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一级建造师法规第一章
一级建造师法规第一章,内容有法律基础知识、基本法律主体与基本法律行为、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法律责任等方面。
编辑于2021-10-19 15:27:14第一章
一、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2、法的形式、制定主体、表现形式
(1)宪法
全国人大
(2)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xx法(主席)
(3)行政法规
国务院
xx条例(总理)
(5)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署
xx办法、xx规定、xx细则
(4)地方性法规
省、区、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xx地xx条例
(6)地方政府规章
省、区、市的【人民政府】
xx地xx办法、xx地xx规定
3、法的效力层级(6种特殊情况)
(1)【新的一般】&【旧的特别】
谁制定,谁裁决
(2)【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国务院提意见
适用【地方性法规】
适用【部门规章】
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3)【部门规章】&【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国务院裁决
(4)【授权】制定的【法律】&【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4、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
(1)国
主权+机关产生+自治制度+民事制度
(2)人
犯罪+刑罚+政治权利+人身自由+诉讼+仲裁
(3)钱
税收+非国财产征收+财政+海关+金融+外贸
5、备案和审查
行政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部门规章
国务院备案
地方性法规
省级
双备案
市级
由省人大报,双备案
地方政府规章
双备案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由省人大报,双备案,说明变通情况
6、民事商事法律的特点
民-民,平等主体之间
调整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主要是财产,以【财产补偿】为主
二、法人制度
1、法人概念及成立条件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组织
成立条件
依法
有名称、地方、钱
独立承担责任(主要区别)
有法定代表人
注意点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活动,后果由【法人】承担
总、分公司:总公司是法人,分公司不是
母、子公司:均是法人
某建筑学院:不是法人
2、法人的分类
(1)营利法人
登记成立
股份有限公司
(2)非营利法人
要登记的,登记成立
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不需要登记的,成立之日
(3)特别法人
成立之日
机关法人、组织法人
3、项目经理部
为完成施工任务设立,非常设下属机构
企业法人授权
后果由法人承担
项目经理是委托代理人
三、代理制度
1、代理的法律特征
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
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具有法律意义
2、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意定/任意)
可书面,可口头
书面形式的,要写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字/盖章
(2)法定代理
法律规定的
例: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3、建设工程代理的【设立】
不得委托代理的
(1)承包活动(转包)
(2)法律规定/当事人规定的
4、建设工程代理的【终止】
(1)代理期间终止/任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代理人辞去
(3)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被代理人死亡
(5)主体资格消灭
5、【转托代理】
要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代理人】对【复代理人】的【选定】和【指示】担责
取得同意
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未取得同意
代理人承担责任
【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被代理人利益】除外
6、【无权代理】
三种情况
自始未代理
超越代理权
代理权终止
如何处理
【被代理人】是否追认
同意
【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不同意
【行为人】承担责任
7、【表见代理】
无权,但有效
构成要件
(1)存在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理由
(2)【被代理人】有过失——没有告知相对人
(3)相对人善意——不知情
法律后果
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被代理人】可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7、【不当/违法】代理的【连带责任】
(1)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窜通
(2)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是无权代理
(3)代理违法事项
四、物权制度
1、物权的法律特征
直接支配、排他
2、物权的特征
支配权
无须义务人介入
绝对权
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力就履行义务
财产权
排他性
3、物权的种类
(1)所有权
自己所有的财产
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核心)】
(2)用益物权
他人所有的财产
享有【占有、使用、收益】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3)担保物权
他人所有的财产
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权】
包括
抵押
不转移占有
约定
质押
转移占有
约定
留置
转移占有
法定
4、【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
土地所有权
城市市区土地
国家所有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集体所有
【农村】【城市郊区】
集体所有,除【法律】规定由国家所有外
建设用地使用权
只存在于【国家所有】土地上
设立范围
地上、地表、地下
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设立
以【书面】形式
设立方式
出让
有偿
