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法
行政法总结,是行政组织、公务员、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用于法考与行政法方面的学习。
编辑于2021-11-13 17:17:19行政法
1. 行政法概述
1.1. 概念
1.1.1. 指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1.2. 包括
1.2.1. 行政主体法
1.2.2. 行政行为法
1.2.3. 行政监督法
也叫行政救济法
1.3. 特点
1.3.1. 主体地位不平等
即民与关,本身地位就不平等
1.3.2. 无统一法典
1.3.3. 数量庞大
1.4. 分类
1.4.1. 按适用领域
一般行政法。
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程序法
特别行政法
适用于特定领域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海关法》、《教育法》、《食品卫生法》
1.4.2. 按权利义务
行政实体法
eg.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
行政程序法
1.5. 基本原则
1.5.1. 合法行政
首要原则
法律优先
不得违背现有法律
法已规定不可违
法律保留
应当依照法律的授权进行
法无规定不可为
1.5.2. 程序正当
行政公开
保障知情权
公众参与
表达意见陈述申辩
公务回避
实体程序回避
1.5.3. 权责统一
行政效能
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
行政责任
行政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1.5.4. 合理行政
公平公正对待
考虑相关因素
比例原则
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
1.5.5. 高效便民
行政效率
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履行职责
便利当事人
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
1.5.6. 诚实信用
行政信息真实
行政机关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保护信赖利益
行政行为不得随意变更
2. 行政法律关系
2.1. 含义
2.1.1. 行政关系经行政法规调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2. 包括
2.2.1. 主体
行政主体
官
概念
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权力、名义、责任
行政主体是组织
特征
享有国家行政权力
机关、法人
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
能独立对未承担起行为所产生的的法律责任
简言之,能盖公章就可以
分类
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排除
党的机关、群众自治组织、司法机关
公务员
被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行政相对人
民
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vs行政第三人
与行政行为有间接利害关系的人
2.2.2. 客体
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2.3. 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3. 特征
2.3.1. 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3.2. 当事人地位不对等性
2.3.3.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具有法定性和不可处分性
2.3.4. 行政法律关系设定的灵活性和及时性
3. 行政行为
3.1. 概念
3.1.1. 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官对民依法做了某件事
3.2. 判定标准
3.2.1. 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3.2.2. 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3.3. 特征
3.3.1. 是执行法律的行为
3.3.2. 具有一定的裁量性
3.3.3. 具有单方意志性
3.3.4. 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3.3.5. 以无偿为原则,已有偿为例外
3.4. 效力
3.4.1. 公定力
行为推定合法
3.4.2. 确定力
内容不开得随意变更
3.4.3. 约束力
必须遵从、不得违反
3.4.4. 执行力
强制执行
3.5. 分类
3.5.1. 子主题
3.6. 无效行政行为
自始无效
3.6.1. 重大而明显违法
3.6.2. 行政行为不能
3.6.3. 行政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
3.7. 撤销行政行为的情形
3.7.1. 一般违法
3.7.2. 明显不适当
4. 具体行政行为
都带有“行政”俩字儿
4.1. 行政处罚
4.1.1. 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
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一事不再罚原则
针对罚款
4.1.2. 种类
1. 声誉罚(申诫罚)
2. 财产罚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
3. 行为罚(能力罚)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4. 人身自由罚
行政拘留
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
期限
一般15日(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20日)
4.1.3. 设定
即由谁可以设定何种行政处罚的问题
4.1.4. 实施机关
行政机关
eg.政府、政府部门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谁负责的问题
授权给别人,别人做不合法的事,咱自己负责任
A授权B,B有权,B负责
A委托B,B无权,A负责
4.1.5. 管辖
级别管辖
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地方政府
地域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行为地、结果地、途径地)
指定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时,报请共同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案件移送
搞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6. 适用
不处罚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14-
精神病人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追究时效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不重罚
14-18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的
有立功表现的
应当从轻或减轻
不再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事不再罚原则
4.1.7. 执行
执行原则
不停止执行原则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原则上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罚缴分离原则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当场收缴
适用范围
20元以下罚款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
交通不便+当事人主动提出
罚款收据
必须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不出具,则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罚款上缴
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制定的银行
逾期缴纳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性质:行政强制执行
从查封、扣押的财物或冻结的存款中划拨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1.8. 程序
简易程序
适用情形
警告
罚款
个人50元以下
法人或者组织1000元以下
特点
一人执法
当场决定
当场送达
流程
出示证件
制作现场笔录
现场制作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盖章
送达处罚决定书
备案
一般程序
1. 立案
2. 调查取证
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证件
收集证据时,可以抽样取证
先行登记保存制度
3. 告知义务
再决定行政处罚之前
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
4.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
不得因此加重处罚
5. 决定处罚
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能口头告知)
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处罚机关印章
6. 处罚送达
不在场则7日内送达
听证程序
适用情形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较大数额罚款
都是对企业伤害比较大的行为
时间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有听证权利
被告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听证的7日前告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地点
方式
公开举行听证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主持
案外人主持
即分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听证笔录
应当制作笔录
听证费用
行政机关承担
即当事人不承担
4.2. 行政许可
4.2.1. 含义
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4.2.2. 特点
依申请、授意性、要式行政行为、外部行政行为
4.2.3. 种类
学理分类
法定分类
1. 普通许可
2. 特许
数量限制
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或者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如出租车经营许可、排污许可
3. 认可
资格资质
特定职业行业资格、资质的确定
通过考试考核
如会计师、医师的资质
4. 核准
物
特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
如电梯安装的核准,食用油的检验
5. 登记
主体资格
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
