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总则》学习笔记
该思维导图是本人公基考试的学习笔记,内容详细,有法条、有个人总结。公考法律常识、公基法律部分均可参考学习。
编辑于2021-10-15 18:17:46刑法
第一章 概述
一、立法宗旨、任务
1、立法宗旨
第1条 【立法宗旨】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2、任务
第2条 【本法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基本原则
1、罪行法定
第3条 【罪刑法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
第4条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责刑相适应
第5条 【罪责刑相适应】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三、适用范围
(一)属地管辖权
法条
第6条 【属地管辖权】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总结
1、领域
① 领陆、领水、领空
② 驻外使领馆
领土的延伸
③ 船舶、航空器
旗国主义
2、犯罪地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二)属人管辖权
法条
第7条 【属人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总结
本质
① 管的人是“我国公民”
② 犯罪地在“国外”
notes
① 最高刑在3年以下的罪
可以不予追究
② 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
一律追究
(三)保护管辖权
法条
第8条 【保护管辖权】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总结
本质
① 管的是“外国人”
② 犯罪地是“国外”
③ 保护的是“我国国家”和“我国公民”
notes
① 最低刑大于3年罪
可以适用本法
② 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四)普遍管辖权
第9条 【普遍管辖权】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五)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10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六)外交代表行使管辖权
第11条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七)溯及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
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一、犯罪的概念
法条
第13条 【犯罪概念】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总结
1、犯罪
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刑事责任
1、刑事责任年龄
法条
第17条 【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17条之一 【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总结
① 满16岁
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② 已满14岁,未满16岁
犯规定的8种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③ 已满12岁,未满14岁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致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检核准追诉,应当负刑事责任。
④ 未满18岁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⑤ 未满16岁犯罪不予刑事处罚
责令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管教,必要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2、精神病
法条
第18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总结
① 精神发疯时犯罪
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
② 间歇性精神病正常时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③ 没完全发疯的精神病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④ 醉酒者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3、聋哑盲
第19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犯罪的构成要件
(一)犯罪主体
1、自然人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① 满16岁
生日第二天才算满
② 间歇性精神病正常时
③ 醉酒者
(2)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14岁,未满16岁。
犯8种罪
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
单纯绑架不算
强奸
抢劫
贩卖毒品
走私不算
放火
失火不算
爆炸
投毒
投放危险物质也算
杀伤强强,放饭爆头。
(3)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① 不满12岁
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
(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是指刑法中规定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主体。
情形
① 未满18岁
应当从轻/减轻
② 已满75岁
故意犯罪
可以从轻/减轻
过失犯罪
应当从轻/减轻
③ 又聋又哑
可以从轻/减轻/免除
④ 盲人
可以从轻/减轻/免除
残疾
⑤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
可以从轻/减轻
总结
① 未成年人、过失翁
应当从、减
② 老翁故意、没全疯
可以从、减
③ 又聋又哑或盲人
可以从、减、免
2、单位
(1)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第30条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个体工商户、皮包公司不算
(2)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第31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总结
双罚制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单罚制
又称代罚制
对单位犯罪的,不判处单位罚金,只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是实行“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补充”的原则
(3)司法解释
《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1条
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2条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3条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4)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
★ 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① 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社区组织等不在其中
② 必须依法批准设立、成立或者注册登记,不包括单位内部设立的部门和机构。
③ 必须具有独立承担行为的能力
客观方面
① 必须是单位实施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② 必须是单位实施了法律明确规定单位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③ 必须是单位实施了刑法规定单位可以作为犯罪主体的具体罪名的行为
主观方面
故意犯罪
绝大多数
过失犯罪
少数
犯罪目的
为了单位整体的利益
单位犯罪必须是单位整体意志的体现,整体意志也是单位犯罪主观方面的核心要件。单位的整体意志并非其单位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单位决策机构依照一定的程序形成的,反映单位整体利益的意志支配力。
(二)犯罪主观方面
1、故意犯罪
法条
第14条 【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分类
(1)直接故意
明知
希望、追求
(2)间接故意
明知
有意放任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责。
2、过失犯罪
法条
第15条 【过失犯罪】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分类
(1)疏忽大意的过失
应当预见
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没想到、不料
(2)过于自信的过失
已经预见
轻信能够避免
自恃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责。