多个意向用地者,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
划拨
无偿
设立生效
自【登记】设立,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流转
以【书面】形式
使用权限 < 剩余期限
要做变更登记
房随地走,一并处分
续期
住宅
自动续期
非住宅
依法办理
消灭
【出让人】注销,回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地役权
设立
一般【有偿】取得
以【书面】形式
自【合同生效】设立
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变动
与土地上其他用益物权一并转让
【需役地】转让,受让人享有地役权
【供役地】转让,地役权对受让人有约束力
5、物权的设立
【不动产】
自【登记】生效
例外: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可不登记
【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登记,则物权转移;不登记,则不转移物权
合同:签订则生效
不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拒绝登记:承担违约责任
【动产】
自【交付】生效
船舶(海)、车辆(陆)、飞行器(空),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6、物权的保护
侵害的解决
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具体规定
(1)归属、内容发生争议
请求确认权利
(2)无权占有
请求返还原物
(3)妨害物权
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4)造成毁损
请求修理、重做、更换、恢复原状
五、债权制度(***)
1、债的内容
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2、债权的相对性
【主体】相对性——一一对应
【内容】相对性
【责任】相对性
3、债的发生依据
(1)签订合同
当事人约定
(2)侵权——人身/财产
脱离、坠落
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倒塌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抛掷
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3)无因管理
没有法定/约定,自觉管理他人实务/提供服务
(4)不当得利
没有法律/合同依据,【损人利己】,应当返还
六、知识产权
1、基本类型
著作权
工业产权
专利权
商标权
2、法律特征
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
专有性——绝对的排他
地域性
期限性——超期自行消灭
3、常见种类
(1)【专利权】
法律规定期限内,【制造】【使用】【销售】的专有权
分类
发明
新颖、创造、实用
20年产权
实用新型
公告之日生效,申请之日算保护期
新颖、创造、实用
10年产权
外观设计
公告之日生效,申请之日算保护期
新颖、美感
10年产权
申请日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申请文件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申请日【前6个月】内,不丧失新颖性的
政府主办/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规定的会议上,首次发表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其内容
审批
初步审查
申请日起,满18个月
实质审查
申请日起,3年内
(2)【商标权】
内容
只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由著作权保护
包括【使用权】【禁止权】
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受保护
延续
自【核准注册】起,有效期10年
期满【前12个月内】续期,期满后,给【6个月】的宽展期
续期后,有效期10年
(3)【著作权】
自然人作品,随作品的【创作完成】而产生
种类
文字作品
图形作品
建筑作品
主体
单位作品
著作权归【单位】
例:招投标文件
职务作品
第一类
著作权归【作者】,单位有优先使用权
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他人使用
第二类
著作权归【单位】,作者有署名权
条件:单位提供技术条件,并承担责任;或法律规定
委托作品
有约从约,否则归【受托人】
例:勘察、设计文件
保护期限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无限期
自然人作品
死后50年
合作作品
最后死亡作者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组织作品
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不受保护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
软件著作权归【软件开发者】
两个以上合作开发,著作权由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
著作权归单位的,单位【可以】对开发者给予奖励
安装、显示、传输、存储(合理使用),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
保护期限
同著作权
计算机【硬件】属于【专利权】保护
5、【建设工程】专利权保护
分类
发明/实用新型
保护范围:【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
保护范围:【外观设计】
保护
有【证据】证明他人侵犯专利权,不制止则损害难以弥补
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
否则,申请【起诉】,并【提供担保】
法院【48h】内裁定,特殊情况延长【48h】,对裁定不服的,可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6、【建设工程】商标权保护
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未经权利人许可,【制造】【伪造】【销售】【使用】【更换】注册商标
7、【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案顺序
实际损失
侵权获利
许可使用费的倍数
人民法院确定
七、担保制度(***)
1、概念
担保物权的一种,保障【特定债券】实现
主合同的【从合同】,主无效,从也无效
担保、反担保均适用《担保法》的规定
2、担保的方式
人
保证(最常用)
第三人提供
物
抵押
债务人/第三人提供
不转移占有
质押
债务人/第三人提供
转移占有
留置
债务人提供
转移占有
财
定金
债务人提供
转移占有
3、【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
合同当事人:债权人+保证人
可对单个合同分别订立保证;或一定期限内,订立一个最高限额保证
合同内容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保证的【方式】
一般保证
【债务人】无偿债能力——>【保证人】承担
【债务人】有偿债能力——>【保证人】可拒绝承担
连带责任保证
【债务人】+【保证人】连带
无约定/约定不明
按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的【范围】
