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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第一章法理学知识总结,包括法的概述、法律关系、法的效力、立法与法律解释、法的实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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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理学
第一节 法的概述
法的概念
产生方式:国家制定或认可
保障力量:国家强制力(最终而非唯一)
决定因素:特定物质生活条件(经济基础)
法的本质:统治阶级意志(我国是人民)
法的内容:权利和义务
法是行为规范:不调整思想
法的特征
1、规范性(行为规范,调整行为)
2、国家意志性(由国家产生,体现国家意志)
3、普遍性(人人平等)
4、强制性
5、程序性
6、可诉性(起诉,裁判)
法的作用
规范作用(对人)
1、指引作用(本人的行为)
2、评价作用(他人的行为)
3、教育作用(一般人的行为,大众)
4、预测作用(相互之间的行为)
5、强制作用(违法犯罪者)
社会作用(对社会)
维护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的要素
概念
法律规则:明确具体
法律原则:抽象模糊
法律规则的分类
1、按规则的内容不同
授权性规则
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
2、按规则的确定性程度不同
确定性规则:内容明确具体
委任性规则:内容不明确,需委任机关确定
准用性规则:内容不明确,需援引其他法条
(委任机关,准用法条)
3、按照规则的限定范围或程度不同
强行性规则:没有选择的余地
任意性规则:有选择的余地
(义务性规则都是强行性规则)
法与社会
法与经济
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反作用经济基础(符合-促进 & 不符合-阻碍)
法与政治
政治主导法,法服务与政治
法与道德
联系
二者都是社会规范,都可以调整社会关系
二者相互促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区别
1、产生方式:法(国家产生,晚);道德(自发形成,早)
2、表现形式:法(法典、法条);道德(言行、内心、舆论)
3、调整范围:法小于道德
4、内容结构:法(强调权利和义务的统一);道德(只强调义务)
5、实施方式:法(国家强制力);道德(内心约束和社会舆论。内在强制力)
(违反法律的行为通常违反道德)
法与人权
人权是法律权力的来源,法律权力是人权的法律化
我国的人权观
人权是相对的,是法律范围内的
必须以尊重国家主权为前提,没有主权就没有人权(主权高于人权)
首要人权:生存权和发展权
第二节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权力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主体(参加者):自然人、机构和组织、国家
内容(权利义务)
权力可以自主决定享有和放弃
义务必须履行
客体(对象):物、人身、智力成果、行为结果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
1、法律规范: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
2、法律事实: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订立合同、婚姻、遗嘱
法律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自然灾害、人的出生死亡、革命战争暴乱
第三节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层次
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上级机关/下级机关)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法的效力范围
对人的效力
属人主义:本国公民
属地主义:本国领域
保护主义:本国利益
结合主义: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法的空间效力
全部领域:领土、领水以及底土和领空
也包括: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
(旗国主义)
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生效时间:法不公布,则不生效
法的失效时间:明示废止+默示废止
溯及力
法律对其生效前的行为是否适用
从旧兼从轻
原则上法律没有溯及力
但新的法律更有利于当事人除外
第四节 立法与法律解释
立法(法的立、改、废)
立法权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立法权)
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省市级人大人常
部门规章:国务院部门
地方政府规章:省市级政府
自治法规:自治区、州、县的人大
立法的等级效力
上级大于下级
本级人大人常大于本级政府
立法裁决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裁决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提意见
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直接适用
认为适用部门规章:找全人常裁决
法的渊源
正式渊源(成文法):制定法,如宪法、法律、规章、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
非正式渊源(不成文法):如习惯、判例(指导性案例)、政策/村规民约、权威性法学著作等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 划分标准:调整的社会关系
法律体系
2大特征:国内法+现行法
组成单位:法律部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宪法是核心,有7个法律部门
法律体系(一个国家),法系(若干国家)
法律解释
分类
正式解释
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解释)
行政解释: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
非正式解释
学理解释:专家学者的学术性解释
任意解释:任意的人或组织,如律师、个人
其他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向全人常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的主体
两央:国务院、中央军委
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两委:省级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
第五节 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方式
发的执行、法的适用、法的遵守、法律监督
法的执行(执法)
含义:行政机关+行政管理
特征
国家权威性、国家强制性
主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政府及其部门)
主动性:执法是依职权主动做出
单方性:执法体现执法机关的单方意志
法的适用(司法)
含义:司法机关+处理案件
主体: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
司法的程序严于执法,有法律文书
司法是被动的:不告不理
法的遵守(守法)
主体:一切人和组织
内容: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相统一
法律监督
国家法律监督
国家机关进行的监督
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
社会法律监督
非国家机关进行的监督
政党、政协、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公民、舆论等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法律责任
产生原因
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法律规定
最终依据
法律规定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违宪责任(最高)
法律制裁
含义:强制性惩罚措施
种类: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违宪制裁
关系:法律责任是法律制裁的前提,但有法律责任不一定有法律制裁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省级地方性法规
省级政府规章
设区市的地方政府规章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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