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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知识总结,包括公司的分类、公司的宗旨、公司的特点、公司的渊源等内容,结合导图复习更有效率哦~
编辑于2021-11-16 21:53:51公司法
公司的分类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中小型企业的主要模式)
分类
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1.投资主体的特殊性和单一性:国家(或政府)单独出资;股东是国家;只能是国有资产监管理机构,并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2.现行公司法删除了适用对象的规定;现实中严格限制于国家垄断经营的特殊行业和企业
3.运作在规则比较特殊:是有限责任公司,但是特殊的:不设股东会;部分职权可授权董事会;实行负责人专任制等
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是特别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一个特殊的一人公司
特点
一个股东:一个法人或自然人,承担有限责任;不设股东会;强制审计制度
计划生育原则:一人有限公司(自然人不能再设立一人有限公司)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股东自己证明未发生财产混同
法律如何规避人格混同
强制审计制度
法律如何规避人格混同
特征
股东人数:一般有限制;我国:50人以下(可以只有1个股东);责任有限
具有资合性:但出资转让会受到限制,协议转让;不公开募集资本(公司资本的封闭性);不划分为等额股份,以直接出资额计算;只能发起设立
组织架构简单灵活便于管理;(可设董事会、监事会,也可以设1至2名监事行使董事会、监事会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
分类
上市公司(能够拿到二级市场实现自由交易)p101
特点
1.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取决于公司股票是否获准上市交易(现在是注册制)
2.在证券交易市场上公开交易;“市”代表“二级市场”
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审批程序
为什么要上市
增强融资能力
提高知名度和信用
规范管理运作
能够提高股东的投资回报
非上市公司
特点
1.股东人数:不作最高限制(因为募集资本公开性-----可发起设立也可募集设立)
2.浓厚的资合性:重视资本;全部资本划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资本三原则);股份可以(鼓励)自由转让,可以协议转让也可以公开转让,可上市交易(证券大众化);股东与公司的关系较为松散;公司融资能力强
有些需要注册资本才允许登记
承担责任和风险
3.组织架构相对严谨(必设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经营的公开性(信息公开是上市公司最重要的行为准则);开放性(股东来源、募集资本、管理开放等)
优点
筹集能力强-----规模大
分散风险
股东变化影响不大-----稳定性
社会化大生产,科技发展
缺点
管理严格,效率低
国家干预多
引起社会危机
小股东利益得到保障
公司凝聚力相对弱
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和承担有效责任的公司
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
封闭型公司和开放型公司
一般法上的公司和特别法上的公司
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
母公司和子公司
母公司和子公司
相互独立的关系,有2个法人
是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母公司是子公司的出资人)
总公司和分公司
总公司与分公司是从属关系
分公司无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
最大区别: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不特定的多数人买卖,转让等
公司的宗旨
规范公司的设立和运行
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宏观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公司的特点
组织法+行为法
任意法+强行法
实体法+程序法
国内法+国际法
公司的渊源
事务中遇到的问题《公司法》没有规定,怎么办
用习惯
浮动主题
浮动主题
公司法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徐工集团诉川交工贸
《公司法》对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
《公司法》第20条
公司的人格
公司的独立性
是什么
公司已经成立
取得独立法律人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前提
在特定事件中
适用于个案中,不具有普遍性,暂时性否认人格独立
违反公平正义或侵害第三人的交易安全
目的:损害了如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措施
一种事后规制,救济
又称“刺破公司面纱”,“揭开公司面纱”“直索责任”
一般适用情况
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实践中很少用
利用公司独立人格逃避合同义务
如设立新公司逃避义务;脱壳经营;转移财产
滥用公司法人格规避法律义务或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未避免强制执行转移财产;凑人数、虚假出资、虚拟股东
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
财产混同(3情况);业务混同;组织机构混同
公司的设立
设立≠成立
设计中的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的设立
发起人订立协议到最终获得法人资格的过程,主要是私法行为;在成立前,主体都被称为“设计中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公司的设立登记
是一个过程,发生于发起人与登记主管之间,属于公法行为,一般为要式行为。有要求,不允许当事人变更
公司成立
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状态;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的适用P44
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才能用)
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的公司
体现了资本的开放性
公司设立的类型
自由主义模式
政府不做任何限制,法律不加任何干预
特许设立模式
由国家元首特许或由立法机关指定专门法律
核准设计模式
符合设立条件+行政机关审查批准实行实质性审查
准则主义模式
符合法律要求的条件即可成立;较为宽松;严格的准则主义----严格的要求+监督;形式审查
我国:准则主义为原则、特殊领域中的核准主义、个别情形的特务主义
公司设立的条件
内部
“人”,合作的想法;“物 ”,“章程”,场地及设备;组织机构
外部
申请登记+核发执照及其他文件
六要素(公司成立的必备严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