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学
这是一篇关于刑法学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绪论,犯罪论,刑罚论。绪论板块梳理刑法概念、特征、刑法解释分类、罪刑法定等刑法四大基本原则,拆解刑法空间、时间效力范围等客观题高频考点;犯罪论是核心重点模块,细分犯罪概述、犯罪构成、正当行为、犯罪形态四大分支,清晰拆解犯罪客体、客观、主体、主观四要件,梳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成立条件,完整划分犯罪预备、未遂、中止、既遂四类犯罪停止形态,区分共犯、罪数理论易混淆考点;刑罚论板块系统梳理刑罚概念、特征、刑罚目的、刑罚体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主刑与罚金、没收财产等附加刑分类,细化量刑情节、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假释、刑罚执行全流程规则,理论、法条、答题要点一体化整合。法学在校生可用于期中期末复习、课前知识点预习;法考、法学考研考生可依托导图搭建刑法答题框架,快速记忆客观题考点、梳理主观题作答逻辑;法学授课教师可直接用作课堂课件、课后复习讲义;专升本备考人群可借助导图集中攻克刑法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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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合同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内容和形式板块梳理要约承诺、合同成立要件、条款分类、书面口头形式规则;合同的效力细分生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四类合同的构成情形与法律后果;合同的履行拆解全面履行原则、抗辩权、风险负担、电子合同履行特殊规则;合同保全完整梳理债权人代位权、撤销权成立条件与行使边界;违约责任板块界定违约形态、免责事由、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等承担方式;三大典型合同板块细分数十类常用合同:保管、仓储、委托、中介等劳务类合同,承揽、建设工程等成果类合同,买卖、赠与、借款、租赁、融资租赁等财产转移类合同,逐条梳理各类合同独有特征、双方权利义务、特殊解除规则,理论法条与实务场景全面结合。
这是一篇关于民法分论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物权,担保物权。债的概述板块界定债的概念、特征、民事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基础逻辑;债的发生细分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四大法定发生原因,区分各类债的构成要件;债的分类梳理单一 / 多数人之债、简单 / 选择之债、特定 / 种类之债等易混淆分类标准;债的效力拆解债权人、债务人双方权利义务与违约后果;债权保全完整梳理债权人代位权、撤销权成立条件与行使规则;债权担保区分人保、物保核心制度;债的移转细分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生效要件;债的消灭罗列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终止事由;多数人之债细化按份之债、连带之债内外效力,客观题、主观题高频考点全覆盖。法学在校生可用于期中期末复习、课前知识点预习;法考、法学考研考生可依托导图搭建债权专题答题框架,快速记忆客观题考点、梳理主观题作答逻辑;民法授课教师可直接用作课堂课件、课后复习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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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
绪论
刑法概念
定义
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简称罪责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解决的是定罪和量刑的问题
形式(渊源)
刑法典(11个刑法修正案)
单行刑法: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附属刑法:是指在经济,行政等非专业刑事法中附带的一些关于犯罪与刑法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
1+11+1+n
性质
阶级属性(共性)
阶级社会的产物,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律属性(个性)
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广泛性
调整对象的专门性
制裁手段的压力性
具有谦抑性
刑法作为最后一道防线,不应将一次违法行为都当作处罚对象,仅应以具有刑罚处罚必要性之危害行为作为处罚对象
刑法体系
总体上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
编
总则和分则
章
节
总则部分,除第一章和第五章外,其余各章下均设若干节
分则部分,除第三章外,其余各章下不设节
条
条是表达刑法规范的基本单位
款
款是设于某些条之下的单位
条和款之下还有项
刑法解释
按照解释的效力分类
有权解释
立法解释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条文的解释
司法解释
最高司法机关(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对于如何具体适用刑法所作的解释
无权解释
又称为学理解释
按照解释方法分类
文理解释
当文理解释不和或产生多种结论时,就必须采用论理解释
论理解释
扩大解释(形式)
禁止类推解释:实质(97年开始)
缩小解释
当然解释
入罪:举轻以明重;出罪:举重以明轻
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历史发展
49-79:罪行非法定
79-97:罪刑法定与类推制度并存
二者是刑法的保障机能和保护机能的矛盾
97年之后:罪刑法定
内容
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铭文规定
明确化:明确规定
合理化:合理确定惩罚的程度
派生原则
排斥习惯法
禁止类推
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不规定期限
法不溯及既往
基本精神
有利于被告人的精神
罪刑法定的内涵所决定的,被告人的弱势地位所决定的
如何贯彻落实
有利于被告人的精神
排除浪漫主义和教条主义
浪漫主义:认为刑法不够完善,不能用罪刑法定,太过于理想化,太美好,法律不可能完全完善
教条主义:抠字眼
人人平等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客观的犯罪行为和危害结果,主观的恶性深浅
无论是定罪还是量刑都应当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效力范围
空间效力
地点
属地,属人,保护,世界,折衷(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和世界原则而形成的刑法空间效力的立法标准)
我国的属地管辖权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领域:领路,领空,领海,船舶或飞行器
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土内,就认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对象
我国的属人管辖权
在领域外犯罪
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但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也适用本法
我国的保护管辖权
侵害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按照犯罪地的法律构成犯罪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
我国的世界管辖权
对于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范围内刑事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时间效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旧原则符合罪行法定原则,从轻原则符合有利于被害人的基本精神
