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贪污贿赂罪
这份刑法论思维导图系统梳理刑法总论四大核心板块,完整搭建刑法入门知识框架,第一部分刑法的解释从学习重要性切入,区分解释论、立法论两类研究差异,划定现行刑法规范为解释对象,明确立法、司法、学理解释三者效力层级,对比主观、客观两种解释态度,细分平义、扩大、限制、当然、反义等多元解释方法,搭配体系、当然、目的等解释理由,辅以典型案例实操剖析,总结解释适用规则与底层逻辑;第二部分刑法的功能分为保护法益、保障人权两大核心,点明二者平衡兼顾的立法内核;第三部分刑法基本原则重点拆解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两大原则,分别阐释概念、思想渊源与完整条文内涵,细化各项约束细则;第四部分刑法效力分为空间、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区分境内属地管辖与境外属人、保护、普遍管辖规则,时间效力重点梳理从旧兼从轻适用逻辑,标注新旧法冲突处理方式,全图区分必背考点、易混规则,搭配对应法条年份与典型判例,逻辑层级清晰,完整覆盖刑法总论基础考点,区分不同解释方法适用边界,理清管辖、溯及力等高频易混淆知识点,适合系统背诵梳理。适用人群:法考备考考生、法学专业本科在校生、刑法入门自学人群、公考法律模块备考者、法学考研基础阶段学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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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民法法考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第九编 民法基本原则与权利,第八编 侵权责任,第七部分 继承编,第六部分 婚姻家庭,第五部分 人格权,第四部分 合同编,第三部分 债法总则,第二部分 物权编,第一部分 总则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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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论
I. 刑法的解释
1. 刑法解释的重要性
目的
理解刑法条文的深层含义
解释疑难案件
促进法律的适用和执行
2. 不同研究的区别
解释论研究
正确理解和运用法条
立法论研究
批判和修改法条
3. 解释对象:现行刑法规范
刑法典 1997 10 01生效
刑法修正案【目前为止12个】
单行刑法 1998 12 29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罪的决定》
4. 解释效力
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作出的解释
刑法修正案属于立法不属于立法解释
司法解释:最高检或者最高法作出的解释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
学理解释:学术机构或学者个人作出的解释
无效
5. 解释的态度
主观解释
解释目标是探求立法原意或立法者的主观意思
客观解释
指解释的目标是探求法律的现实的客观含义
多数说
6. 解释方法
1||| 解释技巧
(1) 平义解释
(2) 扩大解释
(3) 限缩解释
(4) 类推解释(刑法禁止)
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5) 反义解释
解释技巧负责生产结论,只能单一使用
2||| 解释理由
(1) 文理解释
(2) 体系解释
同一用语,不同语境,不同含义
不同用语,同一含义
同类解释规则:指立法者在描述罪状时经常使用“例示法”,也即先列举几个例子,然后用“等”及其他来概括兜底。对这些兜底规定的含义不能随意扩大,而应先总结所举例子的共同特征,然后用该共同特征来解释兜底规定的含义
(3) 当然解释
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
(4) 目的解释
根据刑法的保护目的为解释的结论提供论证理由
解释理由用于论证解释技巧,数量不定
7. 实例分析
故意杀人罪的解释
案例分析:日本医生掐死即将完全出生的婴儿案件
讨论出生标准和人定义的解释问题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解释
大型拖拉机是否属于汽车的解释问题
类推解释和扩大解释的区别
组织卖淫罪的解释
卖淫男是否属于卖淫的范畴
扩大解释的应用
8. 结论
刑法的解释是一项复杂且必要的工作
解释的准确性和合理性直接影响法律的公正性和实用性
需要结合实际案例,运用合理的解释方法和态度,确保法律适用的正确性和合理性
法律的解释目的是为了法律的适用
II. 刑法的功能
1. 保护法益功能
2. 保障人权功能
二者冲突,优先保障人权
III. 刑法的基本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
1||| 含义:法无规定不为罪,法无规定不处罚
2||| 前提:思想基础
民主主义:只有民主产生的立法机关才有权规定犯罪与刑罚
自由主义(尊重人权主义):法律应该让公民知道什么是犯罪什么不是犯罪(预测可能性原理)
3||| 主要内容
(1) 成文罪刑法定
法律主义:是民主主义的体现
禁止习惯法:违反了预测可能性原理
(2) 事前的罪刑法定
禁止溯及既往【禁止事后法】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
(3) 严格罪刑法定
禁止类推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4) 确定罪刑法定
刑法规定应当明确适当 简单罪状不违法
禁止绝对不定刑、绝对不定期刑
违反预测可能性原理
禁止处罚不当罚行为
刑法谦抑性补充性的要求
禁止不均衡、残虐刑罚
人道主义的要求
2. 罪刑相适应原则
1||| 含义:刑罚轻重,应与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 量刑标准
法益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回应已然事实,依其作出的刑罚为报应刑、责任刑
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是预防未然事实,依其作出的刑罚为目的刑、预防刑
IV. 刑法的效力
1. 空间效力
1||| 境内
属地管辖原则:犯罪的行为发生地,结果发生地,二者具备其一即可
2||| 境外
(1) 属人管辖原则(我国公民在境外触犯我国刑法)
普通公民:最高刑低于三年不予追究
国家工作人员、军人一律追究
(2) 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境外触犯我国刑法)
①针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
②行为触犯重罪(最低刑三年以上)
③双重犯罪原则:犯罪地也认为是犯罪
(3) 普遍性管辖原则(国际犯罪)
①人:危害全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
②事对外:我国缔结或参与了公约
③事对内:我国刑法也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④地:犯罪人出现在我国境内
2. 时间效力
1||| 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行为时发生的法律,有利于被告人时适用新法
2||| 行为发生时无司法解释,审理时有司法解释的,按照司法解释处理
3||| 行为发生时有司法解释,审理时有新司法解释的,按旧司法解释处理
仅适用未决案件
再审程序的案件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法律
刑法基本原则
法益保护原则
一、 定义与重要性
定义:法益是指刑法保护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身体健康权、财产权等
重要性:构成刑法保护客体,是定罪量刑的依据
二、 保护法益的案例分析
故意伤害罪
犯罪对象:他人的身体
犯罪客体:身体健康权
盗窃罪
犯罪对象:财物(如摩托车)
犯罪客体:财产所有权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犯罪对象:赃物
犯罪客体:司法机关正常的追赃活动
非法侵入住宅罪
构成要件:侵犯住宅权,尤其是进入许可权
案例讨论:空房子与居住安宁状态的保护
毒品犯罪
保护法益:国民健康
案例讨论:学生购买抗抑郁药的行为分析
销售伪劣产品罪
保护法益: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讨论:售卖假劳力士表行为分析
入户抢劫
定义:在住宅内实施抢劫的行为
案例讨论:房车是否构成住宅的界定
三、 保护法益与人权保障的关系
平衡原则:在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之间寻求平衡
案例分析:肖申克救赎中,脱逃罪的认定
结论:优先保障人权
四、 结论
保护法益,构成刑法的基石,指导定罪量刑
人权保障:刑法的根本目标,优先于法益保护
实践应用:通过具体案例分析,体现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的辩证关系
罪刑法定原则
一、 概念
定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的帝王原则】
作用时机
当法律中没有明确罪名时发挥作用
案例:狗蛋组织多人串通拍卖
问题:我国没有规定串通拍卖罪,但规定有串通投标罪,能否给狗蛋定串通投标罪?
结论:不行,因为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只能作无罪处理
实际应用
无罪释放原则
避免牵强附会定罪
二、 保障措施
成文法要求
禁止习惯法
法律条文明确性
避免模糊概念,如流氓罪的取消
禁止类推解释
只允许扩大解释,禁止超出法律文本的类推
刑法的谦抑性
刑法作为其他法律的补充,避免轻易动用
保持人道性
禁止残虐刑罚,如死刑执行的方式
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 目的:解决量刑问题
确定罪刑轻重的标准
二、 量刑标准
法益侵害性
反映犯罪行为对法益侵害程度
如抢劫罪比盗窃罪判的重
人身危险性
预防未来犯罪的可能性
如对累犯从重处罚,对自首从宽处罚
三、 个别化理念
根据犯罪者的个体差异进行个别化量刑
如对待同是小偷的人,根据其犯罪的动机不同进行不同处罚
法律争议与平衡
一般正义与个别正义的平衡
需要在普遍适用的法律与个体特殊情况之间找到平衡
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平衡
如何在遵守法律形式的同时,确保法律适用的实质公正
犯罪构成——定罪标准
两阶层体系
来源:借鉴德日和大陆法系主流学说
组成:由客观违法阶层和主观责任阶层构成
定罪原理:事实判断→价值评价
先有事实,作判断,再评价
事实判断:是否制造法益侵害事实
毁坏庄稼的是个人不是野猪
价值评价:能否谴责行为人?对其作出否定评价
这个人是坏人、罪犯
客观违法阶层
目的:判断行为人是否制造法益侵害事实
构成
危害主体
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
因果关系
概要
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被害人承诺
主观责任阶层
目的:判断行为人能否被谴责
构成
犯罪故意
犯罪过失
概要
责任阻却事由
责任年龄
责任能力
违法认识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
定罪方法
三段论推理
T:大前提
法律规范
T1:小前提
事实判断
S:结论
第三讲 客观要件一:行为主体
I. 自然人
1. 客观阶层讨论的问题重心:作为客观要件的行为主体,只要求:①客观上存在一个自然人 ②具有制造法益侵害事实的能力即可 不探讨自然人的责任能力,因为责任能力是可谴责性的条件,与制造违法事实没有关系
2. 身份犯的分类
A. 真正身份犯:指行为人只有具备某种特殊身份,才能构成某类犯罪,这种身份也称为定罪身份或构成身份
注意:定罪身份必须在开始犯罪时就有,如果是犯罪过程中形成的身份,则不属于定罪身份 定罪身份只是针对实行犯所要求的,不具有定罪身份的人可以作为共犯(帮助犯、教唆犯),与具有定罪身份者构成共同犯罪
例:刑讯逼供罪的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
前提
定罪身份必须在开始犯罪时就有,如果是犯罪过程中形成的身份,则不属于定罪身份
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者,不属于定罪身份,不是真正身份犯,因为其身份是在犯罪过程中形成的
限制
定罪身份只是针对实行犯(包括间接实行犯【间接正犯】)所要求的,不具有定罪身份的人可以作为共犯(帮助犯、教唆犯),与具有定罪身份者构成共同犯罪
例如丈夫为国家工作人员,妻子即使没有公职也可以构成丈夫贪污罪的共犯
B. 不真正身份犯:指行为人具有某种特殊身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是影响量刑【也称量刑身份或者加减身份】
有其他身份的人犯不需要定罪身份的罪
案例:诬告陷害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但是国家公务人员犯该罪就要加重处罚
3. “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是否从事公务【公务判断标准】
A. 事务具有公共管理性
B. 事务具有行政职责性
II. 单位犯罪
1. 分类
纯正的单位犯罪
只能由单位构成而不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
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
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指既可由单位构成也可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 成立条件
1||| 主体条件:国有单位(不要求法人资格)私营单位(要求法人资格)
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但能够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需要满足条件:
A. 以自己名义犯罪
B. 违法所得由该机构所有
2||| 主观条件
(1) 犯罪原因:要求具有单位意志(代表单位整体【决策机构形成或单位领导依职权作出决策】)
(2) 主观罪过形式: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3) 犯罪客观样态:单位犯罪的客观样态与自然人犯罪的客观样态没有区别,都是由自然人实施
(4) 揭开单位面纱:两种单位犯罪按照自然人犯罪论处
A. 成立单位时主要目的就是犯罪
B. 成立单位后主要活动就是犯罪
3. 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关系
1||| 区分单位犯罪与单位内部成员个人犯罪
(1) 主观条件:单位犯罪体现单位意志,内部成员个人犯罪体现个人意志
(2) 客观条件:单位犯罪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内部成员个人犯罪是为特定成员个人谋取非法利益
只有同时具备单位意志和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才可能构成单位犯罪
2||| 单位与个人的共同犯罪问题
(1) 明确单位犯罪:单位犯罪是单位本身的犯罪,不是各个成员之间的共同犯罪
(2) 单位与单位外的单位,自然人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3||| 单位实施纯正的个人犯罪
如何处理
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的个人犯罪
案例1:某单位领导集体决议实施盗电,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虽然刑法规定单位不能成为盗窃罪主体,但是可以直接追究责任人的自然人犯罪
案例2:刑法规定贷款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若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虽不能认定单位构成贷款诈骗罪,但可以认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构成贷款诈骗罪
单位帮助自然人实施纯正的自然人犯罪,能否对单位以帮助犯论处?
