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事诉讼总流程图
法考资料:立案标准:公诉案件: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自诉案件:属于自诉范围+管辖+告诉+明确被告人+具体诉讼请求+有证据。
编辑于2022-10-20 09:18:37 陕西刑事诉讼总流程图
发现刑事案件
方式
报案
受害人+犯罪事实+嫌疑人
控告
受害人+犯罪事实
举报
第三人
自首
嫌疑人本人
扭送
公安、检查院直接发现
主体
国家专门机关
公安
性质:行政机关
上下级:领导与被领导
检察院
性质:司法机关
上下级:领导与被领导
上级可调用下级
组织:可1名独任,可2人以上组成办案组
1人1按捕诉合一
法院
性质:司法机关
上下级:监督与被监督
合法监督
程序监督
发布解释、判例
检查工作
违法监督
发布命令、指示
召开研讨会
下级对事实和证据问题请示上级(法律理解问题可以请示)
国安
监狱
执行权:剩余3个月以上刑期的
侦查权
针对罪犯在监狱内发生的案件
监管人员利用职权犯罪由检察院侦查或监察委调查
发现漏罪:移送检察院处理
对于监外执行提出书面意见
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报法院审核裁定
军队保卫部门
海警局
海关缉私局
监察委(不是主体,但可立案调查)
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
犯罪嫌疑人(起诉之前)
被告人(起诉之后)
权利
针对合法行为的防御性权利
本民族语言、申请回避、辩护、拒绝回答、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最后陈述
反诉
自诉案件可反诉
公诉转自诉不可反诉
针对不合法、侵权行为的救济性权利
申请复议、控告、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上诉、对缺席审判提异议
申诉
对检察院酌定不起诉可提申诉(酌定不起诉=认为有罪)
对已经生效的裁判,向法院、检察院申诉
其他程序权利
获得公证审判
不受非法取证、强制、侦查
上诉不加刑
被害人(公诉时)
对犯罪事实或嫌疑人
报案:有事实无嫌疑人
控告:有事实有嫌疑人
对公安不立案
申请复议
原决定机关
7日内
申请复核
上级机关
7日内
只有控告才有
申诉
同级检察院
自诉
公诉转自诉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
委托诉讼代理人
检察院不起诉
申诉
上级检察院
自诉
公诉转自诉
不服一审判决
申请检察院抗诉
不服生效判决
向检察院或法院申诉
针对强制医疗决定
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核
因作证有危险
要求公检法提供保护
申诉权总结
一般是向检察院
对公安、法院不服:同级检察院申诉
对检察院不服:上级检察院申诉
自诉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被告
单位
单位被害人
应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
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诉讼代表人
第一顺位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可以拘传
第二顺位
第一顺位被指控或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由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职工(单位内接受委托的人)
第三顺位
单位委托律师等(单位外接受委托的人)
二、三也不行
检察院另行确定
追缴查扣
违法犯罪所得
应当查扣冻
其他财产
可以查扣冻或提供担保
发生变化
未注销的
继续审理
已撤销、注销的
对人继续审理
合并、分立
以原单位为被告,列明变更情况
以原单位在新单位的财产为限
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定代理人
代理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直接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
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诉讼地位独立,无需经过被代理人同意
依法代理
诉讼代理人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仅仅是代言人
依授权代理
法定代理人VS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依法全权代理
人身性质行为+最后陈述除外
诉讼代理人
依委托授权范围代理
辩护人
指刑事案件中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司法机关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
证人
积极条件
非当事人
在诉讼外了解案情
因参与诉讼过程了解案情的不是证人
自然人
注意:侦查人员为了说明取证合法性出庭,不是证人
消极条件
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正确表达,不能明辨是非
