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公基民法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所有权 (自物权)、用益物权(他物权)等。
粉笔公基系统班笔记,包含概念: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第三人(相对人);注意:不是所有行为都能代理(如身份性质、婚姻、收养);代理的特殊情形。
这是一篇关于教师公基之经济法的思维导图,包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
这是一篇关于教师公基之行政法的思维导图,包含含义: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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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是其真实意愿)
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自始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
虚假意思表示
违法
违背公序良俗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口诀:小孩虚假又违反,公序良俗加串通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重大误解
从知道/应当知道的90日内撤销
显失公平(乘人之危)
从知道/应当知道的1年内撤销
欺诈
从胁迫终止之日起1年内撤销
胁迫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能力范围的行为
无权代理行为
注意:效力待定的追认日期:30日内
四、民事权利
物权
所有权 (自物权)
最重要的物权
概念: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处分是根本、核心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
当事人
甲(原所有权人)------乙(无权处分人,出让人)------丙(善意第三人,受让人)
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是善意的(不知情)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与市场价格相符)
转让不动产或动产,已完成登记或交付
遗失物不适用于善意取得
效力
受让人取得物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物
原所有权人可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
拾得遗失物
拾得人义务
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送交公安
应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毁,灭失,应承担民事责任
有关部门义务
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发布召领公告
遗失物被认领前,妥善保管,因故意/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毁,灭失,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效力
有人认领:应向拾得人/有关部门支付必要费用,但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除外
无人认领:1年内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
用益物权(他物权)
概念: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种类
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农村土地)
耕地承包期:30年
草地承包期:30—50年
林地承包期:30—70年
建设用地使用权 (对国家所有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产权(房屋产权70年,到期后,自动续期)
宅基地使用权 (对集体所有土地)
农民基地使用权是永久,而所有权是集体
地役权(利用他人不动产,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
居住权(新增)
居住权合同:书面形式订立
特殊规定:(1)无偿设立,设立居住权应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2)不得转让、继承,设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 (3)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担保物权(他物权)
概念:对他人财产或权利所享有的
抵押权(约定的担保物权):不转移财产的占有,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
依法不能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公益设施,有争议的财产,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口诀:一切土地所有权, 三类土地使用权, 公益争议被查封, 不得设定抵押权。
质押权(约定的担保物权):转移质押物的占有,只需签订质押合同,无需登记
留置权(法定的担保物权):只能留置动产、无需签合同
物
动产(交付)
不动产(登记)
债权
合同(是一种协议)
是引起债务发生的最主要原因
形式:口头、书面
订立:要约(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承诺(受要约人同意)
要约邀请(要约引诱) eg:招标公告、拍卖公告
侵权行为
无因管理(自愿管理)
构成要件
(1)无义务(2)为他人谋利益(3)为他人管理事物
管理人有权要求偿还必要费用
有权要求偿还损失
但不可向其索要报酬
不当得利(自己获利他人受损)
(1)一方获利(2)他方受损(3)因果关系(4)获得利益无合法根据
返还不当得利(得利人知道/应当知道)
不用返还(得利人不知,且利益已不存在)
返还(得利人无偿转给第三人,受损失的人可问第三人要)
人身权
分类
人格权(与个人相关)
首次独立成编
生命权(自然人)
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
身体权(自然人)
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
健康权(自然人)
身心健康
姓名权(自然人)
可随父随母或父母性之外的姓氏
名称权(法人、非法人组织)
其名称权可转让,但姓名权不可转让
肖像权(自然人)
对自然人的声音,参照肖像权来保护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的,禁止使用
名誉权(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社会评价
荣誉权(民事主体)
荣誉称号
隐私权(自然人)
个人信息保护(特定自然人)
首次写入《民法典》进行保护:性骚扰和个人信息保护
身份权(关于社会)
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