本法施行以前,按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继续有效
什么是处罚较轻
一般指的是法定最高刑较轻
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
犯罪论
犯罪概述
特征
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是本质特征
没有社会危害性就不构成犯罪,如正当防卫
社会危害性决定着量刑
社会危害性是未完成停止形态构成犯罪的依据
刑事违法性(罪刑法定原则)
应受刑罚性
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也就不用受到刑罚
分类
自然犯和法定犯
自然犯
违反公共善良风俗和人类伦理
法定犯
违反经济,行政法律中的禁止性规定
身份犯和非身份犯
亲告罪和非亲告罪
亲告罪
告诉才能处理的犯罪,对于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必须告诉才能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犯罪构成
概念及特征
概念
由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作为构成犯罪的主观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特征
法定性
犯罪构成的要件均有刑法加以规定
系统性
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关联性
对罪与非罪具有决定意义的要件
分类
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基本的犯罪构成
一人一犯且既遂
修正的犯罪构成
适应犯罪形态的变化或者共同犯罪各类形式的需要: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主犯,从犯,胁从犯等
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
标准的犯罪构成
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派生的犯罪构成
加重或者减轻
客体
概述
概念
我国刑法要保护的,并且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特征
是一种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刑法要保护的一种社会关系
是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但不等于刑法要保护的社会关系就是被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不侵犯的也保护
分类
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直接客体分类
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现实客体和可能客体
物质性客体与非物质性客体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区别
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而犯罪对象未必
任何犯罪都有犯罪客体,而犯罪对象却未必
是否受到实际损害
一般犯罪客体受到损害,犯罪对象没有
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
客观
必要内容
危害行为
概念
行为人在自己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刑法所明文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特征
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动作:动,静或者言辞
危害行为是人大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
行为侵犯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这是危害行为的实质内容
但危害行为不等于犯罪行为,把孩子抛弃第二天又捡回来了
表现形式
作为(不当为而为之)
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违反禁止性规定
不作为(当为而不为)
概念
行为人以校级的身体静止,逃避履行刑法确定的特定义务的行为
违反命令性规定(义务),看惩罚的是行为人的行为还是不履行义务
成立要件
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行为人的职务或者业务要求其履行的义务
法律引起的义务
行为人先行行为引起的特定义务
先行行为包括合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行为人有能力履行义务
包括救助义务和对结果的支配力
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选择性内容
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
因果关系
概念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特征
客观性
不是充分条件
相对性
必然性
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复杂性
一因多果,多因一果
介入因素
正常介入:先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自然事件看概率,社会事件看评价(看人们对这个行为的期待值)
异常介入:先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
犯罪时间,犯罪地点,方法手段
主体
概念
实施了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或者单位
人或者法人
犯罪主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
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决定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刑事责任年龄
无刑事责任年龄段
不满14的人原则上不负刑事,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段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几种行为而不是几种罪,绑架并杀人判的是绑架罪
负刑事责任年龄段
已满16周岁以上
从宽责任年龄段
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年龄计算
生日第二天(0点)视为满
刑事年龄是按照行为实施时为准
跨刑事年龄犯,只看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段
精神疾患
重度且持续性的精神疾病
重度但属偶发性的精神疾病
轻度的精神疾病
生理缺陷
又聋又哑的人,盲人
醉酒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犯罪的特殊主体,核心是身份
构成的身份
定罪身份,纯正身份犯
非构成的身份
量刑身份,不纯正身份犯
单位犯罪
概念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特征
犯罪主体必须是单位
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 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行为必须经过单位决策程序的批准
必须实施了犯罪行为
必须有处罚单位犯罪的明确的分则性规定
注意
下面三种情形不属于单位犯罪
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但利益归个人的情形
为犯罪而设立的单位所实施的行为
设立单位后,主要从事犯罪活动的情形
处罚
以两罚制为原则,以代罚制为例外
主观
概念
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对其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故意,过失,以及动机和目的
罪过是必要条件,目的是选择要件,动机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但能够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
