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事业单位考试综合基础知识法律篇法理学
这是一篇关于事业单位考试综合基础知识法律篇法理学的思维导图,从法的一般理论、法治理念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和概述。
编辑于2021-09-13 15:55:20法理学
法的一般原理
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不是唯一体现)(法的阶级性(本质))
基本特征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一定的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人与人)(不调整思想)
法的规范性(应然性)体现
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指示
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
在其生效期间反复适用:对象普遍性、效力重复性
法是由国家制定(成文法)或认可(不成文法)的
不成文法:判例法,英美法系(普通/海洋法系)
成文法:法典法,大陆法系(罗马/民法/法典法系),继承古罗马法
《乌尔纳姆法典》—世界1st.成文法典
《汉谟拉比法典》—古巴比伦,1st.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最主要区别:有无立法程序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形成)
法律移植:使用国外正在使用的法律
法律继承:使用本国过往的法律
法以权力(可以……)和义务(应当/必须……)为内容
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最主要特征)
作用
规范作用(→单人,是手段):指引(自己)、评价(他人)、预测(你我他)、教育(大多数)、强制(一小撮)
社会作用(→整体,是目的)
维护阶级统治:调整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同盟者、内部之间的关系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三要素
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指具象的)、法律原则(指抽象的)
三价值
自由(核心)、正义、秩序
分类
创制与表现形式分类:成文法、不成文法
效力、内容与制定程序分类:根本法(宪法)、普通法(除宪法以外的所有法)
适用范围分类:一般法、特别法
所规定内容不同分类:实体法、程序法
创建和适用主体分类:国内法、国际法【eg.“涉外法”属于国内法】
法律关系
概念: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本质:是一种社会关系/思想意志关系)
分类
平向法律关系:地位平等【eg.民事法律】
纵向法律关系:地位不平等【eg.行政法律关系】
三要素
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特殊情况)
客体:物(物权)、行为(债权)、智力成果(知识产权,抽象的)、人身利益(人身权)
债权
合同(最主要原因)
侵权行为
不当得利:一方得利+他方受损+有因果关系+获利及受损均无法律依据
无因管理
主观上为他人管理的意识
客观上实际对他人进行了管理
有特定的受益人
债消灭的原因:清偿、提存(放入中介机构后债务消失)、抵销、免除
内容:权利和义务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权力来源于权利:民主共和国法治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的权利(人民的授予),国家的最高权力是公民的权利
权力服务于权利:国家权力运行的唯一目的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权利制约权力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法律规范(大前提,法律依据)
法律事实(直接前提,引发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
法律事件:对当事人不以意志为转移
社会事件【eg. 罢工、革命、战争等】
自然事件【eg. 生老病死、自然灾害】
法律行为:对当事人是有意识的活动
作为【eg.改革、登记结婚、犯罪行为等】
不作为
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
事实行为依法定规律产生法律后果
法律行为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主体资格),事实行为不要求
事实行为举例:侵权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不当得利、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创作、修葺建筑、发现埋葬物等
法的渊源(法源) (位阶(效力大小)依次↓)
宪法
最高法,法律体系最顶端
授权法:授予立法、执法、司法机关权力,逻辑上宪法先于国家机关产生
制宪权(国家的本源性权力)只能由人民享有
修改宪法:全国人大;解释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保障宪法实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基本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非基本法,可部分补充和修改基本法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地方性法规:省级及地市级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自治(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无常委会)制定
自治区: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
自治州、县: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下属直属机构制定
地方政府规章:省级及地市级人民政府制定
国际条约
法律体系(≠法学体系≠法系):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等七大基本法律部门(同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构成
法的效力
空间效力
中央国家机关制定→全国效力(领土、领水、领海、领空,本国驻外使馆、在域外的本国船舶、航空器)
地方政权机关制定→所辖地区生效
时间效力
生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的法规定了生效时间)
失效:① 新法取代旧法;② 有的法完成自身规定的任务后失效;③ 宣布废止;④ 规定失效时间
溯及力:我国法律一般不具有溯及力(另有规定除外),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对人的效力
对中国公民
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
在中国领域外:属人主义原则,受中国法律的调整和保护
对外国公民
在中国领域内:属地主义原则,一般适用中国法律(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除外)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外对中国公民犯罪的:保护主义原则
中国刑法应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犯罪地法律应受处罚的
双重犯罪才定罪
法治理念
含义(法治≠法制)
与人治相对,以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为基础,以法律至上为核心的一种治理国家的方略
特征
宏观的治国方略
民主基础上的制度模式
理性的办事原则
理想的社会秩序
基本精神:控权保民
良法之治、法律至上、权利本位
基本要求
有法可依(前提)、有法必依(中心)、执法必严(关键)、违法必究(必要保证)
法的运行
