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合同法
这是一篇关于合同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内容和形式板块梳理要约承诺、合同成立要件、条款分类、书面口头形式规则;合同的效力细分生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四类合同的构成情形与法律后果;合同的履行拆解全面履行原则、抗辩权、风险负担、电子合同履行特殊规则;合同保全完整梳理债权人代位权、撤销权成立条件与行使边界;违约责任板块界定违约形态、免责事由、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等承担方式;三大典型合同板块细分数十类常用合同:保管、仓储、委托、中介等劳务类合同,承揽、建设工程等成果类合同,买卖、赠与、借款、租赁、融资租赁等财产转移类合同,逐条梳理各类合同独有特征、双方权利义务、特殊解除规则,理论法条与实务场景全面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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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著作权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导论,主体,客体。绪论板块拆解著作权概念、狭义广义区分、著作权人身权与财产权划分、著作权制度发展、作品独创性、著作权法基本原则、调整对象与适用范围,厘清法律保护边界与时间效力规则;主体板块系统梳理著作权主体概念、主体适格条件、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区分,细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各类主体权属规则,细分合作作品、委托作品、职务作品、视听作品等特殊作品权属归属,梳理著作权转让、许可、质押等主体变更规则;客体板块是考试核心重点,界定作品概念与法律特征,划分文字、口述、音乐、美术、摄影、计算机软件等法定作品类型,逐条拆解作品独创性、可复制性两大构成要件,区分实用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规则,法学在校生可用于期中期末复习、课前知识点预习;法考、知产考研考生可依托导图搭建著作权专题答题,快速记忆客观题考点、梳理主观题作答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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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民法分论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物权,担保物权。债的概述板块界定债的概念、特征、民事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基础逻辑;债的发生细分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四大法定发生原因,区分各类债的构成要件;债的分类梳理单一 / 多数人之债、简单 / 选择之债、特定 / 种类之债等易混淆分类标准;债的效力拆解债权人、债务人双方权利义务与违约后果;债权保全完整梳理债权人代位权、撤销权成立条件与行使规则;债权担保区分人保、物保核心制度;债的移转细分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生效要件;债的消灭罗列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终止事由;多数人之债细化按份之债、连带之债内外效力,客观题、主观题高频考点全覆盖。法学在校生可用于期中期末复习、课前知识点预习;法考、法学考研考生可依托导图搭建债权专题答题框架,快速记忆客观题考点、梳理主观题作答逻辑;民法授课教师可直接用作课堂课件、课后复习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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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合同的订立
概述
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要件
存在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
订约当事人经过要约,承诺而达成了合意
内容具体确定
要约
概念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特征
是一种意思表示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有效条件
特定人向相对人发出的,相对人不需要是特定的
要约必须以缔结合同为目的
要约的内容应具体明确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要约的约束
要约邀请
概念
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一方向他方作出的希望塔防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几种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卷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
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生效的时间
对话方式,自受要约人知道要约内容时生效
非对话方式,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撤回
未到达受要约人
撤销
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
不可撤销的
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率v下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要约失效
要约被拒绝
要约被依法撤销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所谓实质性变更,包括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视为发出新的要约
承诺
概念和要件
概念
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受要约人所作出的承诺一旦到达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
要件
必须是由受要约人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原则上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的迟延
通常迟延
没有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为新要约
特殊迟延
除了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承诺的撤回
撤回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相对人之前生效
撤回的通知与承诺同时到达相对人
承诺的生效
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并不意味着相对人必须亲自收到,只要意思表示已进入受领人的控制领域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承诺的生效
相对人指定了特定系统的,自进入该系统
未指定特定的系统的,自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强制缔约
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缔结合同的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就依法负有法定的,与之缔结合同的义务
强制要约
上市公司,股份收购,公交车到站停车开门
强制承诺
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供水,供电等等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时间
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不要物合同,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要物合同,交付时合同成立
要式合同,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手印时合同成立
通过互联网发布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
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
收件人的主营业地
最后签名,改造或者按手印的地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缔约过失责任
构成要件
一方违反依据城市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
他人受有信赖利益的损失
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与他人所受有损失直接具有因果关系
违反先合同义务一方具有过失
类型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泄露或不正当适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胁迫,欺诈,恶意串通,重大误解等
赔偿范围
缔约费用
为准备履行合同产生的费用
履行合同发生的费用
有理由信赖合同有效而履行合同,合同后来被撤销,确认无效
丧失合同机会而产生的损失
一般应是唯一机会,若可以另寻伙伴重新创造机会则不予赔偿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合同条款及其分类
一般包括的条款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分类
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是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在订立合同时不予对方协商的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负有遵循公平原则,提请注意或者说明的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定对其已尽合理提示和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未尽提示义务,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格式条款的无效
具有本法总责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虚假的意思表示,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06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的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不退不换 离柜概不负责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起诉权等
自始无效
格式条款的无效,不一定导致合同无效
可以通过协商进行修正
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折价补偿
三项特殊解释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对格式条款存在争议的,应当先按照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对格式条款由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非格式条款
