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经济法第四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思维导图,包括支付结算、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票据权利与责任、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和其他支付工具等内容。
编辑于2021-11-25 16:29:38第四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
现金结算
非现金结算
票据结算
汇票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本票
定额本票
不定额本票
支票
现金支票
转账支票
普通支票
非票据结算
银行卡
借记卡
信用卡
贷记卡
准贷记卡
汇兑
信汇
电汇
委托收款
托收承付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分类
存款人不同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用途不同
基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
开立
5备
开户银行于开户之日是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3通知
开户银行于开户之日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
自主原则
签章:单位公章,个人签名章
变更
变更情形
存款人名称变更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
住址变更
其他开户信息变更
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
变更种类
主动变更
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或通知
开户银行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备案
被动变更
撤销
撤销情形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
5个工作日内申请
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5个工作日内申请
因迁址需变更开户银行
10个工作日内申请开基本存款账户
其他原因需要撤销
撤销程序
存款人撤销
转户
撤销顺序
最后撤销基本存款账户
不得撤销: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
强制撤销
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
基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
可缴存现金,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没有数量限制
专用存款账户
专款专用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一个
可以转账,提取现金,不能存
临时存款账户
可支取现金
有效期不超过2年
注册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类无限制
二类受限,功能全
三类,只能消费或缴费
票据
分类
即期付款票据
银行汇票
银行本票
支票
商业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特征
完全有价证券
文义证券
无因证券
金钱债权证券
要式证券
流通证券
功能
汇兑
支付
结算
信用
融资
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
收款人
付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
承兑人
背书人
被背书人
保证人
票据权利与责任
票据权利
分类
付款请求权(第一顺位)
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取得
给付对价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软件不得优于前手
因欺诈,偷盗,胁迫或明知上述情形出于恶意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按期提示
汇票未按期承兑,丧失追索权
本票未按期见票,丧失除出票人以外的追索权
依法证明
持票人不能拒绝证明,否则将丧失追索权
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挂失止付
12天止付期(不是必经措施,是预防措施)
公示催告
3日内申请催告
全国性报刊
国内60日
国外90日
普通诉讼
利害关系明确
不是必经措施
票据权利时效
追索权和再追索权时效的适用对象,不包括追索'出票人,承兑人'
票据权利丧失但仍然享有民事权利
票据责任
提示付款期
见票即付的汇票
出票日起一个月
远期商业汇票
到期日起10日
银行本票
出票日起2个月
支票
出票日起10日
未按期提示付款的,将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付款人付款
审查:背书的连续性
票据的抗辩
对物
背书不连续
对人
票据债务人可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
票据行为
出票
签发票据,交付给收款人
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
相对记载
非法定记载
任意记载
承兑
只有商业汇票有承兑期限
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承兑效力
承兑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背书
分类
非转让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
质押背书
转让背书
背书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
背书人签章
被背书人名称(授权补记)
相对记载事项
背书期
背书特别规定
条件背书–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部分背书,将票据金额一部分或多头转让
限制背书
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
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其后手转让,原背书人不承担责任
期后背书
被拒绝承兑
被拒绝付款
超过付款提示期
背书效力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保证
保证人
票据债务人以外
不能是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的票据保证有效
记载事项
必须
保证字样
保证人签章
被保证人的名称
保证日期
保证人住所
责任
连带责任
票据追索
到期后追索,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
被追索人的确定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
追索内容
首次:本金,利息,费用
再追索
新本金,新利息,新费用
清偿效力
被追索人按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追索权的行使
取得证明
发出追索通知
未通知
银行汇票
适用范围
填写现金字样可支取现金,可转账
出票
申请:双方均为个人。才能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支票
签发并支付
必须记载
银行汇票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出票金额
付款人名称
出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背书
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填明现金字样。不得背书转让
提示付款
同时提交银行汇票,解讫通知
出票日一个月内
商业汇票
适用于法人/组织
出票人资格:单位
必须记载
商业/银行承兑汇票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电子商业汇票还需写
票据到期日
出票人名称
付款期限
纸质
出票日起6日
电子
出票日至到期。最长一年
付款人拒绝承兑,需证明
付款人承兑汇票。应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承兑银行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提示付款
自到期日起10日内
贴现条件
票据未到期
未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持票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持票人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持票人应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进行商品交易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复印机
贴现利息
票面金额×贴现率×贴现期/360
贴现期
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承兑人在异地的,再加一天
贴现收款
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
不获付款的,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
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
银行本票
转账(现金字样),取现
出票
申请
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
一方为单位,不得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受理
必须记载
银行本票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出票金额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交付
有现金字样不得转让
见票即付,不得超过两个月
支票
转账
必须记载
支票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授权补记事项
支票独有
支票金额,收款人名称
提示付款
自出票日起10日内
银行卡
分类
是否可透支
信用卡
贷记卡:先消费,后还款
准贷记卡:先存入备用金,可透支
借记卡(不可透支)
转账卡
专用卡
储值卡(不计息)
币种
人民币卡
只能从基本户转。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存入账户
外币卡
维萨
万事达
美国远通
大东
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
联名
合作发行
提供一定优惠
发行对象
单位卡
个人卡
信息载体
磁条卡
芯片卡
信用卡
信用卡现金业务
预借现金
现金提取
现金转账
现金充值
非现金交易
免息还款期,最低还款额
透支取现,不享受上述待遇
信用卡的注销与清户
还清款项
注销申请之日起45日后
取消信用卡滞纳金
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期不得计收利息
银行卡收单
收单业务
实名制
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
结算账户
不得跨省
风险评级
风险事件
资金结算
结算收费
收单服务费
发卡行服务费
借记卡
≤0.3%(单笔≤13元)
贷记卡
子主题
网上银行
分类
按服务对象
企业网上银行
账户信息查询
支付指令
B2B
个人网上银行
账户信息查询
人民币转账
外汇外卖
账户管理
B2C
第三方支付的开户要求
同一人在同一家机构只能开立一个二类账户
为单位开立
面对面核验
3个合法安全渠道进行验证
结算方式和其他支付工具
分类
委托银行
电汇
信汇
汇款回单
银行受理证据
不能证明钱已到账
收款通知
收款凭据
签发托收凭证
托收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
委托日期
收款人签章
开户行的记载
付/收款人
必须记载开户银行名称
收款人为个人
开户–必须记载开户银行名称
未开户–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
付款
以银行为付款人,当日支付
以单位为付款人
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
未接到通知,3日,通知银行
预付卡
分类
多用途预付卡
单用途预付卡
子主题
分类
记名预付卡
可挂失
5000元上限
购卡后三个月可赎回
不记名预付卡
不可挂失
1000元
不可赎回
有效期不得低于三年
特约商户中使用
不得用于提现
不得用于购买非本机构发行的预付卡
不得向银行账户或非本发卡机构开立的网络支付账户转账
不得背书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