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一造(计价)第五章 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结算
一级造价师(建设工程计价)第五章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结算知识总结,包括合同价款调整、工程合同价款支付与结算、工程总承包和国际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三部分内容。
编辑于2021-11-16 22:18:03第五章 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结算
第一节 合同价款调整
一、法规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法规、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应约定由发包人承担。
1.基准日的确定
目的:合同中约定,合理划分双方的合同风险
怎么设定?“28天”
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的第28天。
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28天。
【默认为每月均为30天】
2.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时间:合同履行期间,基准日之后发生变化
处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相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除外:如有关价格(如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价格)的变化已经包含在物价波动事件的调价公式中,则不再予以考虑
3.工期延误期间的特殊处理
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在工程延误期间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
造成合同价款增加的,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造成合同价款减少的,合同价款予以调整
概要
【惩罚延误者,少获得钱】
二、工程变更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一)工程变更
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或承包人提出并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的任何改变。
变更指令发出后,应迅速落实指令,全面修改相关的各种文件。
承包人也应当抓紧落实,如果承包人不能全面落实,扩大的损失应当由承包人承担。
1.工程变更的范围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2.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方法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根据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与变更项目之间的关系确定: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承包人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
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
【注意】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一分为三】
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实际调整,不得浮动。
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确定单价。
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3)删减工程或工作的补偿
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二)项目特征不符
1.项目特征描述
招标工程量清单的描述,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
承包人依据项目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止。
2.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
(三)工程量清单缺项
1.清单缺项漏项的责任
发包人负责
承包人不承担此风险与损失
2.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造成新增工程清单项目的,按变更事件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情况1: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事件中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情况2: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的有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四)工程量偏差
1.工程量偏差的概念
工程量偏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招标工程量清单
2.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工程量偏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将产生影响,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处理原则如下:
(1)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
当工程量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对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为:
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综合单价应调低;
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调高。
【反方向变动】
计算公式:
1)当 Q1(最终量)>1.15Q0(清单量)时, 某分部分项工程调整后的结算价(S) S=1.15Q0×P0(原综合单价)+(Q1-1.15Q0)×P
2)当 Q1<0.85Q0时, S=Q1×P1(新综合单价)
(2)总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工程量偏差超过15%,且该变化引起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对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原则为:
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
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五)计日工
1.计日工费用的产生
发包人通知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以下内容复核: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2.计日工费用的确认和支付
计算:签证报告核实的数量×已标价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
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变更商定
列入进度款支付
三、物价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一)物价波动
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中所用的材料品种较少,但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大的土木工程
