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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之物权变动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物权变动概述、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编辑于2021-11-08 15:07:59物权法
第三章 物权变动
第四节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一、动产交付
(一)动产交付概述
占有
物权的享有状态(静态)
概念
指对物的事实管理,这种管理应达到社会观念公认的直接、有效与可见的程度
分类
直接占有
间接占有
自主占有
他主占有
交付
物权的运动过程(动态)
有效债权行为+交付=动产物权的变动(包括特殊动产)
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
交付的结果是转移和受让占有
(二)动产交付的具体形态
1.现实交付
2.简易交付
3.指示交付
4.占有改定
5.仓单、提单等权利凭证的交付
总结 观念交付三种典型形态
简易交付
甲对乙说:“不是已经给你了吗?”
指示交付
甲对丙说:“东西在乙手里,你找他要”
占有改定
甲对乙说:“东西虽然卖给你了,但我还想再玩一会”
(三)交付与风险负担
风险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事由而造成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不利状态
风险负担
此种损失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
风险转移
指货物发生灭损坏等意外损失大的风险,从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二、不动产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的意义和性质
1.概念与意义
概念
是 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申请人的深情或者依职权将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消灭等情况依法定程序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的行为
意义
不动产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具有物权变动的依据功能、物权变动的公示功能和权利正确性的推定功能
2.性质
行政行为,体现国家对不动产物权关系的干预。目的在于明晰各种不动产物权,依法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
(二)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1.公示效力
不动产登记首先发挥向社会展示当事人的物权变动的公示作用。这是不动产登记的形式效力
2.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
不动产登记记载的事项被法律“推定”为正确
3.善意第三人保护效力
即使 登记存在错误,信赖登记的善意受让人仍能够取得登记不动产物权
4.物权变动根据效力(登记生效)
一般原则:不动产物权变动=有效合同(有物权变动之意)+登记
5.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登记对抗)
公式:有效合同=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
(三)特殊的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
分类
权利登记与表彰登记
设权登记与宣示登记
本登记与预备登记
本登记
1.初始登记(总登记)
2.更正登记
3.涂销登记
预备登记
1.异议登记
(1)概念
(2)效力
核心:阻止第三人的善意取得
1⃣️异议登记生效期间,登记机构不办理物权登记
2⃣️存在异议登记的不动产的受让人不构成善意
(3)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的关系
1⃣️如果申请更正后,登记 机构直接予以更正。此时没必要办理异议登记
2⃣️更正登记并非异议登记的前置程序,权利人可以直接提出异议登记
3⃣️更正登记是 终局性登记,异议登记是非终局性 登记
(4)异议登记与确权之诉的关系
1⃣️异议登记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权利人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物权
2⃣️异议登记失误不影响请求权行使
(5)不当异议登记的责任
申请人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失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2.预告登记
概念
指为保全一项旨在取得、变更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登记请求权,而限制不动产权利人重复处分该不动产而为的登记
目的
通过该登记,使债权请求物权化,也获得公示的效力,从而得以对抗第三人,使不动产权利人与第三人无法不动产物权的转让
效力
核心效力:阻止物权的变动,但并不阻止债权发生
具体实现
1⃣️第三人不构成“善意”
2⃣️登记机构不予办理
3⃣️正式登记的预备
适用情形
(1)不动产一物数卖
(2)不动产被抵押的情形:先办理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又设立了抵押权
总结: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救济途径
直接更正登记
提起确权之诉
直接起诉
异议登记后,再起诉
第一节 物权变动概述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基于一定的原因行为导致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物的角度),又称物权的取得、变更、转移、丧失(权利主体角度)
物权的变更是物权的客体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物权的转让(主体)
物权变动就是财产的流动
二、物权变动的形态
(一)物权的设立/取得
区别:取得所有权是否依赖于他人的权利和意愿
1.原始取得
新所有权人取得所有权不依赖于原所有权人的权利或意愿
(1)该物上不存在所有权人,物权人乃是第一个取得该权利的人
(2)该物上存在所有权人
1⃣️公法:征收、没收
2⃣️私法:拾得遗失物、善意取得、埋藏物、漂流物的发现、添附
2.继受取得
基于原权利人的权利和意愿而取得所有权
(1)合同
(2)继承
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
(二)物权的变更
1.狭义的变更(客体、内容)
2.广义的变更(还包括主体)
(三)物权的消灭/丧失
1.绝对消灭
2.相对消灭
三、物权变动的原因
《民法典》第129条 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1.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合同
单方法律行为:抛弃、遗赠(效力:受遗赠人享有无偿取得遗产的权利)
2.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事实
事实行为
事件
公法上的原因
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
物权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抛弃
混同
征收、没收
添附
其他主要原因
1.标的物灭失
2.约定存续期间届满,抑或届满前当事人以合意使物权消灭
3.担保物权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4.法定期间的经过
第二节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一、物权变动模式
意思主义
债权意思主义
债权意思表示
债权意思表示+公示(对抗)
形式主义
债权形式主义
债权意思表示
公示要件
物权形式主义
物权意思表示
公示要件
物权行为
折中主义
混合
意思主义(主/辅)
形式主义(主/辅)
二、物权行为理论
(一)物权行为的概念
广义:物权意思表示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产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
狭义:物权行为仅指物权意思表示,登记 或 交付系生效要件
(二)物权行为的独立性
物权的变动必须有一个独立于债权行为之外的,单纯以物权变动为内容的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互区分,两者在意思表示的内容和法律行为的目的、效果上相互区别,完全独立
(三)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其原因即债权行为的影响
物权行为是否有效应依据物权行为自身的要件判断
三、我国立法的选择
(一)不采用物权行为理论
登记or交付,被视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行为
(二)折中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1.基本原则:债权形式主义——登记/交付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