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硕车润海体系速记
法硕刑法车润海体系速记背诵内容思维导图,整合刑罚论全部核心考点,用于背诵速记。量刑制度包含减刑、假释、战时缓刑。减刑部分梳理概念、适用的实质条件、减刑之后刑期如何计算,区分减刑、改判、减轻处罚这一组易混淆概念;同时掌握减刑的考察义务、考验期间以及减刑之后带来的法律后果。假释板块明确假释适用各项条件、假释的考察审查事项,熟记假释考验期内应当履行的义务,分清假释成功与撤销假释对应的不同法律结果;还单独整理战时缓刑的适用条件与法律效果。刑罚裁量板块梳理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三类附加刑,掌握概念、适用对象与执行规则;同时学习非刑罚处理方法;把握量刑的概念、功能与量刑基本原则;将量刑情节分为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梳理情节特征、类别,掌握从重、从宽情节的适用逻辑。全图侧重制度适用条件、考验期义务、法律后果,专门辨析易混淆知识点,适合快速复盘记忆。无论备战法律硕士考试进行一轮复盘还是冲刺背诵的同学,都可以借助这张思维导图巩固刑罚论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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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论
刑罚的概念与特征
刑罚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实施的,剥夺或者限制其一定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特征
刑罚的种类和适用标准必须由刑法明文规定
刑罚的适用主体是国家审判机关
刑罚的适用程序是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定
刑罚的适用对象是犯罪人
刑罚是以剥夺或者限制犯罪人一定权益为内容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刑罚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
机关根据程序,对象严厉后果
适用机关不同
刑罚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部门适用
民事制裁经济制裁和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 国家审判机关的民事审判,经济审判等部门适用
行政制裁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适用
适应根据和适用程序不同
对犯罪/行为人适用…必须以…法为根据,并且按照…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必须以刑法为根据,并且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对行为人适用民事制裁,必须以民法为根据,并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对行为人适用经济制裁,必须以经济法为根据,并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对行为人适用行政制裁或者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应当以行政法为根据,并且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适用对象不同
刑罚适用于犯罪人
其他法律制裁方法适用于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人
严厉程度不同
刑罚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是对犯罪人生命,人身自由,财产和资格的剥夺或者限制
其他法律制裁方法不会剥夺他人生命,一般也不会剥夺人身自由, 就算剥夺人身自由,也是期限较短,处罚方法的性质和法律后果无法与刑罚比
法律后果不同
适用刑罚处罚的犯罪人如果再犯罪可能构成累犯,会受到比初犯更为严厉的刑罚处罚
使用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人如果再犯罪,不会构成累犯,不会受到和累犯同等严厉程度的处罚
简述刑罚的目的
刑罚的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罚,并且对犯罪人适用、执行刑罚所期待达到的效果
刑罚报应的观念
是关于刑罚的根据也即国家为什么要对犯罪人动用刑罚的原因之一
刑罚是对犯罪的公平报应
对犯罪科处刑罚的时候不应抱有预防犯罪的目的
适用刑罚就是因为犯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除此之外再无其他理由
预防犯罪的目的
适用刑罚除了对罪犯进行报应以外,还具有预防犯罪的目的
一般预防
通过适用刑罚,预防尚未犯罪的人犯罪
特别预防
通过适用刑罚,预防犯过罪的人再次犯罪
两者关系
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是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的,对于任何人适用刑罚,都同时具有一般预防和特别预防的目的
刑罚的种类
学理上的分类
以剥夺或者限制犯罪人权益的性质为标准
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
刑法中的分类
以某种刑罚是只能独立使用还是可以附加适用为标准
主刑
只能独立使用不能附加适用
管拘有无死
附加刑
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
刑罚体系是刑法规定的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
含义
法定
刑罚体系是必须法律明文规定的
总和
刑罚体系不是只某一个或者两个刑罚方法,是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
轻重
刑罚体系是按照一定次序将各种刑罚编排起来,使各种刑罚轻重相互衔接,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特点
体系完整,结构严谨,适应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
方法人道,内容合理,体现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
宽严相济,目标统一,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政策
管制的概念和特征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限制其一定的人身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特征
内容
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限制其人身自由
期限
管制具有一定的期限,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
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管制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两日
义务
社区矫正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进行社区矫正
禁止令
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 宣告缓刑的,期限不得少于2个月
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从事特定的活动,进入特定的场所领域,接触特定的人
遵守规定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社区监督迁居 禁止自己会客 多一个是管制,少一个是假释
管制执行期间,依法进行社区矫正
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遵守人民法院判决的禁止令
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社区监督迁居 禁止自己会客 多一个是管制,少一个是假释
管制执行期间,依法进行社区矫正
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遵守人民法院判决的禁止令
