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总论
详细地、有条理地列出经济法基础总论的知识点以及知识点之间的联系,学好经济法基础是初级会计学入门的重要一步,大家加油鸭!!
编辑于2019-08-23 02:05:53经济法基础
总论
法律基础
法的概念和特征
法的概念
法是国家制定的或认可的以权力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法的本质
(1)法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识和和根本利益。
(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法的特征
(1)国家意志性: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能得以形成的规范。
(2)强制性: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通遵行的效力。
(3)规范性: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4)公平性和约束性: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法律关系
主体: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义务的当事人。 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个主体
自然人 (公民)
中国公民 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个体,农户,合伙人)(基本主体之一)
组织
法人组织: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非法人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国家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主体资格
权力能力: 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的法律资格
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础体能够通过自己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1. 无行为能力人
年龄不满8岁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 限制行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 完全行为能力人
1.年满18周岁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精神状态正常
内容: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权利
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表现为权利享有者依照法律规定有权自主决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中行为,要求他人或者不要求他人作出某种行为和一旦被侵犯,有权请求国家予以法律保护。(权利可以放弃、自由)
义务
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所担负的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负担或者约束。(积极义务、消极义务)
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 物
能满足人们的需求,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并能为人们现实支配和控制的各种物质资源。
2. 人身 人格
人身和人格分别代表着人的物质形态和精神利益,是人为之人的两个不可或缺的要素。
3. 非物质财富 (精神产品、精神财富)
知识产品、荣誉产品
4. 行为
法律关系主体达到一定的目的所进行的作为(积极行为)或者不作为(消极行为),是人有意识的活动。
法律事实:
概念
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保,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受更或消灭的情况。
类别(是否已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 法律事件
自然现象
社会现象
√ 法律行为
1. 是否合法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2. 表现形式
积极(作为)行为
消极(不作为)行为
3. 是否通过意思表示作出
意思表示行为
订立合同
非表示行为
拾得遗失物
4. 主题意识表示的形式
单方行为
遗嘱
行政命令
多方行为
订立买卖合同
赠与合同
5. 行为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或者实质要件
要式行为
非要式行为
6. 实质主要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
自主行为
代理行为
法的形式和分类,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的形式
权力机关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法律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 地方性法规
行政机关
国务院 行政法规
国务院各部门 规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规章
主要形式
1.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 法律(《××法》)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3. 行政法规(《××条例》)
国务院
4.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名××》)
5. 规章
部门规章(《××办法》)
地方政府规章(《××准则》)
提醒
1.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
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书不属于法的形式。
4.法律效力等级。
5.牢记不同形式的制定机关。
法律效力等级及其适用规则
1.上位法效力优于下位法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2.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变通规定优先;经济特区法规的变通规定优先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4.新的一般发法与旧的特殊规定不一致的情况
法律VS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裁决
行政法规VS行政法规
国务院 裁决
地方性法规VS地方性法规
同一机关制定,由制定机关 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分规章之间
由国务院提出: 1.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用地方性法规。 2.认为适用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
国务院 裁决
授权制定法规与法律不一致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裁决
法的分类
1. 创制方式和发布方式
成文法
不成文法
2. 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
根本法
普通法
3. 法的内容
实体法
程序法
4. 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
一般法
特别法
5. 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
国际法
国内法
6. 法律运用的目的
公法
私法
法律部分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七类)
部门划分标准
法律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民法、商法调整平等主体的法律关系——横向关系。 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认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发生的法律关系——纵向关系
刑法:规范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
经济纠纷的概念
是指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
经济纠纷分类
1. 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民民)
经济纠纷
合同纠纷
2. 行政管理相对于人与行政机关之间(民官不平等)
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争议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平等主体(民告民)
仲裁
仲裁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
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特征
1. 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 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进行仲裁。
3. 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选择题仲裁的适用范围(不是所有纠纷都可以提请仲裁)
1. 主体(平等主体、经济纠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的和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 不能提请仲裁的纠纷
1. 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人身关系)
2.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平等主体)
3. 不适用《仲裁法》
不使用于仲裁法,但是可以提请仲裁
1. 劳动争议的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仲裁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公平合理原则
(大致了解)依据是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
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的行政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位中局裁决。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诉讼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机构
主要是指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是有权对当事人提交的经济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机构。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民间组织,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
仲裁协议
概念
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
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选择题 内容
仲裁事项
选择的仲裁委员会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甲方乙方签字)
提醒
1.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委员会的选定由双方当事人决定,不受地方管辖。
仲裁裁决
仲裁管辖权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
在北京发生纠纷,可以选择北京的仲裁委员会,也可以选择其他地方的仲裁委员会,如天津,不是必须要选择在发生地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有三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
1. 甲方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选定
2. 乙方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人选定
3. 双方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选定(首席仲裁员)
仲裁庭由1名仲裁员组成
双方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冲裁委员会主任选定(首席仲裁员)
回避制度
1.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关键点:不允许有影响公正仲裁的情况
仲裁人员选择
仲裁应开庭不公开
开庭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不公开
仲裁不公开进行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遵循自愿原则
裁决的作出和生效
1. 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记入笔录;
2:1
2.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1:1:1
作出
3.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生效
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放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考点【注意】: (1)对 裁决不服 时: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一方不履行裁决 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
适用范围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他们互相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婚姻
收养
监护
抚养
继承纠纷
冲裁管不了
多选 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案件类型
