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动产登记和不动产交付
这是一篇关于物权法动产登记和不动产交付的思维导图,包括动产登记的意义、定义、类型、登记效力和不动产交付的分类两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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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
不动产登记
定义:权利人申请国家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意义
•便于义务人(权利人以外人)了解不动产归属,避免交易时受损; •2、对权利人而言,可以明晰产权,保障交易; •3、对国家而言,便于管理和课税,甚至反腐。
类型
•1、实体权利登记和程序权利登记:前者是权利情况的登记,后者是权利行使顺位的登记
•2权利登记和表彰登记 :前者是权利归属变动情况的登记,后者是物本身情况的登记
•3设权登记和宣示登记 ——前者强调权利的设立,后者强调宣示公告
•4本登记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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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效力
•1、一般效力:即一般情况下登记可以产生的效力, •(1)公示效力:即公开展示,让公众知晓; •(2)变动效力:即变动必须通过登记才能生效; •(3)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即只要登记了,就推定正确; •(4)善意保护效力:既然登记了就推定正确,则如果第三人合理购买了此不动产,就可以推定其买卖有效,可以受到保护; •(5)警示效力:通过登记公示相关情况,让人了解情况,从而知道相关风险。
•具体效力:即我国的具体规定 •(1)作为生效要件的登记:即这些情况如果不登记则不生效; •(2)作为对抗要件的登记:即这些情况……则可以生效,但不得对抗第三人。
动产交付
•动产物权以交付为公示方法的原因: •(1)动产物权本身及交易方式较简单; (2)动产物权的价值在于其流通性和便捷性
分类
•1、现实交付
2、观念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