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典(应对公基)
民法典知识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1.总则、2.物权、3.合同、4.人格权、5.婚姻家庭、6.继承、7.侵权责任。
编辑于2021-11-27 23:43:14民法典(应对公基)
1. 总则
1.1. 民法概述
1.1.1. 概念
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子主题
关键词
平等主体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典例:合伙企业
国家
从事民事活动时
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
1.1.2. 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别称
意思自治原则
题眼
强迫、迫使
公平原则
责任分担要合理、利益分配要均衡
诚实守信原则
别称
帝王原则
题眼
骗取、恶意隐瞒
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的原则
别称
绿色原则
1.2. 民事主体
1.2.1. 自然人
概念
指依照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注意:剖腹产、试管婴儿、植物人属于此列
克隆人不属于自然规律,不属于此列
关键词:自然规律
民事权利能力
概念
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法律确认、资格
开始与终止
始于出生
出生标准
独立呼吸
出生时间
死亡时间
一般是出生证明、死亡证明,但若有其他可以推翻上述证明的除外
胎儿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与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终于死亡
死亡标准
胜利死亡/自然死亡
宣告死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
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划分
0-8
无民
全疯
9+
精神病人
全疯
8-18
限民
半疯
16-18
继承巨额遗产养活自己
半疯
16-18
自己挣钱养活自己
不疯
18+
全民
不疯
精神病人等
间歇的
犯事儿时没犯病
按不疯处理
犯事儿时发病
按全疯处理
疯与不疯不是自己说了算的,需要专业机构决定
子主题
监护
概念
是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
范围
未成年人
父母
父死母改嫁
母
父母未婚先育
父母
父母离异,孩子跟着一方生活
父母
父母双亡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其成年兄姐,同胞,且有能力
其他
未成年的需经村委会或居委会、民政局同意
都得有能力才行
成年无人或限人
配偶
父母、子女
其他近亲属
其他
未成年的需经村委会或居委会、民政局同意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1. 下落不明达2年
2. 经利害人向法院申请达3个月
宣告死亡
利害人未向法院申请
普通
下落不明达4年
意外事件
达2年
意外事件+有关机关证明
0年
意外发生日为死亡日
经利害人向法院申请
普通
下落不明达1年
意外事件
达1年
意外事件+有关机关证明
3个月
判决作出日为死亡日
子主题
1.2.2. 法人
概念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不是人,是一个组织
vs法人代表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代表人不等于法人
分类
营利法人
概念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城里的法人
包括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法人
注意
子公司,是独立法人
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
非营利法人
概念
以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赢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
我国,区分营利非营利法人的关键不是“是否营利”而是“是否分配利润”
包括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基金会
社会服务机构
特殊法人
包括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村委会
居委会
职工代表大会
与我国基层自治制度关联度很高
1.3. 民事法律行为
1.3.1. 概念
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1.3.2. 分类
有效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不违背公序良俗
无效
自始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
eg.未成年人巨额打赏主播、充值游戏
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
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他合法权利的
eg.为躲避债务,串通出售房屋的
背公序良俗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可撤销
情形
重大误解
eg.合同中标错价,对产品的质量、品种、规格产生了错误认知
欺诈
胁迫
显示公平
eg.利用对方缺乏判断力或处于围困之中
eg.全民(不疯)由于急用钱以低于市价出售房产,不可撤销; 或者卖后房价涨了,也不撤销
效力待定
欠缺代理权的
未授权
越权
代理权消灭后
限人(半疯)实施的超越其民事行为范围的
债务承担
债务人转移债务
应当经过债权人同意
1.4. 民事法律关系
1.4.1. 构成要素
主体
客体
1.4.2. 产生、变更、消灭
法律事实
法律事件
地震、海啸
革命
战争
人意志以外的事情
法律行为
只有人才能称上行为
赠与
买卖
继承
婚姻
人意志以内的事情
1.5. 代理
1.5.1. 概念
指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5.2. 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无权代理
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理
例外
事前同意
事后追认
紧急情况下,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考虑
应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到勤勉和谨慎义务
数人为同一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
1.5.3. 无权代理
概念
指非基于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湿湿的,旨在将无权代理之行为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分类
狭义无权代理
未授权
越权
代理权消灭后
即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其效力待定,待本人(被代理人)确定
表见代理
概念
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而需由被代理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
构成要件
以被代理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无代理权
须有使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
eg.该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授权书、介绍信等
须相对人为善意
即不知情
1.6. 诉讼时效
1.6.1. 概念
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是一种制度
过了诉讼时效,也可进行起诉,但丧失胜诉权
1.6.2. 不适用情形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1.6.3. 类型及起算
一般诉讼时效期间
3Y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之日起计算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20Y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关于起算时间的其他特殊规定
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
自最后一期履行届满之日起算
无人或限人对其法定代理认定的请求权
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未成年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算
