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这是一本政治哲学著作,是时代的需要,更是人类社会向前进步的产物,它探讨的是政治权利的原理和政府的运作,它的主旨是为人民民主主 权的建立奠定理论基础,正如歌德所说,伏尔泰结束了一个旧时代,而卢梭开创了一个新时代,卢梭用他的一生实践了他的座右铭“我把我的一生献给真理,经典总是常读常新,虽然是年代比较久远了,但是在当下的2021年来看仍有许多现实意义!
编辑于2021-12-02 14:56:40作者结合个人多年教学、研究及学生调研经验,在本书中系统论述了中国中学生高效学习的底层逻辑。通过具体学习案例,为你剖析学习的核心原理,详解3种高效思维方法(结构化思维、流程思维、信息循环),解读高效学习的4大策略(记忆策略、时间策略、信息源管理、精力管理),助你在学习之路上不断进阶提升!
这是一本改变你工作、生活、金钱观的人生智慧书。在书中,罗杰斯将自己的财富经验以及人生智慧通过21条法则的形式陈述给自己的女儿,如坚信自己的想法,不要轻易受他人左右;学习历史、外语;真正认识自己等,旨在培养和提升年轻人关于人生、成长、金钱和财富等相关见识。年轻人只有不断培养自己的“财商”,提高自身的见识,才能摆脱庸碌,实现梦想,享有富足人生!
这是一本聚焦女性自我成长与心灵觉醒的书籍,其核心理念鼓励读者突破固有认知、摆脱情绪内耗,通过内在力量的挖掘实现个人蜕变。书中提出“为自己找到热爱,找到生命的燃点”,强调在成为真实自我的过程中获得笃定感,而非单纯追求世俗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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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结合个人多年教学、研究及学生调研经验,在本书中系统论述了中国中学生高效学习的底层逻辑。通过具体学习案例,为你剖析学习的核心原理,详解3种高效思维方法(结构化思维、流程思维、信息循环),解读高效学习的4大策略(记忆策略、时间策略、信息源管理、精力管理),助你在学习之路上不断进阶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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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第三卷(讨论政治法,即政府的形式)
第1章 政府总论
一切自由的行为,都是由两种原因的结合而产生的
意志——立法权力——属于人民
力量——行政权力——属于政府
区分
主权者——最高权威,拥有立法权力
政府——执行,拥有行政权力
是在臣民与主权者之间所建立的一个中间体,以便使两者得以相互适合,它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护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
国王/执政者/行政官——中间体(政府)的成员
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
行政权力的合法运用称之为政府或最高行政,把负责这种行政的个人或团体称之为君主或行政官
政府与主权者是两种截然不同的道德人格。因此有两种公意
政府——仅对行政机构的成员而言。政府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规划内部政策(政府内部的公意),但是不能号令人民
主权者——对全体公民而言的。主权者可以号令人民(公意)。因为人民就是主权者本身
【主权者➡️政府➡️国家 三者之间有一个比率,使之成为最好的状态
这个比率不是固定不变的,所以并不存在一种唯一的绝对的政府体制
每一种政府在某些情况下都可以是最好的,在另一些情况下也都可以是最坏的
国家规模越大,反而自由越小
第2章 论各种不同政府形式的建制原则
行政官的三种意志
自身的个人意志(最强)
倾向于个人特殊利益
或只考虑自身利益
共同意志(中强)
这一团体意志就其对政府的关系而言,是公共的
只与君主利益相关
人民的意志(最弱)
普遍意志
行政官的数量
政府掌握在一人手中
最为集中
个人意志和团体意志完全结合
政府形式中最活跃
让主权者成为统治者
最分散
团体意志和公共意志浑然一体
能动性最小
国家越扩大,政府就越应紧缩,从而使首领的数目得以随着人民的增多而按比例地减少
第3章 政府的分类
民主政府
行政官身份公民数量多于个体公民数量的政府形式
适合小型国家
贵族政府
政府缩小到一小群人手里
自然的、选举的、世袭的
适合中等国家
君主政府
整个政府高度集中到唯一行政官手里
只由一个人来统治,但根据固定的或确立了的法律
适合大国
混合政府
多种政府形式有重叠
国家越扩大,政府越应该紧缩
(第4-5章 共和制)
第4章 论民主制
