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知识产权
这是一篇关于知识产权的思维导图。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指某类财产的统称, 是发明创造的产物,不可感知,没有物质实体。
编辑于2021-09-08 00:30:01知识产权
总论
知识产权的概念
某类财产的统称,是发明创造的产物,不可感知,没有物质实体。
知识产权的特征
因稀缺具有价值
排他性/专有性
可转让性
知识产权的客体(智力创造)
发明
文学和艺术品
商业用标,名称,图像,外观设计
知识产权的范围
作品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商标
地理标志
商业秘密
知识产权的分类
以知识产权对象的功能为标准划分
著作权
工业产权
以知识产权对象的价值为标准划分
创造性成果权利
识别性标记权利
以知识产权权利取得方式为标准划分
核准登记取得的知识产权
自动取得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对象
知识产权保护对象是特定的信息
非物质性
载体可分离性
可共享性
可再现性
源于人、价值性、法定性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客体具有非物质性/无形性
特定的专有性
地域性
时间性
知识产权法概述
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
知识产权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种类
特定信息
归属关系
知识产权法调整这些特定信息的归属关系的方法
规定可以取得知识产权的信息的种类以及取得的条件和程序
规定知识产权是权力内容
利用关系
根本目的
利用权利创造更大的社会财富
交换关系
交换规则遵循民事法律
知识产权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以特定信息为媒介
内容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性质
私法
知识产权拥有排他的效力,其专有权归专有权人所有,是一种私有权。
国内法
即知产的地域性(只在中国境内适用)
强行法
不会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生变动
(知识产权先是一个禁用权,再成为使用权)
基本原则
充分保护知识产权原则(包括反不当)
知识是社会合作的产物,由此可促成渐进性的创新从而得到新的智力成果,从而赋予知识产权对其进行保护
彰显人文关怀:知识是人类追求文明与幸福的一种手段
捍卫公共领域
维护知识的相容性(只要是独立创作/造即可)和共享性(双方对一产品共同创作时可以共享)
建立私有知识通向公共知识的合理管道
利益平衡原则
法的目的
终极制度作用/目的
知识产权的行使
许可
专有许可使用/独占许可使用
排他性最好,专利人自身不可用而被许可人可用,使用者数量最少
非专有许可使用
排他许可使用
普通许可使用
转让
著作权转让
备案
专利权转让
书面合同
登记、公告
登记之日起生效
商标权转让
当事人共同申请
审查核准、公告
公告之日起生效
知识产权转让,是知识产权人将其知识产权全部或部分移转给他人的法律行为。(限于财产权利)
主体变动,审查更为严格
只限于财产性
主要在于著作权
质押
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登记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侵权的概念及构成
直接侵权的概念、构成和合法来源抗辩
只要未经知识产权人许可,也没有法律规定的抗辩理由,擅自实施受专有权利规制的行为即构成直接侵权。
知识产权的直接侵权≠普通民事侵权
直接侵权与合法来源抗辩
前提:行为人未经许可实施了受专有权利规制的特定行为。
条件:被诉侵权人无过错,也就是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相关复制品是侵害著作权的复制品或相关产品是侵害专利权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商品)。
仅仅是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而非不侵权抗辩
普通侵权构件
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加害行为
加害后果
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间接侵权的概念和构成
间接侵权,是指即使行为人并未直接实施受专有权利规制的行为,其行为如果与他人的直接侵权行为之间存在特定关系,也可基于公共政策原因而被法律规定为侵权行为。
间接侵权的构成必须以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为要件。
案例
金庸诉江南
诉由: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
搭便车
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
权利人角度:权利的救济
侵权人角度:民事责任问题
内容
停止侵害
赔偿损失
类型
补偿性赔偿或者填平原则
惩罚性赔偿
1-5倍
法定赔偿
著作权(500元~500万元)
专利权(3万元~500万元)
商标权(500万元以下)
损害赔偿的计算
(1)权利人因侵权所受损失 or(2)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可由权利人选择)
(3)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
(4)法定赔偿额。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先有主观过错
出现侵权行为
使权利人声誉受损
规定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的三个基本目标
一是停止侵害行为,防止损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
二是使知识产权人所蒙受的损失获得充分的补偿
三是防止侵权者今后继续从事侵权行为
侵害知识产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侵害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2)权利人受到了财产损失
(3)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临时措施
定义:临时措施,是法院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终局决定以前,先行采取的保护当事人权利的临时性救济措施。
1情况紧急
2临时救济
3立即执行
分类
诉前
行为保全
临时禁令/责令停止侵权
财产保全
证据保全
诉中
行为保全
临时禁令/责令停止侵权
财产保全
证据保全
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
著作权的概念
术语的使用
版权:copy right, ——“翻印权”“复制权”
作者权:author’s right —— 强调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内容
英美法系的版权传统
版权传统的哲学基础:经济价值观
这种立法的经济价值观念将市场经济观点与保护出版业的精神融为一体,旨在激励人们对生产文化产品进行投资、对文化产品的投资者和生产者制造产品而拥有的权利提供保护,以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
术语的使用
版权:copy right,“翻印权”“复制权”
