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事诉讼学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学强制措施思维导图,主要介绍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和拘留的概念、条件、主体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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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
拘传
条件
只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主体
决定
公检法
执行
期间
一般不超过12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拘留或逮捕的不得超过24小时
两次拘传不得连续,否则等于变相羁押
程序
案件承办人提出申请
部门负责人审核
机关负责人决定
承办人填写《拘传证》
注:
执行时人员不少于2人
拘传的执行机关就是决定机关
取保候审
概念
材料
保证人(人保)或保证金(财保)
不存在所谓的双保险(择一用之)
倾向于财保
保证金起步价:1000元
各地不同 但不得低于1000元
保证书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使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依法应当逮捕,但由于个人情况不宜羁押的
个人情况:患有严重疾病且生活不能自理(条件同时存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司法机关在法定期限届满不能办结的
公检法机关
只能是公安机关
便于随时看管
最多持续12个月
在此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的申请
公检法负责人决定
保证人的条件
与本案无牵连
有能力履行义务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有固定的收入和住处(便于处罚)
保证人的义务
监督被保证人
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若有违法行为,未及时报告的
向保证人罚款
若构成犯罪
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
保证金
发生违法行为
没收保证金,并通知决定机关
情节严重的 则不取保候审 而应当逮捕
监视居住
逮捕的替代措施
可以会见通信与家人和律师
未被羁押的人
疾病且生活不能自理
怀孕和哺乳妇女
生活不能自理的唯一抚养人
时间已到,不能超期羁押
无人保财保的取保候审
案件特殊情况的
发现违法行为
告知决定机关
最长期限为6个月
涉及刑期折抵问题
判处管制的
监视居住1天折抵刑期1天
判处拘役和有期徒刑的
监视居住2天折抵刑期1天
公检法机关负责人决定
签发《决定书》
拘留
法定的紧急情况
现行犯(正在犯)
重大嫌疑分子(审判前可能干)
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公、检机关负责人决定
公安机关签发《拘留证》
公安机关执行
注:因紧急情况来不及办理拘留手续,事后必须立即补办!!!
拘留后24小时内讯问(立刻)
24小时内通知家属或所在单位
公安机关侦查案件
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3+7=10天
特殊情况下延长1~4天
3+(1~4)≤14天
流窜、结伙。多次作案延长至30天
30+7=37天
人民检察院的自侦案件
14天内决定是否逮捕
14天
特殊情况延长1~3天
14+(1~3)≤17天
逮捕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逮捕的量刑条件、罪责条件或称之为法律条件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检察机关的决定逮捕
自侦案件
侦查部门移送批捕部门
批捕部门提出初步意见
由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
移送审查起诉案件
公安机关未提请逮捕
检察院认为应当逮捕
审查起诉部门移送批捕
人民法院的决定逮捕
对于自诉案件、公诉案件被告人均有权提出决定逮捕意见
由审判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
制作《逮捕书》移交公安机关执行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
并立即派员执行
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
7天
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
15天
公安机关提请逮捕
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
连同全部案件相关材料
监察机关审查批准
专人审查,提出初步意见
批捕部门集体讨论
检察长决定
审查结果
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说明理由
连同案卷材料、证据等退回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需立即释放被拘留人
公安机关的救济程序
同级人民检察院
5日内要求复议
7日内做出复议决定
上级人民检察院
5日内复核
15内做出复核决定
15日向下级人民检察院复核决定
特点
实施权限、程序上的特定性
逮捕先批准(检察院)、再决定(法院)、最后执行(公安机关)
实施程度上的严厉性
严厉程度与刑期相当
实施期限上的折抵性
逮捕羁押期限可以依法折抵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