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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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
何为票据?
支票
本票
汇票
票据的特征
无因证券
例外:对人的抗辩
直接债权债务持票人的抗辩
对明知持票人的抗辩
文义证券
严格要式证券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
票据的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
三类都有
绝对记载没有则票据无效
金额
出票日期
签章
相对记载
付款日期
未记载为即期票据
付款地
未记载,付款人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出票地
未记载,出票人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出票行为及其效力问题
出票人成为票据债务人
收款人获得票据权利
付款人并不当然发生效力
需要付款人签字才对其有效
出票不得附条件否则无效
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则不得转让,质押
背书
前后相续,首尾相连
限制背书
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
后手可以转让
但是原背书人对后手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回头背书
两个相同角色之间不能相互追索
承兑
远期汇票专有
不得附条件
失票救济
挂失止付
付款人暂停支付
失票人挂失止付3日内
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向法院提起诉讼
直接申请公示催告
直接提起诉讼
票据权利
第一顺位
付款请求权
请求付款人付款
付款请求权被拒绝承兑或者付款,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
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一般是期后追索
期前追索情形
票据所记载付款场所,付款人不存在,或者人下落不明无法提示付款
拒绝承兑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 逃匿
承兑人 付款人破产或者违法责令终止业务
追索权具有
选择性
代位性
变更性
取得的限制
善意原则
欺诈 偷盗 胁迫取得票据,或者明知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
不享有票据权利权利
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规定的票据
不享有票据权利
对价原则
凡是无代价或者不以相当代价取得的票据(赠与 继承 税收)
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优于其前手
票据效力
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章无效
伪造签章
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
被伪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
伪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
没写自己名字
更改(自己改自己)
金额 日期 收款人名称
不得更改
其他事项可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变造(无权主体改)
票据要素被变造
并不导致票据无效
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
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后记载事项负责
不能辨别前后,视同变造前签章
票据行为的代理
代理人应当在票据上签章
签自己名字
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
无权代理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越权代理,代理人就其越权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保证
保证人负连带责任
票据债务因欠缺记载事项而无效
保证人免责
保证人代位权
清偿之后,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附条件视为没记载
部分保证也是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