不能,只能追究其直接责任人的帮助犯责任
案例1:星星公司领导层得知赵某欲实施贷款诈骗,便集体决定帮助赵某,为赵某提供了虚假担保。赵某诈骗银行贷款得逞。但不能认定星星公司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帮助犯
4||| 单位实施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问题:因为单位未达到单位犯罪的定罪数额标准,能否直接认定直接责任人的个人犯罪?
不能,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是相互独立的关系,井水不犯河水,不能由单位向个人串线
结论:单位实施纯正个人犯罪,允许“串线”到个人犯罪;单位实施不纯正的单位犯罪,不允许串线到个人
4. 处罚
1||| 单位存续
(1) 原则双罚,既罚单位,也罚个人【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A. 对单位本身只能判处罚金,不能判处没收财产
B. 所处罚的个人,必须是参与犯罪的人,不能因为单位构成犯罪,便处罚没有参与犯罪的主管人员
C. 所处罚的个人,只能是两类人【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其他人即使参与了单位犯罪,也不得处罚
D. 处罚个人时,数个个人之间可以构成共同犯罪,但该共同犯罪是处在单位犯罪的框架下的,是为了明确各个人的责任大小,量刑轻重
(2) 例外单罚:只处罚个人
原因:如果处罚单位会损害无辜普通职员的利益,有株连无辜之嫌
2||| 单位“没了”
真没了: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
直接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假没了:被合并到了新单位
追究原单位的单位犯罪
行为
I. 危害行为
1. 特征
1||| 客观特征:有体性
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包括积极举动和消极静止
2||| 主观特征:有意性
行为使人有意识的实施的
3||| 实质特征:有害性
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
2. 区分
1||| 与生活行为区分
危害行为:行为对法益制造了危险
生活行为:行为对法益没有制造危险
2||| 降低危险与替代危险:
降低危险行为不是危害行为:指降低原有危险的危害程度
替代危险是危害行为:指开创新的危险,只是新开创的危险比原有危险危害程度低
3||| 被害人自陷风险:
被害人自陷风险中重点是对于危害行为以及因果关系的判断,一个实害结果的发生,有行为人和被害人参与,实害结果由谁承担?需要对此进行判断
第一步:判断危险的实行者和支配者
行为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被害人同意行为人的危险行为。
被害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行为人教唆或者帮助被害人自陷风险。
第二步:判断支配或1实行危险者有无认识与控制能力
虽然被害人同意行为人的危险行为,但同意接受危险行为不等于同意接受实害结果,况且,即使同意接受实害结果中的死亡结果或重伤结果,这种同意与承诺无效
由被害人对结果负责
主观上被害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未成年/精神病患者例外)
客观上被害人对危险有控制能力即具有自己的意志自由,对危险具有控制、消除、避免的能力
由行为人对结果负责
主观上行为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
客观上行为人对危险有控制能力即基于自己的意志自由,对危险具有控制、消除或避免的能力
II. 不作为犯
1. 作为和不作为
1||| 作为是指违反刑法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2||| 不作为是指违反刑法命令型规定的行为
2. 不作为犯的分类
1||| 真正不作为犯
指刑法规定的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2||| 不真正不作为犯
(1) 指既可由作为构成也可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2) 作为与不作为的判断
①不作为指消极地不消除危险/有消除危险义务却不履行义务
②作为指积极地制造危险且制造的危险达到通常性危险的程度
(3) 作为与不作为可以竞合,视情况处理
3||| 持有型犯罪:作为犯罪
(1) 原因:①维持持有状态需要积极举动 ②其行为本身就在侵害法益
(2) 持有型犯罪不存在作为义务,只要维持非法持有状态就构成犯罪
4||| 无论作为犯或者是不作为犯,都有故意犯罪也有过失犯罪
3. 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i. 客观要件
1、负有作为义务
A. 对危险源监管义务
①危险物监管义务
②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管义务(他人与行为人具有监护监管关系)
③对自己先行行为的监管义务
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的条件是对法益创造了危险
a. 正当防卫: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伤害是否有救助义务?少数说认为没有,多数说认为防卫行为若会导致过当结果,则防卫人有义务防止过当结果发生
b. 紧急避险可以成为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
c. 犯罪行为可以成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
B. 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
①特定关系
(1) 法律产生的特定关系:父母子女夫妻之间的互助义务,临时监护人的监护义务
(2) 职务职业产生的特定关系:警察、消防队员职责
(3) 基于自愿救助产生的特定关系:指某项法益处于危险境地时,行为人自愿救助,使法益的保护依赖于行为人时【形成依赖关系】,行为人就有继续保护的义务
自愿救助/产生依赖关系
②特定领域
(1) 行为人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被害人不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
(2) 行为人对特定领域内的危险有控制力,被害人对行为人形成依赖关系
2、具有作为可能性
以行为人自身能力和客观条件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作为义务的能力
3、不履行
1||| 履行该作为义务,有避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则不处罚
2||| 但若履行义务后,危害结果仍会发生,那是否履行没有意义,即使未履行,也没有处罚行为人的必要
ii. 主观要件
①事实认识
(1) 不存在错误,故意不作为犯
(2) 存在错误,过失不作为犯
② 法律认识错误
无法排除犯罪故意,不能免责
故意不作为存在既遂也存在未遂。 关于不作为定罪,为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要求不作为犯罪达到能与作为犯罪相提并论的程度,能够相同评价(等价性)
第五讲 客观要件三:结果【法益侵害事实】
法益侵害事实的分类
一、 危险犯与实害犯
1. 危险犯
(1) 具体危险犯:立法者规定,某个犯罪的成立只需要具备具体危险,这种犯罪称为具体危险犯
例如,立法者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成立,要求产生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这种危险需要法官具体判断。该罪便是具体危险犯。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具体危险犯
(2) 抽象危险犯:立法者规定,某个犯罪的成立只需要具备抽象危险,这种犯罪称为抽象危险犯
立法者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立法者认为只要实施了这种行为,就会有一种抽象的危险。该罪属于抽象危险犯,也称为行为犯
2. 实害犯:立法者规定,某个犯罪的成立需要具备实害结果,这种犯罪称为实害犯
例如立法者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成立都要求有实害结果“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该罪便是实害犯,也称为结果犯
二、 行为犯与结果犯
1. 行为犯:指不将实害结果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的犯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伪证罪,诬告陷害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 结果犯:指将实害结果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犯罪
丢失枪支不报罪,滥用职权罪,生产、销售劣药罪
结果加重犯
一、 概念:指一个行为构成基本犯,该行为同时导致了加重结果,基于此,刑法对基本犯加重处罚
二、 构成要件
1. 法定性:只有刑法明文规定对加重结果加重处罚,才能构成结果加重犯
2. 结果加重犯是一个行为
基本犯(A)罪
定基本犯A罪
加重结果(B罪)
B罪成为A罪升格条件,加重处罚
3. 因果关系
实行行为与结果加重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加重结果必须是基本犯的实行行为导致的,而不能是其他行为导致的
介入因素两步走
结果加重犯(A➕B)
第六讲 客观要件四:因果关系
关于因的要求:“因”必须是危害行为 ——对法益制造了危险
行为没有对法益制造危险
行为没有制造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行为不是危险行为
关于果的要求:果指实害结果,不包括危险状态
一、 现实发生的结果
二、 规范保护范围内的结果
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
违反注意义务
造成实害结果
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三、 管辖范围内的结果
是行为人管辖范围内的结果,即行为人自己有责任和义务防止发生的结果。如果防止结果的发生是他人的职责,则该结果应归责于他人
关于因与果的关系:介入因素的案件
介入因素两步走标准
1. 介入因素是否异常?