(1)价格调整公式
【对比】类似工程预算法的综合调整系数
P0——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根据进度付款、竣工付款和最终结清等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2)权重的调整
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3)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使用材料品种较多,相对而言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小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按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调整。
(2)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的调整
1)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单价跌幅以投标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2)如果投标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涨幅以投标价为基础,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与基准单价相等,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4)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不答复,视为认可。
若承包人未报发包人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人确认调整合同价款,如发包人不同意,不予调整。
(3)施工机具台班单价的调整。超过一定范围时,按照其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超过部分的价格按上述两种方法之一进行调整。
【回忆】材料、设备5%,施工机具10%
(二)暂估价
四、工程索赔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履行中出现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暴动、爆炸、罢工、地震等。
1.工期延误的处理
工期相应顺延。
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概要
【总结】工期顺延、承包商只承担自身的人员伤亡和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
2.费用损失的承担原则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二)提前竣工(赶工补偿)与误期赔偿
误期赔偿按比例扣减:
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或单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项(或单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项(或单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
(三)索赔
1.索赔的概念及分类
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原因而遭受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按照合同约定或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而向对方提出工期和(或)费用补偿要求的行为。
概要
【技巧】凡是能索赔利润的,必然能索赔费用
【温馨提醒】做题时,注意题干“可索赔”、“只能索赔”
2.索赔的依据和前提条件
(1)索赔的依据
(2)索赔成立的条件
承包人工程索赔成立的基本条件包括:
已造成了承包人直接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
是因非承包人的原因发生的;
承包人已经按照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索赔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概要
【总结】损失存在→非己原因→走程序
3.费用索赔的计算
(1)索赔费用的组成
人工费:额外工作、加班、法定人工费增长、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效降低、非承包人原因窝工和工资上涨费。
■特殊:在计算停工损失中人工费时,通常采取人工单价乘以折算系数计算。
材料费:增加的材料费、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期间上涨费和超期储存费。应包括运输费,仓储费,以及合理的损耗费用。如果由于承包人管理不善,造成材料损坏失效,则不能列入索赔款项内。
施工机具使用费:
增加额外工作,非承包人原因的降效、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错误或延迟导致的停滞。
当工作内容增加引起的设备费索赔时,按照机械台班费计算。
因窝工引起的设备费索赔,不能按照台班费计算:
■自有时,按台班折旧费、人工费和其他之和计算;
■租赁时,按照台班租赁费加每台班分摊的施工机械进出场费计算。
现场管理费:包括新增工作及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期期间的现场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通信费、交通费。
计算:索赔的直接成本费用×现场管理费率
总部管理费: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期间所增加的承包人向公司总部提交的管理费。
1)按总部管理费的比率计算
总部管理费索赔金额=(直接费索赔金额+现场管理费索赔金额)×总部管理费比率(%)
2)按已获补偿的工程延期天数为基础计算:先求出分摊的日管理费×延期天数。
保险费: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承包人必须办理工程保险、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延期手续,而增加的费用。
保函手续费: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时,保函手续费相应增加。
利息: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利息;发包人迟延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发包人错误扣款的利息等。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变化】
【补充】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oan Prime Rate,LPR)是由具有代表性的报价行,根据本行对最优质客户的贷款利率,以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主要指中期借贷便利利率)加点形成的方式报价,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基础性的贷款参考利率,各金融机构应主要参考LPR进行贷款定价。
利润:一般来说,依据施工合同中明确规定可以给予利润补偿的索赔条款,承包人提出费用索赔时都可以主张利润补偿。索赔利润的计算通常是与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百分率保持一致。
分包费用:发包人原因导致分包工程费用增加时,分包向总包索赔,索赔款应列入总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款项中。
(2)费用索赔的计算方法
1)实际费用法(分项法)。
2)总费用法:索赔金额=实际总费用-投标报价估算总费用。
3)修正的总费用法:索赔金额=某项工作调整后的实际总费用-该项工作的报价费用。
4.工期索赔的计算
(1)工期索赔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划清施工进度拖延的责任
■可原谅工期:承包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延误;
