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及外籍个人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财税〔2009〕128号第二条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4.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5.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以外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应将根据记账本位币计算的税款按照缴款上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