1.6.4. 中止和中断
中止
最后六个月内出了情况
暂时停止
中断
整个诉讼时效期出了理情况
断了之后重新开始计算
2. 物权
2.1. 物权通则
2.1.1. 概念
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2.1.2. 物权变动
不动产物权:登记
动产物权:交付
辨析
不动产
移动后有价值会减损
eg。房、土地一级土地的附着物
动产
移动后价值不会减损
eg。车
2.2. 所有权
2.2.1. 概述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2.2.2. 包括
专属国家的财产
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矿藏、水流、海域
无居民海岛
城市的土地
无线电频谱资源
国防资产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概述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分享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专有,享有; 共有,管理
eg。花钱买到车位:专有-——享有所有权
eg。占有公共道路该见的车位:专有以外——共同管理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表决
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双2/3原则,即全体业主的2/3参会,参会的2/3同意。即全体额4/9以上同意即可
类似于人大修改法律,到会都少,到会的人多少同意就通过,一个意思
同意
这里比较恶心,懒得打了
子主题
相邻关系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便利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共有
概述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
包括
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处分
按份共有
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共同共有
全部共同共有人同意
债务
对外
连带责任
对内
按份共有
可以追偿
共同共有
不可追偿
转让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份额时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
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2.3. 用益物权
2.3.1. 概述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3.2. 包括
土地承包经营权
概述
农村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期限
耕地
30年
草地
30-50年
林地
30-70年
承包期届满,可依法继续承包
三权分置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承包权归农民、经营权原来归农民(但现在可流转)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居住权
概念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权合同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也可设定遗嘱
居住权的设立、限制及消灭
居住权无偿设立
但当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2.4. 担保物权
2.4.1. 一般规定
担保物权人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代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券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2.4.2. 包括
抵押权
概述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关键词:财产(动产、不动产、权利)、不转移占有(区分质权)
我从你那里借钱,只是告诉你我家里(或者我亲戚朋友)有XX财产(车、房、股票等),价值XXXX钱,你把钱借给我就行,保证能还你,但是就是不把财产给你控制,我想卖也能卖掉,但是卖的时候也需要通知你一声,如果还不了你钱的话,咱商量好把财产卖掉,收到的钱先还你。
不得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这是国家的,不能抵押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这是集体的,不能抵押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城里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这是人民的,不能抵押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这不知道是谁的,不能抵押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这未来有可能是国家的,不能抵押
抵押财产的转让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都抵押出去了,竟然可以转让,妈的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为了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卖赚了,钱是抵押人的;买赔了,差额由抵押人出
抵押权的保全
为了保障抵押权人的权益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应的担保
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质权
概念
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该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关键词:必须是动产
我从你那里借钱,把动产(如汽车、股票)给你,如果不能还钱时,咱俩商量好,车就是你的了
留置权
概念
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仍不能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关键词:逾期不履行、留置(区分质权)
我从你那里借钱,先把动产(如汽车)给你,逾期不能还钱,你催我我也还不了的时候,咱俩不用商量,你卖车也不用通过我的同意,车就是你的了。
2.4.3. 辨析
3. 合同
3.1. 通则
3.1.1. 合同概述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定
合同是协定
财产性质(即给予人身关系和身份关系不能通过合同调整),如婚姻、收养、监护、遗嘱等不能通过合同约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1.2. 合同的订立
合同形式
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
其他形式
如,拍卖会
要约、承诺和要约的邀请
要约
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我是买家我主动的,我想与你签合同
意思表示
内容确定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邀约人即接收该意思表示约束
简言之,你希望与我签合同(例如卖给我一袋苹果),我承诺(同意)与你签合同(要买你的苹果),你就需要遵守合同(卖给我一袋苹果)
承诺
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我是买家,我同意
要约邀请
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我这里有活儿,你们谁想干,来找我
eg。
拍卖公告
招标公告
招股说明书
债券募集办法
商业广告和宣传
寄送的价目表
vs.要约
内容是否明确且具体
是
要约
否
要约邀请
格式条款
概述
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说明义务
合同里的一些重要事项你得跟我再说明一下,如果误签了,我可以主张这条不成立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其与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缔约过失责任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悉知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3.1.3. 债权与债务的转让
债权让与
我是债权人,你同意的话你欠我的钱还给我大哥就行了,不同意的话还还给我
通知债务人
未通知的,不发生效力
不得转让
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eg。雇佣保姆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转让