■不可原谅工期: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
2)被延误的工作应是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内容。(非关键工作延误超过了总时差)
(2)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
①直接法。如果某干扰事件直接发生在关键线路上,造成总工期的延误,可以直接将该干扰事件的实际干扰时间(延误时间)作为工期索赔值。
②比例计算法。如果某干扰事件仅仅影响某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工期,要分析其对总工期的影响,可以采用比例计算法。
■已知受干扰部分工程的延期时间:
■已知额外增加工程量的价格:
比例计算法虽然简单方便,但有时不符合实际情况,而且比例计算法不适用于变更施工顺序、加速施工、删减工程量等事件的索赔。
③网络图分析法。
■延误的工作为关键工作,则延误的时间为索赔的工期;
■延误的工作为非关键工作,当该工作由于延误超过时差而成为关键工作时,可以索赔延误时间与时差的差值;若该工作延误后仍为非关键工作,则不存在工期索赔问题。
■可以用于各种干扰事件和多种干扰事件共同作用所引起的工期索赔。
(3)共同延误的处理
工期拖期很少是只由一方造成的,往往是两、三种原因同时发生(或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故称为“共同延误”。
①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程拖期负责;
②初始延误者是发包人,承包人的工期延长及经济补偿;
③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补偿工期,很难获得费用补偿;
④初始延误者是承包人原因,无补偿。
五、其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主要指现场签证。
现场签证是指发包人或其授权现场代表(包括工程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或其授权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做的签认证明。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现场签证事件的,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1.现场签证的提出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合同工程内容因场地条件、地质水文、发包人要求等不一致时,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提交发包人签证认可,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2.现场签证的价款计算
(1)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现场签证报告中仅列明完成的数量。
(2)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当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的数量及其单价。
承包人计算价款,报发包人确认后,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3.现场签证的限制
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实施相关工作的,除非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现场签证表: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表→监理工程师复核→造价工程师复核→发包人审核。
第二节 工程合同价款支付与结算
一、工程计量
(一)工程计量的原则与范围
1.概念
对承包人已经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实体数量进行测量与计算,并以物理计量单位或自然计量单位进行标识、确认的过程。
2.原则
(1)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不予计量。即工程必须满足设计图纸、技术规范等合同文件对其在工程质量上的要求,同时有关的工程质量验收资料齐全、手续完备,满足合同文件对其在工程管理上的要求。
(2)按合同文件所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和单位计量。
(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3.工程计量的范围与依据
范围
■工程量清单及工程变更所修订的工程量清单的内容;
■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各种费用支付项目,如费用索赔、各种预付款、价格调整、违约金等
依据
工程量清单及说明;合同图纸;工程变更令及其修订的工程量清单;合同条件;技术规范;有关计量的补充协议;质量合格证书等【对“量”有影响的】
(二)工程计量的方法
可按月计量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计量周期合同中约定。
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承包人完成应予计量的工程量,出现招标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变更增减等,应按履行合同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总价合同
■清单方式招标形成:同单价合同
■预算发包: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变更除外。
■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
二、预付款及期中支付
(一)预付款
1.支付
时间
在正式开工前预先支付给承包人
目的
用于购买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和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的价款
百分比计算法
签约合同价(扣暂列金额)的10%~30%
公式计算法
年度施工天数按365天日历天计算。
材料储备定额天数由当地材料供应的在途天数、加工天数、整理天数、供应间隔天数、保险天数等因素决定【在加整供保】
2.扣回
按合同约定
从每次支付的工程款中扣回预付款,合同完成前逐次扣回
起扣点计算法
■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数额时起扣
■从每次结算工程价款中按材料比重扣抵工程价款,竣工前全部扣清
■该方法对承包人比较有利,最大限度地占用了发包人的流动资金
3.预付款担保
提供时间
签订合同后,承包人领取预付款前(保证自己正确合理使用预付款并及时偿还所提供的担保)
主要形式
银行保函(其他形式也可,如担保公司担保、抵押担保)
金额
与预付款等值,预付款逐月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预付款担保的金额也应逐渐减少
有效期
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有效
4.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预付
时间
开工后的28天内
金额
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不按时支付的处理
承包人可催告;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总结】
(二)期中支付-进度款的结算支付
概念: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对付款周期内承包人完成的合同价款给予支付。
进度款支付周期与计量周期一致。
1.期中支付价款的计算
已完工程的结算价款
■已标价清单中单价项目价款=计量确认的工程量×综合单价,综合单价发生调整,按双方确认的综合单价计算
■已标价清单中的总价项目价款=安全文明施工费+本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金额
结算价款的调整
■增加:现场签证+索赔金额(发包人确认的)
■扣除:甲供材,按签约提供的单价和数量
进度款的支付比例
■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算,不低于60%,不高于90%