A. 不异常:先前行为与结果存在引发关系
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结果与介入因素有无因果关系需要另行判断,有就属于二因一果
B. 异常: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具有独立关系
谁对结果发生所起作用大
1||| 先前行为作用大
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2||| 介入因素作用大
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3||| 二者作用都大
二因一果
2. 介入因素种类
A. 被害人自身行为
例外: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和虐待罪致人死亡中,这两个结果加重犯中的“致人死亡”包括被害人自杀身亡,这是因为在这两种境况中,被害人选择自杀,是犯罪人长期暴力、虐待的累积效果,有一种累积的因果关系
B. 第三人的行为
阻断救助行为
C. 被害人的特殊体质
疾病不是介入因素,疾病发作是介入因素
无法查明的案件
行为人是一个人:选择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进行认定
行为人是两个人
构成共同犯罪:无需查明,二人均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不构成共同犯罪:按有利于被告原则处理
第七讲 客观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1. 起因条件:正当防卫面临的侵害具有不法性、客观性、现实性
(1) 不法性
1||| 不法侵害行为仅限于人的行为
2||| 防卫人可以不限于被害人本人
3||| 不法侵害包括对国家法益、公共法益的不法侵害
(2) 客观性
(1) 客观阶层:无论是对作为或不作为的不法侵害进行制止,都构成正当防卫
(2) 主观阶层:无论是故意或过失的不法侵害,还是对无责任年龄的或无责任能力者的不法侵害进行制止,都构成正当防卫
(3) 现实性
假想防卫处理
(1) 假想防卫不可能是故意为之,否则是故意犯罪
(2) 假想防卫如果防卫人有过失就是过失犯罪
(3) 假想防卫如果防卫人没有过失,只能按意外事件处理
2. 时间条件:制止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1) 不法侵害的开始
设立防卫装置防卫将来的不法侵害满足正当防卫要求的条件
防卫手段与不法侵害具有相当性
防卫手段不能侵害其他法益
(2) 不法侵害的结束
结束内容:不仅要求不法侵害结束,而且要求不法侵害的危险消除
不法侵害危险是否消除的判断
判断时间:从行为时判断
判断视角:由一般人视角判断
(3) 防卫不适时处理办法
故意为之,成立故意犯罪
过失为之,成立过失犯罪
无故意过失成立意外事件
3. 意思条件
(1) 防卫认识:指防卫人认识到某项合法权利在遭受不法侵害,认识到自己在制止不法侵害
(2) 防卫意图:指防卫人制止不法侵害是出于正当意图
成立正当防卫不需要具备防卫意图
防卫意图和侵害意图可以并存,不是对立排斥关系【合法动机和不法动机可以共存】
(3) 缺乏防卫意思的另两种情形
防卫挑拨
例如甲欲侵害乙,故意先挑衅乙,促使乙侵害自己,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加害乙
相互斗殴
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意图而相互攻击,也即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当然,相互斗殴过程中也会出现正当防卫的情形】
4. 对象条件
(1) 防卫反击的对象
针对共犯人
对直接实行犯可以防卫反击
对幕后的教唆犯、间接正犯不能防卫反击
帮助犯如果具有攻击性帮助行为,则对其能够正当防卫
针对物品
毁坏物品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是能够起到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效果
(2) 三种特殊情形
1||| 甲故意伤害乙,乙情急之下将丙的花瓶拿起砸甲砸中甲导致花瓶受损
乙对甲构成正当防卫,对丙构成紧急避险,二者想象竞合,优先认定正当防卫。虽然乙对丙构成紧急避险,不构成故意毁坏罪,但民事上应赔偿丙
2||| 甲拿起丙的珍贵花瓶扔向乙,欲伤害乙,乙用手臂抵挡,花瓶掉地上摔碎
乙的行为本身没有违法性,因此对甲不成立正当防卫,对丙不构成紧急避险
3||| 甲故意伤害乙,乙情急之下将丙的珍贵花瓶拿起抵挡(没有反击),花瓶毁损
乙对甲只是抵挡不构成正当防卫,乙为了保护自己身体法益不得已损害丙的财产法益,构成紧急避险
5. 限度条件
(1) 判断标准
必要性标准
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手段,就不过当,如果不必要就有可能过当
相当性标准
根据比例原则,不法侵害越严重,则防卫级别越高,不法侵害越轻,则防卫级别也应越低
(2) 防卫过当
客观要件:发生过当结果
主观要件:对过当结果至少有过失
法条规定: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
6. 最厉害的正当防卫
(1) 法条:第20条第3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并不是赋予防卫人无限防卫权,而是提示性规定,提醒法官防卫人面临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不是特事特办,除了条款里的不法侵害行为只要符合限度条件,也可以构成正当防卫
(2) 具体解释
行凶,指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不要求携带凶器】
“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指犯罪行为而不是罪名,这四项行为必须是暴力手段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否则只能实施一般的正当防卫
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应当是与四项行为相当,并具有致人重伤或死亡的紧迫危险和现实可能的暴力犯罪
紧急避险
1. 起因条件
(1) 危险的来源【必须存在现实危险】
自然灾害、野生动物袭击
他人的不法侵害行为
注意
对他人合法行为制造的危险不能紧急避险
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在面临自己职务、业务带来的危险时,不能进行紧急避险
可以为了保护国家法益,公共法益而紧急避险
(2) 危险的现实性
假想避险如果存在过失就是过失犯罪,没有过失就是意外事件
2. 时间条件
危险正在发生【指法益受到的危险已经产生但尚未消除】如果是事前或者事后避险,处理与防卫不适时相同
3. 意思条件
成立紧急避险不要求具有避嫌意图
提示:避险意图与侵害意图可以并存,不是对立排斥关系
4. 不得已条件
没有其他合理方法可选择
注意:受强制的紧急避险{被他人威胁生命安全抢银行,成立紧急避险其他条件,不构成胁从犯}
5. 限度条件
要求:保护的法益≥损害的法益
法益种类排序:生命法益>身体健康法益>人身自由法益>财产法益
法益衡量上,不存在国家法益>公共法益>个人法益,也不存在个人法益>社会法益>国家法益【也就是为了保护国家法益可以损害某些个人法益,为了保护个人法益,可以通过损害公共法益或国家法益紧急避险
财产法益可以划等号:即为保护某个财物牺牲另一同价值财物为紧急避险,而非避险过当
生命法益不能划等号:即不能为了保护一个人的生命而牺牲另一个人的生命【火车难题】
法条:避险超过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害人承诺
现实的被害人承诺
(1) 指被害人同意他人对其加害,基于此,他人不构成犯罪
(2) 承诺的权限与范围:
被害人对承诺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超出限度,即使有被害人承诺,行为人也有罪
被害人可以承诺放弃的权限
财产、名誉、自由
身体【轻伤范围内可以承诺、超出轻伤范围,不可放弃】
鉴定标准认为砍小指属于轻伤可以承诺
如果承诺重伤害,是为了保护另一重大法益,则承诺有效
生命不可以承诺放弃
超出承诺范围,经承诺实施的行为不得超过承诺预设的行为
虽然静被害人承诺,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触犯其他犯罪,则以其他犯罪论处
(3) 承诺的时间
必须有现实的承诺,并且必须事前做出,事后承诺于事无补
(4) 承诺的能力
被害人对承诺事项、范围有理解能力【幼儿、精神病患者的承诺无效】
(5) 承诺的意思表示
被害人的承诺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受到欺骗、胁迫或乘人之危而作出的承诺无效
甲欺骗乙,导致乙产生认识错误,乙基于认识错误而做出承诺,承诺放弃法益。乙的承诺是否有效?
判断标准
事实认识错误:甲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导致乙针对事实产生认识错误,乙基于事实认识错误而作出的承诺无效
动机错误:甲在事实层面没有欺骗乙,乙对于法益关联的事实没有认识错误,但乙背后的动机没有实现,存在动机错误。动机错误不影响承诺的有效性
乙自己产生认识错误
甲不知道乙自己产生认识错误,乙的承诺对甲而言是有效的
甲知道乙自己产生了认识错误
若甲实施欺骗行为,使乙作出错误承诺或强化错误承诺,则乙的承诺无效
若甲没有实施欺骗只是单纯利用乙的错误,则已的承诺有效
推定的被害人承诺
是指现实中没有被害人的承诺,但是推定出被害人得知真相后会作出承诺,基于这种承诺作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成立条件
被害人没有现实承诺
推定被害人得知真相后会承诺。这种推定以一般人的合理意愿为标准,而不以被害人的实际意愿为标准
必须是为了被害人的一部分法益牺牲其另一部分法益,但所牺牲的法益不得大于所保护的法益
行为所指向的法益必须是被害人有处分权的法益
可以与紧急避险产生竞合
第八讲 主观要件
犯罪故意
一、 构成要素:认识因素➕意志因素
二、 法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为故意犯罪
三、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内容上的一致性
需要相一致的要素
行为人的自身特征
行为的危险性
行为对象的存在
会发生危害结果
需要相一致的程度:客观决定主观原则
时间上的一致性
行为与故意(或目的)同时存在原则
四、 故意的理论分类
概括的故意:指认识到结果确定发生,但具体发生的对象范围不确定,对危害结果的数量也不确定
择一的故意:指认识到在两个结果中,确定会发生一个,但不确定会发生哪一个
罪过形式的区分
一、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明知(必然或可能)十希望
间接故意:明知(可能)十放任
二、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要求具有避免可能性】
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发生危害结果
与间接故意区分
相同点:二者已经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生
区分标准:对结果发生的态度不同
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不想结果发生
判断标准:看行为人有无采取避免措施
采取措施表明不想结果发生
未采取措施则表明其放任结果发生
三、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这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应当预见→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发生危害结果
与过于自信过失区分
区分标准:是否已经预见
疏忽大意是应当预见没有预见
过于自信是已经预见
四、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这是指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而发生危害结果【要求缺乏结果预见可能性】
无法预见→没有预见→发生危害结果
无法预见是原因,没有预见是事实
与疏忽大意过失区分
相同点:二者都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区分标准:有无预见可能性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有预见可能性
意外事件无法预见没有预见可能性
判断标准: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和预见能力;客观上的认识条件
五、 过于自信的过失和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这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会发生危害结果,但是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以致发生危害结果【要求缺乏结果避免可能性】
已经预见→无法抗拒→发生危害结果
已经预见是前提,无法抗拒是原因
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区分
相同点:二者都已经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区分标准:有无结果避免可能性
判断标准:行为人的避免能力;客观上有无避免条件
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
一、 区分条件
有没有认识到会发生危害结果
有
对发生结果的态度
希望:直接故意
放任:间接故意
反对
有结果避免可能性:过于自信的过失
没有结果避免可能性:不可抗力
无
有无结果预见可能性
有结果预见可能性:疏忽大意的过失
无结果预见可能性:意外事件
二、 区别
成立条件
故:一般不要求发生实害结果
过:要求发生实害结果
原则遵守
故:要求遵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过:不存在遵守该原则必要
主观罪过程度
故:较重
过:较轻
未完成形态
故:有
过:无,只有成立与否问题
共同犯罪
故:有
过:观点一认为有;观点二认为无
处罚
故:处罚故意犯罪是原则
过:处罚过失犯罪是例外,须刑法明确规定
事实认识错误
含义:指行为人主观认识和客观发生的事实不一致
判断:行为人是否成立故意犯罪
成立
既遂
未遂
不成立
分类
缺乏犯罪故意型事实认识错误
具有犯罪故意型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的错误
对象错误
标准案例:甲看到前方站着一个人,误以为是仇人张三,实际是路人李四,开枪将其打死。
特点:甲对前方这个人(实害对象)有杀人故意,但是对这个人的身份有认识错误
结论:行为对象是一般对象的犯罪,对象错误不重要,不影响既遂。行为对象是特定对象的犯罪,对象错误会影响既遂
例:甲绑架乙,勒索罚金,认错绑架为丙,因为绑架罪的行为对象是特定对象,所以甲对乙成立绑架罪未遂,对丙成立非法拘禁罪既遂。
打击错误
标准案例:甲看到前方树下站着仇人乙,向其开枪,打偏了,不慎打死附近忽然出现的丙
学说
具体符合说:其理念要求实事求是,尊重案件事实,侧重保障人权。该说认为甲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法定符合说:其理念是侧重于保护法益,既然凶手致人死亡,就应严惩凶手,因此可以修改案件事实。该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的死亡虽然持过失心理,但是可以修改为对丙的死亡持故意心理,因此甲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想象竞合,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因果关系错误
因果关系错误解决的问题是犯罪是否既遂的问题
狭义因果关系错误:指虽然发生了行为人预想的结果,但是行为人预想的流程与实际发生的流程不一致,以为是A死法,实际上是B死法。
子主题
案例:甲将乙推下桥,欲淹死乙,实际上,乙摔到桥墩,摔死。该案属于推下井案。客观上,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主观上,甲的因果关系错误认识不重要。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结果的推迟发生(事前故意)
行为公式
前行为(甲杀乙,致乙昏迷,以为乙死亡)+后行为(甲将乙抛尸水里,淹死乙)
焦点问题:死亡结果与哪个行为有因果关系
第一步介入因素判断:抛尸淹死乙,比较异常
第二步:前行为与后行为哪个作用更大?
多数说:前行为和后行为对私忘记过的发生,作用都大,属于二因一果。前一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后一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二者不能数罪并罚,否则对一个死亡结果作了重复评价和处罚。因此用故意杀人罪既遂吸收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少数说:后行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作用更大,属于后因一果,前行为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后行为对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两罪并罚。
结果的提前发生(要件的提前实现)
行为公式
前行为(计划杀人的预备行为)+后行为(计划杀人的实行行为),实际上前行为导致死亡结果
标准案例:毒酒案:妻子欲杀害丈夫,中午将一瓶毒酒放在桌上,准备丈夫第二天回家后递给他喝,然后就出门办事。不料丈夫当天下午就回家,喝了毒酒死亡。
放毒酒行为对丈夫生命未产生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不属于着手实行行为,而属于预备行为。因此,故意杀人罪的既遂结果,因为既遂结果只能发生在实行阶段,由实行行为导致,妻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预备,也即丈夫已经提前死了,无法着手杀丈夫了。从过失犯错角度看,妻子将毒酒放在餐桌上,对共同居住者制造了过失的危险,妻子没有预料到丈夫回家,但有预料可能性,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妻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妻子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焦点问题:前行为(放毒酒)是否属于着手,是否属于实行行为?