最好的体制,是把行政权与立法权结合在一起的体制(因为制定法律的人比任何人都要清楚,法律应该怎样执行和怎样解释)——所以,最好的体制是民主制
但是有缺陷
立法者的腐化(因为有各种各样的个人观点)
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制从来不曾有过(因为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是违反自然秩序的)
容易发生内战和内乱(因为人民有强烈的,不断的倾向去改变自己的形式/需要有很大的警觉和勇气去维持这一形式)
民主制的条件
一个很小的国家 (易于集会&认识所有其他公民)
有极其淳朴的风尚(以免发生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
地位与财产上高度平等/根本没有奢侈
如果有这样一种神明的人民,便可以用民主制来治理。——但是这一种十全十美的政府是不适宜于人类的
第5章 论贵族制
三种类型
自然的——只适宜于淳朴的民族
选举的——最好的。这才是严格说来的贵族制
把行政官限于少数人
且他们正直、明智、受人尊重
世袭的——一切政府之中最坏的一种
结论:最好的而又最自然的秩序,便是让最明智的人来治理群众,只要能确定他们治理群众真是为了群众的利益而不是为了自身的利益
弊端:不可能总是全部为了群众利益,仍然会有为个人私利谋取利益的行为——最坏的公民滋生出来了
第6章 论君主制
由一个个人来代表一个集体人格
国王只会关注自己的私人利益,而较少考虑国家利益
根据第三卷第三章说的"比率"——君主制仅仅适合于大国
比率Max时,只有一个国君统治,君主与人民距离太大,缺乏联系
因此,产生了王公、大臣和贵族来充实中间的级别——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从属而依附的各种中间权力,就构成君主制政府的本性。"
弊端
一个人治理一个大国很困难。国王指定代理人的结果也不好
国君制中走运的人通常是卑鄙的骗子和阴谋家(因为他们不像共和制那样由人民担任或由人民选举产生)
缺乏连续不断的继承性(皇室政府变化无常,缺乏连贯性的规划;两届国王的间隙,会发生很多混乱)
一个人可以号令他人的时候,正义感和理性都会被剥夺(为个人私利)
怎么办
国家的人口多少以及面积的大小,必须视统治者的能力而定(因为,比率)
第7章 论混合政府
强有力的极限与软弱的极限都同样地出现在单一政府之下
混合政府的形式则产生适中的力量
第8章 论没有一种政府形式适宜于一切国家
"自由并不是任何气候之下的产物,所以也不是任何民族都力所能及的。"——孟德斯鸠
不同的国家,政治形态是不同的(因为气候、土地、物产、人口等的差异)
政府形式
不能适用所有国家
税收距离源头越远,负担越大
政府的运作
衰退倾向
个体意志总是反抗公共意志
政府始终蕴含着一股与主权者相左的力
政府收缩
自然趋势
国家解体
无政府状态
消亡
国家绝对不依仗法律生存,但是却依靠立法权力而生存
维持主权权威
人民集会
预防僭行职权
被君主利用的法规
第9章 论一个好政府的标志
假设一切情况都相等下,公民人数繁殖和增长得最多的,就是最好的政府
良好政府的特征
少关注表面的安逸和首领的太平
人民安居乐业、人丁兴旺
第10章 论政府的滥用职权及其蜕化的倾向
因为个别意志总是不断反对公意,剩余政府也就继续不停地在努力反对主权(内在的、不可避免的弊病)
政府的蜕化有两条途径
政府的收缩 (政府由多数过渡到少数)
民主制➡️贵族制/贵族制➡️王政
国家的解体
两种方式
君主不再按照法律管理国家而篡夺了主权权力
社会公约被破坏,每个普通公民就当然的恢复了他们天然的自由
政府的成员分别篡夺了那种只能由他们集体加以实行的权力
会造成更大的混乱——有多少行政官就有多少君主的局面,会造成分裂
结果:当政府解体时,政府的滥用职权,就统称为无政府状态;不同的政治制度蜕化(参考亚里士多德的政体类型)
第11章 论政治体的死亡
政治体会衰亡
政治生命的原则是主权的权威
立法权是国家的心脏(心脏一旦停止,便会马上死掉)
行政权是国家的大脑,它指使各部分运转(大脑可能陷于麻痹,但人依然活着)
国家的生存绝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权
第12章 怎样维持主权权威
因为主权者除了立法权力之外没有任何别的力量,所以只能依靠法律而行动
而法律又只不过是公意的正式表示
所以唯有当人民集合起来的时候,主权者才能行动
第13章 怎样维持主权权威(续)
主权者 制定了一套法律
政府越是有力量,则主权者就越应该经常地表现他自己
使人口平均分布在领土上,使同样的权利普及于各个地方,使到处都享有富足与生命
唯有这样,国家才能成为既是尽可能最强而有力的,同时又是尽可能治理得最好的国家
第14章 怎样维持主权权威(续)
当人民合法地集会而成为主权者共同体的那个时刻,政府的一切权限便告终止
在主权的权威和专断的政府之间,有时会出现一种中间的力量——(下一章:议员或代表)
第15章 论议员或代表
公民出钱让议员/代表来代替自己服务
"代表"的观念是近代的产物;它起源于封建政府,起源于那种使人类屈辱并使"人"这个名称丧失尊严的、既罪恶而有荒谬的政府制度
