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理学
这是一篇关于法理学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法的概念与本质,法的要素,法的起源与发展,法的作用和价值,法的渊源与效力,法的关系,法律行为,法律责任。法的要素板块拆解规则、原则、概念三大构成要素,细分法律规则分类、法律原则适用、法律概念划分等高频考点;法的起源与发展梳理法产生根源、发展历史、法系划分,对比两大法系核心差异;法的作用和价值区分规范作用、社会作用,拆解自由、秩序、正义等法的核心价值内涵与冲突平衡规则;法的渊源与效力是考试重点板块,详解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法律效力层级、法的时间空间对人效力、法律溯及力等易混淆得分点;法的关系板块梳理法律关系特征、分类、构成三要素、法律事实、权利义务等核心理论,把抽象晦涩的法理概念分层拆解,清晰区分易混淆概念边界。法学在校生可用于期中期末复习、日常课前预习;法考、法学考研考生可依托导图搭建理论法答题框架,快速背诵客观题、主观题核心考点;法学教师可直接将导图作为课堂课件、课后复习讲义;专升本考生可借助导图集中梳理法律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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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著作权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导论,主体,客体。绪论板块拆解著作权概念、狭义广义区分、著作权人身权与财产权划分、著作权制度发展、作品独创性、著作权法基本原则、调整对象与适用范围,厘清法律保护边界与时间效力规则;主体板块系统梳理著作权主体概念、主体适格条件、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区分,细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各类主体权属规则,细分合作作品、委托作品、职务作品、视听作品等特殊作品权属归属,梳理著作权转让、许可、质押等主体变更规则;客体板块是考试核心重点,界定作品概念与法律特征,划分文字、口述、音乐、美术、摄影、计算机软件等法定作品类型,逐条拆解作品独创性、可复制性两大构成要件,区分实用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规则,法学在校生可用于期中期末复习、课前知识点预习;法考、知产考研考生可依托导图搭建著作权专题答题,快速记忆客观题考点、梳理主观题作答逻辑。
这是一篇关于合同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内容和形式板块梳理要约承诺、合同成立要件、条款分类、书面口头形式规则;合同的效力细分生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四类合同的构成情形与法律后果;合同的履行拆解全面履行原则、抗辩权、风险负担、电子合同履行特殊规则;合同保全完整梳理债权人代位权、撤销权成立条件与行使边界;违约责任板块界定违约形态、免责事由、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等承担方式;三大典型合同板块细分数十类常用合同:保管、仓储、委托、中介等劳务类合同,承揽、建设工程等成果类合同,买卖、赠与、借款、租赁、融资租赁等财产转移类合同,逐条梳理各类合同独有特征、双方权利义务、特殊解除规则,理论法条与实务场景全面结合。
这是一篇关于民法分论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物权,担保物权。债的概述板块界定债的概念、特征、民事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基础逻辑;债的发生细分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四大法定发生原因,区分各类债的构成要件;债的分类梳理单一 / 多数人之债、简单 / 选择之债、特定 / 种类之债等易混淆分类标准;债的效力拆解债权人、债务人双方权利义务与违约后果;债权保全完整梳理债权人代位权、撤销权成立条件与行使规则;债权担保区分人保、物保核心制度;债的移转细分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生效要件;债的消灭罗列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终止事由;多数人之债细化按份之债、连带之债内外效力,客观题、主观题高频考点全覆盖。法学在校生可用于期中期末复习、课前知识点预习;法考、法学考研考生可依托导图搭建债权专题答题框架,快速记忆客观题考点、梳理主观题作答逻辑;民法授课教师可直接用作课堂课件、课后复习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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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法的概念与本质
法的概念
汉语
广义的“法律”
法律整体
狭义的“法律”
具体的法,民法,刑法。。。
英语
还有公平正义权利等含义
法的本质
非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的论述
唯心主义
神意论
理性论
人性
命令说
法是国家对人民的命令
规则说
判决说
对过去判决的裁决
未来判决的预测
社会控制说
法律是一种社会控制形式,是一种统治方式
事业说
民族精神论
法是民族精神,特性,共同意识的体现
马克思主义对法的本质的论述
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联系
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
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
法决定了社会生产方式
法的阶级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是“意志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应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应
代表着统治阶级整体的意义,是集中的集体的