3、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法条
第16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分类
不可抗力
不能抗拒
意外事件
不能预见
不可能预见
不应当预见
不是犯罪
图示
(三)犯罪客体
1、概念
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2、区分
犯罪客体
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抽象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婚姻关系、财产关系等
犯罪对象
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具体的人或物,体现犯罪客体。
如公共汽车被破坏,这一犯罪对象所体现的犯罪客体,可以是公共安全的社会关系(在行驶中被破坏),也可以是公共财产所有权的社会关系(在车库中被破坏)。有些犯罪没有犯罪对象,如脱逃罪;有些犯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特定的对象,如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 注意
所有的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不一定有犯罪对象。
例如:偷越国境罪,没有犯罪对象,但有客体。
(四)犯罪客观方面
1、概念
是刑法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以及由此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2、分类
1、必备要件
指任何犯罪在成立上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危害行为
★ 是客观方面首要和最基本的要件
(1)作为
(2)不作为
应为、能为、不为
2、选择要件
危害结果
法定的实际损害
现实的危险状态
投毒、醉驾
犯罪对象
因果关系
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
四、正当防卫
法条
第20条 【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总结
1、保护的对象
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2、制止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不是事前或事后
事后
① 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
② 不法侵害人已经放弃犯罪
③ 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
3、不法侵害
是现实存在的
4、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
打架斗殴和挑拨防卫都不属于正当防卫
5、不法侵害人
是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 6、防卫过当
超过明显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应当负刑责
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没有“防卫过当罪”
无过当防卫
又称“特殊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责。
Notes
对于财产性(盗窃、抢劫、诈骗)的犯罪,可以当场追回的,视为正在继续,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
五、紧急避险
法条
第21条 【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总结
1、本质
保大放小
2、保护的对象
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3、是正在发生的危险
4、避险过当
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应当负刑责
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无“避险过当罪”
5、不适用的情形
职务、业务上负有特定义务的人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故意犯罪形态
1、完成
既遂
2、未完成
① 预备
② 未遂
③ 中止
一、犯罪预备
法条
第22条 【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总结
1、要点
① 行为
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② 状态
还未着手实行
③ 主观方面
犯罪分子意志之外
④ 结果
未能着手
2、准备工作的五种情形
① 踩点
② 蹲点
③ 买凶器
④ 苦练技术
⑤ 出发前往犯罪地点
3、量刑
也是犯了罪
可以比较既遂犯,从、减或免。
二、犯罪未遂
法条
第23条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总结
1、要点
① 状态
已经着手实行
② 主观方面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
犯罪分子自身方面的原因
如能力不足、主观认识错误
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
如被害人的反抗、第三者的出现、自然力的破坏、物质阻碍如撬不开门、时间、地点的不利影响等。
③ 结果
未能得逞
2、量刑
可以比较既遂犯,从或减。
分类
(一)未终了未遂和终了未遂
1、未终了未遂
已经着手实施,在犯罪行为实施终了之前,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继续的犯罪停止形态。
如甲潜入仓库盗窃,在刚刚打开保险柜,尚未来得及往外取财物时,即被保卫人员抓获。
2、终了未遂
已经将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后,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发生刑法规定作为既遂要件的犯罪结果的犯罪停止形态。
如乙为了杀害丙,用木棍猛击丙的头部5下,以为丙已经死亡而逃离现场,但丙被路过的群众发现送往医院抢救而脱离生命危险。
(二)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1、 能犯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并且这一行为实际上有可能完成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
如甲用枪向乙射击,意欲打死乙,但由于其枪法不准,未能击中乙,乙见状得以逃脱。
2、不能犯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但由于对其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即实际上不能完成犯罪而行为人却认为可以完成犯罪,致使其行为不可能完成犯罪。
分类
① 工具不能犯未遂
对犯罪工具认识错误
如将白糖当作砒霜放入他人食物中意图毒死他人
② 对象不能犯未遂
对所指向的犯罪对象存在错误认识
如将野猪当作人射杀
三、犯罪中止
法条
第24条 【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总结
1、要点
① 状态
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
② 主观方面
自动放弃
③ 结果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2、量刑
① 没有造成损害的
应当免除处罚
② 造成损害的
应当减轻处罚
都是应当
分类
(一)根据其发生的时空范围
1、预备中止
即发生在预备阶段的中止,如为杀人买刀后中止。
2、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即发生在行为尚未实行终了时的中止,如强奸行为人基于被害人的说服而停止犯罪。
3、实行终了的中止
即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的中止。如投毒杀人后送去医院。
(二)根据行为人是否以积极的行为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
1、消极中止
是指只需行为人消极停止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便可以成立的犯罪中止。预备中止都是消极中止,实行未了中止一般也属于消极中止。
2、积极中止
是指不仅需要行为人停止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而且还要积极有效地实施一定行为去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才能成立的犯罪中止。实行终了中止都是积极中止,也有一小部分实行未了中止属于积极中止。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积极中止的社会危害性要比消极中止大。
第三节 共同犯罪
一、概念
法条
第25条 【共同犯罪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总结
(一)成立条件
1、必须2人(包括2人)以上
2、必须有共同故意
3、必须有共同行为
① 意思联络
共谋
② 共同协作
共同实行
4、既遂
一人既遂,全部既遂。
后悔了,劝了,没成功,也不行。
(二)排除情形
1、同时犯
偶然遇到
2、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
甲乙一起相约去盗窃,甲单独杀了人。
3、利用他人不知情
把他人当工具
利用人:间接正犯
被利用人:无刑事责任
二、共犯人的分类
(一)主犯及其处罚
法条
第26条 【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总结
1、主犯是什么?