犯罪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
结果发生与否不影响定罪
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结果发生对定罪有重大影响
犯罪过失
行为人应当预计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计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难点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意志因素,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反对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
意外事件
概念
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但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这种情况是意外事件,在意外事件的情况下,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区别
意外事件不可能预见,期待可能性,看人们对行为人行为的期待是什么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
假想犯罪
假想不犯罪
对罪名和罪刑认识错误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对象的认识错误
同种类和不同种类
主观上的,认错了
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
对自己的行为的实质性质发生了错误的认识,例如假想防卫和假想避险
行为手段的认识错误
工具错误
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行为方法的认识错误
打击错误
客观上的行为误差
正当行为
概念
正当行为,理论界又称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排除犯罪性行为等。 正当行为指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而实际上不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种类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依照法律的职务行为,秩序命令的行为
业务正当行为
自损行为
被害人同意的行为
正当防卫
条件
前提条件是必须有不法侵害的发生
有些不法侵害,如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不能正当防卫,应该通过报案等方式解决
对与个人法益无关的单纯侵害国家法益,社会法益的犯罪行为,不能施行防卫
对违法犯罪人事实的不法侵害,即黑吃黑,可以实行防卫
排除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按照过失或者意外事件处理
时间条件是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的开始,应将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
不法侵害的结束
不法侵害的结束,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既遂状态并不意味着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继续犯(非法拘禁行为)在财产性违法犯罪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被当场发现并同时受到追捕的,一直延续到不法侵害人将其所取得的财物藏匿至安全场所为止,追捕者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不适时防卫
事前防卫
事后防卫
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必须有防卫意图的存在
不具有防卫意图的行为:防卫挑拨,相互斗殴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特殊防卫权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
条件
前提条件是必须有现实危害的存在
来自大自然自发力量的危害
来自动物的袭击
人的生理,病理原因所引起的危险
人的不法侵害所引起的危险等
时间条件是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的
对象条件是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是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
主观条件是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方法条件是避险行为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的,不得不
限度条件是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
特别例外限制是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能为了避免本人危险而实行紧急避险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犯罪形态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
犯罪停止形态仅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
它是行为停止后所呈现的状态,行为停止的判断标准是犯罪人预想的犯罪过程已经结束
犯罪既遂
目的达到说,结果发生说,构成要件齐备说
类型
结果犯
行为犯
危险犯
举动犯
预备犯
概念
预备犯是指行为人为了犯罪而进行了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刑事责任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决定犯罪预备社会危害性的因素
行为人主观方面,行为本身的性质,距离着手行为的远近程度
未遂犯
概念
未遂犯,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达到既遂状态的未完成形态
特征
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主观上,行为人实行犯罪的意志已经通过着手行为而充分表现出来
客观上,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即实行行为
2.犯罪行为未能达到既遂状态
3.犯罪为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
犯罪人自身的客观原因
犯罪人智能低下,技术拙劣,犯罪时突遇病变,体力不支
犯罪人主观上的认识错误
种类
以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
实行终了的未遂
为实行终了的未遂
以犯罪行为是否能够达到既遂状态为标准
能犯未遂
不能犯未遂
刑事责任
从轻,减轻处罚
中止犯
概念
中止犯,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未完成形态
特征
时间性条件
犯罪过程中
自动性条件
自动放弃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内的原因,即能达而不达
采用代入法,以一个普通犯罪人的角度去思考
彻底性
自动放弃犯罪意味着行为人彻底放弃继续实施该犯罪的意图
有效性
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自动放弃正在预备或实行的犯罪具有客观有效性
刑事责任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共同犯罪
概念
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条件
客体
对象的不一致性和客体的一致性
客观
共同行为,共同犯罪行为包括:实行行为,帮助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共谋行为
主体
两人以上,刑事责任能力
主观
共同的故意
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