不具有为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在订立合同时需要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的形式
种类
书面形式
所谓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等有形的表现形式订立合同的形式
口头形式
其他形式
是指推动形式,也有学者成为默示形式,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而是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通过一定的行为作出承诺,从而使合同成立
自动售卖机等
合同形式瑕疵的履行治愈
因履行的事实,而弥补合同缺陷
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该合同成立,本质上就是双方达成了合意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般生效要件
当事人缔约时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及公序良俗
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或约定的形式要件
特别生效要件
法定特别生效要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才能生效的合同
约定特别生效要件
附条件,附期限
效力待定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和追认
基于狭义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
不包括表见代理
被代理人享有否认权,可以直接否定,也可以正对相对人的催告拒绝作出答复,自代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无效的合同
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
种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
虚假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违法法律,行政法规
违背公序良俗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法律后果
自始无效,永远无效
任何人都可以宣告无效,包括法院
没有诉讼时效的问题
可撤销的合同
种类
重大误解
对行为的行政,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种类,质量和规格,数量等
欺诈,胁迫
相对人欺诈,胁迫
第三人欺诈,胁迫
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撤销权的消灭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受胁迫,欺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一年内。
当事人知道,但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无论当事人是否知道,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法律后果
不告不理
有除斥期间
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合同
条件必须是将来的,不确定的,可能的,合法的事实
以不正当行为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
以不正当行为促进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期限必须是将来的,确定的
合同的履行
概念和特征
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履行的基本规则
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涉他合同的履行
涉他合同的履行
涉他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者义务的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三人代为履行
履行期限
法律和合同对履行期限规定不明确的期限确定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务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部分履行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增加的费用同上
选择之债的履行
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给对方
多数人之债的履行
按份之债
连带之债
债的多数主体中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任何一人的有义务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债
电子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
没有规定履行先后顺序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一种拒绝权
先履行抗辩权
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有先后履行顺序
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
不安抗辩权
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有先后履行顺序
先履行一方履行期限届满
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先履行方中止履行后,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反之,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对方承当违约责任
情势变更
不是商业风险
合同的保全
属于广义的合同担保,法律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本不应减少却被不得的减少或本应增加明确不当的未增加,而给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起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
概念
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及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及其从权利的权利
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已届清偿期
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及其相关的从权利合法,有效且已届清偿期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以及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金额影响到债权人的到期债权的实现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及其从权利不具有专属性
专属性是指抚养关系,赡养,继承等
行使方式
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
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效力
直接清偿
债务人的相对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
相对人的抗辩权
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人的撤销权
概念
是指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享有的依诉讼程序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实施的行为的权利
与债权人代位权的区别
代位权主要是债务人的消极不增加财产
撤销权主要是积极减小责任财产
行使的条件
无偿行为
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
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
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有偿行为
包括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主观
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
客观
同无偿行为的客观条件
行使的期间
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或者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行使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变更
是指在不改变债的主体的情况下,对债的内容予以改变,如改变标的物,改变履行条件,所附条件等
特征
合同变更以原合同有效为前提
变更的是合同的内容,而非合同主体
变更之后,合同关系仍然有效
转让
债权让与
包括全部让与和部分让与
部分让予,对转让的债权份额有约定的,成立按份之债,没有约定的成立连带之债
条件
存在有效的债权
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债权让与合意,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债权具有可转让性
身份关系
信赖关系
承揽和委托合同之债等
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依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非金钱债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效力
对内效力
受让人取得债权人资格
从权利随同转移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权利未履行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而收到影响
原债权人应当交付债权凭证及相关证明文件,并及时告知注意事项
债权人并无保证该债权一定获得清偿的义务
对外效力
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要件:通知债务人
抗辩的让与
债务人的抵消权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另一个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的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承担
转移
免责债务承担
有效债务存在
当事人达成以债务转移未内容的协议
债务具有可转移性
经债权人同意,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效力
债务人免于履行债务
从债务转移
抗辩转移
原债务担保
第三人提供的,未经其书面同意的,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原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依然承担担保责任
并存债务承担
原来的债务人不能免责,单一之债变成多数人之债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移
概念