【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承担全部债务
保证的【期间】
有约从约
未约定的,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人资格
有清偿能力的
不能作为保证人的
【国际机关】,国务院批准给【外国政府】【国际经济组织】转贷除外
【公益为目的】:学校、幼儿园、医院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在授权范围内保证
保证期间债权债务【转让】
(1)主债权转让
通知债务人
(2)主债务转让
【债权人】许可,且【保证人】【书面】同意
保证人不同意,不再承担责任
(3)变更主合同
【保证人】【书面】同意
保证人不同意,不再承担责任
4、【建设工程施工】常用担保
(1)施工【投标保证金】
(2)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
(3)【工程款支付】担保
(4)【预付款】担保
5、抵押权
法律概念
抵押人:债务人/第三人
抵押权人:债权人
抵押特点:不转移占有
当事人约定
抵押物
可抵押的
不动产——【登记】,抵押权才生效
建筑物、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荒地、土地承包经营权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动产——【合同生效】,抵押权才设立,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不可抵押的(不是自己的,不受支配的)
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荒地可抵押】
公益目的:学校、幼儿园、医院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
查封、扣押、监管的
抵押的效力(**)
【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证其价值——抵押权人没有义务,因为不转移占有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通知】抵押权人,【告知】受让人,否则转让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
向抵押权人清偿/给第三人提存
超过债权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价款不得明显低于其价值,抵押人的行为使抵押物贬值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权不得与同时存在的债权分离单独转让——从权利不得单独转让,同地役权
抵押权的实现
协议ok:拍卖、变卖
协议不ok:诉讼
抵押【清偿】的顺序——看抵押合同是否登记
【已登记】优于【未登记】——物权优于债权
都已登记:按登记顺序,顺序相同,按比例
都未登记:按合同成立顺序,顺序相同,按比例
6、质押权
概念
转移占有
当事人约定
债务人/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
分类
【动产】质押——【不动产】不得质押
【权利】质押
票、单、券
股份、股票(已登记)
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的财产权(已登记)
应收账款
7、留置权
概念
转移占有
法定,非约定
只能留置【动产】
合法占有才可以留置
【留置权人】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否则承担责任
合同中可约定不得留置物
可发生留置权的
保管合同
运输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
8、定金
双向罚则
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无效
定金以【书面】约定,【交付定金】之日生效
定金数额可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收回】
八、保险制度
1、概念
前提:危险的存在
损失不确定性
发生与否
时间
后果
2、保险合同
概念
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
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受益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指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可为同一人/不同一人
危险变,保险变——可按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解除合同
分类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财产】保险
财产险可以转让,【转让】要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
索赔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
财产损坏程度已【无法修理】/【可修理但修理费超出赔偿金额】——按照【全损】进行赔偿
有多家保险公司承保的,按照【约定比例】分别向不同保险公司索赔
3、建设工程一切险
自愿,非强制——发包人【应当】投保
承保范围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火灾、爆炸)
除外责任
自然损耗
人为过错
最高赔偿
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有约依约)
保险期限
起始
【开工日】/【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以先发生者为准
终止
【验收合同】/【实际占有使用】——以先发生者为准
【任何情况】下,【起始/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列明的保险【生效日/终止日】
4、安装工程一切险
自愿,非强制——发包人【应当】投保
承保范围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火灾、爆炸)
保险期包括【试车考核期】,期限不超过【3个月】,否则另收保费
旧机器无考核期,不承担维修期保险责任
5、工伤保险
强制
6、意外伤害险
非强制
九、税收制度(***)
1、【企业】所得税
企业分类
居民企业
【中国/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有来源【中国境内】所得
非居民企业
【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在外国,有来源【中国境内】所得
纳税人
中国境内取得收入的【企业】【组织】
非纳税人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征税对象
(1)居民企业
无论境内、境外所得
(2)非居民企业
a、境内所得
b、境外所得,但与境内机构有【实际联系】
企业【收入】中,不征税的
(1)财政拨款
(2)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3)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4)为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可在纳税前扣除
成本、费用
税金
损失
税率
一般——25%
