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第四章第四节债的履行
这是一篇关于民法第四章第四节债的履行的思维导图,从概述;债的履行规则:一般规则、补充性规则等方面进行了概述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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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履行
概述
概念: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使债权人的债务完全实现
债的履行是债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相互配合实现债的目的的动态过程,是债的最主要效力
特点
债的履行是债务人所为的特定行为
债的履行是债务人履行其全部义务的行为
债的履行是要求债权人予以协助
债的履行是债消失的主要原因
履行与给付的区别
给付是债的标的,具有抽象的、静态的意义
履行是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具有具体的、动态的意义
子主题
债的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
概念:又称全面履行原则,指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适当的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履行债务的原则
适当履行必然是实际履行,但实际履行未必符合适当履行的要求
协作履行原则
概念:指当事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原则
内容
债务人提出适当履行请求时,债权人应当及时受领给付
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应当创造必要的条件,方便债务人履行债务
债务人因故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或防止损失的扩大
情事变更原则
概念:指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构成合同基础的情事发生了不可预见的变更,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目的:消除合同因情事变更致使合同基础丧失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
条件
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情事指合同成立基础或环境的一般客观情况)
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
情事变更的发生须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情事变更须当事人无法预见(不可抗力)
情事变更后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经济合理原则
指在债务履行过程中,债的双方当事人应讲求经济效益,维护对方利益
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或当事人约定不详,要求债的当事人遵循经济合理原则履行,最大限度维护对方利益(选择之债)
效力
变更合同:表现为增减标的数额、延期或分期履行、拒绝先为履行、变更标的物
解除合同
主题
债的履行规则
一般规则
履行主体
主体
债务人
债权人
代理人
第三人
债务人的履行行为为事实行为时,不要求债务人有民事行为能力;债务人的履行行为为法律行为时,则债务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如果债务人以转移财产权利进行履行的,需要对财产享有处分权
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的债务以外,在履行行为为法律行为时,债务可由债务人的代理人履行
债权人无权受领债务的情况
债权人的债权被强制执行而禁止向债权人履行
债权人受破产宣告的
履行行为为法律行为而债权人欠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债权人的代理人、收据持有人、债权的准占有人、约定第三人等受领履行
履行标的
概念:指债务人应当给付的内容,包括交付标的物、转移权利、提供劳务、完成工作
履行地点
地点的确定
可约定多个的履行地点
履行地点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依其规定
履行地点可由习惯确定
履行地点可由债的性质确定
上述规则仍不能确定履行地点时应按照《合同法》第62条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履行期限
概念:债务人应履行债务和债权人受领的时间
履行期限的确定
有约定时依其约定
履行期限法律有规定时,依其规定
在上述规则不能确定履行期限时《合同法》规定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权人履行债务
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
履行费用
补充性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