2.期中支付的文件
三、竣工结算
工程项目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发承包双方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对所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的合同价款的计算、调整和确认。
分类: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
(一)竣工结算文件的编制和审核
1. 竣工结算文件的编制
(1)提交
■ 承包方约定期限内提交
■ 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发包人催告后仍未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2)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工程合同;
3)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
4)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投标文件;
7)其他依据。
(3)编制竣工结算文件的计价原则
在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式下的计价原则:
【总体原则】按约定(规定)计算,发生调整的,以双方确认金额调整
单价项目
■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如发生调整,以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总价措施项目
■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
■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规定计算
其他项目
■计日工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暂估价按规定计算
■总承包服务费依据合同约定计算
■索赔费用依据双方确认的事项和金额计
■现场签证费用依据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规费和税金
■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计算
总价合同
■合同总价基础上,对约定调整的内容及超过约定范围的风险因素进行调整
单价合同
■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内的综合单价应固定不变
■按合同约定计量,并按实际完成的量计量
概要
此外,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应直接进入结算。
2. 竣工结算文件的审核
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发包人
■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审核意见
■规定期限内向承包人提出审核意见
■逾期未答复,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发包人
■发包人审核
■约定期限内答复,逾期未答复,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有异议,在期限内向承包人提出,并可在约定期限内与承包人协商
■未协商或者未达成协议的,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协商期满后向承包人提出审核意见
概要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
3.质量争议工程的竣工结算(看是否验收投入使用)
使用阶段
◆已竣工验收
◆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
概要
按保修合同执行,按合同约定办理竣工结算;
施工阶段
◆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
◆停工、停建工程
概要
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 或按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
无争议部分∶合同约定办理
(二)竣工结算款的支付
(三)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不可抗力
■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
■合同中约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
■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价款
■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货款,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员工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费用
■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费用,且该项费用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
■当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差额退还给发包人【合情合理的费用都由发包人承担】
违约
承包人
■暂停支付价款
■发包人在合同解除后规定时间内核算已完价款、运至现场材料设备、违约金及损失的金额,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
■双方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办理结算
■发包人应扣除金额超过应支付的,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规定时间内退还给发包人
■不能达成一致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发包人
■支付各项价款(同不可抗力解除的规定)
■发包人核算应支付的违约金及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索赔费用,承包人提出,发包人核实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后的规定时间内向承包人签发支付证书
■协商不一致,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四、质量保证金的处理
(一)缺陷责***的确定
概念
■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
期限
■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
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约定竣工验收的
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
(二)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及返还
1.预留
■ 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以银行保函替代质量保证金的,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质量保证金。
概要
【记忆】担保一项,不能多重担保
2.质量保证金的使用
(1)管理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
■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
■可将保留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
(3)使用
导致缺陷原因
承包人(只担自己的责任)
承包人应负责维修,承担鉴定及维修费
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扣除,超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索赔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他人及不可抗力原因
