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客观:违法要件
客观:违法要件知识总结,包括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三部分内容,详细介绍了从不同角度分析的危害结果。
主观:责任要件知识总结,包括犯罪故意、罪过的形式区分、事实认识错误三部分内容,适用于考前复习,也可以综合其他资料使用。
客观:违法阻却事由知识总结,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限度条件等,还有被害人承诺和其他阻却事由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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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观:违法要件
行为主体
自然人:真正身份犯(定罪身份,正犯和间接正犯都要求必须有身份,帮助犯不要求)VS不正真身份犯(量刑身份,加减刑身份)
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除了身份主要看是不是执行公务时犯罪
单位:纯正的单位犯罪VS不纯正的单位犯罪VS纯正的自然人犯罪
区分:单位犯罪vs单位内部个人犯罪 ——单位犯罪= 单位意志+单位利益
区分:单位犯罪vs单位外个人犯罪——单位犯罪=单位意志
单位犯罪:双罚原则、(单位没了——不再罚)、(单位变了——罚新单位)
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原则(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降低危险vs替代危险、被害人自陷风险(谁是行为的实行者、支配者谁负责)
降低风险不是危害行为,替代危险构成危害行为,但是到违法阻却事由阶段,可根据主观成立惩罚的阻碍事项。
作为(法不允许而为之)
不作为(法有义务而不为)
真正不作为:1.丢失枪支不报罪;2.不报安全事故罪;3.遗弃罪;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5.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6.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7.不解救被拐、绑架妇女、儿童罪。
不真正不作为
判断:1.是否有义务;
有——不作为
2.是否构作为
是——作为犯
否
无——不构成犯罪
1.作为与不作为竞合时,优先认定作为;2.持续型犯罪属于作为犯罪;
成立条件
客观条件
有义务——应为
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
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
特定关系:1.法律规范(观点展示:夫妻关系,自陷危险);2.职业规定;3.合同契约;4.自愿接受行为(救人救到底);
特定领域
有能力——能为:自身能力+客观条件
不为——作为义务要有结果避免的可能性(做不做结果是一样的,没有做就不是不作为)
与作为犯的等价性
主观条件
事实认识错误:对事情本身认识错了
法律认识错误:对法律有没有要求认识错了,不免责
危害结果
时间角度:p46图
过失犯罪没有未遂犯,因为未遂又是过失,没人知道呀
罪名角度
立法的犯罪成立规定:危险犯vs实害犯
犯罪成立或既遂条件:行为犯vs结果犯
结果加重犯:p48图 原则上,被害人自杀身亡,不属于结果加重犯中的致人死亡。特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虐待罪致人死亡
结果加重犯(法律明确规定)vs想象竞合
因果关系
基本原理:客观归责理论
1.行为对法益制造了危险;没有制造危险,没有制造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过失犯罪是制造了危险,只是主观上非故意。如果没有制造危险,则危害行为直接×,无需判断主观
2.危险现实化为实害结果;
故意的作为犯
1.重叠的因果关系:行为1和行为2叠加共同导致结果
2.双重的因果关系 :行为1和行为2分别单独都能导致结果,各自同时导致结果发生,竞合
不作为犯:避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过失犯:注意义务应该确保有避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3.结果符合一定价值评价要求
现实发生的结果:假设的因果关系不采纳
规范保护范围内的结果1.具体罪名的犯罪规范;2.过失犯罪的注意义务规范;
管辖范围内的结果(常见:交警指挥)
介入因素
介入因素两步走标准
1.介入因素是否异常
不异常:先行为引发介入因素,先行为与结果有关
异常:介入因素出现与先行为无关,先行为与介入因素独立关系
2.谁的危险导致了结果
先行为导致结果
介入因素导致结果(阻断)
共同导致结果(叠加)
介入因素的种类
自然事件
被害人特殊体质
被害人自身行为
第三人行为
阻断救助的行为,救助行为具有救活可能性,死亡结果归属于阻断救助的行为
无法查明的案件
1个人
1个行为
2个行为
2个人
两个人构成共同犯罪,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不构成共同犯罪,独立分析,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先分析各种可能,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连环碾压案。无法查明,死亡结果归属前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