法的本质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中国和美国
法的基本特征
行为规范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性质:规定行为模式
特点:不特定性,时效性,反复适用性
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高度统一性
最大权威性
社会规范
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权利和义务的地位并不相等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
原因
人们有时不自愿遵守
法律不能自行实施,需要国家专门机关予以运用
强制力≠暴力
保障你的权利和义务
法的要素
特征
个别性和局部性
要素是一个一个的(个别性),但不是孤立的(局部性)
多样性和差别性
不可分割性
法的概念
以涉及的内容为标准
涉人概念
人(自然人,法人,法人组织)
涉事概念
法律事件
法律行为
违约,侵犯。。
涉物概念
具有法律意义的有关物品及其数量,时间,空间等无人格的概念
不动产,知识产权。。。
以涉及的因素为标准
主体概念
客体概念
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
财产,动产
关系概念
所有权。。
有权利人就一定有义务人
我的手机我有所有权,我是权利人,除了我之外的所有人都是义务人
事实概念
失踪,不可抗力
以涵盖面大小分类
一般法律概念
适用于整个法律体系
权力,义务,责任。。
部分法律概念
适用于某一法律
犯罪,合同。。。
法律规则
释义
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
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一个法律规则可能对应着多个法律条文
逻辑结构
假定条件 (who)
概念:行为发生的时空,各种条件等事实状态的预设
分类
主体条件
未成年人,年龄。。。
其他条件
行为模式(what)
应为
可为
勿为
消极不作为的义务
法律后果 (how)
肯定性后果
予以保护或者是奖励
否定性后果
不予以保护或者是施以制裁
概念:对人们行为的标准与方向作出法律要求和规定
分类
从性质上分
义务性规则
直接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规则
授权性规则
可以做出或可以要求别人做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权力义务复合性规则
同时兼顾权力和义务
例如:劳动
权力:受到保护
义务:有劳动的义务
分类
委任规则
国家机关制定和修改法律
组织规则
确定国家机构的权力划分和职能
审判规则
指示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审判职能
从形式特征上分
规范性规则
规则的逻辑结构都是明确且具体的
标准性规则
不明确具体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或特殊对象加以解释
例如:重大误解
从功能上分
调整性规则
意义在于调整人们的行为(现有行为,后有规则)
超速,伤人
构成性规则
规定人们按照规则授予的权力去活动(先有规则,后有行动)
立法,诉讼
特点
微观的指导性
为人们提供确定的行为指南
可操作性
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后果明确,可预测
法律原则
概念:值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者是本源
可以理解为规则和价值观念的汇合点
特点
不预先设定任何的假定条件,具体的权力和义务,法律后果
在处理重大负责的案件的时候,有重要的作用
较宽的覆盖面
宏观的指导性
稳定性强
分类
1
政策性原则
与国家发展有关的政治设计和决策
针对性较强
公理性原则
从社会关系的本质中产生的基本法理
着眼于平等,公平,正义这些持久的道德价值
按覆盖面分
基本法律原则
法治原则
具体法律原则
契约自由,诚实守信。。
按内容分
实体性原则
诚实守信
程序性原则
程序公正原则
法的起源与发展
两种对立的法的起源观
唯心史观的法的起源理论
神意说
父权说
与神意说大致类似,都是君权神授
社会契约说
因法律起源时还没有契约而被推翻
暴力论
暴力征服
心理说
普通群众从本性上有服从强者支配和引导的心理需求
唯物史观的法的起源理论
经济根源
私有制取代公有制
社会根源
阶级和阶级之间的斗争为法的起源提供了社会条件
政治根源
社会性的公共权力开始向阶级性的国家权力转化
法的起源
原始社会的行为规则
共同占有,共同劳动,平均分配
没有阶级的划分
从原始公社到氏族公社的变化
氏族
无政府而有秩序
秩序维持的两种形式
通过氏族组织机构
以习惯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社会规范
习惯的适用范围不是全体居民
兼具道德规范和宗教规范的属性
法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氏族制度的解体
三次社会大分工
私有制的确立
阶级出现
阶级利益的差别和冲突
国家与法对氏族组织与氏族习惯的替代
对原有氏族习惯的取舍,并创造一些新的规范
用有组织的暴力保障新社会规范的实施
法产生的一般过程和基本规律
法产生的基本标志
国家的产生
立法,执法,司法
诉讼与审判的出现
私力救济减少
公力救济增加
权力与义务的区分和分配
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是在私有制和阶级逐渐形成的社会背景下孕育的,与国家组织同时相伴产生
是一种行为的调整方式从个别调整发展为一般的过程
法的表现形式经历了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又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
法律、道德和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混沌一体逐渐分化为各 自相对独立的规范系统
法是一种历史的现象,它有着产生、发展和灭亡的一般规律
共产实现时法律也就消失了
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法的历史类型
根据其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做出的基本分类
奴隶制的法律制度
最早的,明显带有原始社会行为规范的残余
封建制的法律制度
经济基础
地主阶级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不完全占有作为生产劳动者的农 奴或农民