发包人负责组织维
承包人不承担费用,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
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核实,无异议,按约定返还。
■ 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核实后14天内退还。逾期未退还,承担违约责任。
■ 收到申请14天内不予答复,催告后14天内仍不答复,视同认可申请。
五、最终结清
缺陷责***终止后,全部工作完成并合格,结清全部款项。
■ 最终结清时,承包人被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抵减工程修复费用,承包人承担不足部分的补偿责任。
■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和专用条款约定办理。
■ 承包人有异议,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六、合同价款纠纷的处理
(一)解决途径
和解
■协商和解
■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
■根据合同约定,提交合同约定职责范围内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解决
概要
调解
■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工程计价依据的争议)
■造价管理机构10个工作日内就争议问题进行解释或认定
■收到后,仍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提请仲裁或诉讼
■造价管理部门上级部门作出了不同解释或认定,或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中不予采信的外,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为最终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双方约定争议调解人
■约定调解人→争议的提交→进行调解→异议通知
收到调解书后28天内,均未发出表示异议通知,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概要
仲裁
■方式的选择
■前提:必须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以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达成了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裁决的执行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
■一方申请仲裁的,应同时通知另一方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的情况下进行时,承包人应采取保护措施,增加费用败诉方承担
诉讼
■概念
■双方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管辖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合同价款纠纷的处理原则
1.施工合同无效的价款纠纷处理
(1)情形
■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无资质、超越资质、借资质】
■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施工合同;
■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2)处理方式-验收合格应付款,给二次机会
■ 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修订】
■ 若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如下处理:
修复后,经验收合格,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修复后,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不按无效合同处理的情形
■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施工中取得资质的,按照有效合同处理】
■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劳务分包不算违法转包】
■ 发包人能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合同无效后的损失赔偿
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做出裁判。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垫资施工合同的价款纠纷处理
原则:利息支付看约定,垫资不约定同欠款
■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变】
■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发包人引起质量缺陷的价款纠纷处理
发包人应承担的过错责任
■ 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 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 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发包人提前占用工程
■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4.其他工程结算价款纠纷的处理
(1)合同文件内容不一致时的结算依据
1)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
■ 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新增】
2)签订的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工期、质量、价款不一致
■ 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不属于必须招标的招标后,另行订立的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 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但因客观情况发生了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的除外
4)同一工程订立的数份合同均无效 【参照实际,无法确定,最后签订】
■ 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后发生为准】
(2)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的认可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结算的,应予支持
(3)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4)计价方法与造价鉴定
有约定,从约定
因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变化,协商不一致,可以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标准结
约定固定价款结算的,一方请求鉴定,不予支持
(5)工程欠款的利息支付
利率标准
有约定,按约定
没约定,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计息日
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如下:
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未交付,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5.由于价款纠纷引起的诉讼处理
诉讼管辖
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已经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建设工程未登记的,以建设工程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诉讼当事人的确定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三)工程造价鉴定