我欠你钱,你同意的话这个钱就找我二弟去要,不同意的话还找我要
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应当=必须
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
合理期限:30日内
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3.1.4.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债务已经履行
债务相互抵消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提存,是指债务人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将其履行债务的标的物送交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的制度
我还你钱,你不要或者找不到你本人了,我就把钱先给国家相关部门,以后你找国家要就行了,别找我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手续费债权人出,谁人给你钱你不要的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孽息归债权人所有
产生了利息是债权人的,国家不占你光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损毁、灭失你也别来找国家,责任债权人自己担
债务人把钱物给了国家后,赚钱赔钱都是债权人的事
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五年内你来要就给你(需扣手续费),不要就充公了
债务人免除债务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合同解除
3.1.5. 违约责任
概述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金
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
定金
定金合同成立
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数额
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最多付两成首付
双倍罚则(定金罚则)
给付定金乙方违约
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一方违约
双倍返还定金
eg
甲给乙定金2000元,未约定违约金
甲违约
乙不用还甲支付的2000元
乙违约
乙向甲支付2000元(甲先前给乙交的前)+2000元(乙需要赔甲的钱)=4000元
甲给乙定金2000元,约定违约金1000元
甲违约
乙不用还甲支付的2000元
乙违约
乙向甲支付2000元(甲先前给乙交的前)+1000元(甲乙约定的违约金)=3000元
合同相对性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g。甲乙约定乙为甲找一辆车送甲去机场,乙找到丙送甲去机场,但是丙却忘了,应当由乙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方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3.2. 典型合同
3.2.1. 赠与合同
概述
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补充知识
赠与合同并非一定是书面的
赠与合同并非一定要交付
有的坏家伙只是说说,并不行动
实践合同
必须要交付
eg
定金合同
保管合同
借用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
诺成合同
不需要交付
eg,
赠与合同
撤销赠与
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
这就给了很多”坏人“机会
eg。婆婆答应儿媳,生下儿子就给他100万,结果儿媳生下了儿子,婆婆又不想给了,这就可以撤销赠与。
例外
经过公证的
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
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eg。某公司在一活动上承诺要给希望小学捐助100万元,事后不想交付了,希望小学可以向法院请求该公司支付
瑕疵担保义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eg。亲戚赠与了一套房,但是这套房子漏水,亲戚不负责修房子
例外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
3.2.2. 保证合同
概述
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权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
含义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先诉抗辩权
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即,债权人必须在先起诉、仲裁债务人后,才能向保证人请求履行债务,否则保证人可以拒绝履行
例外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注意
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必须先起诉、仲裁,才能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和债权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即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2.3. 租赁合同
概述
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期限
租赁期不得超过20年
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
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反正怎么都不能超过20年
形式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转租
须经出租人同意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为了保障承租人的利益
eg。甲在2020年10月1日,将房屋租赁给乙,租期3年。 2021年5月1日,甲将房屋出售给丙,此时乙的租期未到, 丙不能将乙赶走。
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例外: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
即,更优先卖给共有房产人、近亲属
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近亲属>承租人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承租权
租赁期届满
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3.2.4. 保管合同
概述
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保管合同一定是有偿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
eg。到商场购物,把车停在商场的停车场的
合同成立
自保管物交付时
赔偿责任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人家都免费帮你看东西了,就不要要求更多了
贵重物品声明义务
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
未声明的,该物品损毁,灭失后,保管人可以依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保障保管人的利益,谁让你不说保管的是贵重物品的
3.3. 准合同
3.3.1. 无因管理
指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第一个“他人”包括自己,第二个”他人“指引起情况发生的人
说白了是为了保护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多管的闲事
可以请求受益人赔偿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老子不多管闲事的话,你的损失更大,你多少要给老子点儿辛苦费
判断
基于违法实行进行的管理是无因管理(×)
误以为是别人的事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是无因管理(×)
管理别人的同时兼顾自己的利益是无因管理(√)
3.3.2. 不当得利
指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的事实
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4. 人格权
4.1. 概述
