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掌握这些就可以通过了哈。包含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施工许可法律制度、建设工程发城堡制度等。
编辑于2021-09-26 09:08:34工程法规
1Z3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Z3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
按横向可以划分为若干个部门(民法、行政法、刑法、诉讼和仲裁法等)
按纵向可以划分为若干个层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等)
法的形式
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它包括四层含义
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
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
人大
全国人大、地方人大
政府
国务院、部委、地方政府
我国法仅限于制定法(也叫“成文法”)
习惯、宗教、判例,在我国不具有法律的效力
我国立法权较为分散,由立法机关立法,行政机关立法和地方立法,因此有必要予以规范
图示
专属于最高立法机关的立法权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行政机关和地方无权进行立法
国家主权的事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民族自治区域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犯罪和刑罚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税种、税率、税收征管
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民事基本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外贸基本制度
诉讼和仲裁制度
其他
国务院立法权
为执行法律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
宪法规定国务院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
地方立法权
省级人大及常委会,可以指定本省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可以对本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4个月内批准)
部门立法权
为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可以制定规章,但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利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简记为:不得减少人民的权利增加人民的义务,不得增加官的权利减少官的责任)
法的效力层级
本质上是法的冲突适用问题
宪法至上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机关
新法优于旧法——同一机关
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同一机关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谁制定谁裁决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一招下列规定的权限做出裁决——不同机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答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使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两个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且存在上下位关系,称为“法的纵向冲突”:直接适用上位规定,下位规定无效
例外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不按上下位处理
两个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且不存在上下位关系,称为“法的横向冲突”:适用何者,需经过有权机关裁决
备案与审查
建设工程活动中的法律关系
民商事法律管理
行政法律关系
社会法律关系
1Z3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定义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单位)
法人不是人
图示
条件
依法成立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财产或者经费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有法定代表人
法律后果,不对抗善意相对人,追偿
法定代表人
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一律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章程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有限制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有过错的,法人可对其追偿
法人分类
营利法人
依法等级成立,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包括各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
非营利法人
不得向出资人、会员分配利润,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公益服务设定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自治法人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法人是工程建设活动的基本主体
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必须是法人
建设单位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项目经理和项目经理部
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法人设立的一次性生产组织
大中型施工项目,应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经理部
小型项目,可设可不设
但再小的项目上都必须有一个经施工企业法人授权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是对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由于项目经理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是施工企业组建的非常设下属机构
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人的委派,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1Z3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定义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特征
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分类
委托代理
基于授权委托而产生
建设工程活动中一切代理均属于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而设置,其监护人就是法定代理人
建设工程代理
招标、采购、诉讼活动均可以委托代理
工程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活动禁止代理
设立
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禁止转包和肢解分包)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一般代理行为无法定的资格要求(近亲属推荐律师)
《民事诉讼法》58条: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形式
书面
书面授权书应当载明代理人、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
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代理人为数人的,应当共同形行使代理权
口头
委托代理终止(即:委托关系消灭)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不必对方同意,通知到达即取消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不包括被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任何一方死亡或终止
转代理
代理人(乙)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丙)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甲)的同意或追认
经甲同意或追认的转委托
被代理人(甲)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丙),代理人(乙)仅就第三人(丙)的选任以及自己对第三人(丙)的指示承担责任(简记为:甲乙各对各的指示承担责任)
未经甲同意或追认的转委托
代理人(乙)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丙)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情况紧急,为保护被代理人(甲)利益而转托的,由被代理人(甲)承担责任
图示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无权待定)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未经被代理人(甲)追认,对被代理人(甲)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丙)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30日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甲)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代理人(乙)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丙)有撤销权
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图示
无权代理情形
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
代理权终止
无权代理责任:
追认时:被代理人承担
不追认时:行为人承担
表见代理(无权有效)
构成要件
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客观要件)
本人有过失
相对人为善意(主观要件)
行为人(乙)虽然为无权代理,但相对人(丙)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行为有效,由被代理人(甲)承担责任
被代理人(甲)向相对人(丙)承担责任后,其遭受损失可以向无权的行为人(乙)追偿
要点
无权
有效
图示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后果由本人承担
不当或违法代理的责任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简记
一人有错,一人承担责任;两人有错,两人负连带责任
1Z3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分类
所有权
对自己的物的权利,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
用益物权
对他人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特征都带了『地』字),《民法典》新增居住权
担保物权
对他人的物的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
不转移占有
约定(需对方同意)
质权
转移占有
欠A扣B
约定(需对方同意)
置留权
转移占有
欠A扣A
法定(无需对方同意)
土地所有权(公家的)
土地公有制,包括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
国家所有
城市的土地
无居民海岛、矿藏、水流、海域
集体所有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根据土地利用总规划,土地可以按用途划分为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私人的)
只能设立于国有土地,不包括集体土地
可以在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别设立
可以采取出让(卖)或划拨(送)两种方式
工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出让(卖)
自登记时设立
使用权人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改变的,应当依法经行政机关批准
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予或抵押
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应当申请登记
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一并处分(房地一体、房地不分离)
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自动续期
其他用地使用权,到期消灭
土地
国家所有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
有偿有期
住宅用地,到期后自动续期
划拨
无偿无期
其余用地,到期后归还国家
集体所有土地
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地役权
当事人(甲)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利用他人(乙)不动产的权利
是甲乙通过合同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需要便利的(甲)土地叫需役地,提供便利的(乙)土地叫供役地
特殊的不动产物权,无需登记
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合同包括下列条款
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利用目的和方法
地役权期限
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解决争议方法
需役地转让时,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供役地转让时,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简记
地役权时从权利,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主权利转让,从权利一并转移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物权分为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
不动产物权
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登记机构办理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做登记
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动产物权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并不影响合同效力
动产物权
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可以登记可以不登记,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保护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规定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或追究其他民事责任
具体规定
归属、内容发生争议
请求确认权利
无权占有
请求返回原物
妨害物权
请求排除妨害
可能发生侵害
请求消除危险
造成毁损
请求修理、重作、更换
请求恢复原状
1Z301050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定义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债权≈权利,债务≈义务
债权是权利人请求义务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债权人、债务人都是特定的人
债的相对性
债权债务总是相对而言的
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债务人也只需向享有该项权利的特定人履行义务
主体相对性
内容相对性
责任相对性
债的发生根据
合同(最主要、最普遍)
交易行为
侵权
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无因管理≈见义勇为
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
管理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
不当得利≈捡便宜
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
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但以下不得要求返还
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建筑物侵权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其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建设工程常见债的种类
施工合同债(支付工程价款、完成施工任务)
买卖合同债
侵权之债
1Z301060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种类
作品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商标
地理标志
商业秘密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植物新品种
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特征
无形财产权
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属性
专有性(排他性)
地域性
时间性
专利权
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制造、使用和销售的专有权
保护对象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授予条件
发明与实用新型:
新颖性
创造性
实用性
外观设计
新颖性
富有美感
适于工业应用
权利期限
发明
20年
外观设计
15年
实用新型
10年
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申请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商标权
商标可以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两大类
同其他知识产权不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只包括财产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商标专用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两方面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对象是经过国家商标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
未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不受商标法保护
商标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
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著作权
保护客体
文字作品
建筑作品
图形作品
主体
保护期限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限制
自然人: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终生加死后50年
合作作品:最后一方死亡后50年
法人:首次发表后50年;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保护
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责任中赔偿损失的确定
赔偿损失的数额有4种确定方法
按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根据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前两者都难以确定,参照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前三者都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1Z30107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担保方式
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只有5个)
不包括订金、违约金、预付款、意向金等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担保的从属性
