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国际私法
2021年法考国际私法知识点梳理总结,包括冲突规范与准据法、定性与外国法查明、直接适用的法等内容。
国际私法知识导图,讲述了国际私法绪论、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冲突规范、冲突规范的运用、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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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第1章 绪论
涉外民事关系
司法解释中规定的5种涉外民事关系的情形
法律冲突
产生原因
直接:涉外因素
核心: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和外国法 的域外效力同时存在一个法律关系中
解决方法
国内实体法(只适用中国合同法)
统一实体法
统一冲突法
国内冲突法(最常见,核心)
以直接或间接的方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调整对象:涉外因素
调整方法
直接
避免冲突
特点:内容明确固定,约束力强, 但起源晚发展迅速
间接
消除冲突
特点:是独特重要的调整方法,具有灵活性, 基本可以调整所有类型的涉外民事关系
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内立法
国内判例,美国戴西《冲突法论》是重要的渊源之一
国际条约统一实体法《80年公约》《海牙规则》;《纽约公约》
国际判例
一般法理学,国际私法之原理及学说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14世纪-18世纪 巴托鲁斯→国际私法之父;杜摩林→当事人意思自治;胡伯→三原则 近代 萨维尼→近代国际私法之父;斯托里→英美冲突法之父
中国发展史 唐朝《永徽律》 北洋政府《法律适用条例》1918
第3章 冲突规范
结构
范围:需要调整的涉外民事关系
连接点:应适用何地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系属:应适用的法律; 常见的系属公式:属人法,物之所在地法,行为地法,旗国法, 法院地法,当事人选择的法(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地法
准据法:特征
确定实体权利义务
经冲突规范指引
类型
单边冲突规范,系属直接指向
双边冲突规范,根据系属和具体情况推定
重叠冲突规范,系属多个且同时使用
选择冲突规范, 系属多个但只选一个
有条件
无条件
第4章 冲突规范的运用
识别
解决方法 我国:法院地法
法院地法识别
准据法识别
反致 我国排除反致
转致
间接反致
法律规避 司法解释一第十一条
构成要件
1.主观故意 2.行为方式改变某种连接点 3.规避对象强制性规范 4.达到其适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目的
外国法的查明 法适第十条
查明主体:当事人,法官,兼采
不能查明时:内国法,驳回,习惯或法理,类似法律
公共秩序的保留 法适第4,5条
只适用中国法的情形
1.不能查明外国法 2.适用外国法损害我国公共利益 3.规避我国强制性规定
第5章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国民待遇制度(本国同等)
最惠国待遇待遇制度(不低于第三国)
国际民事诉讼,商事仲裁
诉讼费用担保
诉讼保全
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原则
司法文书的域外送达的方式
区际私法
相关概念
法域,复合法域国家, 区际法律冲突: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产生条件,条件,种类,解决途径
定义,特点
与国际司法的联系与区别
中国区际私法
产生
一国两制四法域
特点
解决的基本原则 国家统一原则 一国两制原则 各法域平等互利原则 促进与保障区际民事交往的原则
中国区际司法协助
侵权之债
意思自治→共同经营居所地→侵权行为地法
特殊行为的法律适用
1.船舶和民用航空器侵权口诀: 船舶碰撞先看旗,旗不同看碰撞地 碰在领水侵权地,碰在公海法院地 碰撞限额要注意,只能适用法院地 2.产品责任 有选择→侵权人主营业地,损害发生地 无选择→被侵权人居所地或同上
无因管理
事务管理地法,本人住所地法,原合同的准据法意思自治和最密切联系
不当得利同无因管理
合同之债
最密切联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例外
中国境内中外合资开发合同→中国法律
消费者合同劳动合同→弱者保护原则
知识产权
口诀:内容归属保护地,许可转让是协议,侵权法院保护地
物权
通常情形
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法 动产→协议选择→法律真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
特殊情形
运输中的动产→协议选择→运输的目的地 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或其他最密切联系法 权利质权→质权设立地法 船舶物权→原则适用船旗国法,优先权使用法院所在地法 民用航空器→原则适用国籍登记国法,优先权适用法院所在地法
遗嘱与继承
口诀:法定不动所在地,动产死亡居所地,遗嘱方式任你选, 效力国籍或居地,立时亡时皆可用,管理绝产遗产地
婚姻家庭
结婚
实质要件第二十一条 形式要件第二十二条
离婚
口诀:结婚手续较宽泛,诉讼离婚法院地,协议财产自治地,共居共国行为地
父母子女关系 第二十五条 弱者保护原则
收养
口诀:收养程序转亲书,条件手续重叠居, 收养效力收养居,解除被收养法院地
抚养,监护 二十九,三十
口诀:父母监扶重弱者,父母先用共居地
自然人,法人 (十四)
国籍
积极冲突 国籍≥2
内国籍优先,最后取得为准, 住所地经居地,由法院确定
消极冲突 无或不明
住所地国,居所地国, 由法院确定
自然人住所冲突的解决
经常居所地
自然人权利能力(第十一条)和行为能力(十二) 经常居住地为主
宣告失踪,死亡-经常居所地(第十三条) 人格权-经常居所地
口诀:自然人用经居地,居无行有行为地法人登记营业地,排除机构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