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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知识总结,主要包括法人的概念、法人的分类、法人的成立、法人的民事能力、法人在外国立法和学理上的分类、法人的机关等内容。
编辑于2021-11-25 17:52:26法人
法人的概念
定义: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特征
独立组织(独立人格)
作为成员的自然人退出或死亡,不影响法人的存续
在公司法人中,分公司不是法人,子公司和孙子公司是法人;企业集团不是法人,而是法人的联合。在机关法人中判断是否为独立组织,应依是否具有独立编制或独立预算,如司法部为独立法人,司法部律师公正指导司不是独立法人。
独立财产
拥有独立财产是法人人格得以独立并能承担独立责任的物质基础。法人的财产即为 “责任财产”
内容:出资者的财产;经营积累的财产
特点:法人独立享有,自主支配;与其发起人或投资人、法人的成员的财产完全分离。
独立责任(法人的突出优点和重要特征)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具有独立的组织和独立财产的必然结果
法人须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其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债务(法人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
法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法人成员仅以出资为限对法人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
特征
独立性
法人仅以自己所享有的财产对自己所负债务承担责任,法人的民事责任与法人成员彼此独立、分离。当法人自由财产无法清偿其所付到期债务时,只能依破产程序宣告法人破产,并按《企业破产法》之规定,以法人既有财产为限清偿债务,而不能要求法人出资人替法人清偿不足部分。
无限性
法人承担无限责任,法人成员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般而言,民事主体均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在这一点上,法人与自然人无异,体现民事之主体平等原则。
法人的分类
营利法人(一般采准则主义/例外采许可设立主义)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法人
非营利法人(特许设立主义/许可设立主义)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捐助法人
基金会法人
社会服务机构法人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
特别法人(特许设立主义)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人
法人的成立
法人设立
概念
法人设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使社会组织获得法律上人格的整个过程,即它是创设法人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法人的成立是法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事实
法人设立的终点(结果),并标志着法人以后 “成立”的状态。凡法人成立必须经法人设立。
原则:自由设立主义;特许设立主义;许可设立主义(行政许可主义,核准主义);准则设立主义(登记主义);强制设立主义
方式:命令主义设立;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的公司);捐助设立(基金会法人)
要件:设立人或发起人;设立基础;设立行为本身合法
设立中的法人(筹建中的法人):筹建中的法人是非法人组织。实践中,其名称有;“公司(设立中)”、“筹备组”、“公司(筹)”等。同一体说。成立前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由成立后的法人享有、承担。
法人设立的民事责任: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有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券,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法人设立与资格取得
不需要登记的,自成立之日起的法人资格
需办理登记的,领取法人证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取得资格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依法成立
有自己的章程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活动场所
法人的民事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概念: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限制:自然性质的限制;法律法规的限制;目的范围的限制(经营范围的限制逐渐放宽,法人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不当然无效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独立意志进行民事活动,能有效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点
与民事权利能力一起发生和消灭,两者的开始和终止的时间完全一致
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完全一致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机关或代表实现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概念: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又称法人的侵权行为能力,是指法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
法人责任(用人单位的替代责任),用工者并非对自己的侵权责任负责,而是对被用工者的侵权行为负责。只要被用工者执行职务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用工者就要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
法人的侵权责任
行为在客观上与用人单位指示办理的事件要求一致
法人对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追偿权
理论通说认为,在工作人员存在轻微过失的情况下,禁止用人单位行使求偿权。用人单位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享有追偿权,有利于预防侵权行为。
法人在外国立法和学理上的分类
大陆法系
公法人(具有政府职能一般)与私法人(根据民法、民事特别法成立的法人
社团法人(先有人再有钱,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与财团法人(先有钱再有人,如寺庙、教会、基金会)
营利法人(宗旨在于从事营利活动,并将所取得的盈利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公益法人(如慈善机构)和中间法人(如商会、工会)
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根据法人的国籍进行分类
英美法系
集体法人与独任法人
法人的机关
含义
概念:法人的机关,是根据法律、法人章程或条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行使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个人或集体;机关之存在为维持其人格的条件,所谓法人的行为,实际上是自然人的行为,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法人的行为,赋予其法律上的效果,此种自然人即法人的机关;法人的机关,为法人组织体之一部,并无独立的法律人格,不过是法律上的一种地位。故应严格区分法人机关与担当法人机关的自然人,法人机关之担任着为一人或数人,担当者时有变更,而法人机关本身并不因此而变更。
特征: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看的规定而设立的;法人的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法人的机关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机构;法人机关由个人或集体组成;法人机关有权代表法人进行活动,无需专门授权,其权限由法律或章程规定
法人机关的成员只有在其职权范围内以法人名义所为的行为,才为法人的行为。
分类
意思机关(权力机关、决策机关)股东会、股东大会
执行机关,具体实施,董事会、董事长..
监督机关,维护法人出资人的利益,不是法律强制性规定
法人机关的法定代表人
定义: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行为的法律后果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如果法定代表人超越了自身权限与相对人签订了合同,或者实施了其他法律行为的,如果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该限制规定的,则法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超越了其权限而主张不承担或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人机关的决议(决定效力):第二十二条 公司决议的无效或被撤销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如果合同的相对人在订立合同时知到或者应当知道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的行为是超越权限的,而仍与之订立合同,则合同相对人有恶意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不知道就不合常理,习惯)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组织机构的外延大于法人机关,法人机关是指法人组织机构中的权力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