业务受理: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委托
鉴定内容:对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1.鉴定项目的委托及终止
(1)鉴定项目的委托
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的目的、范围、事项和鉴定要求、委托人的名称等。
鉴定机构可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并书面函复委托人。
(2)鉴定机构的回避:
1)担任过鉴定项目咨询人的;
2)与鉴定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鉴定机构未自行回避的,且当事人向委托人申请鉴定机构回避的,由委托人决定其是否回避,鉴定机构应执行委托人的决定。
【相似知识点】具体鉴定人回避:
有利害关系,当事人应自行回避;未自行提出,委托人要求其回避,不回避可撤销鉴定。
(3)不予接受委托,鉴定机构可终止鉴定
不予接受委托
1)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业务经营范围的;
2)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相关技术规范的;
3)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专业技术能力和技术条件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鉴定机构可终止鉴定
1)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未达到鉴定的最低要求,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
3)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要求终止鉴定的;
4)委托人或申请鉴定当事人拒绝按约定支付鉴定费用的;
5)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通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2.工程造价鉴定组织
(1)鉴定人的配备
应指派满足鉴定项目专业要求,具有相关项目经验的鉴定人。
鉴定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但是,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非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专业人员作为辅助人员,参与鉴定的辅助性工作。
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指定2名及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
对争议标的较大或涉及工程专业较多的鉴定项目,应成立由3名及以上鉴定人组成的鉴定项目组。
3.鉴定期限
(1)确定
工程造价鉴定期限表
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期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注意】边界,以下含本身
(2)起算及延长
起算
■ 从鉴定人接收委托人按照规定移交证据材料之日起的次日起算
■ 经委托人认可,等待当事人提交、补充或者重新提交证据、勘验现场等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期限
延长
■ 经与委托人协商,每次延长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一般不得超过3次
4.出庭作证
应当依法出庭作证,接受质询,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出庭作证时,应当携带鉴定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专业技术职称证等,在委托人要求时出示。
未经委托人同意,拒不出庭作证,导致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的,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的,应当返还。
5.鉴定依据
①鉴定人自备的鉴定依据【通用性的】
1)适用于鉴定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与鉴定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若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不是国家或行业标准,则由当事人提供);
3)与鉴定项目同时期、同地区、相同或类似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以及各类生产要素价格
②委托人移交的证据材料(包含但不限于)
1)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反诉状(或仲裁反申请书)及答辩状、代理词;
2)证据及《送鉴证据材料目录》;
3)质证记录、庭审记录等卷宗;
4)鉴定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③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鉴定机构应提请委托人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鉴定人应当告知其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委托人提出申请,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准许延期。
6.争议鉴定方法
【原则】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鉴定人不能做决定,提请委托人决定或者提出建议;如委托人也不明确,按照不同的约定条款分别做出鉴定意见,供委托人判断。
(1)计价争议的鉴定
工程最变化,调整综合单价争议
有约定,按约定鉴定
没约定,按委托人决定;委托人不决定,按现行规范鉴定,供委托人决定
物价波动调整价款争议
约定了风险范围和幅度的一按照约定鉴定
没有约定风险范围和幅度一委托人决定
合同约定不予调整的,政府定价或指导价仍按相关规定鉴定
调整人工费发生争议
合同中约定不执行一按委托人决定鉴定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提请委托人决定
委托人要求提出意见,鉴定人应分析鉴别
材料价格争议
提请委托人决定,按其决定鉴定
委托人未及时决定,供委托人判断
采购前经发包人认可,按签批的材料价格鉴定
采购前未报发包人或其代表认质认价,按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鉴定
发包人认为不符合质量要求,不予认价,按双方约定的价格进行鉴定, 质量方面的争议告知发包人另行申请鉴定
(2)工程签证争议的鉴定
明确数量和价格
按签证的数量和价格计算
只有用工数量,没有人工单价
单价按照工程技术要求比照鉴定项目相应单价适当上浮
只有材料机具用量,没有价格
按照鉴定项目相应材料和台班价格计算
只有总价无明细表述
按总价计算
无数量、无价格,只有工作事项
协商,协商不成,鉴定人作出推断性意见,供委托人判断
完成口头指令的工作,要求支付费用发包人不认可,且无物证
鉴定人以法律证据缺失为由,做出否定性鉴定
7.鉴定意见书
当鉴定项目或鉴定事项内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确定性意见
当鉴定项目或鉴定事项内容客观,事实较清楚,但证据不够充分
推断性意见
当鉴定项目合同约定矛盾或鉴定事项中部分内容证据矛盾,委托人暂不明确要求鉴定人分别鉴定的
可分别按照不同的合同约定或证据,做出选择性意见,由委托人判断使用
在鉴定过程中,对鉴定项目或鉴定项目中部分内容,当事人相互协商一致,达成的书面妥协性意见应纳入确定性意见,但应在鉴定意见中予以注明。重新鉴定时,对当事人达成的书面妥协性意见,除当事人再次达成一致同意外,不得作为鉴定依据直接使用。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向委托人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不得载有对案件性质和当事人责任进行认定的内容。