阶级本质
是封建制法地主阶级对广大农民阶级实行统治的工具,以维护 地主阶级的共同利益为根本使命
基本特征
肯定人身依附关系
确立封建等级制度
维护专制王权
刑罚严酷,野蛮
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
经济基础
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用雇佣劳动的方式购买和使用无产者的 劳动力
阶级本质
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其根本任务是维系有利于资产阶级的经济 和政治秩序。
基本特征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是一种绝对的所有权
所有权滥用,因此所有权受到了制约,这是资本主义法制史上区别于近代法制的重要标准
契约自由原则
它是以契约自由的形式实现的经济强制
对普通工人只有部分意义
承认一切人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受到限制,从绝对的契约自由到相对的契约自由,是近代资本主义与现代资本主义法制的重要区别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所有自然人的法律人格一律平等
所有公民都具有平等的基本法律地位
法律平等地对待同样的行为
并没有全面实施
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加以财产资格限制
对工人的结社权加以限制,工会和工人阶级政党长期被宣布为非法
法律公开允许种族歧视
性别歧视也得到法律的承认,男女不平等
是人类社会从古代法律制度进入现代法律制度的最主要标志
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
经济基础
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以按劳分配为原则,以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成果为特征,以共同富裕为目标的经济制度
阶级本质
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以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为经济基础而建立起来的上层建筑
基本特点
社会主义法是以实现共同富裕、实现普遍的平等和自由为历史目 标的法律制度
社会主义法是以人民性为本质特征的法律制度。
社会主义法是继承和发展了历史上一切人类法律文明优秀成果的法律制度
法系
法系的概念
法系指的就是由于在法律文明的传播过程中存在输出与继受关系而在法律制度的内容与形式及运作方式上具有共性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的总称。
五大法系
中华法系
伊斯兰法系
印度法系
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欧洲大陆
法的作用和价值
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的原理
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
法的作用的分类
整体作用和局部作用
分类标准
法的系统与子系统或者各要素各自的作用范围
整体作用
法作为统一的法律体系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局部作用
某一个子系统或者是构成要素的作用
预期作用和实际作用
分类标准
人们对于法律的期待与法律实际效果之间的区别
预期作用
实际作用
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
分类标准
法作用于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途径
直接作用
法律规范对特定社会关系的定向调整
间接作用
对特点社会关系进行定向调整时不可避免的影响到了其他社会关系
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
分类标准
法作用的效果
积极作用
肯定的作用
消极作用
否定的作用
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分类标准
法作用与的对象的区别
规范作用
法律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指引作用
针对于单个人
确定指引
义务
应为模式,勿为模式
不确定指引
权力
可为模式
评价作用
预测作用
人们可以根据法律,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
教育作用
强制作用
制裁,强制,约束违法犯罪行为
社会作用
是指法的社会政治功能,承担着一定的社会政治使命,形成维护实现一定的社会秩序
维护阶级统治
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
规定和确认统治阶级内部各阶层,集团的相互关系
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
社会治安,人身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生态平衡,交通安全
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
,调整各种交易行为维护生产管理,保障基本劳动条件
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的发
义务教育,文物保护,要求政府兴办图书馆,博物馆等文化设施
法的局限性
法只是多种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
社会中的主要调整方法是道德
法的作用范围有限
重要的
法律不理琐碎之事
不能管的
恋爱,家庭,宗教信仰
法对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用性存在局限性
在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资源、精神条件和物质 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
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的概念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价值的理论
