导图社区 犯罪主体
这是一篇关于犯罪主体的思维导图,涵盖自然人犯罪的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真正身份犯、不真正身份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标准、单位犯罪的分类(纯正 / 不纯正单位犯罪、纯正自然人犯罪)、成立条件、与个人犯罪的区分、处罚规则等内容,每个模块均搭配典型案例与真题解析,标注了高频考点、易混概念与解题思路,让抽象的刑法理论变得清晰易懂,便于理解、记忆与应试应用。针对刑法学习与法考备考的核心需求,导图清晰呈现了犯罪主体的完整知识体系,帮助使用者快速掌握不同类型犯罪主体的认定标准、构成要件与处罚规则,规避概念混淆、考点遗漏等学习误区,同时为法学教学、法律培训提供了标准化的参考依据,提升学习与备考的效率。无论是法考考生专项复习刑法总则、法学专业学生课堂笔记整理,还是法律实务工作者梳理主体认定规则,都能借助这份导图快速搭建知识框架,形成结构化的学习思路,提升刑法学习的系统性与准确性,也适合作为刑法教学、法律职业培训的辅助资料,帮助学习者统一知识认知、夯实刑法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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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客观要件一:行为的思维导图,法学学习者在学习刑法犯罪客观要件章节时,极易混淆不作为犯的行为分类、作为义务来源、真正不作为犯与不真正不作为犯区分、被害人自陷风险等重难点,理论概念抽象、易混考点繁多、历年真题案例辨析逻辑难以理清,这套思维导图完整整合不作为犯全部核心法理与真题考点,搭建分层清晰的专业知识框架,一站式解决刑法理论概念易混淆、案例辨析无思路、考前梳理知识点耗时久的学习痛点。模板完整串联不作为犯从行为定性、罪名分类到成立要件、义务来源、特殊介入因素(被害人自陷风险)的完整法理链条,清晰区分真正不作为犯与不真正不作为犯判定标准,系统梳理四大类作为义务来源,搭配历年法考典型案例拆解辨析逻辑,既能用于新课预习搭建完整刑法理论体系、课后分模块巩固知识点,也可作为法考、法硕考前冲刺核心背诵资料,完整覆盖不作为犯罪全部考试核心内容。本模板可借助万兴脑图软件绘制,助力法考与法学考研学子快速梳理不作为犯完整刑法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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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犯罪客体的思维导图,将刑法犯罪客体的核心知识点系统梳理,帮助使用者高效搭建刑法理论知识框架,攻克犯罪客体相关学习与备考难点。涵盖问题引入、犯罪客体、保障人权三大模块,完整覆盖犯罪客体的概念、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法益的解释功能、典型罪名争议案例、犯罪本质的学术争论、刑法保护法益与保障人权的冲突与平衡等高频考点,同时结合《肖申克的救赎》“越狱案”、非法侵入住宅罪等典型案例进行解析,让抽象的刑法理论变得清晰易懂,便于理解与记忆。针对刑法犯罪客体学习与备考的核心痛点,导图清晰呈现了犯罪客体的核心概念、法益解释方法的应用、学术争议的关键要点,以及刑法两大功能冲突时的处理原则,帮助使用者系统掌握犯罪客体的理论内涵与实践应用,构建完整的刑法犯罪客体知识体系。无论是在校法学生期末复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备考,还是法学教研人员教学参考,都能借助这份导图快速梳理考点,厘清理论逻辑,提升学习与备考效率,也适合作为刑法课程的教学辅助资料,帮助教师拆解复杂理论要点,开展案例教学。适用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生、法学专业学生、法学教研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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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
自然人
问题引入
【副院长收钱案】甲是公立医院的副院长,周一,与医疗器材商洽谈采购事宜,收受对方财物;周二,坐门诊,开处方,收受医药代表的钱财,答应多开其药品。甲构成何罪? 本案中,周一,甲从事的是公务,是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周二,甲从事的是技术劳动,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概述
作为客观要件的行为主体,只要求客观上存在一个自然人,具有侵害法益的能力(违法能力)即可,不探讨自然人的责任能力,因为责任能力是可谴责性的条件,与制造违法事实没有关系
例如,精神病患者、13岁的人,均能制造违法事实(例如杀人),均是制造违法事实意义上的行为主体;至于责任能力、责任年龄,则是后面的排除责任事由。 关于自然人,主要问题是特殊身份。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或特殊地位
真正身份犯