主权是不可被转让的,同理,主权也不可被代表
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
不管怎样,只要是一个民族举出了自己的代表,他们就不再是自由的了;他们就不复存在了
第16章 论政府的创制绝不是一项契约
立法权与行政权应该相分离(因为既立法,又行政➡️会产生暴政)
双方间的条件
"主权者给自己加上一个在上者,这是荒谬和自相矛盾的——因为主权者自己服从自己,便又回归到了自然状态下的完全自由
这种人们与某某人之间的契约乃是一项个别行为——因而它就是不合法的
缔约者双方都只处于唯一的自然法之下,而彼此间的相互协定没有任何保证
第17章论政府的创制
政府的创制——是一种复合的行为:法律的确立&法律的执行
【法律的确立】主权者规定,要有一个政府共同体按照这样或那样的形式(法律)建立起来
【法律的执行】人民任命首领来负责管理已经确立的政府
思考:在政府出现之前,人们何以有政府的行为,又何以能成为君主或者行政官
答案:主权猝然转变为民主制
第18章 防止政府篡权的方法
之前得出的结论
创制政府的行为绝不是一项契约,而只是一项法律
行政权力的受任者绝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吏——人民可以委任他们,也可以撤职
对于官吏来说,行使职责绝不是订约的问题,而是服从,他们只不过是在履行自己的公民义务
而政府,假之以公共力量之后,便容易以一种"简便"的方式来篡夺主权权威(例如:政府以公共安全为由禁止那些旨在重建良好秩序的集会)
措施
定期集会。若君主加以阻止,便是对法律的破坏并且会成为社会的公敌
集会以两个提案开始
主权者愿意保留目前的政府形式吗
人民愿意让目前的当政者继续当政吗
第四卷(继续讨论政治法的同时,阐明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
第1章 论公意是不可摧毁的
公意:若干人结合起来成为一个整体,他们就只能有一个意志。这个意志关系着共同的生存和公共的幸福
公意永远是稳固的、不变的和纯粹的,但是它却可以向压在它身上的其他意志屈服(例如,个人利益)
投票权
在主权的一切行为中,投票(作为代表性的行为),是任凭什么都不能被剥夺的公民的权利
政府只愿交给自己人把持的权利
发表言论、提出建议、表达分歧、讨论的权利
第2章 论投票
原始的契约:社会公约——必须有全体一致的同意
事宜越事关重大,观点应当越接近全体一致
越亟待解决,仅一票之胜便已足够
投票的大多数是永远可以约束其他一切人的,这是契约的结果
多数表决的规则,其本身就是一种约定的确立
第3章 论选举
关于君主与行政官的选举——是复合的行为:法律的制定&法律的执行
有两种途径进行:选定&抽签
在贵族制下
投票的方式是最适宜的(最能选出明智的君主)
在民主制下
抽签选举没有什么不便(因为人人平等,不论是道德才能方面,还是品行财富方面)
第4章 论罗马人民大会
(只有在百人团大会里才能充分表现出来罗马人的全部尊严,只有百人团大会才是全体的)
第5章 论保民官制
保护主权者不受政府损害
它是法律与立法权的守护者
不是城邦的一个组成部分,也不应该具有立法权或行政权的任何一部分
它不能做任何事,却可以禁止一切事情
结果
如果保民官控制得好,就是一个良好体制最坚固的支柱
如果保民官利用职权作恶,那么保民官制就会变成暴君制
措施
不让保民官团体成为永久性的,而是规定它必须有各种宣告它中断的间歇期
间歇期不应该太长,以免使滥用职权有时间滋长
可以由法律来规定,从而使人在必要时能够很容易通过非常委员会加以缩短
第6章 论独裁制
在紧急状态下可以选出独裁者,使其更有效率地解决问题
一旦国家得救
专制者不能超出***期限
否则极有可能沦为暴君
法律僵化会导致国家陷入危难
需要最高首领暂时中止主权权威
第7章 论监察官制
公意的宣告是由法律来体现的,公共判断的宣告是由监察官制来体现的
公共的意见就是一种法律,监察官就是这种法律的执行者,并且是只能应用于个别的情况的
第8章论公民宗教
宗教分为三类
人类的宗教
没有庙宇
对至高无上的上帝发自纯粹内心的崇拜,是一种自然的神圣权利
与政治体没有任何关系
没有使公民的情结凝结于国家
公民的宗教
写在国家典册内的,它规定了这个国家的神和守护者,有自己的教条和教义
利
把对神明的崇拜与对法律的热爱结合在一起,效忠国家就是效忠于国家的守护神
弊
建立在谬误与谎话的基础上,它欺骗人民,使人民盲从、迷信
神职人员的宗教
无法同时既是信徒又是公民
显著的坏处——凡破坏社会统一的,使人们陷于自相矛盾的制度,都是毫无价值的
每个政治社会都崇拜神明
多神教
神明为人而战
征服者才能充当传教者
世俗首领和教士神甫的双重权力
裁判权冲突
政治与宗教分裂
政教合一
关于枷锁与自由
人生而自由
卢梭设想的自然状态
所有的人都生活在自由之中
人们只有自利和同情两种主要的动机
生而自由的人被套上枷锁的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
独立生活的人
形成临时性的群体