债的一方主体,将起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的,使该第三人替代出让人的地位
酚类
合同承受
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其再合同的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要件
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
必须是双务合同
效力
法定承受
法人合并
法人分立
不需要取得承受人同意,且另一方当事人未通知或者公告即发生效力
合同权利义务的中止
清偿
含义
债务人依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完成义务的行为
代为清偿
待物清偿
要件
原债务有效存在
经过双方当事人约定,以他中给付代替原定给付
双方当事人关于待物清偿达成合意
债权人或其他有履行受领权的人显示地首领给付
清偿抵充
是指在债务人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的债务而请缠绕提供的给付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以该给付抵充何宗债务的规则
确定规则
1.由当事人约定,未约定的,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2.债务人未指定的,按照以下顺序处理
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
数项债务都已经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
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同,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
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
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不足以全部清偿的按照,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最后主债务的顺序履行
抵消
是指互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将两项债务互相充抵
抵消权属于形成权,以通知的方式行使即可,无须对方同意,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但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者期限
法定抵消
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须主动债权(即提出抵消的债权)已届清偿期
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金钱之债和金钱之债
财物之债和财物之债
不存在依合同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得抵消的情形
合同性质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法律规定
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合意抵消
不受法定抵消的标的物种类品质必须相同
按对等数额消灭的抵消方式
提存
含义
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清偿到底债务,债务人将合同的标的物交给特定的提存部门,从而完成债务清偿,使债务消灭的制度
要件
存在因债权人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义务的客观情况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的,1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
提存标的物适宜提存
如果不适宜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价款
不适用提存的标的物主要是指不易保管之物,如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有危险性的物品
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或者标的物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交付提存部门,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提存成立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被提存人
效力
视为债务归于消灭
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等,标的物的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提存的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
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若债务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为清偿时,,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起受领提存物
债务人的取回权
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免除和混同
免除
概念
即债权人以消灭债为目的而向债务人作出的抛弃债权的行为
性质
双方,无偿,非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给予他人好处,无需他人同意,但他人可以拒绝
混同
概括承受
企业分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概括承受
个人的概括承受
债权人继承债务人
债务人继承债权人
第三人继承债权人和债务人
法定承受
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的场合
下列情况下,合同并不因混同而消灭
在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虽然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混同,合同关系并不消灭
在连带债务中,如果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与债权人混同,不能导致整个债权的消灭,只能导致该债务人份额内的债务消灭
合同的解除
分类
协议解除
协商一致
单方解除
解释事由出现时,由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以单方行为解除合同的方式
约定解除
当事人合同中约定一方可以随时或者在一定的条件下享有合同解除权
法定解除
当事人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享有解除权的情形
一般法定解除权
适用于全部合同
不可抗力
预约违约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明示毁约,默示毁约
根本违约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
这里的迟延履行主要是指,一些季节性很强的商品,或者特定纪念日等
迟延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特定法定解除权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后,可以解除
以信任关系为基础成立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
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
效力
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通知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通知载明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直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
确认该主张的,自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解除权的除斥期间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以内,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合同解除的确认之诉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尚未履行的中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可以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因为主合同是被解除的,不会导致自始无效,要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承担担保责任
违约责任
概述
实际违约的形态
履行不能
拒绝履行
履行不符合约定
迟延履行,部分履行,瑕疵履行,加害履行
受理迟延
债权人违约
预期违约
明示预期违约
默示预期违约
以行为表明起到期将不履行合同,特定物的处分
违约责任的认定
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只要存在不履行合同,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即使因为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债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债务人是否有主观过错则非所问
特别规定
赠与合同,仅就故意与重大过失负责
保管和委托,无偿的,仅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负责
免责事由
法定免责事由
一般的法定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
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当事人迟延履行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特殊的法定免责事由
约定的免责事由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继续履行
原则
金钱债务与非金钱债务均需继续履行
例外
非金钱债务不适用继续履行的特别情形
法律或者事实上不能
履行法律不能,是指强制履行行为法律所禁止或无法实现:买卖合同标的物被法院查封,出卖禁止流通物
履行事实不能,指继续履行在事实上已经客观不能,特定物的标的物损毁
债务的标的物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人身性质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继续履行
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中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人替代履行
是指债务不得被强制执行时的,由第三人替代债务人履行,而由债务人支付费用
第三人由非违约方指定
继续履行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采取补救措施
定金
特征
约定担保方式,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数额,但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物的百分之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是实践性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成立