作者权:author’s right,强调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内容
著作权:著作人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62条: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民法通则》第94条: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大陆法系的作者权传统
法国在1793年颁布了《作者权法》,以“作者权”的称谓取代“版权”,强调著作权中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内容。
19世纪末,加雷斯、莫里洛、基尔克、科勒尔等学者:作品不只是作者的财产,而且是作者人格的体现,因为作者创作时即将其人格投射于作品中
著作权的概念和分类
著作权是用来表述创作者因其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享有的权利的一个法律用语。
分类
广义:著作权包括邻接权(作品传播者的权利)
狭义: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法条解释
《著作权法》第1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
作品传播者: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
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
经济权利,又称财产权利,是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享有的以特定方式利用作品并获得经济利益的专有权利。
精神权利,又称为人身权,是作者对作品体现出的人格和精神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特许出版权时期
封建政府或君主授予的出版特权,是一种公权力。 保护出版商的利益,而非作者。
现代著作权保护时期
财产权 1709年第一部现代意义的版权法:《安娜女王法》 保护作者为核心 《安娜女王法》规定了作者的法定权利,是私权。
著作权的立法
一)国际层面 1886年9月《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1952年《世界版权公约》 1994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1961年10月26日于罗马签订) 《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1971年10月29日)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1996年)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1996年) 《试听表演北京条约》(2012年6月)
(二)我国的著作权立法:
1990年9月,2001年10月,2010年2月,2020年11月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1992年9月)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年修订)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年修订)
著作权的客体
作品的概念
法律上的界定
立法中对作品的不同界定方法: 列举式、概括式、混合式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2条第1款: “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论其表 现形式或方式如何,诸如书籍、小册子和其他文字作品;讲课、演讲、讲道和其他同类性质作品;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舞蹈艺术作品和哑剧……
《著作权法》第3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作品概念的理解
作品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法》第2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
作品必须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
创作是一种实践活动,是思想和表达的中间环节,是主观通向客观的桥梁,是把思想和情感赋予形式的活动。
具备一定表现形式,但不拘泥于具体的表达方式或形式 。
《著作权法》:“能以一定形式表现” ——传统看法认为:作品应表达作者的某一思想或情感,而且能够让读者体会出其中作者要表达的意思。 ——非机械记录、通用表达成果。
思想-表达二分法 《伯尔尼公约》:“一个人公开他的思想后,是没有办法阻止他人使用这一思想的。但这一思想一旦被阐述或者表达出来,就存在对借以表现这一思想的文字、符号、线条等的著作权保护。换言之,能受到保护的是表现形式而不是思想本身。”
贝克诉塞尔登侵犯著作权案(Baker v Selden) 原告遗嘱人塞尔登在1859年:《塞尔登分类账册精编——简化簿记》(1860、1861年) 被告贝克使用并销售包含了与塞尔登作品中所描述的簿记法相似的账簿 原告:贝克侵犯其作品的著作权 被告:否认侵权指控,辩称该部分内容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主题
作品必须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法:关注人类“精神生活”需求
工业产权:关注人类“物质生活”需求
只有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才构成作品
作品的独创性
国外独创性的判断标准
普通法系两种主要的独创性判断标准: 英国:“投入技巧、劳动或判断”的标准 ——额头上的汗水(Sweat of the Brow) 美国:“少量创造性”的标准 ——电话号码簿案
大陆法系两种主要的独创性判断标准
子主题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著作权与邻接权》
在著作权领域中,独创性存在于作品的有创造性和有个人特性的表达方式或表现形式之中,哪怕这种创造性个性十分微弱。没有这一起码条件,就没有保护一说创造性劳动 + 个性特征
我国作品独创性标准的理解
(一)独创性的“独”
“独” ——独立创作,源于本人 艺术作品或造型艺术作品:须作者亲自完成 独创≠首创/独一无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五条 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
独的表现形态
从无到有的独立创造
以已有作品为基础的再创造
独是对表达的要求
要求作品的“表达”须是独立形成,而非源自他人。
原作品的再现、还原;精确临摹是否构成作品? 不是
独创性,也称原创性、初创性
刘春田:“一件作品的完成应当是作者自己的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描述的结果,既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复制而来,也不是依既定的程式或程序推演而来。”
独创性中的创
作品源于创作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创”与智力创作空间
创≠专利法中的“创造性”
作品的独创性与思想价值、新颖性和质量无关
创与作品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