第三节 工程总承包和国际工程合同价款结算
一、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结算
概念
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通用合同条件,工程款的支付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签约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
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一)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调整
1.变更
(1)变更的提出
1)发包人指示变更。变更不应包括准备将任何工作删减并交由他人或发包人自行实施的情况。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2)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双方可以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
(2)变更估价原则
1)合同中未包含价格清单,执行的变更工程的成本加利润调整;
2)合同中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按照如下规则调整:
①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费率和价格;
②没有适用但有类似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费率或价格;
③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的,应按成本加利润原则调整适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3)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2.暂估价
专业服务、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
依法必须招标的
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案、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的,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
3.暂列金额
4.计日工
5.物价波动
发承包双方可以将部分主要工程材料、工程设备、人工价格及其他双方认为应当根据市场价格调整的费用列入合同附件《价格指数权重表》,并根据价格调整公式计算差额调整合同价格,未列入《价格指数权重表》的费用不因市场变化而调整 。
6.法律变化
(二)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结算
1.预付款
2.工程进度付
1)人工费的申请。
人工费应按月支付,已支付的人工费部分,发包人支付进度款时予以相应扣除。
2)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包括下列内容:
①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内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②扣除已支付的人工费金额;
③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④根据合同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⑤根据合同约定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⑥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⑦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⑧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3)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的两倍支付利息。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3.最终结清
二、国际工程合同价款的结算
(一)国际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
1.工程变更
(1)工程变更的权利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有权依照变更程序的规定发出变更指令。承包人应当受变更指令的约束并毫不迟延地立即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附具详细的证明资料:
1)基于工程的范围和性质考虑,该项变更工作是不可预见的;
2)承包人不能便利地获得实施该项变更所需的货物(包括承包人的设备、材料、永久设备、临时工程等);
3)该项变更会严重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健康、安全及保护环境义务。
收到承包人的书面通知后,工程师应当做出取消、确认或修改变更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人。
(2)工程变更的范围:
1)合同中任何工作的工程量的变化(但此类变化不一定构成变更);
2)任何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的改变;
3)工程任何部位的标高、位置和(或)尺寸的改变;
4)任何工作的删减,但未经双方同意由他人实施的除外;
5)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永久设备、材料或服务,包括任何有关的竣工试验、钻孔、其他试验或勘察工作;
6)实施工程的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承包人不应对永久工程做任何更改或修改,除非且直到工程师发出变更指令。
(3)工程变更的程序
分类:工程师指令的变更、承包人建议的变更,不论何种变更,都必须由工程师发布变更指令。
1)工程师指示变更。
工程师发出变更指令→承包人28天内提交实施计划及建议→商定或做出决定
与1999年版《施工合同条件》不同的是,在明确构成工程变更的情况下,承包人当然享有工期顺延和调价的权利,无须再依据索赔程序发出索赔通知。
2)承包人建议的变更
■ 工程师征求承包人的建议【被动】
①工程师征求建议的变更
■ 承包人提交建议书的,建议书的内容与工程师指示变更程序中的要求一致。
■ 承包人拒绝提交建议书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的建议书后,应当尽快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说明其是否批准承包人的建议。
■ 承包人在等待答复期间,不得延误任何工作。
■ 如果工程师未批准承包人的建议书,不论其是否提出意见,承包人因提交建议书所产生的费用,有权依据索赔程序要求业主支付。
■ 承包人基于价值工程主动提出的建议
②价值工程。
■ 如果承包人认为其建议被业主采纳后能够缩短工程工期,降低业主实施、维护或运营工程的费用,能为业主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价值或者为业主带来其他利益,那么他可以随时向工程师提交一份书面建议。承包人应自费编制此类建议书。
■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的建议书后,应当尽快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说明其是否批准承包人的建议。工程师在做出答复前应当征求业主同意。承包人在等待答复期间,不得延误任何工作。
■ 工程师与双方当事人就工期顺延与合同价格调整进行商定或做出决定时,还应考虑专用条款中关于此项建议的获益(如果有)、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担的约定。
■ 如果由工程师批准的建议包括对部分永久工程的设计的改变,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应当由承包人自费完成该部分工程的设计工作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4)变更工程估价
有规定,用明确规定的费率或价格
无明确规定,适用类似工作的费率或价格
无明确规定、无适用,重新确定费率或价格(无利润率,5%)