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权利
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该同工同酬
符合条件的可以减刑
不得侵犯违背剥夺的权利,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享有政治权利。
拘役的概念和特征
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内容
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
期限
拘役的刑期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的不得超过一年
刑期自刑罚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前的先行羁押期限一日抵刑期一日
义务
被法院依法判处拘役的,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必须参与劳动改造
权利
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减刑
参与劳动的可以酌量发放报酬
执行期间,犯罪分子可以每个月回家一到两日
有期徒刑的概念和特征
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参加劳动或者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内容
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
期限
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的不得超过20年或者25年
执行刑期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期限一日抵刑期一日
义务
有期徒刑的执行机关为监狱或者其他机关
强制有劳动力的罪犯参加劳动与接受教育改造
权利
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适用减刑或假释
无期徒刑的概念和特征
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且强制参加劳动与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内容
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
期限
无期徒刑没有期限限制
羁押的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
义务
无期徒刑的执行机关为监狱或者其他机关
强制有劳动力的罪犯参加劳动与接受教育改造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权利
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适用减刑或假释
死刑的概念、适用及其限制
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是生命刑,因此也被叫做极刑
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主要表现在
限制死刑适用条件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罪行极其严重
犯罪人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其巨大
限制死刑适用对象
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分子,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和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人,不适用死刑。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师,以手段特别残忍致人死亡的可以适用死刑
限制死刑适用程序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限制死刑执行制度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除了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
死刑的执行方法
死刑的执行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死刑立即执行
死刑立即执行的执行方式有两种,枪决和注射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死刑缓刑执行期间内故意犯罪的,情节恶劣,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死刑缓刑执行期间内故意犯罪,不执行死刑的,缓刑考验期重新计算,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死刑缓刑执行期间内没有故意犯罪的,两年期满,减刑为无期徒刑
死刑缓刑执行期间内没有故意犯罪,且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刑为25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死刑缓刑两年执行的累犯和因为犯“烧杀淫掠,绑组爆投”被判处死刑缓刑两年执行的, 可以根据犯罪情节恶劣情况,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法律后果
死缓的适用条件及其情形
超纲
对犯罪分子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并且强迫其劳动,以观后效的死刑执行方法
适用条件
犯罪人的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对国家和人民的危害程度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特别巨大,应当被判处死刑
(死刑的适用条件)
根据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尚有改造余地,可以不立即执行
具体情形
普通死缓
“限制减刑”的死缓
附带“终身监禁”的死缓
无期徒刑与终身监禁的区别
适用范围不同
无期徒刑可以适用于诸多犯罪
终身监禁只能适用于犯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犯罪分子
法律性质不同
无期徒刑是一种独立的刑种
终身监禁只是被判处死缓的贪污罪和受贿罪犯罪分子被依法减刑为无期徒刑后的特殊执行措施
法律后果不同
无期徒刑可以依法适用减刑或假释
终身监禁不可以适用减刑或假释
罚金
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单位依法判处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刑罚
属于财产刑
适用方式
单选并复
单处罚金
选处罚金
并处罚金
单处或者并处罚金
执行方式
限期一次缴纳
限期分期缴纳
强制缴纳
随时追缴
延期缴纳
减免缴纳
数额确定
限额罚金制
刑法规定了罚金的上限和下限
无上限罚金制
法律规定了要判处罚金,但是没规定罚金的上限
倍数罚金制
依据犯罪金额的倍数决定罚金金额
比例罚金制
依据犯罪金额的百分比决定罚金金额
倍比罚金制
依据犯罪金额的倍数和比例决定罚金金额
没收财产
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适用范围
没收财产没收的是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
没收犯罪分子全部财产的,必须保留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生活所需的必要财产
没收财产的,不得没收犯罪分子家属所用或者应有的财产
适用方式
必须并处
并处没收财产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并处没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执行方式
由人民法院执行,必要时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犯罪分子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资格刑