语言和交流让人的理性能力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第二个阶段
摆脱了单独的生活,形成稳定的社会群体
产生了最初的私有财产、攀比和竞争意识
第三个阶段
出现了社会分工和阶层分化
财富变得更多,私有财产变得普遍
富人用社会契约把现有的不平等固定下来
卢梭如何把无处不在的枷锁变成合法的
建立新的社会契约
所有人都把自己天然拥有的所有权利交给政治共同体
形成公意
通过公意,保证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完全统一
区分主权者和主权的执行机构
主张选举产生的贤人制,主权者监督执行者不滥用权力
一些思考及感悟
经典总是常读常新,虽然是年代比较久远的了,在当前的2021年来看仍有许多现实意义
全书最负盛名的句子:“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即使是最强者,如果他不把他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成义务,他就不可能强到足以永远当主人
每一个人心中都有着自己的理想国,只不过在这方面,文学家们更乐于用系统的文字把它奉献出来而已
书籍信息
作者: [法] 雅克·卢梭
瑞士裔的法国思想家、哲学家、作家、政治理论家和作曲家
18世纪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
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出版年: 2011-4
前言
中心思想
人生而自由平等,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如果自由被强力所剥夺,则被剥夺了自由的人民有革命的权利,可以用强力夺回自己的自由
国家的主权在民,而最好的政体应该是民主共和国
论证
自然权利论,即,人生而自由平等
人民主权论,即,主权在民,政府是人民意志的产物
第一卷(人类怎样由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公约的根本条件是什么)
第1章 第一卷的题旨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强力
剥夺人的自由
也可用来恢复人的自由
社会秩序
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
(第2-5章 驳斥有关权威的几种错误理论)
第2章 论原始社会
一切社会最古老而又唯一自然的社会——家庭
孩子需要父亲养育时,依附于父亲
养育需要停止后,孩子解除了对父亲的服从,父亲解除对孩子的照顾——双方同等地恢复了独立状态
如果今后继续结合在一起——志愿的,而不是自然的——靠约定来维系
家庭是政治社会的原始模型,但人类社会绝不会按照家庭的模式建立
每个人生而自由平等,他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转让自己的自由
在家庭,父亲对孩子的爱,就足以报偿父亲对孩子的关怀
但是在国家,首领对于人民既然没有爱,那么他就会去从人民里面寻找利益
所以,人类权力应有利于被统治者,这样才最好
但是格老秀斯 不这样认为
"一个民族完全放弃自己的主权并把它交给某一个人,是有各种理由的。"
有的是为了统治者的利益,有的是为了被统治者的利益——但并不能由此推出,人民高于国王
霍布斯也不这样认为
人类——牛羊;首领——牧羊人
亚里士多德
"人根本不是天然平等的,而是有些人天生是做奴隶的,另一些人天生是来统治的"
卢梭反驳
假如真有天然奴隶的话,那只是因为已经先有违反了天然的奴隶
强力创造出了最初的奴隶,他们的怯懦使他们永远当奴隶
第3章 论最强者的权利
强力并不构成权利
人们有义务服从合法的权力
第4章 论奴隶制
既然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
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利
于是,只剩下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
是强力创造了最初的奴隶,又是奴隶的怯懦使他们永世为奴
无论从哪种意义上来考察事物,奴役权都是不存在的/非法的,荒谬的,没有任何意义的
奴役权不符合任何法律精神
因为人生来自由,并且是自己的主人,所以任何人在任何可能的借口下面,都不能不得到他本人的认可就奴役他
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不可被剥夺和转让
例如,如果断言奴隶的儿子生来就是奴隶,那就等同于断言他生来就不是人
第5章 论总需追溯到一个最初的约定
镇压一群人VS治理一个社会
镇压一群人——一个主人和一群奴隶
只是一种聚集,没有公共幸福,没有政治共同体
他的利益脱离了别人的利益,就永远是私人的利益