定义:是指行为人之只有具备某种特殊身份,才能构成犯罪。这种特殊身份也称为定罪身份或构成身份 例如,刑讯逼供罪的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定罪身份必须在开始犯罪时就具有。如果在犯罪过程中形成的身份,则不属于定罪身份 例如,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者,不属于定罪身份,不是真正的身份犯。因为这种身份实在犯罪过程中形成的 【2020年试题】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也不是定罪身份
不真正身份犯
定义:是指行为人具有某种特殊身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是影响定罪量刑。这种特殊身份也称为定罪身份或构成身份 例如,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该罪就要从重处罚。诬告陷害罪就是不真正身份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就是量刑身份
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的身份,在报复陷害罪(第254条)中是定罪身份,而在诬告陷害罪(第243条)中是量刑身份 打击报复证人罪(第308条)不是身份犯,不要求行为人有身份
“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判断公务的标准
事务具有公共管理性:这是指事务关系到多数人或不特定人的利益。仅与个别人或少数人相关的事务,不是公务
事务具有行政职责性:这是指事务属于行政职务,并承担行政责任 例如,公立大学财务处会计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大学教授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又如,村干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例如,“副院长收钱案”中,周一,甲从事的是公务,是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周二,甲从事的是技术劳动,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具体包括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人民团体不包括社会团体
常见的人民团体有妇联、共青团等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公务)时,属于上述第四点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4.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不是指土地承包费)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户籍、征兵工作
总结
错误标准是,根据有无正式编制来认定,往往认为临时工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然而,根据刑法第93条规定,正确标准是:是否从事公务
单位犯罪
问题引入
【化工厂协助杀人案】狗蛋问厂长:“我想干掉情敌狗剩,你的化工厂有氰化钾,借给我点。”该厂领导层决议,答应帮这个忙。狗蛋拿到氰化钾,杀死了狗剩。对该厂的行为如何处理? 在本案中,化工厂的直接责任人构成狗蛋的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
分类
纯正的单位犯罪,是指只能单位构成而不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 例如,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
不纯正的单位犯罪,是指既可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 例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纯正的自然人犯罪,是指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不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 例如,行贿罪、受贿罪。又如,金融诈骗罪的8个罪名中,只有3个罪是纯正的自然人犯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成立条件
主体条件(法人资格问题)
单位犯罪是否要求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国有单位,不要求法人资格 私营单位,要求法人资格 例如,私营公司有法人资格,可以构成单位犯罪 合伙没有法人资格,不能构成单位犯罪
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要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需要额外满足两个条件:
以自己名义犯罪
违法所得归该机构所有