内容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的权利
对象
应当剥夺
对于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应当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于犯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可以剥夺
对于“烧杀淫掠(不完全列举)”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剥夺政治权利
期限
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
终身
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
3年以上10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
1年以上5年以下
管制的
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
1年以上5年以下
计算
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
自主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死缓减有期或者无期减有期的
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
主刑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
有期
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
有期徒刑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
拘役
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拘役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
管制
管制执行之日起计算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判决执行确定之日起计算
适用方式
应当附加适用
可以附加适用
独立适用
驱逐出境的概念和内容
强制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对象
适用对象特定,犯罪的外国人
适用
可以独立适用
可以附加适用
非刑罚处理方法
定罪判刑
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从业禁止
定罪免刑
口头书面 精神物质 对外对内
训诫
责令具结悔过
责令赔礼道歉
责令赔偿损失
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量刑的概念、功能、特征和原则
=刑罚裁量
人民法院在认定犯罪人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判处多重的刑罚 并决定是否要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量刑的功能
决定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判处多重的刑罚以及决定是否立即执行
是将法定的罪刑关系变为现实的罪刑关系的必要条件,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
量刑的特征
主体是人民法院
性质是刑事司法活动
内容是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
量刑的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
犯罪事实是引起刑事责任的基础,也是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各种刑罚方法的适用条件和和各种刑罚裁量制度的规定
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各种量刑情节的适用原则和有关各种量刑情节的规定
必须依照刑法分则和其他刑法规范规定的法定刑和量刑幅度,针对具体犯罪选择判处合适的刑罚
量刑情节的概念、特征、类型
=刑罚裁量情节
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
特征
与定罪并无关系
与刑罚裁量结果有直接的影响
体现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类型
以刑法有无明文规定为标准
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法定情节
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
以性质和适用范围为标准
总则性情节
依照刑法总则的规定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
分则性情节
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对特定犯罪适用的情节
以功能为标准
从重处罚
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判处比没有该情节的类似犯罪相对较重的刑种或者刑期
从轻处罚
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判处比没有该情节的类似犯罪相对较轻的刑种或者刑期
减轻处罚
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免除处罚
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罚处罚,即不判处任何刑罚处罚
适用条件
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构成的犯罪情节轻微
因为犯罪情节轻微而不需要判处刑罚
酌定情节
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罚裁量过程中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
意义
概念+因而对于刑罚裁量也具有重要意义
其作用主要表现为
在具有法定情节的情况下,酌定情节对于最终量刑结果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特定犯罪不具有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对于决定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最终判处的刑罚具有重要意义
内容
主观
犯罪的动机
客观
犯罪的手段
犯罪的危害结果
犯罪的对象
犯罪的时间、地点
过去
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
现在
犯罪后的态度
减轻处罚情节及其类型
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法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幅度以下判处刑罚
类型
法定减轻处罚
=一般减轻处罚
刑法63条第一款
酌定减轻处罚
=特殊减轻处罚
刑法63条第二款
适用条件
犯罪分子不具有法定减轻情节
案件存在特殊情况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
准确认定酌定情节的性质
与法定情节相同,酌定量刑情节可以分为从宽情节和从严情节
从宽情节,是犯罪分子受到从宽处罚的情节
从轻情节,减轻情节,免除情节
从严情节,就是会使犯罪分子受到从严处罚的情节
从重情节
准确认定酌定量刑情节的性质,对于正确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全面把握酌定情节的内容
同一案件中所具有的酌定量刑情节,可能既有从严情节,又有从宽情节
因此要全面把握酌定量刑情节的内容
合理协调酌定情节和法定情节的关系
在同一案件中同时存在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的,要合理协调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的关系
要充分发挥酌定情节的作用
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并存时,法定情节优先使用
公正适用酌定情节
酌定量刑情节是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罚裁量过程中可以灵活掌握,酌定适用的情节
