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考《民法》全考点导图(下册·人格权编与婚姻家庭编与继承编)
关于法考《民法》全考点(下册·人格权编与婚姻家庭编与继承编)——人格权与结婚离婚与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与遗赠扶养协议,人身关系一图通的思维导图,划分四大模块,并标注必背、高频、易混、数字类考点。人格权编梳理人格权一般规则,区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名称权、肖像权、名誉荣誉权、隐私权各项权利保护要点;婚姻家庭编围绕结婚要件、婚姻效力、夫妻财产制度、离婚相关法律后果展开;继承编讲解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与遗赠、继承权丧失与恢复、遗产分割处置规则;最后的核心速查板块横向汇总夫妻财产界定、遗嘱形式要件、继承顺位、婚姻效力对比等高频易混知识点。本部分贴近生活案例,细节考点多,经常结合财产纠纷进行考查,是客观题高频出题范围,也时常融入民法综合案例。适合法考备考考生、法学专业在校生、家事法务从业者、CPA 经济法备考学习者系统梳理人身关系法律规则,厘清夫妻财产、各类继承制度区别,高效掌握家事领域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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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全国重点高校分类全景思维导图,985、211、双一流,这三个词到底什么关系?有的学校明明是211但不是985,有的学校既不是985也不是211却进了双一流,这些标签背后的含金量到底差多少?教育部直属和工信部直属有什么区别?“国防七子”毕业后都去了哪?C9和E9哪个更厉害?“五院四系”到底指的是哪些学校?师范类六所凭什么能免学费包分配?这些问题单独查都能查到,但分散在几十个网页里,查完更乱。报志愿的核心不是比分数,是比认知。谁先搞清这些标签背后的逻辑,谁就比别人多一个身位。这份思维导图就是帮你一次性补齐这个认知缺口。不讲情怀,不讲故事,只做一件事:把散落在上百个网页里的高校分类信息,压缩到一张图里。 翻完这张图,全国重点高校的家底,你心里大概就有数了。
关于教资《教育知识与能力》全考点——学习理论与学习动机与学习迁移与心理健康与班级管理,人物与理论与实验一图通的思维导图,划分八大模块,标注必背、高频、基础考点。教育心理学概述介绍学科研究内容与发展历程;学习理论系统梳理行为主义、认知主义、建构主义、人本主义四大流派核心观点;学习动机讲解动机分类与经典理论;学习迁移涵盖迁移类型与相关学说;学习策略梳理策略分类体系;心理健康与教师心理包含心理辅导方法、教师心理相关考点;班级管理围绕班集体形成发展、班主任工作、课堂管理展开;核心速查板块横向对比各大学习理论、学习动机理论、学习迁移、心理辅导方法、班集体相关易混知识点。教育心理学理论流派多、观点极易混淆,是选择题、辨析题、材料分析题重点出题板块。适合中小学教师资格证备考考生、师范专业在校生、一线教师梳理教育心理学完整框架,辨析各类学习理论差异,熟练掌握材料题答题要点,高效备考笔试。
关于教资《教育知识与能力》全考点(中册·心理学基础篇)——认知过程与情绪情感与意志与个性心理,心理学理论不再混的思维导图,共十大模块,标注必背、高频、基础考点。认知过程依次梳理感知觉、注意、记忆、思维与想象相关概念、分类、规律及培养策略;情绪情感模块讲解情绪、情感的类型;意志部分涵盖意志行动特征、意志品质培养;个性心理包含需要动机兴趣、能力与智力理论、气质与性格相关知识;最后的核心速查板块汇总注意、记忆、情绪、气质、思维易混淆知识点对比。心理学概念繁多,极易混淆,是选择题、辨析题、材料分析题高频考点。适合教师资格证备考考生、师范专业学生、在岗教师搭建心理学知识体系,厘清各类心理现象区分标准,高效背诵主观题考点,应对笔试各类题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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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法》全考点导图(下册·人格权编与婚姻家庭编与继承编)——人格权与结婚离婚与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与遗赠扶养协议,人身关系一图通
一、人格权编
1.1 人格权的一般规定
【必背】
考点:人格权的定义、种类、保护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990条至第1001条
人格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人格权的特征
专属性:不得转让、继承(名称权除外,可许可他人使用)
对世性: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均为义务人
支配性:权利人可直接支配其人格利益
人格权的保护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上述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提示:人格权受侵害时,停止侵害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权利人可随时主张
1.2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高频】
考点:法定救助义务、人体捐献、禁止性骚扰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1002条至第1011条
生命权:生命安全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身体权:身体完整不受侵害的权利;身体组成部分(如毛发、血液)不受非法侵犯
健康权:身心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法定救助义务: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人体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自愿无偿捐献遗体或器官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的,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共同决定捐献(只能以书面形式)
禁止性骚扰: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可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问法:甲在生前未表示不同意器官捐献,去世后其配偶和成年子女决定捐献甲的角膜,是否合法?