被担保的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即担保合同可以特别约定,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独立有效)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有过错的,依照其过错分担责任(并不是担保人不担责任)
保证担保
保证合同
有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当事人
债权人与保证人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
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资格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盈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券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对保证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保证期间的合同变更
主债权转让
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主债务转让
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被担保的主合同变化,对保证责任之影响
保证人是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做担保,因此,被担保的债务人换人,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可以不再承担责任
被担保的债务加重,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责任
债权人转让债权,无需债务人或保证人同意,通知债务人和保证人即可
质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
抵押
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抵押财产包括动产或不动产
抵押物
可以抵押的财产=可以买卖(可以处分)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其他
不得抵押的财产=不得买卖(不能处分)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单位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其他
抵押权的设立
不动产抵押权
建筑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自登记时设立
动产抵押权(包括在建船舶、航空器),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的效力
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
抵押财产的转让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要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该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抵押权
与抵押人协议将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
协议不成的,起诉申请拍卖、变卖
简记
协议或起诉
方式
折价或拍卖、变卖
重复抵押
抵押清偿的顺位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
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担保的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当事人可以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的,按全部)
质权
质押
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不动产只能抵押不能质押
动产质押
出质的,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权利质押
1. 汇票、本票、支票
2. 债券、存款单
3. 仓单、提单
4.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 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7. 其他
8.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9. 4~7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留置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对合同标的物(动产)有留置权
留置权人应当妥善保管留置物,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毁损、灭失的,应当赔偿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的除外
适用
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定金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定金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也无效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成立
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定金罚则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违约按形态可以划分为
不履行
延迟履行
瑕疵履行
部分不履行
当违约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称为根本违约
1Z301080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保险概述
图示
保险合同当事人
保险人和投保人
注:被保险人、受益人
保险合同的分类
财产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财险保单经保险公司同意后可以转让
保单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
人身保险(人寿保险、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三种)
人身保险不能转让
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不可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保险索赔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相关的证明材料
保险财产虽然没有损毁或者灭失,但其损坏程度已无法修理或虽然能够修理但修理费将超过赔偿金额的,也应当按照全损定损
若一个建设项目由多家保险公司联合承保,应按照约定比例分别向不同保险公司索赔(按份责任)
建筑工程一切险
图示
投保人
由发包人投保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保费由发包人承担
被保险人
具有可保利益的工程参与各方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包括
业主
承包商分包商
技术顾问
保险责任(要赔的)
自然灾害
地震、海啸、雷电、台风、暴雨、水灾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
不可预料的且被保险人无法有效控制的突发事件,如火宅、爆炸
除外责任(不赔的)
保风险,必然发生的损失(如材料损耗、机械磨损、维修检修费用)不保
自然、氧化、潮湿、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等渐变原因,不属于自然灾害,不保
被保人管理失误(如设计/施工方法不当、材料不合格、盘点时短缺)不属于以外时间,不保
保建造/安装过程。开始建造前已存在的,结束建造后的(例如业主已验收或接收的部分)不保
第三者责任险
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
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赔偿金额
以法院或政府部门裁定为准,但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保险期间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被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简记
动工或运抵,验收或占用,以先发生为准,与保单不一致的,以保单为准
安装工程一切险
保险期间
一般应包括试车考核期
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若超过3个月,加收保费
安装工程一切险对于旧机器不负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也不承担其维修期的保险责任
1Z301090 建设工程税收制度
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
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这两类交个税
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25%
税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收入总额
销售货物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
其他收入
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其他
各项扣除
成本、费用、税金、损失
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
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井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非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
纳税年度
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免纳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权利息
补贴、津贴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保险赔款
减征
残疾、孤老人员和列属的所得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况,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企业增值税
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增值税发票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
建筑行业中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范围
建筑工程总承包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
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
简易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区别
简易计税
税率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计税
税率9%,可抵扣进项税额
预缴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售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规定的预征率(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一般计税方法预征率2%)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销项税额的抵扣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不得抵扣的销项税额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至10年
由财政部零星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房产税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房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除《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车辆购置税
税率10%
免征车辆购置税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1Z301100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法律责任的特征
法律责任是因违反法律义务或者合同义务而产生的不利后果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由国家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法律责任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保障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罚种类
民事责任(民:民)
违约责任
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
违约金
定金
侵权责任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重做、更换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官:民)
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取消投标资格
行政处分(官:官)
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
开除
刑事责任(国家:罪犯)
主刑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附加刑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
几种工程事故犯罪
刑事立案标准
死亡1人,或重伤3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
1Z3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1Z302010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政府审批,包括两种方式
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常规方式
施工许可证,适用于各类房建及市政项目施工,由县级以上住建局审批
特殊方式
开工报告,适用于政府直接投资的个别项目,由县级以上发改委审批(具体审批权限和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注意:法律上的“开工报告”(建设单位报告政府部门,民对官)≠建设监理中的“开工报告”(施工单位报告监理单位,民对民)
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小型工程(适用《建筑法》)
投资额≤30万元或建筑面积≤300㎡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抢险救灾、临时房屋建筑、农民自建底层住宅(不适用《建筑法》)、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已经办理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的
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镇规划区,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规划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规划区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向县级以上规划局或镇政府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划拨土地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划拨土地→规划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先证后地)
出让土地
签订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先地后证)
施工许可证批准条件
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两张)
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房屋的,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不要求全部完成)
已经确定施工企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没有公开招标,确定的企业无效)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和施工图纸(施工图已经取消政府审批,改为自己承诺)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建设资金已落实
建设单位应报送安全施工措施备案(不是审批)
施工许可证的颁发
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施工许可证
对于证明文件不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于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开工许可的管理
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恢复施工时,也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需报告两次)。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核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收回其施工许可证
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
因故不能按其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因故不能按其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图示
1Z302020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1Z302021 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
施工企业资质条件
拥有的资产(企业的“净资产”根据其最近1年或当期合法财务报表考核)
专业技术人员(除各类最低资质等级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职称、持证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技术装备(可以采用租赁或融资租赁方式取得)
已完成工程业绩
资质体系:序列、类别和等级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序列。施工劳务不分类别与等级
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变更
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的,按照最低等级申请
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企业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申请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需承继原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申请前1年至决定作出前信用档案上有不良行为记录,不批准其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将承包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发生过“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未依法履约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其他
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注销
简记
合法取得是撤回,非法取得是撤销
资质整改和资质撤回
合法取得资质的企业,其资产、人员、技术装备等不再符合资质标准被查到的,县以上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限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
逾期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可以撤回其资质证书
被撤回资质的企业,可以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撤销(非法取得或非法发放)
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
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
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
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
注销
资质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企业终止的
资质呗撤回、撤销或吊销的
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其他
图示
1Z302022 禁止无资质或月季承揽工程的规定
实际施工人
