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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概论第三章合同,关于合同成立,生效,履行,变更转终止等等,适用于考前复习,也可以综合其他资料使用。
编辑于2021-11-09 15:57:37第三章监理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合同2
合同履行
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质量要求不明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价款报酬不明的,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执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地点不明,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其它标的的,在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在履行。
期限不明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
代为履行
抗辩权
提前履行
部份履行
变更后的处置
合同保全
代位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撤销权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债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秋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合同变更转让
合同变更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合同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合同变更的一种特殊形式,合同转让不是变更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内容,而是变更合同主体。
债权的转让
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部份转让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依照法律法规不得转让的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人让同意的除外。
抗辩与抵销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债务的转让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部份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的转移
债务债权的一并转让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合同双权利和义务的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有关规定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合同终止的条件
债务已经履行
债权债务相互抵销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有关的费用,履约顺序
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
合同的解除
约定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屡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自解除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合同债务抵销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加条件或附期限。
标的物的提存
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后归国家所有。
违约责任
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定金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的数额,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建设工程合同有关规定
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发承包
总承包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完成,第三人完成成果与总承包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
勘察设计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 用以及其它协作条件等条款。
施工合同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
发包人权利义务
承包人权利义务
委托合同
监理合同,项目管理服务合同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拖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该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损失。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委托人可以转招委托。
转委托经同意或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的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任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