着手的判断标准:行为对法益造成了直接紧迫现实的危险。
标准案例:掐晕案:高某欲杀钱某,计划先将其掐晕然后扔入湖中淹死,高某掐完后,以为掐晕了,实际掐死了。高某准备扔时,发现钱某已经死亡。
第一步,高某掐钱某的行为已经对钱某造成了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属于杀人的着手实行行为
第二步,多数说认为,由于死亡结果是实行行为导致的,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少数说认为,高某掐的时候,没有想掐死,对死亡属于过失心理,所以高某一方面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另一方面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抽象的错误
各种错误类型结合
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结合
案例:刺杀太子案:太子为防止被二皇子刺杀,与太监互换服装,在皇家园林狩猎,二皇子为夺位,以为骑马的太监是太子,向太监射箭,射歪了,射死了坐在后面的太子。二皇子以为不慎射死了太监,事后才知实际射死的是太子。对太监是对象错误,对太子是打击错误。对象错误不存在观点展示,打击错误存在观点展示,此处只要分析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认为,二皇子对太监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太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法定符合说认为,二皇子对太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对太监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狭义因果关系错误与打击错误结合
甲看到乙站在悬崖边,向乙开枪,打偏了,子弹飞向旁边的丙,丙受到惊吓,失足掉下悬崖摔死。第一,甲以为开枪打死人,实际上是吓死人,也是狭义上的因果关系错误。第二,甲的行为虽然与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因为“丙受惊吓而失足",这个介入因素不异常。第三,具体符合说认为,甲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法定符合说认为甲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想象竞合。
结果的提前发生与打击错误结合
妻子欲杀害丈夫,中午将一瓶毒酒放在餐桌上,准备在丈夫第二天回家后递给他喝,然后就出门办事。不料儿子当天下午回家,喝了毒酒死亡。关于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前提是已经着手实行。本案犯罪尚未着手,所以没有观点争议。妻子对丈夫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对儿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
偶然防卫与打击错误结合
猪队友帮倒忙案:甲、乙共同向丙射击。未料甲击中乙,致乙死亡。事后查明,甲若未致乙死亡,乙便会击中丙。
第九讲 主观责任阻却事由
一、责任年龄
完全无责任年龄
指不满12周岁的人。不满十二周岁的人,对所有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
相对责任年龄
12-14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4-16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帮助行为不构成犯罪。
完全责任年龄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减轻责任年龄
12-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责任能力
责任能力程度
完全责任能力
完全有辨认和控制能力
应负刑事责任
相对责任能力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
应负刑事责任,可以从宽处罚
完全无责任能力
完全当时辨认和控制能力
不负刑事责任,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特殊人群
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
属于完全有责任能力
考虑到是残疾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醉酒的人
生理性醉酒
属于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没有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
病理性醉酒
指因酒精中毒导致幻觉、妄想等精神病症状,是精神病的一种。
这属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
吸毒的人
吸毒第一次产生幻觉,在幻觉中实施犯罪,由于没有犯罪故意,可以认定为过失犯罪。
明知自己吸毒后会产生幻觉,利用这种特点实施犯罪,应认定为故意犯罪。0/010
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
概念: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应同时具有责任要件,才能谴责该行为。
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
行为与责任年龄同时存在
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
例外:原因自由行为
三、法律认识错误(违法认识可能性)
与事实错误区分标准
事实认识错误是针对事实产生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是针对刑法的禁止性产生认识错误
法定犯和自然犯
法定犯:是指需要援引某项行政法规范的罪名
法律认识错误是指对刑法的禁止性产生认识错误,不包括对行政法,对行政法的认识错误,不是刑法中的法律认识错误。
自然犯:是指不需要援引行政法规范,古对今中外都会规定为犯罪的罪名
某项行政规范是用来解释某个构成要件事实时,对该行政法有认识错误,导致对构成要件事实有认识错误,属于认识错误
审查顺序
先审查事实认识错误,后审查法律认识错误,一旦基于事实错误而排除犯罪,就不必审查法律错误
事实错误也会引发法律认识错误,但由于应先审查事实认识错误,审查认识错误便不需要考虑法律认识错误,换言之,真正的法律认识错误,前提是没有事实认识错误
法律后果
事实认识错误:对构成要件事实有认识错误,排除犯罪故意,进而不成立故意犯罪。
法律认识错误:走到法律认识错误审查前提是不存在事实认识错误,存在犯罪故意。对行为的法律认识错误,有可能排除责任。排除责任的要件是:有无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自然犯:一般都有违法认识可能性
法定犯:有可能缺乏违法认识可能性
四、期待可能性
概念:指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做出合法行为,法律不强人所难,如果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不能期待行为人做出合法行文,行为人即使作出违法犯罪行为,也不值得谴责。因此不具有可能性便成为责任阻却事由
常考情形:近亲属间的窝藏、包庇行为,可以不追究窝藏包庇罪的刑事责任或应从宽处罚
盗窃者将赃物拿到地下销赃市场去卖,购买者也知道是赃物。对这种销赃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对盗窃者无须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犯罪形态
一、犯罪预备
主观上:为了着手实行犯罪
客观上:实施了预备行为,对法益造成了一定危险,危险尚未达到紧迫程度
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二、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因为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
易考情形
抢劫罪:对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时是着手
强奸罪:对妇女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时是着手,而非奸淫时
盗窃罪:入户盗窃,翻院墙不算着手;翻进去后,若屋里没人,撬门算着手;若屋里有人,进门后才算着手。
诈骗罪:为了诈骗而伪造证件是预备行为,开始向被害人实施诈骗才是着手
保险诈骗罪:为了保险诈骗而制造事故的行为是预备行为,向有关机关告发才是着手。制造完事故后,向保险公司打电话询问索赔事宜,不是着手
诬告陷害罪:为了诬告陷害而写诬告材料是预备行为,向有关机关告发才是着手
特殊问题
隔离犯的着手:看邮寄物在途中有没有危险,如果有,寄出时为着手
间接正犯的着手:以被利用人为标准,被利用人着手,视为间接正犯着手
未遂犯与不能犯
不能犯是指行为人虽然主观有犯意,但是客观行为不具有任何法益侵害性,所以无罪
分类
对象不能犯:因为不存在犯罪对象,所以不成立犯罪
手段不能犯:因为手段不可能产生任何危险,导致不可能构成犯罪
三、犯罪中止
自动性
前提条件:具有继续犯罪的可能性
纯粹主观说:应根据犯罪人主观看法来判断能不能犯罪,犯罪人认为不能继续犯罪,就不能继续犯罪
纯粹客观说:应根据客观的、物理的条件来判断能不能继续犯罪,从客观角度看能继续犯罪,就认定能继续犯罪
客观睡:依据社会一般人的看法,看在当时情境下能不能犯罪
主观条件(内在条件):具有犯罪的自动性,而非被迫性
主观说(多数说):成立犯罪中止,要求犯罪人在主观上是自动放弃犯罪,而不是被迫放弃犯罪。
限定主观说:该说认为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必须是出于真诚悔过的动机,才能成立犯罪中止
认识错误:行为人对前提条件产生认识错误,由此影响主观条件。判断标准:看主观,主观怎么想,就怎么定。
特定对象不存在而未遂
特定人不存在而未遂
中止行为
实行行为实行终了:能够导致既遂结果的实行行为已经实行完毕
自动放弃犯罪并且要求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可能的有效性:有防止结果发生的可能;实际的有效性:防治措施实际防止了结果发生)
实行行为未终了:实行行为未结束
此时只要自动放弃犯罪,就可以成立中止
自动放弃要求是真实彻底的放弃。而非暂时的停顿
若是实施财产犯罪,转换犯罪对象不算犯罪中止
有效性(就实行行为终了了的中止而言)
即使行为人自动放弃或积极努力防止,但结果仍发生了,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没有发生危害结果:没有发生行为人追求或放任的、行为性质决定的危害结果,而不是指没有发生任何结果;不要求中止行为与结果未发生之间有因果关系
发生了危害结果:如果·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行为人不构成犯罪既遂,而构成犯罪中止
处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四、犯罪既遂
发生阶段:实行阶段,由实行行为导致。如果是预备行为偶然导致实害结果不属于既遂结果,不构成犯罪既遂
因果关系:既遂所要求的实害结果必须与实行行为有因果关系
行为对象转移
转移财产对象,不并罚,因为财产不具有人身专属性,而具有可替代性
转移人身法益对象,需并罚,因为人身法益具有专属性
各犯罪形态的联系
终局形态:就同一犯罪而言,不可能并存两个犯罪形态,犯罪形态之间是排斥关系而非并存关系。
客观上:犯罪行为彻底结束
主观上:犯意彻底消除
同一起犯罪中的排斥关系
既遂排斥中止:犯罪既遂后,不要把事后悔过行为或返还行为当中止行为
既遂排斥未遂:犯罪既遂后,财物又被其他人拿走的,不再成立未遂
中止排斥未遂:第一个时间点呈现终局状态;第一个时间点未呈现终局状态
未遂排斥中止:
重复侵害行为
案例:甲向乙开枪,有五发子弹,第一枪没打中,准备打第二枪,见乙可怜,放弃
个别考察说:第一枪构成犯罪未遂,第二枪构成犯罪中止
整体考察说:由于第一枪没有呈现终局形态,所以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应整体考察,第二枪呈终局形态,定犯罪中止
共同犯罪
I. 分类及原理
1. 分类
一、 分工分类
教唆犯
帮助犯
实行犯(正犯)
数量
单独正犯
共同正犯
方式
间接正犯
直接正犯
二、 作用分类
主犯
从犯
胁从犯
三、 结构
任意共同犯罪
必要共同犯罪
2. 原理
一、 共同:共同地去犯罪,也即一起制造违法事实
二、 犯罪:干坏事
一起制造违法事实
一起干:看两人是不是有意思联络
干坏事:指制造违法事实
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行为人是坏人(具有可谴责性的人),也即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责任年龄、责任能力。
II. 共同正犯
1. 成立条件
一、 客观要件:一起实施实行行为
用二人有无意思联络判断
有意思联络,成立共同犯罪
没有意思联络,成立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即使只有一部分正犯有实行行为,制造违法结果,全部正犯要为此负责。因为二者有意思联络,在心理上相互加持,形成合力
案例:丙与同伙丁同时向王某开枪,丁击中,导致王某死亡,丙未击中。由于丙丁是共同正犯,一起制造违法事实,违法具有一起性,因此丙应对丁制造的违法事实负责,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无法查明情形:
甲乙基于意思联络,同时向丙开枪,丙死亡,只有一枪致命,但是无法查明致命的那颗子弹是谁打的。由于甲乙构成共同正犯,根据部分实行共同负责,此时无须查明是谁打的,甲乙均需对丙死亡结果负责。因此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甲乙没有意思联络,同时向丙开枪,丙死亡,但无法查明致命的那颗子弹是谁的,由于二人没有意思联络不构成共同正犯,只能单独处理,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二人·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二、 主观要件:故意
案例:打野猪案:猎人甲乙以为前方是野猪,商量到,“我们一起开枪打死野猪”。不慎打死了行人丙。能够查明,致命的只有一颗子弹,但无法查明子弹是谁打的。对甲乙该如何处理?