2.价格调整
(1)工程量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当某项工作的工程量变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对该项工作的估价应当适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1)该项工作实际测量的工程量变化超过工程量清单或其他报表中规定工程量的10%以上;
2)该项工作工程量的变化与工程量清单或其他报表中相对应费率或价格的乘积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0.01%;
3)工程量的变化直接导致该项工作的单位工程量费用的变动超过1%;
4)该项工作并非工程量清单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固定费率项目” “固定费用”和其他类似涉及单价不因工程量的任何变化而调整的项目
(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由于法律变化导致费用增加的,承包人有权向业主提出顺延工期和(或)支付费用的索赔;
由于法律变化导致费用减少的,业主有权向承包人提出减少合同价格的索赔。
工程实施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遇有因法律变化引起合同价格调整的情形时,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提供详细资料。随后,工程师应当发出变更指示或要求承包人提交变更建议书。
(3)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2017年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将该调价公式从通用条款删除,放入专用条款的“费用指数报表”中,供双方当事人选用。
对于合同中没有约定可以调整的部分,其费用的任何涨落均不给予补偿,并被视为已经包含在中标合同金额内。同时规定,此调价公式不适用于基于实际费用或现行价格计算价值的工程。
Pn—— 对第“n”个周期 (通常为一个月)内所完成工程以相应货币估价所采用的调价系数;
a——是一个固定系数,代表合同支付中不予调整的部分;
b,c,d,…——代表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要素的估算比例,表中所列费用要素可以是劳务、设备和材料等资源;
Ln, En,Mn—— 第n个周期内表中所列费用要素在该周期(具体支付证书中规定的期限)最后一日之前第49天的现行费用指数或参考价格(费用指数报表中规定的),以相应的支付货币表示;
U0, E0, M0 —— 表中所基准日的基本费用指数或参考价格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竣工时间内完成工程,进行价格调整时应当选择下列指数或价格中对业主有利的指数或价格:
①工程竣工时间届满前第49天适用的各项指数或价格;
②现行指数或价格。
(4)暂定金额引起的价格调整
暂定金额是指业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用于“暂定金额条款”项下任何部分工程的实施或提供永久设备、材料或服务的一笔金额。
仅按照工程师的指示全部或部分使用,并相应地调整合同价格。支付给承包人的此类总金额仅应包括工程师指示的且与暂定金额有关的工作、供货或服务的款项。
(5)计日工引起的价格调整
对于数量较少的、偶然发生的零星工作,工程师可以指示按照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此类工作应按计日工报表以及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估价。如果合同中没有计日工报表,则不能适用计日工条款。
(二)国际工程合同价款的结算
1.预付款
(1)预付款保函
承包人应当自费取得一份金额和货币与预付款相同的预付款保函并提交给业主,同时将副本提交给工程师。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应当以报表的形式提交一份预付款支付申请。
(2)预付款支付证书。工程师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符合要求的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以及承包人的预付款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签发预付款支付证书。
(3)预付款的支付。业主应当自收到预付款支付证书后21天内(专用条款“合同数据”中另有规定的除外),将预付款支付证书中开具的金额支付给承包人。
(4)预付款的扣还。按以下方法扣还:
1)当期中支付证书中的累计支付总额(不包括预付款以及保留金的扣留与返还)超过中标合同金额减去暂定金额之差的10%时,开始扣还;
2)每次扣还的金额为每份期中支付证书金额(不包括预付款以及保留金的扣留与返还)的25%,直至还清全部预付款。扣还的货币及比例与支付预付款时相同。
2.工程材料和设备款的预支
(1)预支的条件
1)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已经完整保存了各种记录,并且可供随时检查;承包人提交了购买材料和设备并将其运至现场的费用报表,并附相关的证明文件。
2)对材料和设备的要求。
①对于装运后付款的材料和设备,要求其已经运至工程所在国,并正在运往现场的途中;承包人还应提交由业主接受的银行并按业主规定的格式开具的无条件银行保函(保函的金额应等于根据应付的预支总额),该保函的有效期应一直持续到此类材料和设备运至现场并妥善存放而且承包人采取防护措施为止。
②对于运至现场后付款的材料和设备,要求此类材料和设备已经运至现场并妥善存放,而且承包人已经采取了防护措施。
(2)材料和设备款的预支。工程师确认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符合预支条件后,应当根据审查承包人提交的相关文件确定此类材料和设备的实际费用(包括运至现场的费用),期中支付证书中应增加的款额为该费用的80%。
(3)预支材料和设备款的扣还。当已预付款项的材料和设备用于永久工程,并且构成永久工程合同价格的一部分后,工程师应当从承包人到期应得款内扣除预支的款项,扣除金额与预支金额的数额相等。
3.期中支付
(1)申请期中支付
(2)期中支付证书的签发。业主收到履约保函且承包人任命承包人代表之前,不得开具任何支付证书或支付任何款额。
1)期中支付证书。工程师应于收到承包人的期中支付申请报表和证明文件后28天内,向业主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并将副本送达承包人。
2)期中支付证书的扣发。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如果支付证书中的数额(在扣除保留金及其他应扣款额之后)小于专用条款“合同数据”中规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如果有此规定时),则工程师有权扣发期中支付证书。在这种情况下,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3)业主的支付。业主应当自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的支付报表和证明文件后的56天内,或者业主收到期中支付证书的28天内,将期中支付证书中开具的金额支付给承包人。如果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收到付款,承包人有权就未付款额自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月计算复利,收取延误支付期间的融资费用。
4.保留金的返还
(1)返还时间。
1)工程竣工后返还。工程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将保留金的前一半列入其支付报表中。
2)缺陷通知期满后返还。在最后一个缺陷通知期届满后,承包人应立即将保留金的另一半列入支付报表
(2)保留金的扣发。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的支付报表后,应当在下一期的期中支付证书中明确应予返还的保留金款额。但如果承包人还有任何扫尾工作需要完成,工程师有权在该项工作完成前,扣发完成该工作的估算费用。
5.最终结清
(1)最终报表
1)提交最终报表草案。在收到履约证书后56天内,承包人应按照与之前申请期中支付报表同样的格式,向工程师递交最终报表草案。
2)提交最终报表。
(2)结清单。
(3)最终支付证书的签发。在收到“最终报表”或“部分商定的最终报表”及结清单后28天内,工程师应向业主签发一份最终支付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