任何法官都应该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限制下,公正合理地适用酌定情节
一般累犯的概念及其构成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主观条件
前后之罪都是故意犯罪
刑度条件
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时间条件
后罪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之后或者赦免以后的五年内
前罪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
主体条件
犯罪发生,犯罪分子已满18周岁
特别累犯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而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以上任何一类犯罪的犯罪分子
罪名特别
前罪和后罪都是国恐黑犯罪
刑度特别
前罪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和轻重程度不受限制
时间特别
后罪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的任何时候
累犯的法律后果
应当从重处罚
不得假释
不得适用缓刑
被判处死缓的累犯可以限制减刑
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包括
对累犯必须从重处罚
对于累犯应当比照没有累犯情节的犯罪分子从重处罚
对于累犯,应当根据犯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具体确定应当判处什么样的刑罚,不能无事实根据的直接判处法定最高刑
累犯和再犯的区别
累犯概念
再犯
再次犯罪的人,即二次或者两次以上实施犯罪的人
区别
罪名不同
累犯要求前后罪必须犯特定的罪
再犯的前后两罪没有此限制
刑度不同
累犯的前后罪必须被判处或者应当判处一定的刑罚
再犯不要求前后罪必须被判处一定的刑罚
时间不同
累犯被要求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的法定期限内
再犯前后罪的时间上没有此要求
后果不同
累犯必须从重处罚,并且不得假释,不得缓刑等
再犯被判处的刑罚要轻于累犯
自首的概念、意义和类型
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的行为
意义
有利于瓦解犯罪势力
感召犯罪分子主动投案,激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
减少因犯罪而产生的社会不安定因素
有利于迅速侦破刑事案件,及时惩治犯罪
有利于将惩治犯罪和教育改造罪犯相结合
类型
一般自首
特别自首
一般自首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成立条件
自动投案
这是指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然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这是指供述由自己实施,并且应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
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罪行,既可以是自己单独实施的罪行,也可以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的罪行
既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数罪。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又翻供的,不应认定为自首。
但是,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后果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特别自首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准自首
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主动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行为
成立条件
主体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内容
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所犯的其他罪行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犯罪分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所犯的其他罪行, 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或者被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于不同罪行的,以自首论。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所犯的其他罪行,与司法机关掌握的或被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名词解释
强制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拘传、拘留、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逮捕
正在服刑的罪犯
人民法院已经判处刑罚,正在执行所判刑罚的罪犯
不同罪行
一般以罪名区分,不同罪名就是不同罪行
虽然不同罪名,但是二者属于选择性罪名,或者在法律、事实上具有密切联系的,一般仍认定为同种罪行。
共同犯罪自首的认定
2024年论述
认定共同犯罪人的自首,主要把握共同犯罪人各自罪行的范围。
共同犯罪人自首时,所应如实供述的自己罪行的范围,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具体分工是相适应的。
主犯的自首
首要分子
在共同犯罪中,其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全部罪行。
其他主犯
在共同犯罪中,在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作用下单独实施的犯罪行为
和其他共同犯罪人一起实施的犯罪行为
从犯的自首
次要的实行犯
自己单独实施的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中与主犯和胁从犯一起共同实施的罪行
辅助的帮助犯
自己单独实施的犯罪帮助行为
自己行为所帮助的实行犯的犯罪行为。
胁从犯的自首
自己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实施的犯罪行为。
所知道的胁迫自己犯罪的胁迫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教唆犯的自首
自己实施的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自己所了解的,被自己教唆犯罪的实行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数罪自首的认定
就一般自首而言
犯罪人如实供述所犯全部数罪的,全案成立自首
犯罪人只如实供述一部分所犯罪行,而另一部分罪行不如实供述的,应当分情况处理
行为所犯数罪为异种数罪的。如实供述的罪行成立自首,未如实供述的,不成立自首。
行为所犯数罪为同种数罪的,根据犯罪人如实供述的程度,确定自首的成立范围。
犯罪人所如实供述的犯罪与未如实供述的犯罪,在犯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程度上大致相当的, 自首的效力仅及于如实供述的犯罪。
犯罪人确实因为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只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的主要或基本罪行的,自首的效力及于全部罪行。