无资质承包主体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或者劳务分包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1Z302023 禁止以其他企业或允许其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属于挂靠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视同挂靠
没有签订分包合同,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都不是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挂靠)
法律责任
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上下家对建设单位负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
对外是一体,对内按约定
1Z302030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基本概念
资格证(红本)是通过考试后就有
注册证书(蓝本)属于执业凭证,只有在执业状态才有
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注销等申请事项通过建设行业执业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由个人入口和企业入口两个窗口共同完成)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实行承诺制
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应具备以下条件
取得资格证书
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工程类单位,不一定是施工单位)
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没有不予注册的情形
注册证书由本人保管和使用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要求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简记:初始注册不受3年限制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3年,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到期前30日申请延续注册
变更注册
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有效期。因申报不及时,导致项目损失的,由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
不予批准注册
申请人有资格证书但不具备执业条件,例如不在相关单位上班交社保的,不予注册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因执业活动收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年龄超过65周岁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销注册
注册建造师丧失执业条件
聘用单位破产
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单位被吊销或撤回资质证书
已与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注册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注册
年龄超过65周岁
注册证书(蓝本)失效,应交回注销,不交回发证机关也会公告注销
撤销注册(非法发放或非法取得)
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
不认定为『证书挂靠』的情形
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以下6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室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证书挂靠』的法律后果
对『挂靠』违法违规行为的专业技术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同时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下列情形之一除外
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因『非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在担任项目负责人期间不得更换
下列情形之一除外
承包合同已经依法解除
发包方同意更换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必须更换的(指建造师因故不能执业)
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
注册建造师签字
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章
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注册建造师的签章
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字
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字
注册建造师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者由弄虚作假内容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上签字
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
注册建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由其签字并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本权利
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章
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接受继续教育
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基本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执业道德
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保证执业结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协助注册管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1Z303000 建设工程发承包制度
1Z303010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法定招标的范围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豁免招标与豁免公开招标的区分
招标→不招标
一般情况的,不招标就是直接发包
政府采购的,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
情况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抢险救灾,不适合招标的
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只有一家能做)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自行建设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注意:批准机关
国家重点项目
国家发改委批准
省级重点项目
省政府批准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或控股的招标项目
招标公告
对象不特定
邀请招标
其他招标项目
投标邀请书
特定对象,三个以上
暂估价招标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保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以上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两阶段招标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订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
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
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简记
第一阶段只有招标公告没有招标文件
实质的招投标行为全部发生在第二阶段
招标准备工作和招标
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
招标文件内容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或澄清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不足3日或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图示
对招标文件的异议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标底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
标底必须保密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
标底只能作为评标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最高(最低)投标限价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的内容
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资格审查
资格预审(投标前)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对资格预审文件的异议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作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资格后审(开标后)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投标
投标人
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
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的资格条件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登记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投标文件的送达与签收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招标人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未通过资格预审
逾期送达
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投标保证金
加快推行银行保函制度
限额
不得超过投标项目估算价的2%,且不得超过80万
有效期
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退还
招标人终止招标
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及时退还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
退还投标保证金
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
中标合同签订
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
不予退还
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
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
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
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
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开标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程序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公正机构检查并公证
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评标
评标委员会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含5人),其中经济、技术专家不少于总数的2/3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否决投标(实质性错误)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细微错误)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评标后工作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顺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中标合同的签订
公示中标候选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中标人的确定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不可抗力、不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合同的签订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履约保证金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引导承包企业以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担保
4种异议及其答复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资审公告及招标公告内容
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
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发布媒介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发布媒介应当免费提供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服务,并允许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及时查阅前述招标公告和公示的完整信息
1Z303020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建设工程发承包的基本规定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包括总承包、共同承包、分包等制度
建设工程发包的基本规定
『甲指乙供』属违法行为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建筑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建设单位违法发包
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资金保障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
长期拖欠结算或者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的开工
1Z303021 建设工程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方式
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担任工程总承包的条件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的,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任职资格
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造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或者注册监理师等
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执业道德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工程总承包项目中分包的选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
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1Z303023 建工工程分包
总承包单位可以将专业工程进行分包
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可以将劳务作业进行分包
转包=只收钱不干活不管事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违法分包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挂靠=冒充
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登记相互借用的
行政处罚追溯期限
对于违法分包、转包、违法发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诉期限为2年,应当从存在违法行为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合同工程量未全部完成而解除或终止履行合同的,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计算
简记
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2年
1Z303030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1Z303031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
基本信息
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
优良信息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息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图示
1Z303032 建筑市场施工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施工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资质资格违法,违反《建筑法》的资质管理)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接活,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结严重的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干活,违反《质量管理条例》)
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的
为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测,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设计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干活,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注册建造师违法,经有关监督部门确认后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记入注册建造师执业信用档案
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
泄露商业秘密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及时签字盖章的
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导致项目未能及时交付使用的
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的
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简记
违法行为发生地查处,工程所在地记入档案
1Z303033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和奖惩
信息公布
建筑诚信行为记录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努们在省级监管平台和全国监管平台上统一公布
信息公布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企业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优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为3年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少于3个月
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信息发布部门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布
自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
招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
依法限制招投标资格,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6个月的,公告期限=限制期限
≤6个月的,按照6个月
具体规定(网页维护)
当事人认为公告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符的,可向公告部门提出书面更正申请