答题关键:合法。甲生前未表示不同意,其配偶和成年子女可共同以书面形式决定捐献
1.3 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
【高频】【易混】
考点:姓名权的侵权、肖像的合理使用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1012条至第1023条
姓名权(自然人)
内容: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侵权: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
名称权(法人、非法人组织)
内容: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名称的权利
与姓名权的区别:名称权可转让,姓名权不可
肖像权
内容:制作、使用、公开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权利
侵权认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理使用情形: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新闻报道、依法履行职责、展示特定公共环境
肖像权与名誉权的交叉: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他人肖像(深度伪造)属于侵害肖像权
案例问法:某培训机构未经某明星同意,将其照片用于招生广告。是否构成侵权?
答题关键:构成侵害肖像权。未经明星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应承担民事责任
1.4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必背】【高频】【易混】
考点: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区分、个人信息保护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1024条至第1039条
名誉权
定义:民事主体对自己社会评价享有的权利
侵权方式:侮辱(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贬损人格)、诽谤(捏造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
与隐私权的交叉:宣扬他人隐私可能同时侵害隐私权和名誉权
荣誉权
定义:民事主体对自己获得的荣誉称号及其利益享有的权利
侵权方式:非法剥夺、诋毁、侵占他人荣誉
隐私权
定义:自然人对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的权利
侵权方式:刺探、侵扰、泄露、公开他人隐私
名誉权与隐私权对比【易混】
名誉权:维护社会评价,所涉事实通常为虚假
隐私权:维护私人领域,所涉事实通常为真实但不愿公开
个人信息保护
范围:姓名、身份证号、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处理原则:合法、正当、必要,征得本人同意(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案例问法:甲在网上公开发布乙的不雅照片(真实拍摄),乙起诉甲。甲侵害了乙的什么权利?
答题关键:甲侵害了乙的隐私权(公开私密信息)。即使照片是真实的,乙不愿公开即受隐私权保护
二、婚姻家庭编
2.1 结婚
【必背】【高频】
考点:结婚条件、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1046条至第1054条
结婚的实质要件
双方自愿
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双方均非重婚
不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无效婚姻
情形: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申请时仍未到)
效力:自始无效。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确认无效
可撤销婚姻
情形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方可请求撤销,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请求撤销,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效力:撤销前有效,撤销后自始无效
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对比
【易混】
无效婚姻:法定三种情形,自始无效,任何人可主张
可撤销婚姻:法定两种情形,撤销前有效,仅受害方可主张
案例问法:甲患有艾滋病,婚前未告知乙,结婚一年后乙得知实情。乙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答题关键:甲隐瞒重大疾病,乙可自知道之日起1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撤销后婚姻自始无效,乙作为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
2.2 夫妻财产制
【计算】【必背】【高频】【易混】
考点: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债务清偿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至第1066条
法定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
夫妻共同财产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明确可取得的)
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
婚前财产(除非约定为共同所有)
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专用生活用品
约定财产制
夫妻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部分共同
应采用书面形式
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的
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的除外)
夫妻财产分割
婚姻存续期间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但以下情形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案例问法:甲婚前购买一套房产(付了首付),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该房产如何分割?