这两个额外条件表明,没有法人资格的国有单位并非一律都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像这种分支机构、内设机构要成为单位犯罪主体,还是有额外要求的
【2019年客观题】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公司的分支机构,但具备上述两个条件,也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子公司有独立法人资格,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主观条件
成立单位犯罪,要求具有单位的意志
单位犯罪的犯罪意志不是内部某个成员的意志,而是单位的整体意志
单位整体意志的产生方式
1.由单位决策机构形成(如董事会决议)
2.单位领导依据职权作出决策
关于主观罪过形式,单位犯罪既可以是故意犯罪,也可以是过失犯罪 例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条)、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229条第3款)
单位犯罪的客观样态与自然人犯罪的客观样态没有区别,都是由自然人去实施
揭开单位的面纱。根据司法解释,两种单位的犯罪,按照自然人犯罪论处
1.成立单位时主要目的就是犯罪
2.成立单位后主要活动就是犯罪
此时“单位”属于个人犯罪的“马甲”,应当解开“马甲”,直接定个人犯罪。此处原理,类似公司法中的“揭开公司的面纱”
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关系
如何区分“单位犯罪”与“单位内部成员的个人犯罪”
主观条件:单位犯罪体现单位意志,内部成员个人犯罪体现个人意志 未经单位授权或未依据职权作出的决策,不能体现单位意志,只能体现个人意志
客观条件:单位犯罪,是为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内部成员个人犯罪,是为特定成员个人谋取非法利益
【模型一】 单位意志+本单位利益
例如,甲公司董事会决议,向官员乙行贿,以便为公司谋取非法利益。这是单位行贿罪
【模型二】 单位意志+成员个人利益
【案例一】甲公司董事会决议,向官员乙行贿,以便为董事长的孩子办理升学手续。这属于为单位内部特定成员谋取非法利益,不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不构成单位犯罪(单位行贿罪),而构成个人犯罪(行贿罪),行为主体是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
【案例二】某大型国有公司的领导层私分了公司一笔应收账款100万元。该犯罪虽然体现了单位意志,但未为单位谋取利益,而是为单位内部特定成员谋取利益,构成成员的个人犯罪,也即贪污罪,而不构成单位犯罪(私分国有资产罪)
【模型三】 成员个人意志+本单位利益
【案例一】甲公司的副总王某向董事会提议,向官员乙行贿,才能为公司谋取到非法利益,但董事会不同意。王某私下用自己的钱向乙行贿,为公司谋取非法利益。甲公司董事会对此并不知情,未体现单位意志,因此这是成员的个人犯罪(行贿罪) 由此也可以看出,个人犯罪并不要求必须为本人谋取非法利益,也可以为本人已外第三方(包括本单位、外单位、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这如同,盗窃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为自己非法占有,也包括为第三方非法占有
【案例二】某公司的经理赵某,为了单位利益,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行为,但该犯罪活动未体现单位意志。由于未体现单位意志,因此构成个人犯罪
【模型四】 成员个人意志+个人利益
【案例一】甲公司经理李某盗用公司名义,实施走私犯罪。李某构成个人犯罪
【案例二】国有公司的副总王某未经单位授权,向官员行贿,以便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王某构成个人犯罪(行贿罪)
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条件”的应用场景
这个条件仅在区分单位犯罪与单位成员个人犯罪时有意义
如果区分单位犯罪与单位之外的个人犯罪,则不需要考虑这个条件
此时,成立单位犯罪,不要求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可以为其他单位或单位成员外的个人谋取非法利益)。这就如同普通的个人犯罪一样,并不要求必须为本人谋取非法利益,也可以为本人以外第三方谋取非法利益
【案例一】赵某向官员行贿,目的是为朋友李某谋取非法利益。赵某构成行贿罪
【案例二】甲公司董事会决议,向官员行贿,以便为乙公司或乙公司领导谋取非法利益。甲公司成立单位行贿罪
单位与个人的共同犯罪问题
单位犯罪是单位本身的犯罪,不是各个成员之间的共同犯罪,也不是单位与成员之间的共同犯罪
甲单位与乙单位之间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单位与单位外自然人之间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单位实施 纯正的个人犯罪
单位实施只能由个人构成的犯罪(纯正的个人犯罪),如何处理?