是指人对于法律的需要和实践过程中所体现出的法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
既具有价值的基本属性,也具有法的价值的自身特性
价值的基本属性
实践性
历史性
法的价值的自身特性
与法同样受经济政治思想道德文化等因素影响
法的价值的基本特征
法的价值是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统一
从主体来看:人
社会性
人是社会发展的产物
阶级性
人是特定阶级中的一员
从客体来看:法律
社会性
法必须承担社会公共职能
阶级性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的价值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
从主体来看:人
法的价值以主体的社会需要为基础,主体的需要是由主体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以及主体的社会实践所决定的,因此主体的需要是主观的需要。
从客体来看:
主体的主观需要最终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的价值是统一性与多样性的统一
统一性
某种共同价值追求和价值标准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法的价值体系(了解即可)
法的主要价值
法与安全
法与秩序
法律有助于社会秩序的建立与维护
建立
法律制度的设计
设定权力和自由
施加义务和责任
维护
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
维护权力的运行程序
维护经济秩序
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法与自由
主体的行为与法律的既有规定相一致或相统一
法律禁止主体自身任意放弃自由(自愿为奴)
法与平等
对平等的理解
平等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历史性)
平等不等于平均
平等要求排除特权和消除歧视
平等与差别对待有条件共存
少数民族高考加分
法与公平正义
以利益为依托,对利益的正当分配
分类
实质公平正义与形式公平正义
实体公平正义与程序公平正义
从法理学意义上理解
实体公平正义
通过法律上的实体权力和义务。。
程序公平正义
公正的设定一系列必要程序
在法律实践中
实体公平正义
结果的正义
程序公平正义
过程的正义
公平正义的特点
普遍性与特殊性
普遍存在于整个人类社会之中
在具体的和特殊的人类生活境况之中存在并得到体现
超时代性和时代性
人类的自古以来的共同情感理想和追求
时代性:不同时代的人们对于公平正义的认识理解和态度不同
客观性和主观性
客观性:人类这个整体具有的共性不以具体的因素而影响
主观性具体内容与人们的具体生活状况及其感受直接相关
法律对正义的保障
法治化治理
立法、执法、司法
立法
法律效果的认可
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
法与人权
国内法保护与国际法保护
法与效率
也称效益,是指社会或个人通过一定的 投入而获得收益最大化的比率
法的价值的冲突与解决
从主体角度看,法的价值冲突主要有三种情况
个体之间
个人自由可能导致与他人利益的冲突
共同体之间
国际人权与一国主权之间的冲突
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
法的渊源与效力
法的渊源的概念
法的渊源简称法源,法的来源或根源
实质意义上:例如统治阶级的意志,物质生活条件,历史文化传统
形式意义上: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
法的渊源的定义
法的渊源是指与法的效力相联系的表现形式
法的渊源的种类
国内法与国际法
以创制法律的主体和适用主体的范围为分类标准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为分类标准
一般法与特别法
以法的适用范围为分类标准
这种分类方法的相对性比较明显
例如: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根本法与普通法
以效力等级、基本内容和制定程序为分类标准 (只适用于成文宪法国家)
根本法:宪法
普通法:宪法以外的所有法律
实体法和程序法
相互交叉
西方的两大法系的法律分类
普通法和衡平法
普通法:判例法
衡平法:大法官在审理案 件时,不受普通法形式的限制也不引用普通法判例,而是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对案件做出适时判决
公法和私法
公法: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
私法:民法,商法,婚姻法(针对于个人的)
联邦法与l联邦成员法
中央与地方的区别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正式渊源
宪法
我国的根本法
内容:最基本,最重要的问题
法律效力:最高的法律效力
制定和修改程序最复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度的
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
非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
行政法规
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
监察法规
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
地方性法规
两级(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委员会
民族自治法规
三级(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
经济特区法规
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制定
地方政府规章
设区的市,省级人民政府
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香港)
军事法规与规章
中央军事委员会(党的机关)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
除条约外,国际条约的名称还包括公约、协定、和约盟约、换文、声明、公报等。
国际惯例
一般是不成文的
非正式渊源
习惯
政策
指导性案例
法的效力
概念:法律文件对于人们行为的约束力