①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
②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2、犯罪集团是什么?
3人以上
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
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3人以上、共同目的、有组织、固定
3、处罚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承担集团全部罪行
小弟拉的私活不需要担责
其他主犯
承担其所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罪行
(二)从犯及其处罚
法条
第27条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总结
1、概念
次要、辅助作用
2主可、1主1从可、2从不可
2、处罚
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唯一这样处罚的
没有:比照主犯(是老刑法)
(三)胁从犯及其处罚
法条
第28条 【胁从犯】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总结
1、概念
① 被胁迫、不完全自愿
② 作用较小
2、处罚
应当按照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教唆犯及其处罚
法条
第29条 【教唆犯】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总结
1、概念
劝说、利诱、授意、怂恿、售卖、威胁等
2、处罚
①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②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③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教唆未遂
第四节 单位犯罪
(1)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第30条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个体工商户、皮包公司不算
(2)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第31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总结
双罚制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单罚制
又称“代罚制”
对单位犯罪的,不判处单位罚金,只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只罚人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是实行“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补充”的原则
(3)司法解释
《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1条
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2条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3条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4)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
★ 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① 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社区组织等不在其中
② 必须依法批准设立、成立或者注册登记,不包括单位内部设立的部门和机构。
③ 必须具有独立承担行为的能力
客观方面
① 必须是单位实施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② 必须是单位实施了法律明确规定单位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③ 必须是单位实施了刑法规定单位可以作为犯罪主体的具体罪名的行为
主观方面
故意犯罪
绝大多数
过失犯罪
少数
犯罪目的
为了单位整体的利益
单位犯罪必须是单位整体意志的体现,整体意志也是单位犯罪主观方面的核心要件。单位的整体意志并非其单位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单位决策机构依照一定的程序形成的,反映单位整体利益的意志支配力。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一、主刑
第33条 【主刑种类】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 管制;
(二) 拘役;
(三) 有期徒刑;
(四) 无期徒刑;
(五) 死刑。
二、附加刑
第34条 【附加刑种类】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 罚金; (二) 剥夺政治权利; (三) 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三、其他
1、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
第36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2、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第37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3、禁业规定
第37条之一 【禁业规定】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313条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节 主刑
1、管制
法条
(1)期限与执行机关
第38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2)义务与权利
第39条 【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3)管制期满解除
第40条 【管制期满解除】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4)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41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总结
(1)期限
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3-2-3
(2)方式
① 实行社区矫正
② 不强制劳动,劳动时应同工同酬。
(3)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
(4)宣布解除
期满由执行机关即向本人、单位、所在地群众宣布解除
(5)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① 计算
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② 折抵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1:2
2、拘役
法条
(1)期限
第42条 【拘役的期限】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2)执行
第43条 【拘役的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3)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44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总结
(1)期限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 1年。
1-6-1
(2)方式
① 剥夺短期自由,就近在看守所实行劳动改造
② 每月可回家 1—2天
③ 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3)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
就近执行
(4)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① 计算
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② 折抵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1:1
3、有期徒刑
法条
(1)期限
第45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2)执行
第46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3)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47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总结
(1)期限
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6-15
数罪并罚
总和<35年的
最高不超过20年
35(-)—20
总和≥35年的
最高不超过25年
35(+)—25
(2)执行
场所
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
方式
剥夺一定期限的自由
强制劳动改造
(3)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① 刑期
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② 折抵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1:1
4、无期徒刑
总结
方式
剥夺终身自由
强制劳动改造
无论怎么样都不会折抵刑期
5、死刑
(1)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法条
第48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总结
1、死刑
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死缓
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条件
① 罪应处死
②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3、核准程序
① 死刑除由最高院判决以外,必须经最高院核准。
② 死缓可以由高院判决或核准
(2)适用对象的限制
法条
第49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总结
① 犯罪时未满18周岁
②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③ 审判时已满75周岁
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死缓变更
法条
第50条 【死缓变更】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总结
1) 减为无期
没有故意犯罪
2) 减为25年有期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
3) 立即执行
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4) 死缓期限重新计算