公告部门接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核对
公告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应当更正并告知申请人
公告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一致的,也应当告知申请人
公告部门在作出答复前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但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
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变更或被撤销,应及时变更或删除该不良记录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时长主体“黑名单”
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对工程质量负有主要责任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判决,认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
1Z3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1Z304010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1Z304011 合同的法律特征、订立原则、合同分类
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
合同的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双方资源协商,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观点、主张强加给另一方
合同的目的性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个以上当事人
两个以上当事人不仅作出意思表示,而且意思表示是一致的
合同订立原则
自愿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公平原则(内容)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诚信原则(行为)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公利益、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限制性的“绿色原则”)
当事人在从事民事行为过程中,必须兼顾社会环境公益,有利于节约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
合同分类
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和规则的,是有名合同;否则为无名合同
当事人双方互负义务,为双务合同;否则为单务合同(如:赠与合同、保证合同)
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为诺诚合同;否则为实践合同
保管合同、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借贷,均属于实践合同(承诺生效时不成立,尚需交付标的物给对方,才能认定合同成立)
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为要式合同;否则为不要式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主合同与从合同
1Z304012 要约与承诺
要约
包含的交易条件完整充分(无需对方补充),足以使合同成立
要约达到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邀请
包含的交易条件不完整不充分(需对方补充,否则)不足以使合同成立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
不改变不增加补充任何新的实质交易条件(否则就是新要约)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合同成立(交易达成)
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合同成立后,可能有效、可能无效、可能效力待定、可能可撤销
一般合同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书面合同
承诺生效时合同不成立,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事实合同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名、盖章或按指引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收时,该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交易生效)
定约方达成的合同条款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产生了约束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Z30401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
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电子邮件、数据电文等)、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如:公交投币,属于行为推定合同成立的其他形式,也叫默示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注意:监理合同不是建设工程合同,而是委托合同)
发承包双方的主要义务
发包人义务
不得违法发包
提供必要施工条件
及时检查隐蔽工程
及时验收工程
支付工程价款
承包人义务
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
接受发包人有关检查
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
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修理
1Z304014 建设工程工期和价款支付的规定
建设工程工期
实际工期
实际竣工日-实际开工日-工期顺延天数
实际开工日的认定
合同对实际开工日的认定有约定的,按约定
没有约定产生争议起诉的,法院应分别按以下情形认定
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先行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宜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实际竣工日认定
合同对实际竣工日的认定有约定的,按约定
没有约定产生起诉的,法院按以下方式处理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注意:这种情况中,管理和实务教材是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作为实际竣工日)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工期顺延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签证确认”
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签证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发包人申请过工期顺延的,对其顺延合理工期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明确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
合同漏洞的填补方法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首先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则
价款或报酬不明的,按照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从起规定)
履行期限不明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不一致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数份施工合同均无效的结算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认,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约定折价补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工程欠款
大欺小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时长报价利率
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大欺大等其他情况
利息从约定的付款日计算
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未作约定的,按照1年期贷款时长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如果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依次按照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工日
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日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日
工程垫资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有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社会投资项目,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优先受偿权
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应首先催告(至少1个月),催告无效时,方可行使优先权
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
向法院申请拍卖后优先受偿,但工程本身不宜折价、拍卖的除外
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优先权期限为自应付工程价款之日,最长不超过18个月,过期消灭(即所有款项均转化为普通债)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Z304015 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概念和特征
合同违约方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形式
具有补偿性
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以赔偿非违约方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
赔偿损失的构成要件
具有违约行为
造成损失后果
违约行为与财产损失存在因果关系
违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
赔偿损失的范围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简记
赔偿损失=直接损失+可得利益(间接损失)≤违约方订立时的合理遇见范围(即:意外损失不赔,只赔意料中的)
非违约方的减损义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1Z304016 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
无效合同
违法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违背公序良俗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特征
违法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不得履行
自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类无效(违法)施工合同
无资质或超越资质
挂靠
中标无效
转包、违法分包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应当返还财产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过错方应当赔偿对方损失
注意合同无效,无约可违,因此该责任不包括“继续履行、违约金、定金”等违约责任
无效合同的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效力待定合同
无交易资格
(自然人)超越民事行为能力订立
无权代理
定义
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合同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须经法律规定的条件具备才能生效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生效
无权代理
行为人(乙)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甲)追认的,对被代理人(甲)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丙)可以催告被代理人(甲)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甲)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乙)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丙)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行为人(乙)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丙)有权请求行为人(乙)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乙)赔偿
但,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甲)追人时相对人(丙)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乙)无权代理的,相对人(丙)和行为人(乙)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无权代理人(乙)以被代理人(甲)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甲)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丙)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可撤销合同
违心
重大误解
显示公平
欺诈
胁迫
重大误解、显示公平、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只有一方(误解方、受损害方、受欺诈方、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行)予以撤销
撤销权消灭的情形包括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具有撤销权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合同未撤销的,自始有效
合同被撤销的,自始无效
1Z304017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合同履行
当事人姓名名称变更或法定代表人、承办人变动,不影响合同继续履行(也不需要重签合同)
合同变更(主体不变内容变)
合同变更需当事人双方
协商一致
内容明确
合法
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推定为未变更
按原合同约定继续履行
工程设计变更的合法程序
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图纸,总监签发工程变更令方可实施
情势变更
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不利方可以
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
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转让(内容不变主体变)
债权转让
应通知债务人(无需同意),未经通知债权转让协议本身有效,但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务转移
应通过债权人同意
三种转让无效
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务人对让与人(原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新债权人)主张
主债务转让的从债权一并转移
合同终止方式
债务已经按约定履行
合同解除
债务相互抵消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债务人免除债务
债权债务归于同一人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取消交易、退钱退货)
仅适用于“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不适用合同解除
协商解除(不符合法定条件)
只有对方同意时,合同才能解除
法定解除(符合法定条件)
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即可解除
法定解除条件
对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催告无效
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解除通知程序及异议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在3个月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发包人单方解除施工合同情形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的
承包人在约定期限内未完工,经催告仍未完工的
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的
承包人单方解除施工合同情形
发包人提供的主材、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且催告无效的
发包人不履行约定协助义务,且催告无效的
1Z304018 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违约责任
法定
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
约定
违约金
定金
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只能要一个+返还定金
违约金类型
不履行违约金
违约方已被没收定金或者按约定缴纳不履行违约金的,不再履行合同
迟延履行违约金
瑕疵履行违约金
违约方承担延迟履行违约金和下次履行违约金后,非违约方仍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
违约责任的约定免除
当事人约定免除违约责任的,依照其约定
但以下免责条款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违约责任的法定免除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影响,全部或部分免责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Z304019 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性质与作用
简记
示范=参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示范文本是专家编制,内容比较完整考虑比较周全
对当事人订立合同起参考作用,可以参考也可以不参考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同当事人是否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无直接关系
1Z304020 劳动合同及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
1Z304021 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原则
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不得收取财物
不得扣押劳动者身份证或其他证件
劳动合同种类
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
图示
劳动合同条款
应当约定(=不能不约定)以下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款和职业危害防护等
可以约定(=可以不约定)
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试用期条款
图示
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终身)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三种情况不得约定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
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的生效与无效
劳动合同自双方在合同文本签字或盖章时生效,签章时间不一致的,后一方签章时间为生效时间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堆放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改变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旧有效
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酬劳(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报酬)
对劳动合同效力有争议的,由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确认