4.1.1. 概述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人格要素享有其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为目的的权利
法人是民事主体,因此有(部分)人格权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
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4.1.2. 人格权的延伸保护
胎儿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是指在母亲肚子里,尚未出生的,
如果胎儿娩出后为死体,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死者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
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4.2.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4.2.1. 概述
生命权
自认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
身体权
自认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
健康权
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
这里都是自然人,是实实在在的人,法人不是人,因此不具有这三个权,但是法人代表是人,具有这三个权
4.2.2. 人体捐献
一般
捐献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新闻中我们可以看到有捐献孩子的眼角膜等器官的,我并不知道他们是否为完人
人体捐献须为自愿捐献
捐献意思表示须以书面形式或者遗嘱形式作出
人体捐献为无偿捐献
虽说是无偿,但各种机构总是会给一定的补助
特殊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2.3. 性骚扰
概念
违背他人意愿,以语言、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
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方式多样
注意:这里并不一定只是男骚扰女,男骚扰男,女骚扰女,女骚扰男,都可以
单位义务
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应当=必须
4.3. 肖像权
4.3.1. 概念
主体
自然人
内容
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声音
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规定
4.3.2. 保护
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为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4.3.3. 合理使用可不经同意
为个人学习、艺术鉴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为实时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大致可以归类为,不是盈利目的的
4.4.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4.4.1. 隐私权
概念
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主体
自然人
内容
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
4.4.2. 个人信息保护
主体
自然人
个人信息
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
包括
姓名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生物识别信息
面部识别
指纹
虹膜
等
住址
电话号码
电子邮箱
健康信息
行踪信息等
免责事由
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
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4.5. 姓名权和名称权
4.5.1. 概述
4.5.2. 选取姓氏
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例外
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即,祖父母、外祖父母得姓都可以(其实一般也就是指姥姥、奶奶的姓)
因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
多为收养关系、或继父母
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4.5.3. 笔名、艺名等的保护
范围
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
条件
有一定社会知名度
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
保护
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保护权的有关规定
4.6. 名誉权和荣誉权
4.6.1. 名誉权
概述
主体
民事主体(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
侵害标准:使得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内容
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
免责情形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
在这里公共利益大于个人利益
例外
捏造、歪曲事实
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新闻归新闻、报道归报道,但是要客观公正,不能为了吸引流量侮辱被报道人
4.6.2. 荣誉权
概述
前提
当事人必须有荣誉称号
你没荣誉称号,侮辱你个毛线啊
主体
民事主体(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
内容
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
荣誉是国家等机构给的,不能非法剥夺
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4.7. 辨析
4.7.1. 各种人格权对应的主体
6个自然人,1个不是人,2个全都有
生命、人身、健康、肖像、隐私、姓名
自然人
6
名称
非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1
名誉、荣誉
全都有
2
5. 婚姻家庭
5.1. 结婚
5.1.1. 结婚条件
法定条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22周岁
女不得早于20周岁
符合一夫一妻制
禁止条件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程序条件
应到婚姻登记机关(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
即,到民政局办理
5.1.2. 无效婚姻
不满足结婚条件或存在违法情形的
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
由法院确认
注意:申请时无效情形已经消失,法院不会确认婚姻无效
即,申请时无效情形需依然存在,法院才会判婚姻无效
5.1.3. 可撤销婚姻
你得主动找法院提出才能撤销,你不提出法院就当不知道
因胁迫
撤销主体
受胁迫的一方
撤销机关
人民法院
撤销时间
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
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指导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5.2. 夫妻财产
5.2.1. 法定夫妻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
工资、奖金、劳动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一方婚前买的股票,属于一方,婚后股票取得的收益归双方
知识产权的收益
婚内实际取得或婚内已经确定可以取得时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夫妻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不动产
婚前
以个人财产购房
支付首付款并办理银行抵押贷款
房屋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
离婚时:不动产归产权登记的夫妻一方, 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的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2.2. 约定夫妻财产制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采用书面形式