要求故意且无罪说:结论:甲乙无罪。理由: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甲乙是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对甲乙只能单独处理。单独处理时,遇到无法查明情形,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结论是甲乙对死亡结果都不用负责,因此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只能作无罪处理。
不足,甲乙有意思联络,一起打死了人,却都无罪,不符合实质正义。因此该说为少数说。
不要求故意且无罪说:结论:甲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共同犯罪。理由:二人要成立共同犯罪,只要求具有意思联络,一起制造违法事实,至于主观要件上,故意或过失都可以。过失犯罪可以构成共同正犯。基于此,甲乙有意思联络,一起制造了死亡结果,构成共同正犯。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原则,对于无法查明的情形,无需查明,二人都要对死亡结果负责。到了主观要件二者对犯罪持过失心理,那么二人均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不足:该说认为,“共同过失犯罪能够构成共同犯罪”违反了我国刑法规定,不符合形式主义。因此该说为少数说
要求故意且有嘴说:结论:甲乙不成立共同犯罪,各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打野猪案中无法查明是谁打的致命一枪,对此只能有两种可能情形,第一种可能,乙打的致命一枪,那么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不过甲乙有意思联络,商量一起开枪才能打死野猪,这表明,甲对乙的行为具有心理性贡献。因此甲对乙造成的死亡结果负责,所以也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不能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帮助犯,只能按照单独正犯处理。第二种可能,甲打的致命一枪·,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同理,乙也需要对死亡结果负责,也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不是帮助犯,而是单独正犯。
要求故意且有罪说,成立共同犯罪要求故意➕故意,所以认为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但各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该观点既符合实质正义,也符合形式正义,是多数说,也成为结果规则说。
2. 种类
一、 物理作用型共同正犯
案例:甲乙共同伤害丙,甲从后面死死抱住丙,乙拳击丙头部,致丙重伤,乙的行为是故意伤害罪的实行行为,是实行犯。甲如何评价?甲的行为不是故意伤害罪的实行行为,不是实行犯。但是甲的作用比一般的帮助犯的作用大。如果将甲认定为帮助犯,则量刑时只能按照从犯处罚,处罚会太轻。甲的作用大于帮助犯,小于实行犯,介于二者之间。可以将甲认定为共同正犯,如此量刑可以按照主犯处罚
二、 心理作用型共同正犯
共谋共同正犯
案例:甲乙共谋盗窃丙家,计划一起实行。甲在去的路上出了车祸,未能去。乙顺利盗窃既遂。乙是实行犯,甲是共谋共同正犯,对乙的既遂结果负责,也构成既遂,而不是犯罪预备。
老大指派型共同正犯
案例:黑社会老大指派小弟去丙家盗窃,小弟执行成功。老大的作用大于一般的教唆犯,因为有老大的组织权势的影响力,但影响力没有达到间接正犯的强制之类的程度,因此定共同正犯,由此量刑可按主犯处罚。注意,此处老大只能指黑帮组织的老大,如果是两个人犯罪,其中一个老大指使另一人犯罪,只能构成教唆犯
III. 间接正犯
客观要件:对他人形成支配力
一、 强制手段
迫使无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犯罪
强迫他人实施犯罪
强迫被害人实施自损行为
二、 欺骗手段
引诱无责任年龄、无责任能力的人
欺骗他人,利用他人有过失的行为
欺骗他人利用他人有故意的行为
欺骗被害人实施自损行为
三、 法定身份
有身份者利用无身份者,有身份者构成间接正犯
主观要件
间接正犯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这是因为间接正犯是指使他人,利用支配他人犯罪,指使、利用支配这些动词本身只能是故意为之。因此,间接正犯的罪名只能是故意犯罪
IV. 正犯与共犯的关系
共犯从属性
一、 共犯从属说
实行者是直接实施犯罪的人,对法益的侵害具有直接性,教唆犯、帮助犯指使促使犯罪、帮助犯罪的人,对法益的侵害具有间接性;需要借助实行者才能实现对法益的侵害。如果实行行为缺位,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便失去了凭借,对法益便不具有侵害的危险。这样。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便不会成为危害行为,也就不构成犯罪。
结论:如果实行者没有法益侵害性,不构成犯罪那么教唆者、帮助者也没有法益侵害性,也不构成犯罪。实行者构成犯罪是教唆者、帮助者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也即在犯罪成立条件上,正犯具有主导地位,共犯从属于正犯,处于从属地位。
二、 共犯独立说
对教唆者、帮助者的定罪应独立判断,不用考虑实行者是否构成犯罪。
犯罪形态从属性
一、 结论
当实行犯尚在预备阶段,则教唆犯、帮助犯只能在预备阶段确定犯罪形态
当一个实行犯进入实行阶段的,则教唆犯、帮助犯其他实行犯只能在实行阶段确立犯罪心态
二、 注意
犯罪中止具有独立性,也即某个共犯人构成犯罪中止,其效力不能惠及于其他共犯人,这是因为对中止犯之所以从宽处罚,是因为其人身危险性降低了,而人身危险性是人身专属性特征。某个共犯人人身危险性降低,并不意味其他共犯人身危险性降低。所以共犯人要成立犯罪中止,要求亲力亲为。
V. 教唆犯
客观要件
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行为
一、 他人已经具有犯某罪意图,此时教唆他人犯某罪,不构成教唆犯,因为二者不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二、 他人已有犯轻罪的意图,教唆他人犯重罪,则教唆者构成重罪的教唆犯
三、 他人已有犯基本犯的意图,教唆他人犯情节加重犯,则教唆者构成情节加重犯的教唆犯
四、 他人已有犯基本犯的意图,教唆他人犯数额加重犯,则教唆者构成数额加重犯的教唆犯
五、 他人已有犯重罪的意图,教唆他人犯性质相同的轻罪,则教唆者不构成教唆犯,也不够成心理性帮助犯,因为降低了法益受到的危险。他人已有犯重罪意图,教唆他人犯性质不同的轻罪,则教唆者构成轻罪的教唆犯
既遂条件
一、 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结果
主观要件
一、 过失引起不构成教唆犯:由于教唆行为必须是故意行为,所以教唆犯作为一种犯罪角色,只能是故意犯,而非过失犯
二、 故意教唆实施不能犯,不构成教唆犯
处罚
一、 第29条第1款第1句: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犯起主要作用,定主犯;起次要作用,定从犯
教唆犯可以不止一人
教唆对象必须特定,如果不特定,就是煽动
间接教唆的构成教唆犯
二、 第29款第1款2句: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甲教唆乙(17周岁)盗窃,乙照办,甲构成教唆犯
甲教唆乙(15周岁,但证明有规范意识、独立作案能力)盗窃,乙照办,甲构成教唆犯,甲对乙沒有支配力,不构成间接正犯
甲教唆乙(8周岁,推定没有规范意识和独立作案能力)盗窃,乙照办。甲构成教唆犯。并且,甲对乙有支配力,构成间接正犯
三、 第29条第2款: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VI. 帮助犯
一、 客观要件
帮助行为促进正犯实施违法行为
帮助行为具有可能的促进作用,帮助行为本身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性,可能性
合格的帮助行为连接到正犯行为
既遂条件:帮助行为促进正犯制造违法结果(因果性)
帮助方式
物理性帮助
心理性帮助
二、 主观要件
要求帮助犯必须具有帮助故意,即故意促进他人制造违法事实
三、 中立的帮助行为
判断标准
主观上是否明知对方在犯罪
客观行为给对方犯罪是否起到了实质且紧迫的作用
VII. 正犯的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
一、 共同正犯
正犯甲+正犯乙(无责惹年龄)
正犯甲(有责任能力)+正犯乙(无责任呢过来)
二、 帮助犯+正犯乙
帮助犯(有责任年龄)+正犯(无责惹年龄)
帮助犯(有责任能量)+正犯(无责任能力)
三、 教唆犯+正犯
教唆犯(有责任年龄)+正犯(责任年龄分情况)
实行者已达责任年龄,具有规范意识、独立作案能力
实行者未达责任年龄,不具有规范意识、独立作案能力
实行者未达责任年龄,但证明有规范意识(知道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独立作案能力,则意味着教唆者对实行者难以形成支配力,不构成间接正犯,只构成教唆犯
教唆犯(有责任能力)+正犯(无责任能力)
VIII. 共同犯罪的参与时间
一、 中途参与:承继的共同犯罪
1. 参与时间
1||| 事前共谋,临时迟到
成立共同犯罪
2||| 中途参与
成立承继的共同犯罪
3||| 事后参与
(1) 帮助对象是犯罪人,构成窝藏包庇罪
(2) 帮助对象是赃物,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3) 帮助对象是证据,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2. 责任划分
中途参与者只需对参与后的事情负责,对参与前的事情不负责
二、 中途退出:共犯关系的脱离
条件:消除自己的贡献
1||| 教唆犯(消除心理性贡献,打消犯意)
2||| 帮助犯(消除物理性、心理性贡献)
3||| 共同正犯(消除物理性、心理性的贡献。预备阶段:消除心理性贡献需要明确告知退出意思;实行阶段,要消除贡献,原则上要求有效阻止犯罪)
IX. 片面的共同犯罪
一、 片面帮助
1. 肯定说:二人要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相互有意思联络,不要求均有参与意识,只要一方有参与意识即可。有参与意识的一方可以成立单方面的共同犯罪,对另一方的违法事实要负责
2. 否定说:二人要成立共同犯罪,要求二人有相互的参与意识
二、 片面教唆
1. 肯定说:教唆者教唆被教唆者犯罪,而被教唆者没有认识到被教唆,教唆者构成教唆犯,应对被教唆者的违法事实负责
2. 否定说:被教唆者没有认识到被教唆,则教唆者不需要对被教唆者的违法事实负责。应单独处理教唆者的教唆行为
三、 片面实行
1. 案例:甲得知乙欲强奸妇女,便提前将妇女打晕(轻伤),然后退出,乙顺利强奸了妇女,但乙不知是甲将妇女打晕。强奸罪的实行行为包括暴力行为和奸淫行为,所以甲属于片面实行
2. 肯定说:(1)甲有帮助乙犯罪的意识,应对乙的违法事实(强奸)负责,结合自己的暴力行为,构成乙的强奸罪的片面的实行犯。(2)乙构成单独的强奸罪。
3. 否定说:由于甲实施了实行行为,一般而言,能够单独构成犯罪,不会导致无罪的不当结论,因此坚持认为,两人要成立共同犯罪,需要有相互的意思联络。(1)在强奸妇女这件事上,由于乙不知道甲在帮自己,所以甲乙不构成共同实行犯,也即甲不构成乙的强奸罪的片面的实行犯,但依然承认片面的帮助犯概念。最终结论是:甲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的片面帮助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2)乙构成单独的强奸罪
X. 共同犯罪的结合问题
一、 共同犯罪与身份犯
1. 真正身份犯
角色担当
真正身份犯中有定罪身份,有身份者才有资格构成正犯
无身份者不能构成正犯
无身份者可以构成共犯
分析路径
分别分析每个人,若同时触犯两个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结合类型
有身份者是身份犯的实行犯+无身份者是共犯
按实行犯定罪
无身份者是非身份犯的实行犯+有身份者是共犯
按实行犯定罪
A身份是A身份犯的实行犯+B身份是B身份犯的实行犯
按实行犯定罪,存在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2. 不真正身份犯
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犯罪的时候,量刑时,对无身份者不能适用量刑身份的法定刑
二、 共同犯罪与不作为犯
三、 共同犯罪与实行过限
实行过限:是指甲乙共同实施A罪,实行犯乙多实施了B行为、对于B行为甲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判断标准:如果超出了共同故意的标准,则不负责任;但有可能负过失责任
XI. 共同犯罪的处罚
主犯
从犯
胁从犯
第十二讲 罪数
一个行为
1. 继续犯:继续犯也称为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继续犯在犯罪既遂后,行为终了前,第三人参与犯罪的,成立承继的共同犯罪
2. 法条竞合犯
法条关系:一般与特别的关系,也即A与A+B的关系,B是特殊因子。这种关系也称为包容评价关系,也即A+B可以包容评价为A
判断标准:触犯的必然性,若触犯此罪名,必然会触犯此罪名,则二者是法条竞合关系
处理规则:特殊法优于一般法
3. 想象竞合犯
指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
处理规则:择一重罪论处
4. 结果加重犯:加重饭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刑法将一个罪名作为基本犯,将另一个罪名作为基本犯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予以加重处罚
两个行为
1. 结合犯:两个原本独立的犯罪,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成一个罪
拐卖罪+强奸罪=拐卖罪加重处罚
绑架+故意杀人罪=绑架罪,绑架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绑架罪
前罪+妨害公务罪=前罪,加重处罚。此处前罪只有两个,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 连续犯:基于同一种犯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个罪名
如果罪名保护的法益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则定一罪
如果罪名保护的的法益具有人身专属性,多数说认为,应数罪并罚
3. 吸收犯:实施了两个行为,重行为吸收了轻行为,仅成立重行为的罪名
吸收犯不是法律规定的产物,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条件,不遗漏评价法益
4.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这是指某个犯罪已经既遂,又实施了另一个犯罪行为,但是不处罚事后行为。
根据是:第二个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或者没有侵害新的法益,其属于吸收反的一种特殊情形
5. 牵连犯:两个犯罪行为具有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或者原因与结果的关系,这种关系称为牵连关系
这种牵连关系要具有通常性的特征,不是任何手段行为与目的结合起来就构成牵连犯,只有手段与目的在实践中经常结合在一起,具有通常性特征,才能构成牵连犯
处理方法:择一重罪论处,并且按照该重罪论处时,还可以从重处罚
刑罚的体系
主刑
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
I. 管制
1. 概念:管制是指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并采取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2. 劳动问题:判处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不强制劳动,在劳动时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3. 期限问题:
1||| 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数罪并罚是不得超过三年
2||| 起算: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两日
注意:对于经过批准离开居住地的罪犯,经许可外出的期间,应计入执行期
3||| 对管制可以同时适用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管制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4||| 对于管制必须实行社区矫正
II. 拘役
1. 概念: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
2. 特定:短期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短期自由刑
3. 执行机关:由公安机关就近在看守所执行
4. 劳动问题: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5. 期限问题: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一年·起算: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6. 类似措施区分:拘役、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
III. 有期徒刑
1. 概念:剥夺罪犯一定期限人身自由的刑法方法
2. 期限
正常期限:六个月至十五年
数罪并罚的期限: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起算: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折抵: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IV. 无期徒刑
1. 概念: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2. 特点:无期徒刑是自由刑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
3. 执行机关:在监狱或其他场所执行
4. 适用特点:无期徒刑不能孤立适用,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V. 死刑
1. 概念:指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罚方法
2. 对适用对象的限制
1||| 犯罪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