注意:重点是正确表达和明辨是非;未成年人和生理缺陷的人可以作证人
享有人身保护权和财产不补偿权
被害人只有人身保护权
可以有利害关系,不适用回避
鉴定人
产生
公检法指派或聘请
当事人不能委托,但能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只能是自然人
适用回避
证人VS鉴定人
证人
不需要年龄和资质
不可替代
不适用回避
可以有缺陷
鉴定人
需要资质
可替代
适用回避
不可以有缺陷
注意:证人有优先性
公检法目击犯罪,只能做证人
鉴定人目击犯罪,只能做证人
翻译人员
与本案没有厉害关系。适用回避
有专门知识的人
非诉讼参与人
用于对抗鉴定人,又不是鉴定人的专家
注意: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本案审理
有无管辖权
立案管辖
法院
自诉
侮辱、诽谤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虐待
侵占(绝对自诉)
轻微刑事案件(可自诉可公诉)
有证据+3年以下
故意伤害、重婚、遗弃等
公诉转自诉
有证据证明人身、财产遭侵犯
曾经提出控告
公安、检察院不予追究
检察院
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
(公安不敢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重大+省检决定
公安
别人不管的都管
别人管的
国安
国家安全
军队保卫
军队内部
监狱
监狱内+罪犯
监狱内不是罪犯的公安管
海警
海上发生
海关缉私
海关关境内的走私
=公安
监察机关
(类)公职人员+贪污、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
管辖竞合
监察和其他
监察发现其他管的
监察为主,其他协助
检查发现监察管的
应沟通
沟通期间不停侦
一并移或分别管
监可以管检,检不可管监
公检
分别管
主罪管
自诉/公诉
公诉中发现自诉
告诉才处理的
告知被害人自诉
其他类型(可公可自/公转自)
公可并自
自诉中发现公诉
应当另案移送
自不可并公(不告不理)
无
移送至有管辖权的
是否符合立案标准
否
不立案
救济(立案监督)
检察院
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
不成立,通知立案/撤销案件
被害人
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
向检察院申诉
自诉(公诉转自诉)
行政机关
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向检察院申诉
立案标准
公诉案件: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自诉案件:属于自诉范围+管辖+告诉+明确被告人+具体诉讼请求+有证据
立案
侦查
侦查行为
各类侦查行为
询问犯罪嫌疑人
询问证人、被害人
勘验、检查
搜查
查封、扣押
鉴定
辨认
通缉
技术侦查
侦查羁押期限
自第一次询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委托辩护人
辩护相关
辩护人范围
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辩护人的义务
辩护的种类
自行
委托
法律援助
值班律师
拒绝辩护
刑诉代理
强制措施
拘传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拘留
逮捕
侦查终结
无罪或符合刑诉第16条规定(显著轻、过时效、告诉特赦和死掉)
撤销案件
移送
审查起诉
审查方式
审查时间
审查主体
审查内容
步骤方法
特殊情形
审查后的处理
提起公诉
不起诉
不起诉的种类
法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
证据不足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
认罪认罚不起诉
救济
证据不足补充侦查
自行
退回
一次1个月,最多2次
提起公诉
一审
法院庭前调查
审查内容
管辖、情节、证据、附民、不起诉情节
审查后处理
决定开庭审理
退回检察院
无管辖权
审判管辖
级别管辖
中级管辖的一审案件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
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案件
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贪污贿赂、经最高检核准的国恐案件的缺席审判
国、恐、无、死、没、缺
原则
上可审下
上接检后不移下
下可请移上
就高不就低
一人数罪一罪高
共同犯罪一人高
其他情况有高
未成年人分案可以不移
上要审下需书面通知
变更管辖决定书
书面通知检察院
下不可审上
也不能交
无死应移上
地域管辖
犯罪地为主
包括行为地和结果地
计算机犯罪沾边就管
被告人居住地为辅
户籍地
经常居住地优先
共同管辖
初受理为主
必要时可移送主要犯罪地
一人数罪并案
发现还有其他犯罪被公诉的
可以并案
同种犯罪应当并案
发现还有其他犯罪还未公诉的(立案、审查起诉)
可协商并案
可能造成过分延迟的不并
二审发现
其他犯罪尚未作出生效判决
其他犯罪已有生效判决但刑罚尚未执行完毕
决定并案发回一审并案审理
指定管辖
管辖不明的;不宜管辖的;别人管辖更合适的
报上级法院
自己审
指定
不能超辖区
不能违反级别