特殊——20%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但收入与其【没有实际联系】
2、【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
(1)从中国【境内所得】
(2)从中国【境外所得】
a、中国境内【有住所】
b、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
税率
(1)超额累计税率
工资、薪金
3%-45%
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承租经营
5%-35%
(2)比率税率(20%)
稿酬
劳务报酬
特许权使用费
财产租赁、财产转让
利息、股息、红利
偶然所得(中彩票)
免税
(1)国家发放
a、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
b、补贴、津贴
c、金融债券利息
d、【省级】政府、国务院、外国组织颁发的【奖金】
(2)法律规定、政府批准
(3)保障行为
a、保险赔款
b、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c、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减税(需要帮扶的)
(1)残疾、孤老、烈属 所得
(2)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的
纳税条件
(1)年所得》12万
(2)国内两处及以上所得
(3)国外所得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3、企业【增值税】
概念
商品/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征税对象
是一种【流转税】
纳税人
对象
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进口货】的单位/个人
分类
(1)一般纳税人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
条件
a、会计核算健全
b、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c、年应税销售额>500万
计税方法:一般计税
应纳税额=销项税-进项税
应纳税额小于0时,其差值可转下期继续【抵扣】进项税
销项税=销售额*税率
销项税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
适用【简易计税】的——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2%)
a、总包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工程
b、建设单位自行采购
(2)小规模纳税人
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计税方法:简易计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
【不得抵扣】进项税
进口货物时,按【组成计税价格】和《增值税暂行条例》纳税
税额计算(一般计税)
分类
(1)17%
货物、进口货物、劳务
有形动产租赁
(2)11%
涉及【公共】: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
涉及【不动产】:建筑、不动产租赁、不动产销售、转让土地使用权
(3)6%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4)0%
【出口】货物
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买方为消费者本人,无流转
(2)适用【免税】规定的
【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的
(1)适用【简易计税】的
(2)免征增值税的
(3)集体福利
(4)个人消费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4、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
在我国领域/管辖的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经营者
不用缴纳的
(1)向【依法设立】的地方排放——生活垃圾处理厂
(2)在【符合】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
免征的
(1)农业生产排放
(2)流动污染源: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
(3)依法排放,符合【国家标准】的
减征的
(1)排放量低于标准的30%——按75%征收
(2)排放量低于标准的50%——按50%征收
5、其他税
(1)城市维护建设税
纳税人
缴纳了【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个人
计税依据
以【实缴】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
缴纳方式
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税率
市区——7%
县、镇——5%
其他——1%
(2)教育费附加
纳税人
缴纳了【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个人,除了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外
有职工子弟学校的,先按规定缴纳,后酌情返还作为学校补贴
计税依据
以【实缴】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
缴纳方式
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税率
3%
十、【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1、法律责任
特征
(1)违反法律上的义务,以法律义务存在为前提
(2)承担不利的后果
(3)由【国家专门机关】认定追究
(4)国家【强制】实现
2、【民事责任】
(1)违约
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采取补救措施、定金、停止违约行为
(2)侵权
主要的
返还财产
a、按无效合同中的约定价款
b、按当地市场价,定额量据实结算
修理、重做、更换、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其他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继续履行
3、【行政责任】
(1)行政处罚——官对民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吊销许可证/执照
行政拘留
一定期限内取消投标资格、降低资质
(2)行政处分——大官对小官
警告
记过、记大过
降级
撤职
开除
4、【刑事责任】
分类
(1)主刑
管制、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可单独适用)
罚金
没收财产
剥夺政治权利
驱逐出境
建设工程中常见的刑事责任
(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所致
(2)重大【责任】事故罪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
(4)串通投标罪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