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理学
法硕法理学绪论笔记,包括法学的概念与分类、产生与发展、西方主要法学流派、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含义和特征,法理学的含义、研究方法等内容。
编辑于2021-10-24 18:00:31法理学
一、 法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1. 经济基础(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的最终决定因素:物质制约性
2. 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最初表现在 正式性; 其次反应为 阶级性 最终体现为 社会性(物质制约性)
3. 国家制定或认可
4. 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的显著特征)
5. 行为规范的总和
特征
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可诉性、权利义务性
二、 法的作用
规范作用
1. 指引作用:自己(确定的/有选择的指引)
2. 评价作用:他人(专门的评价/一般的评价)
3. 教育作用:多数人
4. 预测作用:当事人双方的
5. 强制作用:违法者(法的强制作用是其他作用的保证)
社会作用
维护统治阶级利益,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三、 法的渊源
概念:法作为行为规则的具体表现形式
法的渊源的分类
正式渊源: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条约等(成文法)
非正式渊源:习惯、判例和政策等(不成文法,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经济特区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效力原则
上位法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四、 法律解释
正式解释
1. 立法解释(全人常)立法解释效力等于法律本身。
2. 司法解释:最高法在审判过程中对法律具体应用进行的解释;最高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对法律具体应用进行解释。
3. 行政解释:国务院、国务院部门行使职权时,对自己制定的法规进行解释。
非正式解释
1. 学理解释
2. 任意解释
五、 法的改变与撤销
人大开会时间短,只管自己的常委会。(领导关系:可改可撤)
人常后面永远跟(监督关系)撤销:人常对本级政府,下级人大、下级人常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全人常批准,由全人大撤销(不可改)
六、 法的分类
1. 创制方式和表现方式:成文法,不成文法。(以习惯形式表现的法又叫习惯法)
2. 地位、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
3. 根据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4. 根据范围:一般法、特别法
5. 制定主体和调整对象:国内法、国际法
6. 研究、保护利益的不同:公法、私法
七、 法律要素
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法律规则
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内容不同:授权性、义务性
确定程度不同:确定性、委任性、准用性
对人们规定的程度不同:强行性、任意性
法律原则:综合的、稳定的原理和准则,内容相对比较模糊,抽象宏观。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
八、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
法律规范的总称
划分标准:法的调整对象与法的调整方式。
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统率,以法律为主干,由宪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九、 法律事实
概念: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和现象。
分类:法律行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法律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十、 法律责任
概念: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时效免责、不诉及协议免责、自首,立功免责、因履行不能而免责
法律制裁: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十一、 法的实施
法的遵守(守法)
法的执行(执法)
法的适用(司法)
十二、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法与经济的关系
法与执政党的关系
法与道德的关系
十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依法执法:核心内容
执法为民:本质要求
公平正义:价值追求
服务大局:重要使命
党的领导:根本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