2|||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审判的时候做扩大解释,包括整个羁押期间,审判期间,判决执行期间
怀孕的妇女是指整个羁押期间怀孕过。只要在羁押期间处于怀孕状态,即便之后流产,不管是自然流产还是人工流产,都视为怀孕过的妇女。如果在羁押前怀孕并在羁押前流产,不属于此处的怀孕妇女
3||| 审判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
4||| 子主题
3. 死缓制度
1||| 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2||| 有重大立功,2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 如果是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4||| 对下列严重的死缓犯。可以限制减刑:第一,累犯;第二。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
5||| 期限问题:死刑缓期的执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4. 程序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缓,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附加刑
I. 罚金
1. 概念:法院判处罪犯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刑罚方法
2. 适用方式
1||| 单科式:只单独适用罚金,这主要针对单位犯罪
2||| 选科式:要么不适用要么单独适用
3||| 并科式:判处主刑同时判处罚金
4||| 并科或者单科式,要么附加适用要么单独适用
II. 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
1. 概念:将罪犯个人财产的全部或部分强制、无偿收归国有,是一种严厉的财产刑
2. 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犯罪分子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
注意严格区分:罪犯个人所有财产和家属所有财产的界限、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应有的财产是指家庭共有中应属于家属的财产
没收全部财产时,应当给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注意:这里的被抚养的家属包括未成年子女,也包括成年人
3. 执行机构:财产刑由一审法院执行
4. 执行顺序
第一位:赔偿被害人(人身损害赔偿、其他损失)
第二位:民事债务(要求正当债务。经债权人请求)
第三位:财产刑(罚金、没收财产)
5. 财产刑的并罚问题
罚金+罚金=累加数额
没收部分财产+没收部分财产=分别执行
没收全部财产+没收部分财产=只执行没收全部财产
罚金+没收财产=分别执行
III. 剥夺政治权利
1. 概念:剥夺罪犯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
2. 必须附加适用的犯罪分子
主刑为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注意:如果人民法院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则不能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 起算问题
独立适用时: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附加于管制时:其刑期与管制刑期相同,同时起算(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附加于拘役、有期徒刑时。其刑期从拘役、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或者从有期徒刑被假释之日起计算
IV. 驱逐出境
1. 概念: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境
2. 适用方式:
独立适用:针对犯罪情节比较轻的外国人,没有必要判处主刑的,可以单独适用判处驱逐出境
附加适用:针对犯罪性质比较严重,判处了主刑的外国人可以在主刑执行完毕后驱逐出境
非刑罚处罚措施
1. 从业禁止
概念:禁止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3-5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0定罪处罚)
2. 第64条
法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交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违法所得的财物范围
违法所得的财物本身(以行为时为准)
违法所得的财物产生的收益(以案发时为准)
措施
追缴:针对尚存的违法所得的财物,进行追缴。追缴后,属于被害人的,返还被害人,其余上缴国库
责令退赔:违法所得的财物已被用掉、毁掉或者挥霍,无法追缴的,责令退赔
第十四讲 刑罚的裁量
一、量刑情节
1. 从轻或从重处罚
2. 减轻处罚
3. 免除处罚
二、累犯
1. 一般累犯
1||| 成立要件
(1) 主观:前后罪为故意犯罪
(2) 客观:前罪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 年龄:实行前罪时已满十八周岁
(4) 时间: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再犯新罪
2||| 法律后果
(1) 禁止适用缓刑
(2) 禁止适用假释
(3) 应从重处罚
(4) 对死缓犯限制减刑
2. 特别累犯
成立要件
(1) 三类罪:危害国家安全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2) 刑罚:任何刑罚都适用
(3) 时间:不受五年期间限制
三、自首
1. 一般自首
1||| 自动投案
(1) 投案时间:犯罪成立后,被动归案前
(2) 投案方式
A. 半路截胡:投案路上被公安机关捕获
B. 上门服务:主动报案或者他人报案,不离开现场,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
C. 证据证明程度:公安机关掌握证据尚不足证明犯罪,仅涉嫌犯罪嫌疑盘问或一般盘问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
D. 被执行强制措施期间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
E. 送首:未成年或亲属犯罪后,由监护人或亲友送到司法机关;犯罪嫌疑人明显反抗,不属于自动投案
(3) 投案对象
司法机关
非司法机关
有关个人
(4) 投案彻底性
投案后自愿接受控制,直到最终审判
2||| 如实供述
(1) 如实
如实标准
主观标准:犯罪人诚实地将自己的记忆内容供述出来,即使与事后查明的客观犯罪事实不一致,也算如实供述
客观标准认为:成立如实供述要求犯罪人供述内容必须与事后查明的客观事实相符
关于法律适用的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
(2) 供述
供述内容
只要求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要求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这些信息若不影响定罪量刑,则不影响如实供述
2. 特别自首
甲因A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甲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B罪行
B罪与A罪必须是不同中罪行
3. 自首的特殊问题
1||| 数罪自首: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对如实供述的部分犯罪,认定为自首
2||| 交通肇事罪的自首:逃逸后又归案,属于自首;没有逃逸,直接主动报案、归案、如实供述,也是自首
3||| 单位犯罪的自首:
单位没有自首,单位的主管人员自首,视为单位自首
单位没有自首,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自首,只能认定为个人自首
单位自首了,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坦白,视为自首
4||| 一般自首与犯罪中止的对比
二者相同点:都具有自动性,都是法定从宽处罚事由
二者不同点:第一,自动型的内容不同 二,自动性时间不同
四、立功
1. 方式
1||| 揭发他人犯罪
(1) “犯罪”要求满足客观要件,在客观上是侵害法益的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对主观不作要求;揭发行为要节约了司法机关的司法资源,才成立立功
(2) “他人”:不能是共同犯罪人,但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无关的其他犯罪,查证属实的,构成立功
(3) “揭发”:包括犯罪人告发他人对自己犯罪
2||| 协助抓捕犯罪人
(1) 按照司法机关安排,以打电话或者发信息·方式将犯罪嫌疑人约至指定地点
(2) 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犯罪嫌疑人
(3) 带领侦查人员抓获犯罪嫌疑人
(4) 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人、藏匿地点
(5) 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犯罪后的新信息
3||| 阻止他人犯罪
4||| 提供犯罪线索
要求
(1) 犯罪分子通过暴力、胁迫、贿买等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犯罪线索,检举揭发的,不构成立功
贿买指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而购买,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购买或免费获取的犯罪线索,检举揭发的,构成立功
犯罪分子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他人犯罪线索,无论是通过贿买而获取,还是免费获取,检举揭发的,都不构成立功
通过非法手段,制造他人犯罪,获取他人犯罪线索,检举揭发的,不构成立功
(2) 亲友问题
犯罪分子亲友亲自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立功
犯罪分子被羁押后,律师亲友在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将他人犯罪线索告知犯罪分子的,犯罪分子检举揭发的,不构成立功
犯罪分子被羁押前,亲友将他人犯罪线索告知犯罪分子,犯罪分子检举揭发的,构成立功,亲友获得线索的方式可以是购买,但不能是非法手段、
(3) 犯罪分子见过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构成立功
5||| 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
2. 时间:多数说,到案后。少数说:到案前
五、数罪并罚
1. 原则
1||| 吸收原则:吸收某个刑的意思是不执行这个刑
死刑+其他主刑=死刑
武器+有期徒刑=无期
有期徒刑+拘役=有期徒刑
2||| 限制加重原则:不是无线累加,而是有个上限
死刑+死刑只执行一个死刑
无期+无期只执行一个无期
有期+有期
下限是10年,上限17年
下限12年,上限20年
下限14年,上限25年
拘役+拘役161
管制+管制323
3||| 并科原则
有期+管制分别执行
拘役+管制分别执行
4||| 附加刑的并罚问题
附加刑不能被主刑吸收
种类相同,合并执行
种类不同,分别执行
2. 发现漏罪,先并后减
当已判决的是两个罪,漏罪跟谁并?结论:跟前两罪决定执行的刑期并
对漏罪判处拘役、管制
3. 又犯新罪,先减后并:先减掉已执行的刑期,再合并刑期
六、缓刑
1. 基本要点
1||| 性质:缓刑是暂缓执行刑罚,也即附条件地不再执行刑罚,而非刑罚执行完毕
2||| 对象条件: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被判处管制、单处附加刑的罪犯,不适用缓刑,因为没必要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3||| 实质条件:不再有人身危险性
(1) 犯罪情节较轻
(2) 有悔罪表现
(3)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4||| 优待对象:一般犯罪人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只是可以宣告缓刑;而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已满75周岁以上的人,这三类人只要同时满足上述对象条件和实质条件,应当宣告缓刑
5||| 对宣告缓刑可以同时适用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缓刑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6||| 在缓刑考验期必须实行社区矫正
7||| 缓刑只适用于主刑
2. 法律后果
(1) 成功的缓刑: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2) 失败的缓刑
A. 发现漏罪
a. 漏罪在所不问
b. 撤销缓刑后,对前罪和漏罪进行数罪并罚,然后决定执行的刑期
c. 此后,如果符合缓刑其他条件,可以再次适用缓刑
d. 缓刑考验期后才发现漏罪,不能撤销缓刑,只能对漏罪另行起诉审判
B. 又犯新罪
a. 又犯的新罪是什么罪在所不问
b. 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无论是考验期内还是考验期满后被发现,都要撤销缓刑 在数罪并罚后,即使决定的刑罚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再次适用缓刑
c. 在缓刑考验期满后犯新罪,不撤销缓刑 也不可能构成累犯,因为前罪不是执行完毕,而是不再执行
C. 违反规定:这是指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效果,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十五讲 刑罚的执行和消灭
一、减刑
1. 减刑条件
1||| 对象条件: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1) 罪行在所不问
(2) 对缓刑能否减刑?对缓刑,一般不适用减刑;若有重大立功,可以减刑,也即缩短缓刑考验期
(3) 减刑针对的是自由刑,将自由刑的刑期减少。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不属于78条的减刑,因为第一,死缓不属于自由刑;第二,死缓变成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属于刑种变更
2||| 实际执行刑期的限度条件
刑法没有限制减刑的次数,只要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多次减刑。但是规定了实际执行刑期的底线,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无期徒刑不能少于13年
判处死缓犯
普通死缓犯,减为无期或有期,不能少于15年
限制减刑,减为25年的,不能少于20年 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
2. 减刑程序
1||| 一般的减刑假释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书,由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2||| 无期徒刑的减刑、假释
由执行机关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书,由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3||| 死缓的减刑
由执行机关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由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二、假释
1. 假释的条件
1||| 对象条件: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部分犯罪分子。对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不能假释
2||| 禁止适用的两种人
累犯
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并且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3||| 实质条件
确有悔改表现,不再有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
4||| 在假释考验期内,必须实行社区矫正
2. 假释的已执行期限和考验期期限
1||| 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方可假释。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考验期期限:剩余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2||| 无期徒刑:执行13年以上,方可假释。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生效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考验期期限:10年。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3||| 普通的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后:执行15年以上,方可假释。从死缓二年期满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4||| 例外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5||| 被假释的罪犯,一般不得减刑,也不得缩短假释考验期
3. 假释的法律后果
1||| 成功的假释: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2||| 失败的假释:假释被撤销。三种情形以及处理方式
(1) 发现漏罪
A. 什么罪在所不问
B. 撤销假释后,对前罪和漏罪先并后减,也即,将前罪刑期和漏罪刑期进行合并,然后减去前罪已执行刑期
C. 此后,符合假释其他条件的,可以再次假释
D. 如果在考验期期满后发现漏罪,就不能撤销假释,只能另行起诉审判