就特别自首而言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犯罪分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所犯的其他罪行, 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或者被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于不同罪行的,以自首论。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所犯的其他罪行,与司法机关掌握的或被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单位自首的认定
单位在犯罪之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行为。
谁代表
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
正面
单位自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或者直接负责人员未自动投案的,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罪行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
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所犯罪行或者抗拒刑罚处罚的,不应认定为自首。
反面
单位没有自首,单位直接负责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所知道的犯罪罪行的,认定单位直接负责人员构成自首
坦白
超纲
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接受国家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成立条件
主体
犯罪嫌疑人
时间
发生时间必须是被动归案以后,被依法提起公诉以前。
内容
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
法律后果
对于坦白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
但是,由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自首和坦白的关系
相同点
犯罪后交代 审判时从宽
都是以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
都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
都是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都是从宽处罚情节
不同点
自首概念
坦白概念
自首和坦白所反映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
自首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较轻。
坦白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较重
自首比坦白的从宽处罚幅度要大
立功的概念和意义
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犯罪的行为
包括
一般立功
重大立功
有利于犯罪分子以积极的态度协助司法机关工作,提高司法机关工作效率
有利于瓦解犯罪势力,有利于犯罪分子主动投案,激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减少因犯罪而造成的不安定因素
有利于打击犯罪和教育改造罪犯
和自首的意义1、3条一样
一般立功
主体
犯罪分子
时间
犯罪分子到案之后
内容
揭发型
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
线索型
提供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从而得以侦破其他犯罪
协助型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其他型
阻止他人犯罪
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
后果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重大立功
主体
犯罪分子
时间
犯罪分子到案后
内容
揭发型
揭发他人重大犯罪的行为,经查证属实
线索型
提供重大犯罪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从而得以侦破其他犯罪
协助型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其他型
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
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重大贡献等表现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重大立功的判定标准
被检举揭发、协助抓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及以上刑罚
或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情形
数罪并罚的概念及特点
对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
特点
必须一行为人犯有数罪
数罪是指
独立的数罪,且必须都是一人所为
一行为人所犯的数罪必须发生于特定的时间界限内
必须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和刑期计算方式,决定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的原则
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规则
具体包括
并科原则
=相加原则
是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原则。
吸收原则
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采用重罪吸收轻罪或者重罪行吸收轻罪行的合并处罚原则。
限制加重原则
=限制并科原则
是指一人所犯数罪中应当判处或者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在一定限度之内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原则
折中原则
=混合原则
根据法定的刑罚性质及特点兼采并科原则、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以分别适用于不同刑种和宣告刑的合并处罚原则。
我国数罪并罚的原则
全部兼采
我国全部兼采所以数罪并罚原则,包括并科原则,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
以谁为主
限制加重原则居于主导地位,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原则居于次要地位
效力如何
全都没有普遍效力,都只能适用于特定刑种
依据我国规定
死刑和无期徒刑适用于吸收原则
有期徒刑和拘役并罚的,适用于吸收原则
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适用于限制加重原则
有期徒刑和管制并罚以及拘役和管制并罚的,适用于并科原则
附加刑适用于并科原则
关系如何
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的适用效力是相互排斥的,并科原则效力相对独立,不影响其他原则适用
我国刑法数罪并罚原则的适用
主刑的数罪并罚
吸收原则
死刑+其他=死刑
无期徒刑+除死刑外其他=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拘役=有期徒刑
限制加重原则
有期徒刑
总和刑期小于35年,20年以下
总和刑期大于等于35年,25年以下
拘役
不得超过1年
管制
不得超过3年
限制加重原则
有期徒刑
总和刑期小于35年,20年以下
总和刑期大于等于35年,25年以下
拘役
不得超过1年
管制
不得超过3年
并科原则
有期徒刑和管制=有期徒刑+管制
拘役和管制=拘役+管制
主刑+附加刑=主刑+附加刑
附加刑的数罪并罚
刑种相同,合并执行
刑种不同,分别执行
我国刑法数罪并罚原则的适用
主刑的数罪并罚
吸收原则
死刑+其他=死刑
无期徒刑+除死刑外其他=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拘役=有期徒刑
限制加重原则
有期徒刑
总和刑期小于35年,20年以下
总和刑期大于等于35年,25年以下
拘役
不得超过1年
管制
不得超过3年
限制加重原则
有期徒刑
总和刑期小于35年,20年以下