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死缓的期限重新计算,并报最高院备案。
5) 限制减刑
对象
① 累犯
② 7种罪或有组织的暴力犯
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杀强强,嫁祸包头。
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
限制(第78条)
① 缓刑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的
不能少于25年
② 缓刑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的
不能少于20年
6) 终身监禁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判死缓,可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同时决定在死缓2年期限满减为无期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死缓的6种法律后果
(4)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
第51条 【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节 附加刑
1、罚金
法条
(1)罚金数额的裁量
第52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2)罚金的缴纳、减免
第53条 【罚金的缴纳、减免】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3)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
第36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总结
(1)数额裁量
根据犯罪情节
(2)缴纳方式
一次或多次缴纳
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不能全部缴纳的,发现有钱,应随时追缴。
(3)减免
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
确有困难
人民法院裁定
可延期、酌情减少、免除
(4)经济赔偿
民事赔偿先于罚金和没收财产
2、剥夺政治权利
法条
(1)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
第54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2)期限
第55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2)附加、独立适用
第56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3)对死刑、无期的适用
第57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3)刑期计算、效力、执行
第58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总结
(1)适用
应当
① 危害国家安全
② 死刑、无期徒刑
可以
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杀强强,火爆头。
国安死无是应当,一串重罪是可以。
(2)期限
① 一般
1年以上,5年以下。
1-5
② 管制附加
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③ 死刑、无期
终身
④ 死缓或无期减为有期
3年以上,10年以下。
3-10
(3)刑期计算
有期或拘役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计算
主刑执行期间当然适用
3、没收财产
法条
(1)范围
第59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2)还债
第60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总结
(1)范围
一部或全部
没收全部的,应该保留个人或抚养对象的必须生活费用。
不得没收家属的
(2)还债
正当债务,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4、驱逐出境
第35条 【驱逐出境】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一、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第61条 【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二、从重和从轻
第62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三、减轻
第63条 【减轻处罚】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四、犯罪物品的处理
第64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总结
1、犯罪物品处理
(1)违法所得财物
追缴
责令退赔
(2)受害人的合法财产
及时返还
(3)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没收
(4)没收的财务和罚金
上缴国库
2、从重和从轻
在法定刑限度内判处
3、减轻
(1)方式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
数个量刑幅度的
在法定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
(2)除本法规定减轻情节,经最高院核准,也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
第二节 累犯
一、一般累犯
第65条 【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特别累犯
第66条 【特别累犯】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总结
1、一般累犯
有期以上
5年内再犯有期以上刑罚。
假释
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2、特别累犯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
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
3、处罚
从重
过失犯罪和未满18岁除外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一、自首
法条
第67条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总结
自首,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处罚
① 可以从轻或减轻
② 犯罪较轻,可以免除。
可以
司法解释
1、自动投案
概念
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情形
① 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② 委托、信电
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③ 被盘问、教育后
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④ 逃跑后
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⑤ 投案过程中被抓
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⑤ 亲友规劝、陪同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⑦ 公安通知亲友,或亲友报案后,将其送去投案
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概念
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情形
① 犯数罪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②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③ 翻供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3、其他
(1)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
① 属不同种罪行的
以自首论。
② 属同种罪行的
供述的同种罪,可以酌情从轻。
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
(2)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立功
法条
第68条 【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总结
1、处罚
可以从轻或减轻
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免除。
2、情形
①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② 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③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④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⑤ 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notes
坦白
指被动归案,如实供述被指控的罪行。
第四节 数罪并罚
一、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
法条
第69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总结
除死刑和无期外
最高刑<刑期<总刑期
但是
管制
最高不超过3年
拘役
最高不超过1年
有期徒刑总和<35年的
最高不超过20年。
有期徒刑总和≥35年的
最高不超过25年。
种类
有期和拘役
执行有期
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
有期、拘役执行完后,管制仍须执行。
有附加刑的
附加刑仍须执行
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
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
第70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三、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
第71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五节 缓刑
一、概念
缓刑,全称刑罚的暂缓执行,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暂缓执行
二、适用条件
法条
1、适用
第72条 【适用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2、不适用
第74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总结
1、对象
① 拘役
② 3年以下有期徒刑
2、条件
① 犯罪情节较轻
② 有悔罪表现
③ 无再犯的危险
④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特殊规定
① 应当宣告缓刑
不满18周岁的人
怀孕的妇女
已满75周岁的人
② 不适用缓刑