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间接正犯不构成共同犯罪,即把他人当工具利用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同时犯,没有交流
事前无通谋,事后提供帮助
实行犯过限
共同犯罪认定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片面共犯
对他人犯罪暗中相助的情况
无身份者可否与有身份者共同构成身份犯
贪污
共同犯罪中的定罪问题
15岁绑架并杀人定杀人罪
20岁绑架并杀人定绑架罪
共同犯罪的形式
从共同犯罪可否任意形成上划分
必要的共同犯罪
对向性共同犯罪
聚众犯罪
集团性共同犯罪
任意的共同犯罪
从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上划分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事中同谋
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为标准
简单
复杂
从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组织形式划分
一般的共同犯罪
有组织的共同犯罪
犯罪集团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主犯
种类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
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刑事责任
按全部罪行处罚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胁从犯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被胁迫是指不完全自愿,区别于完全不自愿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里的“犯罪情节”包括被胁迫的程度和参加犯罪后所起作用的大小。
教唆犯
故意引起他人进行犯罪的决意的犯罪分子
成立条件
客观上实施了教唆行为
主观上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刑事责任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对教唆犯从重处罚
教唆未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拒绝教唆
当时接受了教唆,但事后又打消了犯罪意图,没有进行任何犯罪活动
接受了教唆,但事后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没有实施所教唆之罪
对方已经有犯罪意图,误以为其没有犯罪意图而对其进行教唆
部分共犯的犯罪停止
必须具有有效性,即有效地阻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或者有效地消除自己先前参与行为对共同犯罪的作用
一罪与数罪
一罪的类型
实质的一罪
继续犯
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实行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类型
持有型犯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不作为犯罪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非法拘禁罪,绑架罪
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处罚原则:从一重处罚
于法条竞合的区别
法条竞合,指刑法中有一些条文之间在内容上存在重复或交叉的情况
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
原则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特殊,在刑法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依照法律规定
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又造成一个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刑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的情况。
法定的加重情形,只能有一个基本行为,基本行为和加重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法定的一罪(原本为数罪,但法律规定为一罪)
结合犯
指两个以上各自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另一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结合犯的构成是A+B=C
集合犯
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要件
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
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即必须触犯的是同一个罪名
类型
职业犯
非法行医
营业犯
以赌博为业
处断的一罪
连续犯
概念
指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况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的犯罪
要件
实施数个犯罪行为
数个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
数个犯罪行为处于同一或者概括的故意
数个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
牵连犯
概念
指实施某个犯罪,作为该犯罪的手段行为 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的情况
类型
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例:伪造公文诈骗活动
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例:盗窃普通财物,后发现枪支而藏匿
处断原则
择一重罪处罚
刑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如为骗取保险金而杀害被害人,数罪并罚
吸收犯
概念
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或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
数罪并罚
最高刑到和之间选一个
刑罚论
刑罚概说
刑罚的概念
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特征
1.刑罚只能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 2. 刑罚是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3.刑罚只适用于特定的对象,即犯罪分子。 4. 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加以适用。 5.刑罚只能有特定国家机关执行。我国的刑罚执行机关包括人民法院、监狱、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其他任何机关或者人员无权执行刑罚。
刑罚权
制刑权
立法机关
求刑权
检察院
量刑权
法院
行刑权
特定执行机关
目的
预防犯罪的目的
特殊预防
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
一般犯罪
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
刑罚的体系
五种主刑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管制
概念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实现社区矫正的一种刑罚方法,其是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
刑期
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
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拘役
概念
拘役是指短期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进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期限