1Z304022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如果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权利和义务由承继单位继续承担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劳动者本人,即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婚丧假期间、探亲假期间、产假期间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以及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劳动者辞职
预告解除
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
“随时”“通知”解除
用人单位有法定过错行为的,允许劳动者行使随时解除权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拉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因为单位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其他
无通知解除(立即解除)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辞退
随时解除(劳动者有过错)
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与其他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拒不改正
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趁人之危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被追究刑事责任
预告解除(劳动者无过错)
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外工作
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仍不能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不得预告解除或经济性裁员(劳动者极度弱势)
职业危害作业劳动者未做离岗体检的
在本单位因工负伤或患上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
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医疗期内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
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劳动者并不弱势)
长期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
劳动合同的终止与顺延
在劳动合同期满时,有符合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之一的(如:怀孕,患病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才能终止
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
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单位不提出续订
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解除
协商解除
劳动者先提出
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单位先提出
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辞职
单位无过错
预告解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单位有过错
随时通知解除或无通知解除,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单位辞退劳动者
劳动者无过错(包括裁员)
预告解除,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有过错
随时解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违法终止/解除
合法解除/终止
补偿(随时解除除外)
违法解除/终止
赔偿=补偿*2
1Z304023 劳务派遣
图示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临时性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须的培训
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不得无理由将劳动者退回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被派遣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1Z304024 劳动保护和社保
劳动者工作时间
标准工作时间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加班时间
单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特殊情况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抢修抢险及紧急情况,加班时间不受限制
加班费用
平时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支付不低于15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节假日和年休假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定期体检
单位有义务作定期体检的
有职业危害作业人员
未成年工(16~18岁)
未成年工劳动保护
不得安排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危险作业
女职工劳动保护
一般规定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第四级强度体力劳动和其他禁忌劳动
具体规定(不从事第三级——较重)
经期
不得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强度体力劳动
孕期
不得安排从事第三级强度和孕期禁忌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不得安排加班和上夜班(6个月以内可以)
产期
产假不得少于14周(98天)
4个月内流产的,产假不少于15日
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不少于42日
哺乳期
不得安排从事第三级强度和哺乳期禁忌劳动
不得安排加班和上夜班
图示
劳动者的社保与福利
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重新就业的
应征服兵役的
移居境外的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1Z304025 劳动争议的解决
概述
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有独特的游戏规则,注意掌握
劳动合同不是民事合同,不适用《民法典合同编》
劳动仲裁不是民事仲裁,不适用《仲裁法》
劳动关系的认定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所在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
不包括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也不包括个人因社保、工伤认定等与主管部门发生的纠纷
劳动关系存在是申请劳动仲裁的前提
劳动纠纷处理
可以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本单位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资方代表)和本企业工会代表组成,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局下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总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工商联)组成,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图示
劳动仲裁时效
一般劳动纠纷,仲裁时效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时效可以中止、中断
拖欠劳动报酬的纠纷不受仲裁时效限制,但最迟应在离职之日起1年内提出
简记
一般劳动纠纷:知道1年
拖欠劳动报酬:离职1年
1Z304030 相关合同
1Z304031 承揽合同
特征
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有成果才买单,无成果不买单)
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
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第三人完成的,应当经定作人同意
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第三人完成的,不需要定作人同意
承揽人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承揽工作具有独立性
承揽人完成工作中,不受定作人指挥管理,但应接受定作人必须要的监督检验
承揽人义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如果定作人提供材料,承揽人应当及时进行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更换、补齐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图纸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做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
交付符合质量要求工作成果的义务,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定作人义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在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支付
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定作人未按约定支付的,承揽人对已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有权拒绝交付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定作人因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其损失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定作人对定做、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揽合同的解除
定作人(客户方)可以随时解除或变更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
1Z304032 买卖合同
动产交付方式
简易交付
标的物合同订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视为完成交付
占有改定
合同生效后标的物仍由出卖人继续占有,但其所有权已转移给买受人
指示交付
标的物为“第三人”合法占有,买受人取得了返还标的物请求权
拟制交付
交付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给买受人
买卖合同的风险承担规则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在途货物买卖
无交付可言,因此成交后即由买家承担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权利瑕疵
如果出卖人对于出卖的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或没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或其处分涉及第三人物权、知识产权等权益,则称其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出卖人因此应当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检验期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收到标的物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
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2年规定
1Z304033 租赁合同
租期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租赁期限约定不明的,或租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而出租人没有异议的,均属于不定期租赁
不定期租赁的,任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的,应当在合理期限提前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买卖不破租赁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1Z304034 借款合同
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除外
1Z304035 融资租赁合同
图示
1Z304036 运输合同
托运人任意变更、解除权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请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
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赔偿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
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1Z304038 委托合同
费用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受托人如果垫付了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并支付利息
转委托
同第一章代理
赔偿
受托人处理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收到损失时,可以要求委托人赔偿损失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任何一方的任意解除权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无需对方同意)
因解除合同给堆放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1Z305000 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
1Z305010 环境保护
1Z305011 噪声污染防治
施工噪声(施工单位负责)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昼间(6:00~22:00)
70dB
夜间(22:00~6:00)
55dB
在城市市区,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拟采取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在城市市区噪音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由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作业的,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项目噪声(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负责)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1Z305012 施工现场废气、废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施工现场大气污染(扬尘)的防治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应当绿化、铺装或遮盖
扬尘污染治理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造价,施工单位应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城市范围内主要路段的施工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5m的封闭围挡,一般路段的施工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m的封闭围挡
土方和建筑垃圾运输应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
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应采用器具或管道运输
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对驶出车辆进行清洗
当环境空气质量指数达到中度及以上污染时,施工现场应增加洒水频次
1Z305013 施工现场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水污染防治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反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
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地下设施保护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
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即当地的『市政管理处』)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设施的费用
排水许可证
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排水许可不得收费
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确定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
不得有倾倒渣土、泥浆、加压排放污水等危及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1Z305014 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
一般固体废物转移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
未得批准,不得转移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运输危险废物,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置、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它用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消除污染处理,方可使用
固体废物的减量化和回收再利用
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回收率,应力争达到30%
拆除建筑物产生的废弃物,再利用和回收率达到40%
碎石、土石方类建筑垃圾,可采用地基回填、铺路等方式提高再利用率,力争再利用率达到50%
1Z305015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在城市市区内进行建设施工,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决定处罚
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一律由环保局处罚
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1Z305020 节约能源法
节能包括建筑节能和施工节能(即绿色施工)两个方面
1Z305021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的规定
建筑节能
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行为实行包费制
应当按实际用量取费,以引导使用人节约能源和资源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新建建筑
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进口或者禁止使用、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既有建筑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
施工节能
节材
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产生建筑材料,鼓励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在国务院或省政府“规定时间和规定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
图纸会审时,应审核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的相关内容,达到材料损耗率比定额损耗率降低30%
根据施工进度、库存情况等合理安排材料的采购、进场时间和批次,减少库存
现场材料堆放有序
储存环境适宜,措施得当
保管制度健全,责任落实
材料运输工具适宜,装卸方法得当,防止损坏和遗洒
根据现场平面布置情况就近卸载,避免和减少二次搬运
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提高模板、脚手架等的周转次数
优化安装工程的预留、预埋、管线路径等方案
应就地取材,施工现场500公里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用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70%
节水