具有从属性,主合同不成立或无效,定金也随之不成立或无效
效力
不同于预付款
定金具有担保的作用,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方式
定金具有制裁功能,预付款无此功能
定金罚则
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不返还
债权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双倍返还定金
违约金
类型
约定一定数额
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式
司法调整
债务人可以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法院调整违约金
低于实际损失的,可以请求增加
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适当减少
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30,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
与其他违约责任
不能与定金并用
迟延履行违约金与继续履行可以一并主张
赔偿损失
赔偿范围
履行利益和可预见性规则
赔偿数额的调整
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惩罚性赔偿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收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原因
实施了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即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
实施了违约的侵权行为,即违约行为造成了侵权后果
法律适用
有权选择其中一种责任请求对方承担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转移财产权利合同
买卖合同
概念
主要特征
双务,有偿,不要式,诺成
买卖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
买卖合同的效力
出卖人的义务
主给付义务
从给付义务
交付相关单证资料
瑕疵担保责任
标的物的回收义务
履行附随义务
保密,忠实,保护等义务
买受人的义务
主给付义务
支付价款
数额,时间,地点
及时受领标的物
有权拒绝,受领迟延
及时检验标的物
多交标的物的处理
履行附随义务
多重合同
标的为普通动产
先交付,先付款,先成立合同
标的为特殊动产
先交付,先登记,先成立合同
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约定+交付主义
与所有权归属并无关系
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相一致
特殊情况下的风险负担
在途标的物买卖
合同成立时转移
涉及运输的买卖
约定地点+推定地点+货交第一承运人
买受人逾期接受标的物
违约时转移
出卖人违约情形
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
买卖合同的解除
主物和从物
涉及数物的合同解除
涉及分批次交货的合同解除
特种买卖
所有权保留的买卖
特点
仅适用于动产买卖,属于交付转移所有权的例外,是一种非典型担保
出卖人的权利
保留所有权,解除权,取回权,再出卖权
取回权
行使
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正当处分
限制
已支付总价款75%以上的,不得请求取回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后果
赎回
另行出卖
买受人的权利
所有权保留重大风险转移
适用交付原则
分期付款买卖
未支付五分之一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可以请求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可以请求支付使用费
出卖人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但不得超过使用费和标的物受损害的赔偿
凭样本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合同
孳息归属
交付主义
互易合同
供用点,水,气,热力合同
特征
主体特定,垄断经营,债务履行具有持续性,公益性(不得拒绝)
供电合同
供电人义务,用电人义务
赠与合同
特征
单务,无偿,诺成,不要式合同
自赠与人的赠与意思与受赠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
赠与人的义务
交付财产并转移其权利
瑕疵担保义务
赠与合同的中止
三种特殊中止事由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
借款合同
特征
标的物是货币,,要式,有偿,诺成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贷款人的义务
按期,足额提供贷款的义务,保密义务
借款人的义务
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按照约定的日期和数额收取借款的义务,按照约定使用借款,按期支付利息,按期返还借款,容忍检查和监督
民间借贷
类型
自然人之间的,其他民间借款合同
生效时间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提供借款时成立,是一种实践合同
其他民间借款合同
自成立时生效,是一种诺成合同
下列情形可认定无效
利息的确定
未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但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预先扣除利息的禁止
不得预先扣除,应当返还并计算利息
以公司名义贷款为个人使用,以个人名义贷款为公司使用,都承担连带责任
租赁合同
特征
双务,有偿,诺成
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不定期租赁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 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不定期租赁中,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 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租赁合同的效力
出租人的义务
承租人的义务
租赁合同的解除
出租人的法定解除权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 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的法定解除权
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
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
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租赁物具有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形
因不可归责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租赁物权化
买卖不破租赁
房屋租赁的特殊规定
一房数租
数个租赁合同原则上均合法有效。在租赁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按照①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②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③合同成立在先的顺序。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转租
合法转租
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
非法转租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行使要件
在租赁合同的存续期间
同等条件
财产价格,付款期限和方式等均相同
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
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承租人无权主 张优先购买权
侵害和救济
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租赁期间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租赁违法建筑
租赁临时建筑
房屋占有使用费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装饰费用
同意
未形成附合
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形成附合
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不同意
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融资租赁合同
特征
对合同当事人的资格限制
双务,有偿,诺成,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出租人的义务
按照承租人请求购买租赁物并向出卖人支付货款,交付租赁物给承租人
对租赁物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协助承租人索赔的义务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①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②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③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④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的其他情形
出租人不得变更合同内容
承租人的义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接受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并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妥善保管、使用与维修标的物
承担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
租赁物的归属
租赁期间
出租人
租赁期间届满
约定+出租人
完成工作成果合同
承揽合同
特征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
标的物为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的工作成果
承揽人的义务具有不可让与性。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等独立完成工作成果,一般情况下不能将承揽的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
特殊制度
承揽人的留置权
定作人的任意变更,解除权
定作人有权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也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但是承揽人却无此权利。
共同承揽的责任
共同承揽人应当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建工合同
特征