答题关键:房产归甲所有(婚前购买),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由甲对乙进行补偿
2.3 离婚
【高频】
考点:协议离婚、诉讼离婚、离婚损害赔偿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1076条至第1092条
协议离婚
条件:双方自愿、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离婚冷静期: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30日内,任何一方可撤回申请。期满后30日内双方应亲自申领离婚证,未申领的视为撤回
诉讼离婚
法院应判决离婚的情形: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赌博吸毒屡教不改、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一方被宣告失踪
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离婚损害赔偿
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时子女抚养
不满2周岁随母亲生活(父方可主张的情形除外)
2-8岁按最有利于子女原则判决
8岁以上应尊重子女真实意愿
案例问法:甲和乙协议离婚,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后第20天,甲反悔。甲能否撤回离婚申请?
答题关键:可以。离婚冷静期30日内任何一方均可撤回申请,离婚申请失效
三、继承编
3.1 法定继承
【必背】【高频】【数字】
考点:法定继承的顺序、代位继承、转继承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1127条至第1132条
法定继承的适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遗嘱无效,或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丧失继承权
法定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含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含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含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规则: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一顺序继承,第二顺序不继承;无第一顺序的由第二顺序继承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该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该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转继承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遗产分配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均等分配
对生活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
有扶养能力但未尽扶养义务的可不分或少分
案例问法:甲去世,其配偶乙尚在,儿子丙先于甲去世,丙有一子丁。甲的遗产如何分配?
答题关键:乙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丙先于甲去世,丁代位继承丙应继承的份额。乙和丁共同继承甲的遗产
3.2 遗嘱继承与遗赠
【必背】【高频】【易混】
考点:遗嘱形式、遗嘱效力、遗赠扶养协议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1133条至第1144条
遗嘱的形式(六种)
【必背】
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一人代书,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记录姓名或肖像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危急情况下使用,两个以上见证人。危急解除后遗嘱人能以书面或录音录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不得担任见证人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遗嘱的效力
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注意:《民法典》已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
定义:自然人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该组织或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衔接
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
案例问法:甲先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后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内容与公证遗嘱相抵触。应以哪份遗嘱为准?
答题关键:以最后的自书遗嘱为准。《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内容相抵触的数份遗嘱以最后所立为准
3.3 继承权的丧失与恢复
【高频】
考点:继承权丧失的情形、恢复条件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1125条
绝对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相对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可恢复: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可不丧失继承权
案例问法:甲因虐待父亲乙被剥夺继承权,后甲痛改前非悉心照顾乙,乙在遗嘱中将甲列为继承人。甲能否继承乙的遗产?
答题关键:可以。虐待被继承人属于相对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乙在遗嘱中将甲列为继承人表示宽恕,甲可不丧失继承权
3.4 遗产的处理
【高频】
考点:遗产分割、债务清偿、胎儿预留份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1145条至第1163条
遗产管理人
继承开始后由遗嘱执行人担任;无遗嘱执行人的由继承人推选;未推选的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
职责:清理遗产并制作清单、处理债权债务、分割遗产
遗产的分割
先析产后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分出一半给配偶,剩余部分为遗产
胎儿预留份:分割遗产时应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胎儿娩出为死体的保留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遗产债务的清偿
继承人以其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
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组织
案例问法:甲去世时遗产价值100万元,欠债120万元。其子乙未放弃继承。乙应如何清偿甲的债务?
答题关键:乙以其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100万元)清偿债务,超过部分(20万元)乙不负清偿责任(自愿偿还除外)
四、核心速查与易混对比
4.1 夫妻财产制速查
【必背】
共同财产: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受赠(未指定)
个人财产:婚前财产、人身损害赔偿、指定继承受赠财产、专用生活品
共同债务:双方签名或追认、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个人名义超出但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经营
4.2 遗嘱形式要件速查
【必背】
自书遗嘱: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代书人签名、遗嘱人见证人签名、年月日
打印遗嘱:每页签名、两个以上见证人、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记录姓名或肖像、年月日
口头遗嘱:危急情况、两个以上见证人、危急解除后失效
公证遗嘱:经公证处办理
4.3 继承顺序速查
【必背】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代位继承: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遗产分配:一般均等;照顾困难继承人;多分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少分或不分未尽义务的
4.4 婚姻效力对比速查
【必背】
无效婚姻:重婚、近亲、未达婚龄。自始无效,任何人可主张
可撤销婚姻:胁迫(1年)、重大疾病未告知(1年)。撤销前有效,仅受害方可主张
离婚冷静期:协议离婚申请后30日内可撤回,期满后30日内须申领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