自来水能不用就不用,非的用自来水时,确定定额装上水表
自来水利用要点
严禁无措施浇水养护混凝土
现场机具、设备、车辆冲洗必须设立循环用水装置
施工现场生活用水与工程用水分别确定用水定额,分别计量
不同标段、不同分包生活区,应分别确定用水定额,分别计量
非传统水源利用要点
优先采用中水搅拌、中水养护,有条件的应收集雨水养护(所谓中水,就是循环处理水)
基坑降水阶段工地,宜优先采用“降排的”地下水作为混凝土搅拌用水、养护用水、冲洗用水和部分生活用水
简记:用在对水质要求不高的地方
力争施工中非传统水源和循环水的再利用量到30%
节能
现场照明设计以满足最低照明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20%
节地
合理安排施工总平,临时设施越小越好,占地面积有效利用率大于90%
临时用地保护
应对深基坑施工方案进行优化,减少土方开挖和回填量,最大限度减少对土地的扰动,保护周边自然生态环境
利用和保护施工用地范围内原有绿色植被,对于施工周期较长的现场,可按建筑永久绿化的要求,安排场地新建绿化
1Z305023 法律责任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
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1Z305030 文物保护
1Z305031 受国家保护的文物范围
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与“重大”历史事件、歌名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生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不是文物,但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范围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范围
境内地下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属于国家所有的水下文物范围
中国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国家享有辨认器物物主的权利
简记
中国地盘内(地下的水下的)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地盘外的文物只有辨认权
1Z305032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规定
图示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均由省政府划定
建设控制地带,由省文化局和省规划局共同划定,划定后报省政府批准
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不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应当由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的,必须保证文物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家文物局同意
图示
建设控制地带
建设控制地带内可以进行建设工程,但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图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
保护文物“特别”丰富
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 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 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队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 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特色、民族特色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范围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禁止
开山、采石、开矿
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
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在历史建筑上划刻、涂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
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
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其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的,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1Z305033 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的规定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却因建设工期紧张,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性发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
文物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依照以上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1Z30600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1Z306010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领证范围
五类“危险性较大的生产”企业
矿山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民用爆炸物生产企业
领证条件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机构,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要求
有职业危害防止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其他
发证机关
施工企业应当向省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条件证明
续期手续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延期
证件有效期内,严格守法,未发生死亡事故的,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再审查12项安全生产条件,批准有效期延期3年
不能理解成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可以自动延期不办手续
变更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注销手续
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按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遗失补办
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补办,由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中标企业审查
建设主管部门在给建设单位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确定的施工企业是否有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
中标企业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能发施工许可证(要重新确定施工单位)
1Z306020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1Z306021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体系
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股人同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安全副总、生产副总、总工、副总工、安全总监
简记:公司里所有考A证的高层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科),并配备专职安全员
区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员管理全部项目,而项目专职安全员只管一个项目
图示
施工总承包项目的安全生产体系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组成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简记:三家企业三类人员)
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第一安全、质量、消防、文明施工、劳务管理责任人
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按法定要求配备专职安全员
工程量大、施工作业难度大、致害因素多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工程项目,专职安全员数量应在法定标准上适当增加配备
作业班组可配兼职安全巡查员
简记
项目上配专职,班组中配兼职
图示
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工程项目进行危大工程施工时
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
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项目经理必须在危大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带班,不得请假
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1Z306023 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明确总分包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该约定不能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否则无效
总承包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总承包负责上报施工生产安全事故
总承包应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不服管理导致事故发生的,负主要责任
1Z306024 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权利
安全生产知情权和建议权
危险因素
事故防范措施
应急措施
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
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
紧急避险权
获得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
请求民事赔偿权
依靠工会维权和被派遣劳动者权利
义务
守法遵章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等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报告
法律上,权利义务区分在于:权利可以放弃,可做可不做,义务必须履行,必须做
1Z306025 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培训,劳动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因此:施工企业上岗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是100%经安全培训合格
高危企业新职工安全培训合格后,要在师傅带领下,实习至少2个月才能独立上岗
1Z306030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1Z306031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
分部分项工程分两类
危险小的,编安全技术措施
危大工程,编专项施工方案
编制范围
以下危大工程施工前应当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
模板工程
起重吊装工程
脚手架工程
拆除、爆破工程
其他
方案编制
工程概况
编制依据
施工计划
施工工艺技术
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劳动力计划
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应急救援预案
方案审查
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简记
三个老总签
方案论证
对于超规模的危大工程,由施工总承包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少于5名
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方案交底
交底方式为书面交底、逐级交底
方案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向现场管理人员交底
现场管理人员向作业人员交底
交底人、被交底人、专职安全员三方在交底记录上签名
实施与监督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重新审核、论证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验收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1Z306032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费用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危险部位设置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现场总平布置要求
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职工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单位不得在未竣工建筑物内设置集团宿舍
现场临建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
在城市主干道,封闭围挡高≥2.5m
辅路及郊区,围挡高≥1.8m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进场后必须由专人管理
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总、分、出、安)共同进行验收
安全生产费用
提取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安全费用的计提依据
市政、机电、公路、通信、港口与航道:1.5%
建筑、水利、铁路:2%
矿山:2.5%
安全费用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确定,不得低于定额费用90%
投标时,安全费用属于非竞争费用,不参与评标
支付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
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取消了工期的差别
2017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
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应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使用
简记
安全费用用在“安全”上,包括安全设施、安全环境、安全条件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管理
总承包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不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致使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事故的,总承包负主要责任
1Z306034 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险
认定工伤
简记
工作造成的伤害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视同工伤
简记
不是工作造成的伤害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不得认定或视同工伤
故意犯罪
醉酒或者吸毒
自残或者自杀
工伤认定争议
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事故伤害发生后30日内,由单位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单位不认为是工伤,不去申请,职工或近亲属可以在1年内直接向社保部门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伤残鉴定)
等级划分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为1级,最轻为10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期限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再次申请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复查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所在用人单位”的确定
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建筑业工伤保险
投保
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
建设项目未参加工伤保险,不发施工许可证
单位确定
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
事故伤害发生后30日内,由单位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单位不认为是工伤,不去申请的,职工或近亲属可以在1年内直接向社保部门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其所在用人单位负担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偿还
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工伤保险拒赔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
企业应当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鼓励企业为危险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险,支付保险费
意外伤害险期间为项目开工到竣工
提前完工的,自动终止
推迟完工的,投保人应当办理保险顺延
1Z306040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1Z306041 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
图示
131、151、151
1Z306042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分类
综合应急预案(企业)
专项应急预案(分部分项)
现场处置方案(现场)
内容
专项应急预案
危险性分析
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预防措施
应急处置程序
应急保障
培训和演练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施工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
修订
下列情形应当及时做动态修订
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应急救援队伍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小微企业可以不建立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1Z306043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报告对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如实地向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报告
报告的时间要求:及时
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有关部门
接到报告的部门应逐级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情况紧急时,现场人员也可以越级上报
简记
民报民:立即
民报官:1小时
官报官:2小时
事故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的简要经过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已经采取的措施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提交事故报告
补报
事故发生后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补报
火灾、车祸,7日内人数有变化的补报
事故处置三措施
及时如实上报规定部门
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救
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
事故现场保护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因为抢救人员、疏散交通、防止损失扩大,确实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经过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或事故调查处理部门领导同意,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应当在事故发生后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有关政府在收到报告后15日内进行批复