总和刑期大于等于35年,25年以下
拘役
不得超过1年
管制
不得超过3年
并科原则
有期徒刑和管制=有期徒刑+管制
拘役和管制=拘役+管制
主刑+附加刑=主刑+附加刑
附加刑的数罪并罚
刑种相同,合并执行
刑种不同,分别执行
数罪并罚的限制加重原则
限制加重原则
有期徒刑
总和刑期小于35年,20年以下
总和刑期大于等于35年,25年以下
拘役
不得超过1年
管制
不得超过3年
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考虑决定执行的刑期
适用数罪并罚的不同情况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
我国刑法数罪并罚原则的适用
刑法第69条
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
(处理漏罪,先并后减)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期间,发现被判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之前未经审判的犯罪的,应当先对新发现的罪进行判决,将前后判决宣告刑罚的罪,按照“先并后减”原则根据刑法第69条规定的我国刑罚数罪并罚原则进行数罪并罚处理,犯罪人已经执行完毕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
(处理新罪,先减后并)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期间,发现被判刑的罪犯又实施新犯罪行为的,应当先对新实施的犯罪进行判决,将罪犯尚未执行的刑期与新判决的犯罪刑期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按照我国刑法第69条我国刑法数罪并罚原则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处理。
缓刑的概念和意义
=刑罚暂缓执行
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制度
人民法院
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情况,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
没有再犯罪危险
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
设置一定期限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
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
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制度
意义
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
是实现刑罚社会化的重要制度保障
有助于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最优化的发挥刑罚的目的
缓刑的适用条件
对象条件
依法判处拘役和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犯罪分子
实质条件
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次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的社区造成重大的不良影响
禁止条件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
缓刑的考察(义务)
假释犯应当遵守的规定
社区监督迁居 禁止自己会客 附加刑
缓刑执行期间,依法进行社区矫正
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遵守人民法院判决的禁止令
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被判处附加刑的,依法执行附加刑
缓刑的考察机关
缓刑的考察机关是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机构
缓刑的考察内容
是否具有法定的撤销缓刑的情形
是否在缓刑考验期间内有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
是否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执行缓刑的相关规定
是否有违反法院判决的禁止令,且情节严重
缓刑的考验期间
缓刑考验期是指对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验的一定期限
缓刑考验期的期限
拘12,徒51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
最高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低不得少于两个月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最高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最低不得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所谓判决确定之日,就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得折抵缓刑考验期的期限。
缓刑的法律后果
成功的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节,缓刑考验期满的,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并且公开予以宣告。
失败的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未经审判的犯罪的,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有关部门关于执行缓刑的相关规定的,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的禁止令,且情节严重的,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有附加刑的,仍然执行附加刑
战时缓刑
24年法条分析
时间条件
必须是战时
对象条件
依法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犯罪军人
实质条件
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法律后果
被判处战时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如果发生了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应当撤销缓刑,并作相应处理。
减刑的概念及适用条件
是指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对象条件
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实质条件
可以减刑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
应当减刑
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程序条件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限度条件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以下期限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
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判处无期徒刑的。
不能少于13年。
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且未限制减刑的
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
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5年
实行缓刑执行期间,不得计入在内
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且限制减刑的
缓刑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
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25年