(1)主体具有限定性。承包人必须是经过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2)标的具有特殊性。为建设工程,并非一般的加工定做物。 (3)合同管理具有严格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受到国家的严格管 理和监督,原则上应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4)具有要式性。建设工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5)双务、有偿和诺成合同
合法分包
(1)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 去; (3)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4)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 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
勘察涉及合同
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准确、及时的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 要的基础资料、技术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协作条件。 (2)按照合同约定向勘察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 (3)维护勘察、设计成果。
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 计成果,并对勘察、设计成果负瑕疵担保责任。 (2)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协作事项
施工合同
发包人的义务
(1)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材料、设备、施工场 地、建设资金、技术资料等。 (2)为承包人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3)组织工程验收。 (4)接收建设工程,并依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承包人的义务
(1)按时开工和按要求施工。 (2)接受发包人的必要监督。 (3)按期按质完成并交付建设工程。 (4)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的质量安全服务担保责任。因承包人 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 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如果发包人未按照约定向承包人支付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承包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除外
法定优先权规范的性质:强制性规定
不可以约定解除
法定优先权的主体: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法定优先权的行使条件:建设工程质量合格
效力
(1)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 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消费者是否受让 商品房的交付或者移转登记则非所问。 (3)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主要指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 等实际支出的费用。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 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期限经过的,法定优先受偿权即归于消灭。
提供劳务的合同
运输合同
特征
双务,有偿,诺成,格式,
承运人负有强制缔约义务,即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客运合同
1.客运合同的成立,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承运人的义务
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法定免责事由包括:1.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2.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对旅客自带行李,财产安全承担过错责任。
货运合同
承运人对运输货物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
法定免责事由: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
货运合同的特殊效力
(1)托运人的任意变更、解除权。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2)货物与运费的风险负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
多式联运合同
保管合同
特征
(1)实践合同。除当事人有约定以外,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2)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原则上是无偿的。(3)合同标的为保管寄存物的行为,属于劳务合同的一种。(4)不要式合同。包括合同的成立,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均可。
保管人的义务
给付保管凭证
妥善保管保管物
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亲自履行保管义务
保管人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通知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返还保管物,包括原物和孳息
寄存人的义务
负担必要费用合支付保管费
告知义务
特殊物品申报义务
仓储合同
特征
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
保管人妥善保管的义务
过错责任
提取
当事人未约定储存期间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提取。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委托合同
特征
双务,诺成,不要式,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委托合同的效力
委托人的义务
偿付费用及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清偿受托人因处理委托事务产生的债务
赔偿损失
受托人的义务
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报告的的义务
忠诚与勤勉的义务
交付财产,转移权利给委托人
间接代理制度
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委托人合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直接损失合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行纪合同
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
中介合同
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
新增典型合同
保证合同
特征
从属性,单务,无偿,要式,相对独立
保证的成立
保证人符合法定条件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部门不能作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过法人的书面授权,可以做保证人
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保证的合议,且意思表示真实
主合同合法有效
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
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 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免责情形
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
并无先诉抗辩权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的确定
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保证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法律效力
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法定方式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注意这里的“请求”不以提起诉讼或仲裁为必要
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于承担责任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
在保证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先诉抗辩权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
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保证的效力
约定,没有约定的按全部
主债权转让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通知保证人后,保证人对受让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未经通知,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不发生效力不是无效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的,保证人就受让人的债权,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主债务转让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免责债务承担
并存债务承担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主债权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看加重还是减轻债务人的债务
保证人的追偿权合抗辩权
可以先债务人追偿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保理合同
特征
有偿,双务,诺成,要式·
分类
有追索权的保理
有追索权的保理
无追索权的保理
只有保理人才能向债务人主张,且剩余部分不用向债权人返还
特殊规定
虚构,表明保理人身份
一债多保
合伙合同
合伙人的义务·
履行出资义务
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不得请求支付报酬
合伙人的权利
追偿权,转让财产份额权,对合伙事务作出决定权,后两个都需要一致同意
对合伙事务的执行权和监督权
利润分配,亏损分配请求权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 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中止
不定期合伙随时解除
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届满继续有效
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