如工商企业注册登记、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等
4.2.4. 行政许可的排除范围
能够自主决定的
市场能够调节的
能够自律管理的
能够事后监督的
4.2.5. 原则
合法性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
便民原则
救济原则
如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信赖保护原则
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许可
因法律法规、客观情况变化,需要变更撤回,应当给予补偿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一般不得转让原则
特许科已转让、继承
监督原则
4.2.6. 设定
4.2.7. 撤销
可以撤销
1.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且,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赔偿
2. 超越法定职权的
3. 违反法定程序的
官不合格
4. 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民不合格
应当撤销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的
不予撤销
撤销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2.8. 注销
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依法被吊销的
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注销方式:收回证件、加注发还、公告注销
4.2.9. 实施机关
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委托组织
委托行政机关
4.2.10. 办理程序
1. 申请
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方式
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2. 受理
a. 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不受理
b. 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并告知向其他机关申请
c. 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当成更正
d.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的全部材料
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 受理或者不受理都应当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 审查
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4. 决定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署名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 期限
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其20日内做出决定
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盐城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办法、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6. 听证
听证事项
依职权主动听证
以当事人申请听证
涉及重大利益关系时,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相对人有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行政机关:20日内组织听证并承担听证费用
听证程序
听证日期
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申请人时间、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
听证方式
应当公开举行
案外人主持
应当制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以外的工作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
申辩、质证
审查该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笔录的案卷排他原则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且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费用
行政机关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7. 变更与延续
4.3. 行政强制
4.3.1. 行政强制措施
定义
控制危险扩大的暂时性限制
种类
1.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 扣押财物
4. 冻结存款、汇款
设定
重要法条
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物,不得使用或损毁
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分为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已依法被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4.3.2. 行政强制执行
定义
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强制履行
种类
1.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 划拨存款、汇款
3.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 代履行
设定
法律
4.4. 其他常见具体行政行为
4.4.1. 行政裁决
对平等主体之间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栓差并做出裁决
4.4.2. 行政调解
劝导发生民事争议的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不服行政调解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4.4.3. 行政仲裁
仲裁委员会执行
eg.劳动仲裁
4.4.4. 行政指导
以倡导、示范、建议等方式,引导相对人自愿配合而达到行政管理目的
4.4.5. 行政确认
从“有”到“认可”
eg.工伤认定、佳通事故责任认定、领取结婚证、房屋土地登记
主要形式
确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鉴定
vs.行政许可
从“无”到“有”、从“违法”到“合法”
eg。驾驶证、许可证、拍照
4.4.6. 行政征收
官收民的,不给钱
定义
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强制性、无偿性、所有权、财产
组成
税、费、物
官从民处收钱物,把民的变成官的,且不赔偿
4.4.7. 行政征用
官收、用民的,但给钱
定义
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性的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或劳务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前提:为了公共利益
强制性、有偿性、所有权、使用权、劳务
官从民处收钱物地等,把民有的、用的变成官的,但是给补偿
4.4.8. 行政给付
也称为,行政物质帮助
包括
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安置、救济、优待、社会福利等
4.4.9. 行政合同
eg.政府采供合同、土地出让合同、行政征用合同
4.4.10. 行政事实行为
以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以影响或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湿湿的一种行政活动
4.4.11. 行政奖励
做出重大贡献
5. 行政救济
5.1. 行政复议
5.1.1. 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合法性和适当性
行政自我监督制度
5.1.2. 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
不包括
1. 国家行为
国防、外交等
2. 刑事侦查行为
刑事拘留、逮捕等
3. 内部行政行为
行政处分等人事处理决定
4. 行政调解行为
民事调解
5. 行政指导行为
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可附带性审查
规定
排除国务院的规定
5.1.3.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申请人
行政行为相对人
行政行为第三人
被申请人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5.1.4. 复议机关
总结:
一般是找派出他的原单位、同级政府、上级机关
其中
国税、海关、外汇、金融、国安,属于垂直机构,可以直接找上级机关。 但机构改革后,国税也可以找同级政府
5.1.5. 复议程序
1. 申请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
可书面、可口头
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
2. 受理
自受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
对不符合的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本法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
3. 审理
提起复议期间一般不停止执行决定
例外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4. 结果
1. 维持决定
2. 限期履行决定
3. 撤销、变更决定或者确认违法
4. 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即复议不加重)
5. 总结
60日内申请、5日内受理、60日内决定
5.1.6. 举证责任
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原则
民告官,管举证
5.2. 行政诉讼
5.2.1. 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5.2.2. 原则
a. 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b.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c.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d.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
e. 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
虽然是民告官,但是在法院面前,现在民和官地位平等
f.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g. 辩论
h. 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