法的效力和法的实效
法的效力
主观应然
法的实效
客观实然
法的效力范围
时间效力
效力的起始时限
颁布之日起生效(不合理)
规定具体的生效时间
颁布后符合一定的条件生效
效力中止时限
明示
默示
新法优于旧法
法的溯及力
一般法律应该没有溯及力
发展趋势
从绝对的没有溯及力到灵活
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 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
空间效力
域内效力
领陆、领水及其底土、领空
延伸意义的领土:如驻外使馆
在境外的船舶、飞行器
域外效力
法的域外效力是法的效力及于国家主权管辖的领域之外。
法对人的效力
意指法适用于哪些人或法适用主体的范围
分类
属人主义原则
我的人归为管
属地主义原则
我的地盘归为管
保护主义原则
谁惹我,我管谁
折衷主义原则
想管啥,就管啥
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的原则
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新法优于旧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法的关系
法律关系概念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关系,即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特征
体现意志性(是社会内容与法律形式的统一)
意志性
是人们有目的有意识地建立的(是一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关系)
国家意识
因为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法律规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
客观性
根源于经济关系
受制约
其他社会关系
本身
法律想象
以法律规范为基础(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护)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符合法律规范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的具体贯彻。
以法律上的权力和义务为内容(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力和义务关系)
法律规范中的权利和义务
可能性
抽象的
主体的权力与义务是相同的
法律关系中的权力与义务
现实性
具体的
主体的权力与义务是有差别的
分类
基本法律关系和普通法律关系(类似与基本法和普通法)
基本法律关系
是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文件所确认或创立的、直接反映该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基本性质的法律关系。
普通法律关系
依据宪法以外的法律而形成的,存在于各类权利主体和 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分类标准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单方确定还是双方确定
绝对法律关系
权利人是确定的具体的,另一方义务人是不确定的,是除了权利人之外的所有人
物权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
双方都是确定的
债权关系
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分类标准
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是否适用法律制裁
调整性法律关系
第一性法律关系
是法律规范在发挥指引作用的过程中,在人们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关系
是法的实现的正常形式
保护性法律关系
第二性法律关系
是在第一性法律关系受到 干扰、破坏的情况下对第一性法律关系起补救、保护作用的法律关系。
通过法律制裁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
平权型法律关系和隶属型法律关系
分类标准
主体之间的相互地位
平权型法律关系
横向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例如:民事法律关系
隶属型法律关系
纵向法律关系
一方服从与另一方
例如:行政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主体
是指在法律关系中权力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法律性
是由法律规范所规定的
社会性
法律规范什么人或社会组织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受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资格
权力能力
权力主体享有权力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儿童有占有压岁钱的权力能力
行为能力
权力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力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但是儿童没有管理适用压岁钱的行为能力
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的标准
认知能力
控制能力
分类
完全行为能力人
成年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限制行为能力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无行为能力人
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分类
自然人
个人主体
组织
国家机关
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是宪法关系,行政法关系,诉讼法关系等关系中的主体
政党,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
国家
客体
物