累犯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② 限制 ①
三、考验期限
法条
第73条 【考验期限】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总结
① 拘役
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
② 有期徒刑
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③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法条
第75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总结
①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② 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③ 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④ 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五、缓刑的结果
1、积极后果
法条
第76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总结
① 考验期内,社区矫正。
② 考验期满,合格,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公开宣告。
2、缓刑撤销
法条
第77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总结
① 发现新罪、漏罪
② 违法、规、禁令,情节严重
note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
第六节 减刑
一、适用条件与限度
法条
第78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总结
1、对象
管制
拘役
有期
无期
2、条件
可以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应当
①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② 检举重大犯罪活动属实
③ 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
④ 舍己救人
⑤ 抗灾或排除重大事故表现突出
⑥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
重大立功表现
3、限度
①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 1/2
② 无期徒刑
不能少于13年
③ 死缓的限制减刑
对象
① 累犯
② 7种罪或有组织的暴力犯
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杀强强,嫁祸包头。
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
限制
① 缓刑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的
不能少于25年
② 缓刑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的
不能少于20年
二、程序
法条
第79条 【减刑程序】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总结
① 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② 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
三、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第80条 【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第七节 假释
一、概念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加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提前释放
二、适用条件
法条
第81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总结
1、对象
有期徒刑
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
无期徒刑
实际执行13年以上
2、条件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
3、不得假释的情形
① 累犯
② 8种罪
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杀强强,架火爆10头猪。
罪名和判处时间都要满足
三、程序
第82条 【假释的程序】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79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假释程序和减刑程序相同
四、考验期限
法条
第83条 【假释的考验期限】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总结
① 有期徒刑
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② 无期徒刑
10年
③ 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五、应遵守的规定
第84条 【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六、假释的后果
1、积极后果
第85条 【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2、消极后果
第86条 【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1条的(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0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总结
1、积极后果
考验期满,认为原刑法执行完毕。
2、消极后果
① 考验期内犯新罪
② 考验期内发现漏罪
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③ 考验期内违法违规
撤销假释,执行未执行完的刑罚
第八节 时效
一、追诉时效的概念
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二、追诉时效期限
第87条 【追诉时效期限】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二) 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三) 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四)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三、追诉期限的延长
第88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四、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
第89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总结
一、期限
① 最高刑不满5年
经过5年
② 最高刑5年以上,不满10年
经过10年
③ 最高刑为10年以上
经过15年
④ 最高刑为无期、死刑
经过20年
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报请最高检核准。
二、延长
① 受理后,人跑了。
② 追诉期内,被害人提出控告,公检法应立案而不予立案。
三、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
① 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② 犯罪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的,从犯罪终了之日起计算。
③ 追诉期内犯新罪,前罪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其他
一、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
第90条 【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二、公共财产的范围
第91条 【公共财产的范围】
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 国有财产; (二)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 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三、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第92条 【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 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 (二) 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 (三) 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四) 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四、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93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五、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94条 【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六、重伤
第95条 【重伤】
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 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 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 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
第96条 【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
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总结
① 法律
② 法规
③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八、首要分子
第97条 【首要分子的范围】
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九、告诉才处理
第98条 【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十、以上、以下、以内
第99条 【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
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十一、前科报告制度
第100条 【前科报告制度】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十二、总则的效力
第101条 【总则的效力】
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