案卷材料由原受理的法院移
公诉退回检察院
自诉直接移送指定法院
争议的
协商
协商不成层报共同上级
特殊管辖
国内
内水领海
犯罪地、居住地、登陆地
国内火车
车上被抓
前靠站、始发站、终点站
下车被抓
车站抓
乘警地、车站地
离开车站被抓
乘警地
驻外使馆
主管单位所在地、原户籍地
服刑罪犯
漏罪
原审地、服刑地、犯罪地
新罪
监狱内新罪
服刑地
逃脱
抓回来后才发现新罪
服刑地
在犯新罪的地方抓住并发现新罪
犯罪地
涉外
涉人
中国人在国外
登陆地、入境地、前居住地、现居住地
被害人也是中国人的+被害人前居住地、现居住地
外国人
普遍管辖
抓获地、登陆地、入境地
保护管辖
入境地、登陆地、入境后居住地、被害人前居住地、现居住地
交通
国际列车
协定;无协定的始发或者前停站
中国船舶
初停中国口岸所在地、被告人登陆地、入境地
中国航空器
在中国最初降落地
被告不在案
撤诉后没有新事实又起诉
刑诉法16条2-6项(显著轻)
庭前准备
可以召开庭前会议,针对程序性问题了解情况、提取意见,但不处理
附民可调解
法庭审判
开庭
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
被告人最后陈述
评议与宣判
判决裁定
不上诉不抗诉
生效
执行
上诉、抗诉
上诉:我不服
独立上诉主体
被告人、自诉人极其法定代理人
附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非独立上诉主体
辩护人
近亲属
上父母
下子女
左配偶
右同胞兄弟姐妹
抗诉:检察院不服
二审
审理原则
全面审理原则
上诉不加刑原则
审理方式
不开庭审理
不等于书面审理
开庭审理
审理结果
没错
维持原判
事实不清
可发回、可改判
只能发回1次
程序错误
应当发回
量刑错误
应当改判
上诉不加刑
生效(非死刑)
执行
执行主体
死刑的执行
财产刑的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
减刑和假释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认罪
自愿
如实供述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注意
允许个别事实情节有异议
允许对行为性质进行辩解
仅认一部分,全案不算“认罪”,但认的部分可以从宽
认罚
真诚悔罪是重点
愿意接受处罚要看行动
注意
心口不一不认罚
程序选择不影响
从宽
实体从宽+程序从宽
注意
认罪认罚幅度大
与坦白、自首不重复评价
适用
全过程适用
全案件适用
可以≠一律
罪大恶极的认了也可以不从宽
被害人的保护
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但不一定采纳
能和解应当促和解
不能和解可以促谅解
被害人不同意
不影响
没退没赔没和解,从宽要酌减
被害方狮子大张口的,不影响
不同阶段
侦查
记录在案
可以提速裁建议
审查起诉
起诉
应提量刑建议
一般确定刑
新奇复杂幅度刑
建议速裁
不起诉
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不起诉
如实供述+重大立功或国家重大利益+最高检核准=可不起诉数罪中的一罪或多罪
审判
一般应当从轻
能不监禁就不监禁
能减轻可以减轻
特别程序
未成年人
刑事和解程序
违法所得没收
缺席审判
强制医疗
涉外程序
子主题
审判监督(再审)
申诉
主体
当事人
法代
近亲属
有利害关系案外人
对象
已生效裁判
受理机关
终审法院
终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
两级申诉制
例外
越级申诉
启动再审
生效法院
本院院长+审判委员会
上级法院
提审或指令再审
上级检察院
向其同级法院提起抗诉
再审程序
审判组织
另行组成合议庭
适用审级
原来一审按一审
原来二审或提审按二审
再审效力
不停止原判决、裁定执行
例外
可能改派无期
刑期届满
可中止执行
死刑案件
死刑复核
死立执的复核
核准权:最高法
报请程序
中院一审
不上诉/抗诉
报请高院复核
同意
报最高法复核
不同意
按二审提审
发回重申
上诉/抗诉
高院二审
维持
报最高院复核
改判为非死立执(二审终审生效)
高院一审
不上诉/抗诉
报最高法核准
最高法复核结果
事实错误
程序错误
另组合议庭(因为犯了错)
出现新事实
发回重审
量刑错误
原则上发回重申
必要时可以改判
死缓的复核
核准权:高院
报请程序
中院一审
不上诉/抗诉
报请高院核准
上诉/抗诉
高院二审
结果
基本同二审
没错
维持原判
事实不清
可发回、可改判
只能发回1次
程序错误
应当发回
量刑错误
应当改判
上诉不加刑
核准死刑
审判相关
程序分类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速裁程序
审判组织
合议庭
独任庭
审委会
审判原则
审判公开原则
集中审理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
回避制度
回避对象
事由
程序
后果
证据的审查
证明标准
证明责任
非法证据排除
自诉案件
可调解
可反诉
可简易
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
撤诉的处理
发现新事实或需要补充侦查的处理
其他问题
一审审限
法庭秩序
庭审障碍
延期
中止
终止
调查(监察委)
调查行为
询问犯罪嫌疑人
询问证人、被害人
勘验、检查
搜查
查封、扣押
鉴定
辨认
通缉
技术侦查
限制出境
留置措施
移送检察院时,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