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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一法学生正在做的法理学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第一章法学与法理学、第二章法的本质和特征、第三章法律的核心内容(基本内容)、第四章法律的形式结构(外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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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第一章 法学与法理学
第二章 法的本质和特征
法、法律词义
中国古代法原
水
放逐
自上儿而下流与颁布
平如水,公平
廌
獬豸
去
明夷(出示证据)
中国律之语源
成文法
法与法律区别
法
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
自然法
实在(证)法
法律
法的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
国家制定法
法的本质
法是基于客观规律和社会力量对比状况的权威性价值准则
法是社会分化和社会力量对比与消长的产物
法是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规则化
法是一种权威性价值准则
法的基本特征
法是调整社会行为的规范
法具有制度化的强制性
法具有严格的程序性
法具有切实的可诉性
法是基于客观规律和社会力量对比状况,以国家或社会名义出现的权威性价值准则和具有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的社会行为规范
第三章 法律的核心内容 (基本内容)
法律权利 right
人权
含义
人依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固有的、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自然属性:生来就有
社会本质:社会关系
固有:本来就有
应该:理想享有,理论上有但实际未知,现实可能没有
基本权利:仍有其他权利
人权是所有人都应享有的普遍性权利,人权是本源性和综合性权利
理论的历史流变
天赋人权 (自然权利说)
格劳秀斯、洛克、卢梭、潘恩
以自然法学说和人性论为理论基础,强调人生而自由、平等。人的基本权利不可转让、放弃与剥夺
进步
天赋人权反对天赋王权
不全面
片面强调人的自然属性、否认人的社会属性
法律权利说
边沁、密尔
理论基础
实证主义、功利主义
权力是法律之子,自然权利是无父之子(权利来源于法律)
缺陷
我国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权利来源于法律?故而否决
否认人权伦理性,不承认人权本身目的性与根本价值
社会权利说 (福利社会说)
人的社会是人产生与存在的根据。人权随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变化
集体人权
强调人的解放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展权)
脱离人权本意但有一定现实意义
第三世界国家提出
人权内容的历史发展
“人”的变化
从自然人到自然人的集合(集体)
启蒙思想“普遍的人”--资本主义社会实然法少数“特殊的人”--20AD50th“普遍的人”--自然人群体
“权”的变化
三代人权说 (卡雷尔·瓦萨克)
第一代人权 (消极权利、消极自由)
以“自由权”为核心的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政治自由与权利)
包括与人身自由、精神自由、经济自由(三大自由)相关权利 (具体法理学胡p31首段)
始于18AD启蒙运动美国独立
实现以国家不作为为基本条件
第二代人权 (积极自由、积极权利)
以“平等权”为核心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实质是人的生存与发展权(公民对国家的请求权期待权) (具体参考法理学胡p31首段)
法律化制度化始于20AD初
实现借助于国家积极作为
第三代人权
以“发展权”为核心的民族(人民、国家)的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等集体人权
还包括和平权
20AD下半叶发展中国家提出
人权与法权的一般关系
人权的外延大于法权
人权常以法权公民权这一主要形态使自己具体化
法权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
法权对人权既保障又限制
人权的法律保护
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被马克思称作“第一个 人权宣言”。1789年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
1789年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 则在世界上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提出“人权”口号。
2004年3月我国《宪法修正案(四)》明确将“国家 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
(1)人权宣告制度。 (2)权力制衡的机制。 (3)人权的行政保障机制。 (4)人权的司法救济机制。 (5)人权主体对侵害的抵抗制度。 (6)人权的国际保护。
权利
法律权利乃是法律所确认和保障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可以获得的某种利益
法律权力 power
法学内涵
政治学和社会学的权力观
能力说
把权力理解为一个人做某事的能力
power英语“能力、支配权、管辖权”
影响力说
权力是一个人影响他人态度和行为的能力
强制意志说
一个人即使在被他人发对的情况下具有的以其意志左右他人行为的能力
不平等关系说
权力是行使者与受动者之间的一种不平等关系(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权力两种法学定义
萨尔蒙德
是法律授予的一种能力,即某人依靠自己的意志,决定他自己或其他人的权利、义务、责任或者其他法律关系的能力
周永坤
是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处理他人财产或人身的正当能力
重新界定
权力乃是在公共领域聚集、分配或使用公众资源,单方面确立或改变法律规范或法律关系,控制与支配他人思想、行为、财产乃至人身的能量或能力
权力乃是一方凭借其所能控制和支配、同时又是对方所必需的某些公众资源,而单方面确认和改变法律关系、控制和支配他人财产或人身的能量和能力
权力与权利区别
构成要素有别
法律权利的构成要素
自主行为权、要求他人权、保护请求权
法律权力的构成要素
自主行为权、支配他人权、单向惩罚权
权力是群体或组织中的一种不平等的支配性或强制性力量
权力以等差或位差为前提,象征着不平等
古代法中的权力也存在于私人领域(个人权力)
现代法律和法学意义上的权力主要存在于公共领域(古代夫权)
权力以公众资源为基础和对象
公众(the public)是指特定主体(尤其是组织或单位)外部的相关个体及其组合
资源是生产或生活得以进行的材料来源,包括物质资源、人口资源、信息资源、价值资源、制度资源
公众资源不等于公共资源
众多公众
现代社会权力结构
国家权力的性质和类型
法律义务
概念
法律义务是为保障权利和权力的有效运行或实现而由法律设定或当事人约定并通过预设一定的法律责任来保障的、相关主体必须做或不能做的行为
主体
表现形态
权利对权利的义务(绝大多数民法平等主体) rr
对应义务(买卖双方一对一)
对世义务(一对多,保护环境义务)
对己义务
系安全带
权利对权力的义务 rp
服从或协助义务
权力对权利的义务 pr
保障与增进义务
权力对权力的义务 pp
配合与制约义务
为何履行法律义务
基于权利平等
权利的行使须以不妨碍、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为限(有积极有消极)
基于社会合作
社会分工与合作以及由此而生的相互期望与信任
基于责任制约(消极)
法律责任以其不利后果及背后的公共权利威慑,成为义务履行的有效保障
人们之所以履行义务,归根结底是为了自我权利的实现
第四章 法律的形式结构 (外在形式)
伦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