还行,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
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20年
减刑的实质条件
减刑的实质条件,因为刑种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
确有悔改表现
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与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立功表现
阻止他人犯罪
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罪行或者提供重要的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有其他对国家社会有较大贡献的行为。
在抵御自然灾害和排除重大事故活动中,表现积极的。
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
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重大立功表现
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
检举揭发监狱内外重大犯罪罪行或者提供重要的重大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
有其他对国家社会有重大贡献的行为。
在抵御自然灾害和排除重大事故活动中,表现突出的。
在生产科研中进行发明创造或者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
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对于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
自原判刑罚执行之日起计算
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期限,计入减刑后所判处的刑期内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
应当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期限不计入减刑为有期徒刑后的刑期内。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
其刑期的计算应当按照有期徒刑的减刑方法计算
应当自前次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计算
减刑与改判、减轻处罚的区别
减刑与改判
性质不同
改判是审判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
减刑是刑罚执行制度
前提不同
改判的前提是原判刑罚在事实认定上或者法律适用上确有错误
减刑的前提是原判刑罚没错误
内容不同
改判可能减轻原判刑罚,也可能加重原判刑罚
减刑只会减轻原判刑罚
减刑与减轻处罚
性质不同
减轻处罚是量刑制度,包括法定和酌定减轻处罚情节
减刑是刑罚执行制度,是减轻犯罪分子的原判刑罚
对象不同
减轻处罚适用的对象是未决犯
减刑适用的对象是已决犯
假释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性,确有悔改表现,而附条件的将犯罪分子提前释放的制度
适用条件
对象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实质条件
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
没有再犯罪危险
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确有悔改表现,不致违法、重新犯罪
年老或身体有残疾,并且丧失犯罪能力
确有悔改表现
认真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与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工作
限制条件
执行刑期的限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
至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
未执行的部分为假释考验期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
至少执行不得少于13年
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10年
存在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以上规定限制
特定对象的限制
累犯不得假释
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犯“烧杀淫掠,绑组爆投”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
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附加刑的,明明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不认定为有悔改表现,不予假释
程序条件
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
假释的考验期及其审查
假释考验期是指对被假释的犯罪分子进行审查的一定期间
期限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未执行的部分为假释考验期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10年
假释犯应当遵守的规定
(少一个禁止令)
“社区监督迁居,自己会客”
执行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机构
审查内容
考察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有无法定的撤销假释情形
有无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以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相关规定
审查结果
如果没有法定的撤销假释情形
视为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如果具有法定撤销假释情形
撤销假释,继续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假释的法律后果
成功的假释
如果没有法定的撤销假释情形
视为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失败的假释
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相关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
撤销假释,继续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如果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行为人又犯新罪的,撤销假释
先对新实施的犯罪进行判决
刑罚执行期间,发现被假释的罪犯又实施新犯罪行为的,应当先对新实施的犯罪进行判决,将罪犯尚未执行的刑期与新判决的犯罪刑期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按照我国刑法第69条我国刑法数罪并罚原则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处理。
如果在刑罚执行期间又发现行为人有判决宣告之前未经审判的其他罪的,撤销假释
先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期间,发现被判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之前未经审判的犯罪的,应当先对新发现的罪进行判决,将前后判决宣告刑罚的罪,按照“先并后减”原则根据刑法第69条规定的我国刑罚数罪并罚原则进行数罪并罚处理,犯罪人已经执行完毕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假释与减刑的区别
假减 法后对数
适用方法不同
对被假释人当即解除监禁,予以附条件释放
对被减刑人未必当即解除监禁,有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的,仍需在监狱继续执行