人身
精神产品
行为
数据信息
其他客体
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式
应有权利和义务
应有的,本来就存在的
习惯权利和义务
群体性,重复性
法定权利和义务
理想的
现实权利和义务
现实的
权力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大于义务,义务是从属于权利的,义务保障权利的实现
在任何一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享受权利依赖于义务人承担义务
不能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
除了:赠与
权利的行使有一定的界限,不能滥用权利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
条件
前提,抽象的
法律规范
具体的
法律事实
即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 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法律事实
依据是否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
法律事件
社会事件
以少数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例如:战争
自然事件
法律行为
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依据法律事实的存在形式
肯定法律事实
有。。能
需要满足。。。
否定法律事实
不能
按照作用时间的长短
一次性作用的法律事实
法律规范仅仅在该具体情况下将它与 法律后果相联系
连续性作用的法律事实
是长时间地、连续地或定期地 存在的并产生法律后果的情况,如国籍、婚姻。
状态本身又是其他法律事实引起的法律后果
按照产生法律后果所需要法律事实的数量
单一的法律事实
事实构成
两个及以上的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概念
法律行为是法学的基本概念,在法学概念体系中居于关键地位
法律行为的特征
社会性
会产生社会影响或社会效果
法律性
受法律调整,这种法律行为会产生法律后果
意志性
是人们在意志控制下做的行为
法律行为的分类
根据主体性质和特点的分类
行为主体的特性
个人行为
集体行为
国家行为
行为主体的数量
单方行为
多方行为
主体参与行为的状态
自主行为
代理行为
根据行为的
表现形式
积极行为
消极行为
主从关系
主行为
从行为
是否通过意思表示
表意行为
缔结契约
将内心意思表示于外部
事实行为
是否需要特定形式
要式行为
需要特定的形式或者程序
非要式行为
法律行为的结构
主体
清楚法律行为主体和法律关系主体的区别
成为法律关系主体基于主体的权利能力
成为法律行为主体基于主体的行为能力
内在方面
行为动机
指直接推动行为人去行动以达到一定目的的内在动力或动因
动机是深层的,心理的,抽象的原因,动机决定目的
行为目的
指行为人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达到或力求实现某种目标和结 果的主观意图。
目的是外显的,实在的,具体的事,目的表现动机
动机在前,目的在后
动机是为什么:危害社会,搞钱
目的是做什么:杀人,抢劫
行为认知和控制能力
行为认知
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意义和后果的认识
认识错误:主观认识和客观存在不一致
事实错误
不知道事是错的
法律错误
不知道怎么处罚
控制能力
不受自身其他因素制约:疾病
不受他人制约:他人强制或胁迫
外在方面
行为构成
行为
不作为
作为
身体行为
杀人,防火,偷,抢。。。
语言行为
侮辱,毁谤
手段
指行为人为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具体方式和方法及所借助的工具
过程
行为结果
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行为过程和全部要素的综合体现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的含义
处罚论
后果论
义务论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责任主体
具有责任能力是前提条件
责任能力是是指行为人能够正确的认知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因而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具备正常的认知和控制能力。
违法或违约行为
核心构成要素
特殊情况下可以没有这个要件
高空抛物(没法确定谁干的,只能一起承担)
分类
作为
不作为
主观过错
特殊情况也也可以没有,和违法或违约行为一样
故意
过失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无过错责任
不需要考量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产品责任,危险责任
损害结果
因果关系
损害结果是不是由责任主体引起的
责任主体的外在行为是不是其主观意识支配下的的行为的结果
法律责任的分类
自然人责任,法人责任与国家责任
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
独立责任,连带责任与替代责任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违宪责任
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
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
在民事法律责任上,可以自行协商
因果关系原则
责任相当原则
责任公正原则
有责必究
责任平等
责任自负
人民法院
刑事法律责任
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法律责任
仲裁组织,调解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承担
承担方式
惩罚
制裁
补偿
赔偿
强制
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
时效免责
不诉免责
不告不理
不可抗力免责
自首立功免责
补救免责
协议免责
私了
自助,助人免责
人道主义免责
年龄,身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