事故处理
事故处理的完整程序是调查+批复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政府的批复处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1Z306050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
建设单位
到政府部门办理与施工有关的各项手续
为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现场资料
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提出违法要求
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
不得任意压缩合同约定工期
提供安全生产费用
报送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备案
拆除工程向政府部门备案
设计单位
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在设计文件中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和措施建议
对设计成果承担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
根据强制性标准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事故隐患处理
一般事故隐患
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拒不整改
报告主管部门
严重事故隐患
要求暂时停工+报告建设单位
拒不停工
报告主管部门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监理义务,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格证书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机械设备相关单位
出租施工设备、机具、配件应”三证“齐全
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五证一书)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产品合格证
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备案证明
自检合格证明
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简记
一般设备三证齐全
特种设备五证一书
建筑起重机械
下列情形,不得出租
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
超过安全技术标准规定使用年限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
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指标
应当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没有完整技术档案
没有齐全有效的保护装置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应当外包给有相应的特种设备安装资质单位承担
安装单位
起重吊装属于危险性大的分部分项,安装单位应当编制拆装专项方案(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3人签字),并由安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员现场监督
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方可向施工单位提请验收
使用单位
施工总承包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分包、出租、安装、监理)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外包验收
1Z307000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1Z307010 工程建设标准
我国的标准划分为
国家标准
强制性标准(GB)
推荐性标准(GB/T)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
团体标准
企业标准
行业标准、地方性标准,一律为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和公布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国家标准指定程序
准备→征求意见→送审→报批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国家标准文本的公开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日内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免费公开强制性国家标准文本,国家对标准额解释与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行业标准
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
团体标准
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学会、协会、商会等)协调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供团体成员约定采用,也可以供社会自愿采用
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不得与国家产业政策抵触
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鼓励其制订高于推荐性标准的技术要求
企业标准
企业应当公开声明其执行的生产标准(编号和名称)
如果企业执行的不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是自己制定的企业标准,还应当公开产品的功能性能指标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监督机关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时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质量监督重点
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项目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
1Z307020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质量终身责任,是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应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责任
总分包连带责任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的质量管理,并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按图施工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 1.工程设计图纸(直接依据) 2.施工技术标准(间接依据) 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1.)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使得(1.)符合(2.),然后按新的(1.)施工
1Z307023 对建筑材料、设备进行检验检测
进场检验(围墙外)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所有进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由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
现场取样(围墙内)
已经检验合格、已经进场的材料,如果涉及结构安全,还需要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监督见证下现场取样
涉及结构安全的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和剂
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国家规定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简记
承重、水泥、防水
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取样名称和取样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送样检测(第三方检测)
见证取样后,样品应送建设单位委托的有相应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资质分为专项检测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资质)
送样比例不小于规范规定取样数量的30%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本人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签字人(如:部门经理)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应当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检测机构应当将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并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不得与行政机关、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质监站)以及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利害关系(=可以和建设单位有关系)
1Z307024 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
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基本概念
竣工验收合格后:保修
竣工验收合格前:返修
返修责任
因施工人原因致使施工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无偿修理、返工或改建
对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也应当负责返修,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1Z307030 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建设单位必须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有关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属于强制监理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登记的该工程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注意:不是『应当委托原施工单位施工』
勘察、设计单位
依法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勘察、设计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
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自竣工验收合格日起算)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
除有特殊要去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注:无特殊要求,不得指定;有特殊要求,可以指定
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和监理对象(承包商+供货商)有隶属利害关系时应回避
监理工作依据
法律法规
技术标准(强标+承包确认采用的推标)
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竣工进行验收
1Z307040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建设工程竣工总验收组织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注:建管办、质监站即不组织,也不参与,而是监管
建设工程竣工总验收条件
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
由工程所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进场试验报告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由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规划专项验收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工地负责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未经核实,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后6个月,将有关资料报送规划部门备案
消防专项验收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特殊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向住建部门申请验收
其他工程
由建设单位验收,验收后报住建部门备案
简记
两类工程,官方验收;其余工程,业主验收
环保专项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保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节能专项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不符合强制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节能检验批或隐蔽验收(3人小组):由监理工程师组织,质量员、施工员参加
节能分项工程验收(4~5人小组):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质量员、施工员参加,设计单位的节能设计人员可以通知其参加
节能分部工程验收(7人小组):由总监理工程师(不实行监理的,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质量员、施工员参加,施工单位的质量或技术负责人应当参加,设计单位的节能设计人员应当参加
监理单位『不得组织』节能工程验收
未完成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内容的
隐蔽验收记录等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不完整的
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提供进场检验报告的,未提供相关的节能性能检测报告的
工程存在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质量问题而未整改完毕的
对监督机构发出的责令整改内容未整改完毕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而未处理完毕
监理单位『重新组织』建筑节能工程验收
验收组织机构不符合法规及规范要求的
验收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验收各方主体验收意见不一致的
验收程序和执行标准不符合要求的
各方提出的问题未整改完毕的
简记
验收条件不具备,不得组织;验收有问题,重新组织
1Z307044 竣工结算、质量争议
施工中调价申请
出现合同价款调整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设计变更结算
工程量清单有同样项目的,适用同样项目价格
没有同样项目担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价格
没有同样或类似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信息价格和报价浮动率提出一个价格,报发包人签认,该信息价格是『签订施工合同时』『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格
零星项目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应在收到指令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负责费用自行承担
不可抗力
地震、泥石流导致工程上各种损失的分担,法律未做任何明确规定,全靠合同事先详细约定
施工中计价异议处理
施工过程中计价争议,在争议解决前,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竣工后因质量争议引起的结算困难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未验收但已实际投入使用的,其质量争议按保修合同执行(也就是钱全部结掉)
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由争议部分的暂缓结算,双方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无质量争议的部分应当结算
结算依据
工程结算是一种合同行为,应以当事人双方共同签字认可的价格作为结算依据
政府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内部行政监督,审计结论与结算价格不一致的,不影响结算价格效力
结算争议处理
始终无法达成一致的结算项,可以通过调解、诉讼或仲裁解决
承包方过错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简记
拒绝修,才能扣;同意修,不能扣
发包方过错
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过错责任
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未经验收工程质量责任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但承包人应在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1Z307045 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备案文件包括
备案表
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报告》
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住建局《消防验收合格证》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住宅工程还应提交开发商向消费者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备案
1Z307050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质量保修书
承包单位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表明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保修责任
保修范围+保修期
保修范围
工程质量问题(包括施工、设计或勘察错误等原因)均属于保修范围,施工单位负责保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如果是非工程质量问题(如:使用不当、认为损坏或者自然灾害),则不属于保修范围,施工单位没有保修责任,由工程产权人或者使用人自行维修
保修期
设计文件注明的合理使用年限
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设工程)地基工程
(房屋建设工程)主体结构
≥5年
屋面防水工程
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
外墙防渗漏
节能保温工程
≥2个采暖期
供暖系统
≥2个供冷期
供冷系统
≥2年
电气管线
给排水管道
设备安装
装修工程
约定≥法定,按约定;约定<法定,按法定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 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 并根据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质量保证金
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不高于结算总额的3%
承包人提交质量保险、质量保函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承包人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简记
减轻承包人负担,避免重复担保
缺陷责***
双方谈判后具体约定,『政府投资项目』一般1年,最长不超过2年
缺陷责***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1Z308000 建设工程纠纷解决法律制度
1Z308010 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
1Z308011 工程纠纷的分类
民事纠纷(合同纠纷或侵权纠纷)
行政纠纷(民~官因行政执法而引起纠纷)
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裁决
但不包括行政机关对民间纠纷的调解
1Z308012 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
非终局的,有赖于当事人自觉履行; 终局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非终局手段,可以通过共同申请公证赋予协议以强制执行效力,或共同申请法院对协议司法确认的方式,转化为终局
解决一个民事纠纷,非终局方式可以任意利用,但只能在一个地点,采用一个终局手段彻底了结
终局方式1:仲裁