1. 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案件;
2. 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
3.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诉案件;
4. 按照催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 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审判制度
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
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第二审民事案件
第一审除去下述可独任审理外,如选民资格案件及重大、疑难案件
相对于独任制度而言
由一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审判和裁判的制度
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适用于简单程序、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及重大、疑难案件除外)、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回避制度
回避人群
案件当事人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有利害关系
与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
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上述人员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他们回避
证人不适用于回避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
是指法院的审判活动依法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除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两审终审制
是指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终结的制度
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具体实施: 一个案件经过第一审法院审判,当事人如果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二审。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
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原则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不能或者不方便出面
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
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
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人
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常考的6种)
1. 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2. 保险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3. 票据纠纷
被告住所地、票据支付地
4.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
公司住所地
5. 铁路、公路、水上、航控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6. 侵权行为
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
专属管辖
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有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的协议更变的管辖。
1. 不动产纠纷
不动产纠纷是针对不动产物权产生的纠纷,不是租金;试题中常以债权(租金)设置陷阱。
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2. 港口作业发生纠纷
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
3. 继承遗产纠纷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人民法院
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协议管辖
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人民法院。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的管辖的确定
原告可以选择管辖权
原告向两个以上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时,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先立案不是最先起诉与受理。“陷阱”
诉讼时效
概念
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力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算起。
自权力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止
最后六个月内
1. 不可抗力
2.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断
1.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
2.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 权利义务提出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4. 与提出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注意区别中止和中断
不适用诉讼时的情形
1.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 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案例分析:
A. 魁哥开了一家油坊,专门销售葵花油,在2018年7月15日早晨,魁哥去店里开门时发现油坊的窗户被人砸碎了,调取监控,发现是小黑。 2018.7.15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收到损害以及义务人 2018.7.15------2021.7.15 //行使权利,诉讼有效期间 2021.7.15------????? //行使权利 (1)丧失胜诉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2)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或者(比较厚道的话)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以自愿履行,不得请求返还。
B. 2018.7.15魁哥的油坊的窗户玻璃被人砸碎了,当时附近没有人,也没有监控,时光飞逝,到了2036年6月15日,由于各项技术发达,奎哥得知当年砸坏玻璃的人是小黑。 2018.7.15 //权利受到损害 2036.6.15 //知道义务人 2038.7.15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2039.7.15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判决和执行
不平等主体(民告官)
行政复议
概念:行政复议是现代国家保护公民免受行政机关不法侵害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范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书上有具体例子)
提醒:(1)对行政机关的抽象刑侦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如:认为坐地铁过安检影响自己日常生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等等),但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的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该规定的审查申请。(2)可以一并申请带审查的仅限于各种规定,法律、法规、规章都不得申请附带审查。
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1. 行政机关内部行为不可议,可向《公务员法》申诉。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 行政机关做出调解并未行使行政权。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出诉讼。
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1.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 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3.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参加人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三人:同申请行政复议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复议机关
1 —> 2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1 —> up
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
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
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 —> self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决定
1.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限期内履行
3.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更变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 适用依据错误的
3. 违法法定程序的
4.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做对了维持,做错了 改正
行政诉讼
适用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书中有12个例子
不受理
1.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 法律规定有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1.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 海关处理的案件
3.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地域管辖
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和受理
起诉方式
1. 先向行政机关复议
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
不服
自收到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不予受理
不动产提起诉讼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
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
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法院受理
1. 符合法律规定
登记立案
2. 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
出具书面凭证,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
不立案
理由
审理和判决
1. 公开审理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除外
2. 回避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
3. 调解
行政案件不予调解
行政赔偿、补偿、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可调解
4. 审理
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5. 一审不服
不服第一审判决
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起诉
不服第一审裁定
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责任
概念
积极意义
所有组织和个人都有遵守法律的义务
消极意义
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法定的义务而应承受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种类
民事责任(平等主体之间)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
1. 声誉罚
警告
2. 财产罚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3. 行为罚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暂扣或吊销执照
4. 人身自由罚
行政拘留
行政处分(内部制裁)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
概念
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所应承受的由国家审判机关(法院)依照刑事法律给予的制裁后果,是法律责任重最严厉的责任形式。
主刑
1. 管制
3个月以上2年以下
2. 拘役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3. 有期徒刑
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4. 无期徒刑
5. 死刑
死刑立即执行
死刑缓期2年执行
附加刑
1. 罚金
2. 剥夺政治权利
3. 没收财产
4. 驱逐出境(外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