结论: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的个人犯罪
对此,法律依据是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条的解释》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求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一】某个单位领导集体决议实施盗电,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虽然刑法规定单位不能成为盗窃罪主体,但是可以直接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自然犯罪,也即盗窃罪 【提示】自然人犯罪并不要求必须为自然人本人谋取非法利益,也可以为第三人(某个单位或个人)谋取非法利益
【2011年第12题】刑法规定贷款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如果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罪,虽然不能认定单位构成贷款诈骗罪,但可以认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构成贷款诈骗罪 【提示】这是三段论推导的结论,大前提是(贷款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小前提(甲公司实施贷款诈骗,由直接责任人具体实施),结论:直接责任人构成贷款诈骗罪
【2015年第45题】刑法规定伪造货币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某单位伪造货币,直接追究相关自然人的伪造货币罪
帮助自然人实施纯正的自然人犯罪,能否对单位以帮助犯论处?不能,只能追究其直接责任人的帮助犯责任
【案例一】星星公司领导层得知赵某欲实施贷款诈骗,便集体决定帮助赵某,为赵某提供了虚假担保。赵某诈骗银行贷款得逞。赵某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实行犯,星星公司直接责任人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帮助犯,但不能直接认定星星公司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帮助犯
【案例二】“化工厂协助杀人案“中,化工厂的直接责任人构成狗蛋的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
单位实施 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定义:不纯正的单位犯罪,是指既可由单位构成也可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
【提示】就同一犯罪而言,虽然行为主体不同,但是定罪标准、既遂标准应当相同。不过,有些司法解释并未遵守这一点,往往将单位犯罪的定罪标准(如定罪数额)定得高一些,将自然人犯罪的定罪标准(如定罪数额)定得低一些。只能将这些做法视为特殊规定
单位实施单位和个人能构成的犯罪(不纯正的单位犯罪),单位未达到单位犯罪的定罪数额标准,能否认定直接责任人的个人犯罪
结论:不能
例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个人构成。司法解释规定,单位的定罪数额标准是20万元,个人的定罪数额标准是10万元,那么二者便是独立关系,井水不犯河水,不能直接从单位向个人“串线”。 上述单位盗电,定直接责任人的盗窃罪,这是纯正的个人犯罪而言的。刑法规定盗窃罪只能由个人构成,现在单位实施盗窃,没法追究单位,只能“串线”到个人犯罪
结论
单位实施纯正个人犯罪,允许“串线”到个人犯罪
单位实施不纯正单位犯罪,不允许“串线”到个人犯罪
处罚
处罚规则
原则处罚;既罚单位,也罚个人(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对单位本身只能判处罚金,不能判处没收财产
对单位不能判处没收财产,主要是考虑到没收财产是指没收合法的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如果没收单位的财产如办公设备、生产资料等,会影响单位的正常经营。单位犯了罪,并不意味着该单位就必须被撤销。单位犯了罪,不意味着单位变成了犯罪集团
所处罚的个人,必须是参与犯罪的人,不能因为单位构成犯罪,便处罚没有参与犯罪的主管人员
所处罚的个人,只能是两类人(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其他人即使参与了单位犯罪,也不得处罚
处罚个人时,数个个人之间可以构成共同犯罪。但该共同犯罪是处在单位犯罪的框架下的,是为了明确各个人的责任大小、量刑轻重
例外单罚:只处罚个人(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
提示:如果处罚单位,会损害无辜的普通职员的利益,有株连无辜之嫌
“单位没了”
真没了: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
直接追求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假没了:被合并到一个新单位
追究原单位的单位犯罪
【典型真题】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就同一犯罪而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既遂标准完全相同 B.《刑法》第一百七十条未将单位规定为伪造货币罪的主体,故单位伪造货币的,相关自然人不构成犯罪 C.经理赵某为维护公司利益,召集单位员工殴打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成立单位犯罪 D.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发现其曾销售伪劣产品20万元。对此,应追究相关自然人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
答案:AD A项,该说法是针对正常原理而言的,所以该说法正确。该说法却没有考虑某些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 C项,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罪,在2015年11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之前,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生效后,则可以由单位构成。本题为2015年的考题,所以说法错误。即使本案发生在2015年11月1日后,也不构成单位犯罪,因为赵某的行为虽为单位谋利,但未体现单位的整体意志
考查重点:定罪身份(国家工作人员),单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