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有期徒刑
概念
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迫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措施。
期限
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无期徒刑
被判处无期徒刑时,先行羁押的期间不能折抵刑期,并且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
限制死刑适用对象
犯罪的事后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审批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经满75周岁的人,除非以特别残忍手致人死亡的,一般不适用死刑
限制死刑适用程序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除了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限制死刑执行制度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执行方法
死刑立即执行
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式执行
死刑缓期2年执行
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之后,减为无期徒刑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之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三种附加刑
概念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适用附加刑时,对一个罪犯可以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罚金
概念
罚金是财产刑的一种,罚金是一种刑罚措施,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
适用方式
选处罚金
单处罚金
并处罚金
除了适用主刑外,还应当判处罚金
并处或单处罚金
罚金的数额
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剥夺政治权利
概念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人民法院判处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措施
内容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适用范围
应当附加
死刑和无期徒刑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可以附加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期限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主刑是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计算:从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在主刑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计算:同时计算
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权限相应的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计算:应当从减刑以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算,主刑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概念
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家的刑罚方法
适用方式
选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并处:并处没收财产,即应当附加适用没收财产
判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即没收财产和罚金可以择一判处,而无论选择罚金还是没收财产,都只能附加适用,并且必须适用
没收财产不能单处,除了数罪并罚的情况,没收财产和罚金不能并存
执行
应当为犯罪分子个人及其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驱逐出境
设用对象
犯罪的外国人
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附加判处驱逐出境的,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
刑罚裁量
量刑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
第一组
未满18周岁
已满75周岁的
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组
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三组
预备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四组
被判处无期徒刑时,先行羁押的期间不能折抵刑期,并且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注意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内对行为人适用较轻的处罚。
减轻处罚,即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酌定量刑情节
(1)犯罪起因。主要考察被害人有无过错。如果被害人有过错,对犯罪人应从宽;如果被害人完全是无辜的,对行为人则应从严。 (2)犯罪手段。 (3)犯罪侵害的对象。 (4)犯罪造成的结果。 (5)犯罪的时间、地点。 (6)犯罪动机。 (7)犯罪后的态度。 (8)犯罪人平时的一贯表现。
累犯
概念
指因犯罪被判过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的一定期间内再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成立条件
一般累犯
实质条件
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前罪和后罪都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之内
主体条件
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特别累犯
前罪和后罪斗讼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
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种类和轻重不受限制
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刑事责任
对于累犯应该从重处罚
不适用缓刑和假释
自首和立功
自首
概念
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一般自首
自动投案
即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特殊
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报案
代为投案,或者以信电投案
仅因行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
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报案的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即供述自己实施并应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允许合理辩解
准自首
概念
指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立功
数罪并罚
缓刑
刑罚执行
减刑
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