法律后果不同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有法定撤销假释情形的,撤销假释,执行原判刑罚
减刑,又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都不撤销减刑,减刑效果依然存在
适用对象不同
假释是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
减刑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适用次数不同
假释只能适用一次
减刑却能适用很多次
假释与缓刑的区别
假缓 根据时间对象不行
适用根据不同
认真遵守监规,确有悔改表现,接受教育改造,没有再次犯罪的危险, 并且执行假释对所居住的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适用缓刑不会对居住的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适用时间不同
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期间
缓刑与刑罚判决同时宣告
适用对象不同
假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缓刑,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执行的刑期不同
假释必须先执行原判刑期的一部分,而对尚未执行完的刑期,附条件不执行
缓刑是对原判决的全部刑期附条件的不执行
假释与监外执行的区别
假监 计算对象收监条件
期间计算不同
假释犯被撤销假释,执行原判刑罚的,假释期间不计入原判刑罚的刑期之内
监外执行的期间,无论是否收监执行,一律计入判决刑罚执行期限内
适用对象不同
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犯罪分子。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若有怀孕或者正在哺乳期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收监条件不同
只有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生了法定撤销假释的情形,才会撤销假释
监外执行,只要没有了法定的监外执行情节,且刑期未满,就收监执行
适用条件不同
假释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且执行假释不会对居住的社区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
执行监外执行的条件是具有法定的特殊情况,不适合收监执行
简述刑罚消灭的概念及原因
针对特定犯罪人的刑罚权因为法定事由而归于消灭
无犯罪则无刑罚,无刑罚则无犯罪消灭
原因
刑罚执行完毕
缓刑考验期满
假释考验期满
赦免
超过时效限制
犯罪人死亡
时效的概念及其意义
经过一定的期限,对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一种制度
包括
追诉时效
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期限
在法定的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超过这个期限,除了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经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核准必须追诉的, 都不得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了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
执行时效
法律规定对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
意义
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力量打击犯罪
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
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
犯罪追诉期限、中断与延长
追诉期限
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就不再追溯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
经过五年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经过十年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经过十五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
经过二十年
如果经过二十年后仍然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核准
追诉期限的计算
追诉期限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犯罪成立之日
举动犯
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
行为犯
犯罪行为完成之日起计算
结果犯
犯罪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结果加重犯
加重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
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成立之日起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持续状态的
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追诉时效的中断
在追诉期限内,因为发生了法定的事由而使已经计算的时效时间归于无效, 法定事由消失后又重新计算追诉时效的制度
在追诉期限内,又犯新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从后罪的成立之日起计算。
追诉时效的延长
追诉期限内,因为发生法定事由而使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不受期限限制的制度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被害人提出控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赦免的概念及类型
赦免是指国家对于犯罪分子宣告免于追诉或者免除执行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制度
包括
大赦
对不特定多数犯罪分子进行赦免
既赦免其罪,又赦免其刑
特赦
对某些特定犯罪分子进行赦免
免除执行刑罚的部分或者全部
只赦免其行,不赦免其罪。
大赦和特赦的主要区别
对象不同
不特定的多数犯罪分子
某些特定的犯罪分子
时间不同
大赦既可以实行于法院判决之前,也可以实行于法院判决之后
特赦只能实行与法院判决之后
内容不同
既赦免其罪,又赦免其刑
只赦免其刑,不赦免其罪
后果不同
大赦之后,再犯罪的不构成累犯
特赦之后再犯罪的,符合累犯条件的,构成累犯。
我国特赦制度的特点
公共财产的范围
国有财产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
勇于扶贫或者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资金的财产
在国有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的管理、使用和运输下的私人财产,以公有财产论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
告诉才处理犯罪的范围
侮辱罪,诽谤罪,但是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除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但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虐待罪,但是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除外
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