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收入总额学习笔记
下图讲述了企业所得税中收入总额的知识内容,包括确认原则、内容、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特殊收入等,感兴趣的朋友收藏下图了解吧!
编辑于2021-09-22 15:44:13收入总额
确认原则
权责发生制、实质重于形式、公允价值
不认可会计的稳健原则
国税函〔2008〕875号文不认可会计收入确认的必备条件“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步法模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
识别客户订立的合同
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确定交易价格
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履行每单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内容
销售货物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
建筑业增值税收入确认: (1)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一般计税办法2%,简易计税办法3%)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所得税收入确认: (1)不跨纳税期的,在完成劳务时按合同、发票金额确认收入; (2)跨纳税期的,如果劳务的结果可以可靠地估计,应按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
如果租赁期限跨年度,切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
其他收入
企业资产溢余收入
1.盘盈的存货,与税法处理规定没有差异。待处理财产损益,管理费用 2.盘盈固定资产,会计上作为前期差错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不再作为当期损益。但应按资产溢余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
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
一、债权人 1.企业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 2.企业逾期1年,单笔金额不超过5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 3.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二、债务人 1.原则上债务人超过3年的应付未付款或超过1年金额不超过5万或占收入总额不超过万分之一的应付款项,应并入当期所得。 2.以后年度实际支付时,允许纳税人作相反的纳税调整。 3.债务人能够证明债权人没有作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除外。
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
债务重组收入
1.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股票发行溢价是企业的股东权益,不作为营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清算时,亦不计入清算所得。
补贴收入
违约金收入
汇总收益
特殊经营方式所得收入的确认
售后回购
1.企业因存在与客户的远期安排而负有回购义务或企业享有回购权利的,表明客户在销售时点并未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企业应当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会计准则-收入-38条) 2.租赁准则规定,承租人会计处理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除采用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对所有租赁均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借:使用权资产 贷:租赁负债 3.回购价格高于原售价: (1)销货方应当视交易为融资交易,购进贷款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收到款: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付款 ②计提利息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 ③回购 借:长期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2)购货方,视为债权投资 借:债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 借: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以旧换新
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国税函〔2008〕875号)
商业折扣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国税函〔2008〕875号) 不再强调“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但在计算增值税时,只有将折扣额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折扣额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
现金折扣
1.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国税函〔2008〕875号) 2.购货方:现金折扣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 3.销售方:实质上是因对方提前付款给予的资金占用费,在实际发生时准予税前扣除,纳税人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销售折让与退回
1.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 会计上,冲减销售期的收入。 2.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应将客户享有的权利确认为一项负债,按照预期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合同负债-应付退货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合同成本-应收退货成本 贷:库存商品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买一赠一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 1.在业务宣传中,随机免费赠送样品,没有特定对象。 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对有购买意向的客户赠送样品,但客户没有购买,企业没有索回样品,也没有收取费用。 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企业向购买商品的客户赠送同款或其他商品(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 促销行为、降价销售,不应当视同销售,应按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所得税。
限售股减持收入
企业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应计入企业减持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确认时间
分期收款方式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受托加工方式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产品分成方式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托收承付方式
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预收款方式
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需要安装或检验方式
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委托代销方式
1.所得税: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和会计准则一致。 2.增值税: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视同销售
1.《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了视同销售的基本原则: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列举了不视同销售的6种情况,视同销售的6种情形。 2.《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3.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仍按外购货物的买价提取销项税额。
不征税收入
1.《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分别不同情况计入相应期间的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的成本。 2.核算可以采用总额法,也可以采用净额法。
财政拨款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
1.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2.转让国债,按“金融商品转让”差额征收增值税。 3.转让国债,按“转让财产”征收企业所得税。 转让国债收益(损失)=转让取得的价款-国债成本-持有期间国债利息收入-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永续债
1.企业发行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符合条件的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政策适用决定权在发债企业。无论选择哪种方式,永续债的发行方和投资方须保持一致。 2.适用股息红利政策可自主选择,适用债券利息政策需满足“九选五”规定条件。 3.允许税会差异。
非营利组织收入
特殊收入
退税款收入
财税[2008]151号: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3.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政策性搬迁
1.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2.搬迁损失可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也可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3.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搬迁期间从法定亏损结转年限中减除。 4.搬迁期限最长五年。
融资性售后回租
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代持股)
1.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2.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3.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个人所得税)。"
混合性投资业务
1.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 同时符合被投资企业定期支付利息、符合条件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等5个条件。 2.混合性投资业务: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3.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1.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在5年内递延纳税。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所得,可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公历年度)内递延纳税,企业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可合理确定缴纳计划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2.技术入股可暂不纳(企业/个人)所得税。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3.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4.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涉及房地产企业的除外。 5.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股权激励
包括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股权奖励等方式
上市公司
适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
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税。
非上市公司
符合条件
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税。
不符合条件
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
所得税
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境内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境外上市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比照执行。
奖励积分收入
一、授予积分 1.会计处理:将销售价款在销售收入与积分奖励间分配,与积分相关的部分计入合同负债。 2.增值税:按销售价款确认收入,计提销项税额。 3.企业所得税:按销售价款确认收入,在纳税申报时调增积分对应的部分。 二、积分抵现 1.会计处理:将原计入合同负债的积分中,用于抵减价款的结转主营业务收入。 2.增值税:按实收金额确认销售额;并按销售折扣开具发票,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销售额与积分对应的折扣额元。 3.企业所得税:按实收金额确认收入,同时在申报所得税时调减积分结转的主营业务收入元。 三、积分换购 1.会计处理:原合同负债中用于兑换商品的结转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2.增值税处理: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按照商品的公允价值做视同销售处理,申报时无需做纳税调整。 4.个人所得税: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积分失效 1.会计处理:将失效积分对应的合同负债结转入主营业务收入 2.增值税:未发生应税行为,无需缴纳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无需确认收入缴纳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按照失效积分对应的合同负债结转收入额,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客户未行使权利的收入(储值卡)
一、销售储值卡时 会计处理、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均不确认收入。 增值税:计提“待转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贷:合同负债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二、已消费的储值卡 按消费金额确认收入,增值税计提销项税额。注意需换算成不含税收入。 借:合同负债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理论上,会计上可以预计不被消费的比例,确认收入时加上消费金额分担的预计不会被消费的部分,造成税会差异,需纳税调减,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三、未消费的储值卡到期失效 将失效部分转入营业外收入。 借:合同负债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
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收入
质量保证按性质可以分为两类情况: 1.法定的质量保证:有一些质量保证是为了向客户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法定标准,即保证类质量保证(三包服务)。 2.非法定的质量保证: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法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 即服务类质量保证。 
或有事项
对于不作为单项履约义务的质量保证服务,会计上则需要根据历史经验与数据,计提销售费用——产品质量保证(三包费用),并确认为预计负债,待质量保证服务实际发生时,再予以冲减。 但是税法不允许企业扣除按照历史经验与数据预提的因质量保证而发生的费用,只有在费用实际发生时才准予扣除。 因此,会计上确认预计负债,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两者之间产生的差异将会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企业所得税,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需确认递延企业所得税资产。
单项履约义务
对于作为单项履约义务的维修服务,按照新收入准则规定确认的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并不会产生实质性差异(若交易价格分摊时单独售价与公允价值不存在显著差异)。 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维修服务与商品销售构成混合销售行为,按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按照国税函[2008]875号文,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会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