立法体制(指依法划分立法权限):单一制国家,一元性立法体制
立法程序:提出法案 → 审议法案 → 表决与通过法案(普通法案:全人/全常全体代表>1/2通过;宪法:全人全体代表>2/3通过) → 公布法律(国家主席/法律制定机关公布才生效)
执法(=法的执行):行政执法是最大量、最经常的活动
基本内容
主体:具有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取得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依据:行政法律规范
性质:具体行政行为
目的: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
特征:主动性、广泛性、具体性、单方性、强制性
原则
合法性原则: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合理性原则
效率原则
司法(=法律适用=司法适用)
司法机关
国家检察机关—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
审判机关—法院:行使审判权
特征:中立性、权威性、被动性、独立性
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公正、合理
基本原则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处理好与党的领导的关系
处理好与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内部上下级的领导监督关系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专门机关工作(法院、检察院)和贯彻群众路线(eg.人民陪审员制度)相结合的原则
实事求是,有错(冤、假、错案)必纠的原则
法律监督
主体: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公民
对象:公权力
依据:宪法和法律
分类
监督主体不同
国家监督(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直接引起法律后果)
特点:法定性、严格程序性、直接效力性
种类
权力机关的监督(主导地位)
最高监督机关:全人
专门监督机关:检察院
行政机关的监督
一般行政监督
专门行政监督
行政监察
审计监督
司法机关的监督
监察机关的监督
社会监督(无权监督,不具有法律效力)
特点:广泛性、标志性、启动性
主体:政党、社会团体、公民、舆论等
监督对象不同
对行使国家权力或公共权力的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的监督
对其他社会关系主体的监督
监督内容不同
合法性监督
合理性监督
监督主体与对象所处地位和相互关系的不同
纵向监督:上下级关系
横向监督:同一层级
内部监督:共处同一组织系统
外部监督:分处不同组织系统
监督所处阶段不同:事前、中、后监督
法律解释(立法活动的继续)
分类
正式解释(有权解释/法定解释,具有法定约束力)
立法解释(由制定机关解释,效力最高):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做补充
行政解释(由行政机关解释):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
司法解释(由司法机关解释):审判解释、检查解释、审判检察联合解释,最高检和最高法解释如有原则性分歧→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法律解释的主体)
非正式解释(无权解释/任意解释/学理解释,不具有法定约束力)【eg.法官、学者、司法官员】
守法
消极被动守法:不违法
积极主动守法:举报、主动斗争等
法律实效/现/施
法律实效:法律被实际实施的状态和程度
法律实现:100%
法律实施:静→动,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法律责任
特点
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是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不利后果(的可能性):补偿或制裁
存在前因后果的内在逻辑性
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潜在保证
产生原因
违法行为(广义)
严重违法行为(犯罪)
一般违法行为(狭义,一般(民事/行政)侵权行为)
违约行为:违反合同约定
法律规定: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
功能:惩罚、救济、预防
分类
刑事责任:必须承受,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犯罪人向国家(不是被害人)所负的责任
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法律依据(罪刑法定原则)
是惩罚性责任,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
通常为个人责任(单位在法律明文规定下可以作为犯罪主题)
民事责任: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多数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具有国家强制性
前提是违反了民事义务
以财产性责任为主
是补偿性责任
是相对性的责任,是特定主体之间的责任
行政责任
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官→民)
通常情况下实行过错推定法
行政违法多样性→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多样性
违宪责任
立法违宪
行为违宪
归责的基本原则:责任法定原则、公正原则(含实质公正和形式公正)、效益原则
免除(免责)
时效免除
民事诉讼时效3年
诉讼时效
中止:诉讼时效最后6个月,因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6月
中断: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重新计算
行政诉讼时效2年
刑事追诉时效:≤5年→5年;5-10年→10年;>10年有期徒刑→15年;无期徒刑/死刑→20年(>20年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不诉及和协议免责
自首、立功免责:立功指交代他人与本案无关的内容
因履行不能而免责:指财产责任案中
补救免责:违法者在追究其法律责任前及时补救
VS 无责任/不负责任
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
精神失常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等
制裁(法律责任的被动实现形式)
特点
法律制裁以法律责任为前提,是追究法律责任的直接后果
法律制裁的主体是法律规定或授权的国家机关
有法律责任不一定有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的客体可以是人身、财产、权益、名誉等
法律制裁必须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具有严肃性和严格性
法律义务 → 法律责任 → 法律制裁 (有后者一定有前者,有前者不一定有后者)
种类
刑事制裁:司法机关实施
民事制裁:人民法院实施
区别
目的:刑事→预防犯罪;民事→补救被害人损失
程序:刑事→检察机关以国家名义提起公诉;民事→被侵害人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
方式:刑事→剥夺或限制自由;民事→对被害人的财产进行补偿
行政制裁:行政机关实施
行政处罚(对外):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
行政处分(对内):针对违法失职的国家公务员或所属人员。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形式
劳动教养:已废除
违宪制裁(具有最高政治权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改变或撤销同宪法抵触的法律法规,罢免国家机关的领导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