(2) 又犯新罪
A. 在考验期内犯新罪,无论是考验期内还是考验期满后被发现,都要撤销假释
B. 撤销假释后,对前罪和新罪先减后并,也即先用原判刑期减去已执行刑期,后用剩余刑期跟新罪刑期合并
C. 此后,一般不得再次假释
D. 在考验期满后犯新罪不得撤销假释,但可以成立累犯
(3) 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管规定,应当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4. 缓刑和假释的比较
三、刑法的消灭和追诉时效
1. 追诉时效期限
1||| 不满五年有期徒刑
5年
2||| 5年以上不满10年
10年
3||| 10年以上有期徒刑
15年
4||| 无期徒刑、死刑
20年
2. 追诉时效计算
起算日:犯罪成立之日
故意犯:0000001
3. 追诉时效的延长
第十七讲 人身犯罪
一、侵犯生命身体的犯罪
一、 故意杀人罪
1. 232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轻微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安乐死
3. 自杀
欺骗、强迫他人自杀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间接正犯
教唆或帮助他人自杀
观点一:无罪。 理由:坚持共犯从属性,实行者无罪,则帮助者也无罪
观点二:有罪。 理由:生命要绝对保护,共犯从属性可以有例外
教唆或帮助他人自伤
无罪。理由:坚持共犯从属性
乙承诺让甲杀乙,或重伤乙
承诺无效,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实行犯,或者故意伤害罪的实行饭
二、 故意伤害罪
1. 234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 概念:指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3. 侵害法益:他人健康权
4. 构成要件
行为主体: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行为主体是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主体是已满12周岁的自然人
行为对象:他人的身体
故意毁坏他人假肢、假牙、隐形眼镜等,没有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伤害行为:不是任何暴行行为都是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行为
主观心理具有造成轻伤的意图
客观行为具有造成情商的一般可能性
5. 区分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罪区分
区分标准:前罪对死亡结果是故意心理,后罪对死亡结果是过失心理·。 判断方法:看客观证据,例如,打击部位是否致命、是否使用凶器、危害行为是否有节制等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死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分
区分标准:过失致人死亡罪无故意杀人行为、故意伤害行为
6. 罪数问题
法条竞合: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包容关系 故意杀人罪可以包容评价为故意伤害罪
想象竞合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强制猥亵、侮辱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妨害公务罪、抗税罪、强迫卖血罪
三、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1. 234条之一 组织出卖他人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 人体器官
主要考虑可移植性,包括眼角膜、皮肤、骨头,不包括血液、骨髓、细胞
本罪的人体器官只包括活体器官,不包括尸体器官
3. 出卖
出卖者(器官提供者)不构成本罪
出卖行为必须是有效的承诺
4. 组织
被组织者,既可以是多人,也可以是一人。也即,组织一人出卖人体器官的,也成立本罪
组织行为,包括招募、引诱、介绍行为
单独购买者、器官接受者,不构成本罪。如果有组织行为,则构成本罪。
5. 主观上: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营利目的
四、 遗弃罪
1. 261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的人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行为主体:负有扶养义务的人 本罪行为主体不限于家庭成员
3. 行为:不作为。本罪是真正不作为犯,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方式有积极的举动,也有消极的静止。
4. 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分
生命所面临的危险是否紧迫,生命对作为义务的依赖程度,行为人履行义务的难易程度
二、侵犯性权利的犯罪
一、 强奸罪
1. 236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 保护法益:妇女的性自主权(1、是否发生性交的决定权;2、关于性交具体条件的决定权)
3. 构成要件
行为主体:单独实行饭只能是男子。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间接正犯和共同正犯。由于妇女可以构成强奸罪的间接正犯,因此强奸罪不是真正身份犯。
实行行为
暴力手段:是指对妇女形成有形力,使妇女无法反抗
胁迫手段:行为模型:甲对乙以恶害相通告:“你若不答应我的要求,我就对你施加恶害。”➡️由此乙对甲产生恐惧心理➡️以及与恐惧心理而答应了甲的不法要求
其他手段:昏醉强奸、欺骗型强奸
行为对象:妇女;不满十四岁的幼女
婚内强奸:没有排除
4. 法定刑升格条件:看上面的法条
5. 罪数问题:刑法中只在拐卖妇女、儿童罪中规定了结合犯,在其他罪中又犯强奸罪,一律按原则办事,数罪并罚
二、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1. 236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 行为主体:负有照护职责的人
3. 行为对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少女
4. 行为方式:发生性交行为,不包括猥亵行为
5. 被害人承诺无效
6. 注意:不能认为只要是老师、医生就一定是本罪的行为主体。只有负有比较稳定的照护职责的恩才能成为本罪的行为主体
三、 强制猥亵、侮辱罪
1. 237条第1、2款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 侵犯法益:他人的性自主权
3. 行为主体: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
如果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构成猥亵儿童罪
如果强奸女性,包括不满14岁和已满14岁的,均构成强奸罪;但是如果被强奸的对象是男性,只能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4. 行为:猥亵、侮辱
猥亵:是指侵犯性羞耻心的行为 主要情形: 直接对他人实施猥亵行为 强迫他人对行为人自己或者第三人实施猥亵 强迫他人自行猥亵 强迫他人观看他人猥亵
注意:不包括偷看他人洗澡、做爱,不包括在公共场所露阴、手淫但不强迫他人观看
侮辱
5. 强制方法: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猥亵、侮辱。强制方法的特点是使他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
6. 强制猥亵与强奸罪是包容评价关系
四、 猥亵儿童罪
1. 237条第3款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2. 行为主体: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
3. 行为对象:猥亵女童,不包括性交;猥亵男童,包括性交
4. 被害人承诺无效
5. 行为方式:让儿童给自己发裸照、裸露视频,构成本罪
6. 法益:儿童的身心健康
三、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一、 非法拘禁罪
1. 238条第1款第1句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第2款第1句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2款第2句)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二百三十四条、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3款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4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 构成要件
拘禁行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欺骗导致被害人认为自己出不去了,行为人构成非法拘禁罪
欺骗未导致被害人认为自己出不去了,只是基于某种动机不想出去,行为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二、 绑架罪
239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三、 拐卖妇女、儿童罪
四、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五、 拐骗儿童罪
四、侵犯名誉权、人身权的犯罪
一、 侮辱罪
二、 诽谤罪
三、 诬告陷害罪
四、 刑讯逼供罪
五、 暴力取证罪
六、 虐待被监管人员罪
五、侵犯婚姻家庭的犯罪
一、 重婚罪
二、 破坏军婚罪
三、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四、 虐待方面
虐待罪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六、普通罪名
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二、 强迫劳动罪
财产犯罪
基本原理
保护法益
行为对象
非法占有目的
侵占罪
行为对象
行为方式
盗窃罪
区分
事实上的占有
观念上的占有
占有意思
平和手段
特殊类型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
扒窃
罪数总结
抢夺罪
行为结构
携带凶器抢夺
司法解释规定
抢劫罪
构成要件
行为对象
成立条件
暴力
胁迫
其他方法
既遂条件
事后转化抢劫
三个轻罪
盗窃
诈骗
抢夺
三个目的
窝藏赃物
抗拒抓捕
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共犯问题
法定刑升格条件
入户抢劫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劫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多次抢劫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持枪抢劫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抢劫罪与绑架罪
敲诈勒索罪
构成要件
成立条件
以恶害相通告
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既遂条件
对方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
行为人取得财物
与抢劫罪区分
与行使权利区分
与诈骗罪关系
诈骗罪
构成要件
欺骗行为
欺骗内容
事实判断
价值评价
欺骗方式
虚构事实
隐瞒真相
欺骗类型
使对方从无到有产生认识错误
利用对方已有的认识错误
有告知真相义务
没有告知真相义务
欺骗程度
足以使一般人相信
认识错误
处分财物
遭受损失
与盗窃罪区分(三角诈骗)
客观处分行为
主观处分意识
职务侵占罪
行为主体
行为对象
实行行为
普通罪名
故意毁坏财物罪
挪用资金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财产犯罪的既遂
既遂标准
具体分析
财产犯罪的数额
数额档次
主客观一致问题
财产性利益
财产犯罪的罪数联系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方法型犯罪
放火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型犯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
交通型犯罪
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罪
妨害安全驾驶罪
恐怖型犯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帮助恐怖活动罪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枪支类犯罪
枪支认定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丢失枪支不报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安全生产领域犯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危险作业罪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经济犯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食品犯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药品犯罪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妨害药品管理罪
药品监管渎职罪
走私犯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货币犯罪
伪造货币罪
变造货币罪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
洗钱罪
高利转贷罪
骗取贷款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金融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
集资类犯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
逃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
虚开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
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
子主题
扰乱市场秩序罪
非法经营罪
强迫交易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合同诈骗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社会秩序犯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妨害公务类犯罪
妨害公务罪
袭警罪
关于公文、证件、印章犯罪
伪造变造买卖过家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冒名顶替罪
小混混型犯罪
招摇撞骗罪
聚众斗殴罪
寻衅滋事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高空抛物罪
大哥型犯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
虚假物质、信息犯罪
考试作弊类犯罪
组织考试作弊罪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代替考试罪
计算机犯罪
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
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罪
破坏计算机系统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妨害司法罪
伪证罪
妨害作证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虚假诉讼罪
窝藏包庇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脱逃罪
妨害文物管理罪
倒卖文物罪
盗掘古墓葬罪
妨害国境管理罪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
危害公共卫生罪
医疗事故罪
非法行医罪
环境犯罪
针对林木的犯罪
盗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污染环境罪
毒品犯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和强迫他人吸毒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卖淫类犯罪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和引诱幼女卖淫罪
传播性病罪
关于淫秽物品的犯罪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
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
构成要件
行为主体
行为对象
行为方式
实行行为
侵吞
窃取
骗取
主观目的
认定问题
既遂
共犯与身份
罪名界限
挪用公款罪
行为公式
挪出行为
归个人使用行为
非法活动
挪用时间
数额较大5wan
营利活动
一般活动,超过三个月未还
归个人使用
行为定性
挪作私用
个人落了人情
个人落了好处
受贿罪
保护法益
实行行为:
交易行为
请托人的财物
自己的职务行为
交易方式
事前受贿
事后受贿
变相受贿
既遂问题
财务数额问题
罪数问题
行贿罪
构成要件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基于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行为类型
认定问题
斡旋受贿
基本要点、、行为方式
共犯问题
斡旋受贿与普通受贿区别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行为主体
行为方式
共犯问题
总结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渎职罪