约定优于法定
5.2.3. 夫妻共同债务
认定
夫妻双方共同署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排除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一方与第三方串通,虚构债务
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
总结
归双方的债务
正常生活所需部分导致的负债
双方都署名的
一方署名,另一方追认同意的
归一方的债务
超出日常所需部分导致的负债
eg。超前消费,奢侈品等
违法活动所负债务
eg。黄赌毒等
5.3. 离婚
5.3.1. 协议离婚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
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
书面的才有效
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只能去民政局,别的地方不行
离婚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述规定期届满后三十日内
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总结:民法典实施后,离婚变费劲了,最快31天才能离婚,
5.3.2. 诉讼离婚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若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应当=必须
应当准予离婚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
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
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
注意
离婚时一方有重大过错,无过错方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eg。重婚、同居、暴力、虐待、遗弃等
5.3.3. 特殊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请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
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注意:双方都是军人则不适用这条规定
女方
怀孕期间
分娩后一年内
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可以提出离婚
不是说男方提出离婚一定不允许,法院允许的还是可以的
例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
5.3.4. 子女抚养
不满两周岁
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并不是说一定只能由母亲抚养,
已满两周岁
协议不成的,按照最有利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已满八周岁
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6. 继承
6.1. 法定继承
6.1.1. 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
配偶
正在进行时
前妻、前夫不可
子女
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养子女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养义务的
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总结
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若无第一继承人再由第二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是均等的,按人头分财产
我国只有这两种继承顺序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6.1.2.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额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eg。爸爸先去世了,然后爷爷才去世的,爷爷的财产应当分给爸爸的部分,由孙子们(一个或多个,按人头平分)继承,财产还是那么多财产,孙子们只能继承他自己爸爸该继承的部分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eg。你大伯比较惨,无妻无子女无父母,兄弟姐妹也都死了(即,你爸、叔伯、姑姑们也都死了),然后你大伯也死了,你大伯无第一继承人,财产只能分给第二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但是你爸、你叔伯们、你姑姑们也都死了,所以你以及你叔伯们、姑姑们的孩子们可以代替你爸、你叔伯们、你姑姑们按人头分钱,分给你爸的部分再按人头分给你自己的亲兄弟姐妹们。
6.2. 遗嘱继承和遗赠
单方面的,即被继承人想给谁就给谁
6.2.1. 概述
概念
遗嘱是自然人生前对个人财产进行处分并于其死亡后生效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生前立遗嘱,死后才生效
包括
遗嘱继承
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遗赠
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沉默后果
继承人
视为接受遗赠
否则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你得写出来你不想要,才不给你
受遗赠人
视为放弃受遗赠
应当在知道接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你得表达出来你想要,才能给你
若60日内没表示,则视为不接受遗赠
6.2.2. 遗嘱形式
1. 自书
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 代书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不能作为见证人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 打印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注意,是每一页都得签字写日期
4. 录音录像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记录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即,得露脸、说出姓名
5. 口头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立遗嘱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机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可知,国家还是鼓励有证据的遗嘱的
6. 公证
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7. 注意
除了自书和公证外,其他的任何形式都得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打印的,需要每页都签字写日期
录音录像的,需要表明见证人姓名,也可露脸
口头的比较特殊,只有危机情况下可以用,情况消失能用其他方式立遗嘱的,口头的无效
6.2.3. 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由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最后立的才是最牛逼的
这里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最高的规定
6.2.4. 遗嘱无效
全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半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
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
伪造的遗嘱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内容无效
判断:遗嘱被篡改的,全部内容无效(×)
6.3. 遗产的处理
6.3.1. 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这里需要注意,如果被继承人购买了商业保险或者意外险的话,保险公司该赔还是得赔,但是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但,其他继承人可以继承)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及成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6.3.2. 遗产管理人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住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6.3.3. 遗产分割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