i.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民告官,则要见到被告的官
j.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5.2.3. 范围
很广
基本上行政行为都可以提出行政诉讼
5.2.4. 管辖
管辖
基层法院
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法院
海关处理的案件
一般涉及利益比较广,所以进中院
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
起点高,所以直接进中院
本辖区(市级)重大、复杂的案件
市内重大事件,进中院
高级法院
省内重大复杂事件,进高院
最高院
国内重大复杂事件,进最高院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因不动产
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因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被告地
原告地
户籍地
经常居住地(一年以上)
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选择管辖
均有管辖权,原告自由选择其中一个
原告向多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指定管辖
有特殊原因不能行使
有争议+无法协商
管辖权转移
上级可以审下级
下级往上级须报请
5.2.5. 诉讼当事人
原告
行政行为相对人
有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或组织
被告
行政主体
一般
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
A委托B
A为被告
A授权B
B为被告
经复议后仍起诉
维持决定
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即,俩一起被告
改变决定
复议机关是被告
未作出决定
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复议机关,二选一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
共同被告
诉讼代理人
范围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权利
律师
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材料
有权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普通诉讼代理人
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材料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5.2.6. 证据
种类
1. 书证
2. 物证
3. 视听资料
4. 电子数据
5. 证人证言
6. 当事人的陈述
7. 鉴定意见
8.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举证责任
被告负有举证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民告官,管举证
5.2.7. 程序
起诉与受理
起诉
先复议后起诉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
行政复议完15日内起诉
15d
直接诉讼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
可直接起诉的6个月内起诉
6m
不予受理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
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
其他案件
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
房产超过20年就不管了, 其他的超过5年也不管
20y ,5y
无期限限制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但不履行的
不限制,啥时候想起来都可以起诉
因不可抗力无法起诉的
自原因消除之日起10日内科申请延长期限
受理
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
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确定能立案的,直接立案 不能当场决定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当场,7日内
审理和判决
一般规定
公开审判原则
例外
依法不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依申请不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
考点,涉及商业秘密的,依照申请不公开
回避制度
范围
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
方式
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自行回避
审判人员自己申请回避
反正是要回避
适用
审判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还是老一套
回避决定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
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审判人员的回避
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
由审判长决定
总体原则,大你一级就可以
不停止执行原则
例外
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原告申请,法院批准
执行会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反正就是有必有停止的才停止,一般题目都没必要停止
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
不适用调解原则
例外情况
行政赔偿
行政补偿
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视为撤诉
民告官,民不到,按撤诉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缺席审判
民告官,官不到,按缺席审判
一审
合议庭
组成方式
审判员组成
审判员、陪审员组成
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满足少数服从多数
原则是合议制,例外是独任制
简单的案件可以独任制
期限
立案6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
简易程序
适用情形
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当事人各方同意的
不适用情形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期限
由审员一人独任审理
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一人审理,45d
二审
主体
原告、被告均可上诉
期限
不服一审判决
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不服一审裁定
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不服判决15日,不服裁定10日内
二审判决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因此二审判决是生效判决——不能再提出上诉
但是可以向检察院提起 监察监督
法院的路子走不通,咱可以走检察院的
审判监督程序
再审(纠错)
虽然我国是两审终审制,但再审实际上算是开的一个口子吧,
当事人
申请再审
法院
主动开启再审
检察院
抗诉再审
再审期间,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执行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则
从行政机关账户内划拨
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
予以公告
向检察机关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予以拘留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官,你也得服从法院判决, 总是有办法搞你的
5.3. 国家赔偿
5.3.1. 概念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
前提是体制违法了
5.3.2. 分类
1. 行政赔偿
侵害方
行政主体
侵害范围
侵犯人身权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侵犯财产权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不赔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的个人行为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口诀
谁犯错谁配偿
机关侵害,机关赔
工作人员侵害,机关赔后,有追偿权
共同侵害,共同赔
A委托B,A来赔偿
A请B来做这件事,A赔偿
A授权B,B来赔偿
A允许B做这件事,B赔偿
被撤销的机关,找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来赔偿
复议加重的,加重部分复议机关赔偿,非加重部分,原机关赔偿
2. 刑事赔偿
侵害方
公检法监狱
赔偿范围
侵犯人身权
错误拘留的
错误逮捕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罪刑罚已执行的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侵犯财产权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依照宣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不赔的情形
因公民自己故意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自己说谎,想进去的
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体制内人员的个人行为,不赔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口诀
谁犯错谁赔偿
错误拘留,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
错误逮捕,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
二审改判无罪,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
拘留后又逮捕
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
派出所
由公安机关赔
3. 赔偿清求人
受害人、其继承人或者有抚养关系的亲属
4. 赔偿方式
原则
已支付培成金为主要方式
例外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侵犯人身权
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无上限)
范围
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预期损失
简言之,按规定赔,不按你觉得你能中彩票就赔给你彩票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