重点罪名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徇私枉法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普通罪名
私放在押人员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赋能、儿童罪
食品、药品监管毒渎职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
间谍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叛逃罪
分则
第十七讲 人身犯罪
一、侵犯生命身体的犯罪
故意杀人罪
232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轻微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安乐死
自杀
欺骗、强迫他人自杀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间接正犯
教唆或帮助他人自杀
观点一:无罪。 理由:坚持共犯从属性,实行者无罪,则帮助者也无罪
观点二:有罪。 理由:生命要绝对保护,共犯从属性可以有例外
教唆或帮助他人自伤
无罪。理由:坚持共犯从属性
乙承诺让甲杀乙,或重伤乙
承诺无效,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实行犯,或者故意伤害罪的实行饭
故意伤害罪
234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概念:指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侵害法益:他人健康权
构成要件
行为主体: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行为主体是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主体是已满12周岁的自然人
行为对象:他人的身体
故意毁坏他人假肢、假牙、隐形眼镜等,没有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伤害行为:不是任何暴行行为都是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行为
主观心理具有造成轻伤的意图
客观行为具有造成情商的一般可能性
区分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罪区分
区分标准:前罪对死亡结果是故意心理,后罪对死亡结果是过失心理·。 判断方法:看客观证据,例如,打击部位是否致命、是否使用凶器、危害行为是否有节制等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死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分
区分标准:过失致人死亡罪无故意杀人行为、故意伤害行为
罪数问题
法条竞合: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包容关系 故意杀人罪可以包容评价为故意伤害罪
想象竞合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强制猥亵、侮辱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妨害公务罪、抗税罪、强迫卖血罪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234条之一 组织出卖他人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人体器官
主要考虑可移植性,包括眼角膜、皮肤、骨头,不包括血液、骨髓、细胞
本罪的人体器官只包括活体器官,不包括尸体器官
出卖
出卖者(器官提供者)不构成本罪
出卖行为必须是有效的承诺
组织
被组织者,既可以是多人,也可以是一人。也即,组织一人出卖人体器官的,也成立本罪
组织行为,包括招募、引诱、介绍行为
单独购买者、器官接受者,不构成本罪。如果有组织行为,则构成本罪。
主观上: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营利目的
遗弃罪
261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的人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行为主体:负有扶养义务的人 本罪行为主体不限于家庭成员
行为:不作为。本罪是真正不作为犯,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方式有积极的举动,也有消极的静止。
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分
生命所面临的危险是否紧迫,生命对作为义务的依赖程度,行为人履行义务的难易程度
二、侵犯性权利的犯罪
强奸罪
236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保护法益:妇女的性自主权(1、是否发生性交的决定权;2、关于性交具体条件的决定权)
构成要件
行为主体:单独实行饭只能是男子。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间接正犯和共同正犯。由于妇女可以构成强奸罪的间接正犯,因此强奸罪不是真正身份犯。
实行行为
暴力手段:是指对妇女形成有形力,使妇女无法反抗
胁迫手段:行为模型:甲对乙以恶害相通告:“你若不答应我的要求,我就对你施加恶害。”➡️由此乙对甲产生恐惧心理➡️以及与恐惧心理而答应了甲的不法要求
其他手段:昏醉强奸、欺骗型强奸
行为对象:妇女;不满十四岁的幼女
婚内强奸:没有排除
法定刑升格条件:看上面的法条
罪数问题:刑法中只在拐卖妇女、儿童罪中规定了结合犯,在其他罪中又犯强奸罪,一律按原则办事,数罪并罚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236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行为主体:负有照护职责的人
行为对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少女
行为方式:发生性交行为,不包括猥亵行为
被害人承诺无效
注意:不能认为只要是老师、医生就一定是本罪的行为主体。只有负有比较稳定的照护职责的恩才能成为本罪的行为主体
强制猥亵、侮辱罪
237条第1、2款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侵犯法益:他人的性自主权
行为主体: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
如果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构成猥亵儿童罪
如果强奸女性,包括不满14岁和已满14岁的,均构成强奸罪;但是如果被强奸的对象是男性,只能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行为:猥亵、侮辱
猥亵:是指侵犯性羞耻心的行为 主要情形: 直接对他人实施猥亵行为 强迫他人对行为人自己或者第三人实施猥亵 强迫他人自行猥亵 强迫他人观看他人猥亵
注意:不包括偷看他人洗澡、做爱,不包括在公共场所露阴、手淫但不强迫他人观看
侮辱
强制方法: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猥亵、侮辱。强制方法的特点是使他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
强制猥亵与强奸罪是包容评价关系
猥亵儿童罪
237条第3款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行为主体: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
行为对象:猥亵女童,不包括性交;猥亵男童,包括性交
被害人承诺无效
行为方式:让儿童给自己发裸照、裸露视频,构成本罪
法益:儿童的身心健康
三、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非法拘禁罪
238条第1款第1句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第2款第1句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2款第2句)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二百三十四条、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3款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4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构成要件
拘禁行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欺骗导致被害人认为自己出不去了,行为人构成非法拘禁罪
欺骗未导致被害人认为自己出不去了,只是基于某种动机不想出去,行为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绑架罪
239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拐骗儿童罪
四、侵犯名誉权、人身权的犯罪
侮辱罪
诽谤罪
诬告陷害罪
刑讯逼供罪
暴力取证罪
虐待被监管人员罪
五、侵犯婚姻家庭的犯罪
重婚罪
破坏军婚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虐待方面
虐待罪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六、普通罪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强迫劳动罪
财产犯罪
基本原理
保护法益
行为对象
非法占有目的
侵占罪
行为对象
行为方式
盗窃罪
区分
事实上的占有
观念上的占有
占有意思
平和手段
特殊类型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
扒窃
罪数总结
抢夺罪
行为结构
携带凶器抢夺
司法解释规定
抢劫罪
构成要件
行为对象
成立条件
暴力
胁迫
其他方法
既遂条件
事后转化抢劫
三个轻罪
盗窃
诈骗
抢夺
三个目的
窝藏赃物
抗拒抓捕
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共犯问题
法定刑升格条件
入户抢劫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劫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多次抢劫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持枪抢劫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抢劫罪与绑架罪
敲诈勒索罪
构成要件
成立条件
以恶害相通告
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既遂条件
对方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
行为人取得财物
与抢劫罪区分
与行使权利区分
与诈骗罪关系
诈骗罪
构成要件
欺骗行为
欺骗内容
事实判断
价值评价
欺骗方式
虚构事实
隐瞒真相
欺骗类型
使对方从无到有产生认识错误
利用对方已有的认识错误
有告知真相义务
没有告知真相义务
欺骗程度
足以使一般人相信
认识错误
处分财物
遭受损失
与盗窃罪区分(三角诈骗)
客观处分行为
主观处分意识
职务侵占罪
行为主体
行为对象
实行行为
普通罪名
故意毁坏财物罪
挪用资金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财产犯罪的既遂
既遂标准
具体分析
财产犯罪的数额
数额档次
主客观一致问题
财产性利益
财产犯罪的罪数联系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方法型犯罪
放火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型犯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
交通型犯罪
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罪
妨害安全驾驶罪
恐怖型犯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帮助恐怖活动罪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枪支类犯罪
枪支认定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丢失枪支不报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安全生产领域犯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危险作业罪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经济犯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食品犯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药品犯罪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妨害药品管理罪
药品监管渎职罪
走私犯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货币犯罪
伪造货币罪
变造货币罪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
洗钱罪
高利转贷罪
骗取贷款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金融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
集资类犯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
逃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
虚开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
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
非法经营罪
强迫交易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合同诈骗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社会秩序犯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妨害公务类犯罪
妨害公务罪
袭警罪
关于公文、证件、印章犯罪
伪造变造买卖过家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冒名顶替罪
小混混型犯罪
招摇撞骗罪
聚众斗殴罪
寻衅滋事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高空抛物罪
大哥型犯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
虚假物质、信息犯罪
考试作弊类犯罪
组织考试作弊罪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代替考试罪
计算机犯罪
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
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罪
破坏计算机系统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妨害司法罪
伪证罪
妨害作证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虚假诉讼罪
窝藏包庇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脱逃罪
妨害文物管理罪
倒卖文物罪
盗掘古墓葬罪
妨害国境管理罪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
危害公共卫生罪
医疗事故罪
非法行医罪
环境犯罪
针对林木的犯罪
盗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污染环境罪
毒品犯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和强迫他人吸毒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卖淫类犯罪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和引诱幼女卖淫罪
传播性病罪
关于淫秽物品的犯罪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
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
构成要件
行为主体
行为对象
行为方式
实行行为
侵吞
窃取
骗取
主观目的
认定问题
既遂
共犯与身份
罪名界限
挪用公款罪
行为公式
挪出行为
归个人使用行为
非法活动
挪用时间
数额较大5wan
营利活动
一般活动,超过三个月未还
归个人使用
行为定性
挪作私用
个人落了人情
个人落了好处
受贿罪
保护法益
实行行为:
交易行为
请托人的财物
自己的职务行为
交易方式
事前受贿
事后受贿
变相受贿
既遂问题
财务数额问题
罪数问题
行贿罪
构成要件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基于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行为类型
认定问题
斡旋受贿
基本要点、、行为方式
共犯问题
斡旋受贿与普通受贿区别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行为主体
行为方式
共犯问题
总结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渎职罪
重点罪名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徇私枉法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普通罪名
私放在押人员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赋能、儿童罪
食品、药品监管毒渎职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
间谍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叛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