仲裁的适用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但劳动仲裁(伙计~老板)和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村民~村委会),有自己的法律,不适用《仲裁法》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家里人~家里人)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民~官)
仲裁的特征
仲裁本质上的民间性
这是最基本、最核心、最主要的特征,其他特征都由此派生而来
当事人意愿自主性
『仲裁』意味着双方自愿放弃起诉,同意把仲裁作为终局解决,因此要两厢情愿
仲裁机构时体制外的
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没有隶属关系,仲裁机构之间也互不隶属
私密性,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当事人及其他案件参与人不得与外界透漏案件实体和程序的有关情况
与严格、复杂的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相比,仲裁的审理、裁决简便、灵活、快捷
我国参加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组织,我国仲裁结构的仲裁裁决书在《公约》160多个国家得到承认,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并强制执行
终局方式2:诉讼
公权性
民事诉讼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
强制性
和解、调解、仲裁均需两厢情愿,只要一方不愿意,和解、调解、仲裁就无从进行
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就予以受理
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
程序的严格法定性
当事人在程序上可以自主选择的情况不多
1Z308013 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行政纠纷解决方式
行政复议(民去政府告官)
行政诉讼(民去法院告官)
不包括和解、调解
图示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
1Z308020 民事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当事人
广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民事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自认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单位当事人的员工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简记
近亲属推荐律师
诉讼委托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须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
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进行和解
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由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若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视为诉讼代理人没有获得特别授权
民事诉讼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只能由不动产法院管辖
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处理
协议管辖
除施工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等实行专属管辖外,其余的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如无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错误,则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简记
两个人挑,从五家里挑;一个人挑,从两家里挑
何为被告住所地
公民的住所地时经常居住地(最近连续住满1年的地方)
没有经常居住地的,为户口所在地
单位的住所地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
何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是合同履行地
没有约定的
交付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给付货币的,收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交易行为所在地为合同所在地
其他标的,义务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没有实际履行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管辖权异议
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首次开庭前)提出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交由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对人民法院就级别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为提出异议而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
民事诉讼时效概念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当事人都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诉讼失效期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民事诉讼时效长度
普通诉讼时效(如:工程款拖欠)为3年
特殊诉讼时效(国际货物买卖、技术进出口合同为4年;海上货物运输为1年)
诉讼时效起算
诉讼时效的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收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
注: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实际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
简记
天导致中止,人导致中断
庭前举证
原则上,谁主张谁举证
举证期限由法院指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法院准许)
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
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15日
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日
当庭质证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互相质证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庭后认证
非法证据(无证明力,应当排除)
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瑕疵证据(证明力小,应当补正)
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
起诉条件
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和管辖范围
起诉方式和起诉状
书面起诉为原则,口头起诉为例外
审限
简易程序,一审审限为立案之日起3个月
普通程序,一审审限为立案之日起6个月
审理和判决
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判决一律应当公开
诉讼案件
以公开开庭为原则
以不公开开庭为例外
法定不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
涉及个人隐私
依申请不公开
离婚案件
涉及商业秘密
二审程序
上诉期间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
不服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上诉
上诉状
当事人提起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出
审限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个月
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0日
程序
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原则上开庭审理
审查仅限于上诉人提出一审『(1)认定事实是否清楚,(2)适用法律是否正确,(3)程序是否违法』,即只审查不服判的内容,而对服判的不做审查
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处理
审判监督程序(翻案)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裁定、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
四个例外
发现新的证据
愿判决主要证据为伪造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繁缕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
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贪赃枉法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
根据
执行根据就是具有终局效力的纠纷解决文书,主要有
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生效的调解书等
法院作出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形式判决书、裁定书
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生效的仲裁调解书
公证机关依法作出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执行回转的裁定以及承认并协助执行外国判决、裁定或者裁决的裁定
我国行政机关作出的法律明确规定由法院执行的行政决定
人民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布的支付令等
管辖
生效法院调解、判决
一审法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生效仲裁调解、裁决
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
申请期间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这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再申请
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止(暂停执行)
申请人标识可以延期执行的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异议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其他情形,如果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执行终结(不再执行)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其他
1Z308030 仲裁制度
协议管辖
没有仲裁协议的,仲裁委员会不予理会
仲裁无地域限制,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仲裁机构
或裁或审
当事人一旦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一裁终局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
1Z308031 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形式
可以是合同中订明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另外单独签订的仲裁协议
可以在纠纷发生前,也可以在纠纷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扣方式无效
仲裁协议内容发
仲裁协议对当事人的约束力
当事人约定仲裁的,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不得向法院起诉
仲裁协议对法院的排斥力
法院知道当事人之间由仲裁协议的,不得受理
法院不知道当事人甲乙之间由仲裁协议的,甲起诉,法院受理案件后,乙在首次开庭前出示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甲的起诉
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的约束力
仲裁机构不得对超出协议约定的争议事项进行受理和仲裁(超裁)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合同成立后未生效、被撤销等,均不影响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效力纠纷
当事人丢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开庭后不能提,提了也继续审)
当事人可以要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作出裁定(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4个中级法院均有管辖权)
1Z308033 仲裁开庭和裁决
仲裁庭的产生
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人指定
图示
仲裁审理
简记
仲裁要开庭,但是不公开
仲裁案件
以开庭为原则
以不公开庭审为原则
除非当时人双方协议庭审公开
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可以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得公开
除非当事人双方协议不开庭(即书面审理方式)
仲裁和解与仲裁调解
仲裁裁决
调解不成,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合议庭中,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照收悉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简记
两种意见按多数,三种意见按首席
1Z308034 仲裁裁决的执行
执行地点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中级法院或被自行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管辖
执行时间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可以中止,中断
自仲裁裁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仲裁的翻案
两个程序
撤销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为终局,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起诉或重新申请仲裁
但在法定的六种情形下,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该裁决为错案的,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来推翻生效的仲裁裁决
翻案事由
简记
违反程序正义的『错案冤案』
没有仲裁协议
仲裁庭超裁或无权仲裁
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违法
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对方当事人隐瞒重要证据
仲裁员行为不法
不包括
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翻案地点
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法院提出
翻案时间
翻案应当自收到裁决书6个月内申请
翻案后果
翻案成功后,连带仲裁裁决和仲裁协议一并消灭
纠纷回到原始状态,就好像仲裁从未发生过,甚至连仲裁协议都未签过
双方可以和解、调解、诉讼,也可重签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1Z308040 调解、和解
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银钢遵循自愿、平等、合法原则
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生效,但其属于非终局手段,有赖于堆放自愿履行
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申请对调解协议司法确认
经司法确认后,从非终局转化为终局,人民调解协议书方具备强制执行效力
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必须双方自愿,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
法院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
法院调解书经双方当时人签收后,具有终局性和强制执行力,效力与判决书相同
调节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下列案件达成协议,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和解
任何和解协议都是非终局的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不可以直接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只能通过起诉或仲裁解决
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对自己签下的和解协议,可以任意反悔
因为一方违反协议不履行,对方起诉的,法院总是会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作出判决
除非不履行一方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和解协议内容违法或并非自愿签订
和解是当事人对自己私人权益的自由处分,只要不损害公众利益和他人利益,『和为贵』,因此适用于民事纠纷任何阶段,包括:诉前和解,仲裁诉讼过程中的庭外和解,执行阶段的和解
1Z308050 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1Z308051 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的种类及法定程序
行政强制及种类、法定程序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时三个前后连续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是对违法嫌疑人或嫌疑物做暂时控制(如:查封扣押不超过30日),为处罚做准备
行政处罚是针对确定的违法行为人作出处罚
处罚决定做出后,违法行为人距不履行决定中规定的义务的,对他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静态的,4个)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存款汇款
行政强制执行(动态的,6个)
代履行(例如强拆)、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法定程序
实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出示执法身份证
通知当事人到场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行政强制执行
由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自己执行
无行政执行权的机关,在3个月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1Z308052 行政复议
申请时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申请地点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具体规定
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被申请人不得向申请人和其他人收集证据
简记
民告官期间,民可以向官要证据,官不得向民要证据
民告官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但下列情形可以停
被申请人(官)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机关(官)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申请人(民)申请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官)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简记
官决定停,才会停
1Z308053 行政诉讼
诉讼管辖
行政案件一般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即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行政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对行政机关限制人参自由不服的诉讼,既可以由被告(官)所在地也可以由原告(民)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原告向两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审理
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行政赔偿、补偿案件可以调解
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