即转继承
vs代位继承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其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视为自始无效,保留的份额依照法定继承办理
eg。甲乙为夫妻关系,有共同财产120万,乙正怀孕,甲乙无其他子女,甲只有父亲(丙)尚在人世,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注意:我这里的民间习俗与法律规定不同, 做题时要按法律来,不要把民间习俗带进去
一般是父母一方死亡后遗产是不分的,即都由活着的一方先占有、使用
等另一方死亡后,再分父母共同的遗产,大多数是只给儿子们分,女儿们有的会主张权利,有的不主张权利
6.3.4. 遗赠扶养协议
双方面的,受赠人得付出努力,即为被继承人养老送终
概述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的生养死葬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效力: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和遗赠>法定继承
辨析
虽然名字差不多,但这是两码事儿
遗赠扶养协议
一般是无子女的人,为了养老而与他人签订的协议,内容大都包含该自然人养老问题,协议的另一方需要付出努力(实际行动)才能获得给自然人的遗产
遗赠
接受遗产的人不需要付出任何努力,就可享有该遗产
所以,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大于遗嘱和遗赠, 目的是为了保障付出努力的人的利益
6.3.5. 清偿债务
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7. 侵权责任
7.1. 侵权责任概述
7.1.1. 侵权行为
概念
指民事主体侵害他人受保护的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构成要件
加害行为
不等于违法行为
损害事实
因果关系
主观过错
7.1.2. 免除和减轻责任是有
受害人过错
受害人故意
第三人过错
eg。甲逗乙的狗,狗咬到丙,甲担责
自甘风险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其他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g。两人进行羽毛球比赛,一人自己摔伤,不得向另一方请求赔偿
eg。自愿参加足球比赛,一人自己摔伤,不得请求其他人赔偿
eg。一人横穿篮球场,被人撞上,不得请求他人赔偿
自助行为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应当立即请求国家机关处理
关键词:情况紧迫、必要范围内、合理措施、立即请求有关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vs
自助行为
侵犯侵权人的权益
紧急避险
保大放小、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7.2. 侵权责任承担
7.2.1. 解题思路
找到受害人
定位侵权类型
回答两个问题
1. 责任主体是谁?
2. 责任如何承担?
7.2.2. 监护人责任
责任主体
全疯、半疯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承担责任
有财产的全疯、半疯造成他人损害的
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委托监护
监护人应当场担侵权责任
委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7.2.3. 用人者责任
责任主体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承担
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如果,工作人员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能追偿
7.2.4. 网络侵权责任
责任主体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应当=必须
责任承担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
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
应当及时将该网络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
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
为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7.2.5. 产品责任
责任主体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
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
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
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责任承担
产品缺陷由生产造成的
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
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因运输者、仓储这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总体的做法,谁出的错最终是谁赔偿
补救措施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7.2.6.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概念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
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举证责任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行为人举证
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的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
侵权人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被侵权人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总体还是,谁造成结果的发生,谁赔偿
生态环境修复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
7.2.7.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一般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里不说是不是被侵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
动物园动物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人过错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被侵权人
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谁造成的结果发生,最终谁负责
7.2.8. 高空坠物损害责任
责任主体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特殊情况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债权人追偿
能确定谁是”凶手“的,由”凶手“赔, 不能确定”凶手"的,大家伙一起赔, 等抓到凶手后,大家伙可以向凶手追偿
物业安保义务
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防止前述规定情形的发生
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甲乙有共同财产120万,甲死
甲60,没有遗嘱的话按人头分
丙(父)20
乙(妻子)20
未出生的胎儿20
1. 娩出生后为活体, 这20全为胎儿的
2. 娩出后为死体, 视为胎儿的民事权利自始无效, 这20还按成是甲的遗产, 重新再按人头分给乙和丙
丙(甲父亲)10
乙(甲妻子)10
3. 娩出后为活体, 后意外死亡, 这20全是乙的
乙(胎儿母亲)20
乙60
vs代位继承
爷(后死)
父(先死)
孩子们(即父亲的直系晚辈血亲)顶着父亲的名字, 以父亲的名义去继承爷的财产,前提是爷的遗产父亲有份儿
代位继承
爷(先死)
父(后死,此时爷的财产还没分割完)
先由父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们(无第一再由后第二顺序继承人), 去平分父亲应该继承的爷的财产
转继承
C是A的担保人 (保证人)
B把钱借给A (债权人)
A向B借钱 (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