治理一个社会——人民和他们的首领
(反驳)格老秀斯说:"人民可以把自己奉送给一位国王"
但是在把自己奉送给国王之前,人民就已经是人民了(人民才应该是社会的基础)
多数表决必然有事先的约定(全体一致的同意——社会公约)
不然,少数人何以服从多数人呢
结论:最初的约定是——社会公约
(第6-7章 权威的基础)
第6章 论社会公约
当自然状态下的障碍>人类为自存所能运用的力量——原始状态会消失
自存方式——共同协作/社会契约
(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
天然自由→(让渡)→社会契约
普天之下皆同,被每个人所默认或公认
一旦社会契约被破坏,每个人立刻恢复了他原来的权利;在丧失约定的自由时,重新获得了他为约定的自由所放弃的自己的天然自由
(归结为一句话)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集体
原因
每个人都把自己全部地奉献出来。(所有人的条件同等→不会演变成为某个人的负担)
转让是毫无保留的,所以联合体会尽可能完美,而每个结合者也就不再有什么要求了
每个人既然是向全体奉献出自己,他就并没有向任何人奉献出自己
社会公约
联结共生
将自己的一切权利让步整个共同体
我们每个人都以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7章 论主权者
主权者的利益与全体成员的利益一致
原因
共同体结成后,侵犯一个成员就是在侵犯整个共同体,侵犯共同体就是与全体成员对抗
所以义务与利害关系使双方互助,且将彼此利益结合起来
主权者由组成主权者的各个人构成——主权者没有与各个人利益相反的任何利益
个人可能会拒不服从公意,所以要迫使他服从
每个人作为个人,可以具有个别的意志
但一旦违背公意,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即,迫使他自由,保障他免于一切人身依附的条件
(第8-9章 公约产生的效果)
第8章 论社会状态
公民政体
天然的自由
个人能力大小为边界
公民自由
公共意志为限制
只受欲望驱使等同于奴隶,服从制定的法律才有自由
自然状态→社会状态
正义取代本能,道德性
理性
巨大的收获
政治的自由远远优越于自然的自由(布拉玛奇。)
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的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的东西的所有权
第9章 论财产权
最先占有权
特定财物的所有权
让渡一切权利,包括财产权
集体在接受个人财富时,远不是剥夺个人的财富,而是保证他们自己对财富的合法享有,使据有变成一种真正的权利,使享用变成为所有权
全部社会体系的基础
基本公约并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是以道德的和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从而,人们尽可以在力量和才智上不平等,但是由于约定并且根据权利,他们却是人人平等的
第二卷(讨论立法)(主权的特性&如何为一个国家的人民立法)
(第1-5章 主权的特性)
第1章 论主权是不可转让的
创建国家的目的是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是社会统治与管理的基准点
公共意志根据公共利益来支配国家的各个力量
主权者是一个集体的生命,所以只能由他自己来代表自己
权利可以转移,但是意志不可以转移
主权是行使公共意志的,所以永远不能转让
第2章 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
个别意志
行政行为
个人发布的命令
全体人民意志
主权行为
具有法律效力
主权是公意的运用,所以他是不可分割的
第3章 公意是否可能错误
公意也会犯错误,不会永远公正,不会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
区分 众意与公意
众意 个别意志的总和,着眼于私人利益
公意 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
派系产生——集团意志,对其集团成员是公意,而对国家来说便成为了个别意志
分歧减少了,但结果更缺乏公意了
所以
为了很好地保持公意,国家之内不能有派系存在
如果有派系存在,就必须增加他们的数量并防止他们之间的不平等
第4章 论主权权力的界限
由于社会公约,形成了公共人格。社会公约赋予政治体以支配它的各个成员的绝对权力。但这种权力有界限
公意必须从全体出发,才能对全体适用;当它倾向于某种个别、特定的目标时,就会丧失它天然的公正性
界限:公共约定的界限
在社会契约之中个人做出的牺牲(例如:人民为国家而参与战争)
分析
由于契约的结果,人民的处境确实比自然状态更好了
他们所献给国家的个人生命不断的受到国家的保护
所以,为国家牺牲,也就是把自己得之于国家的东西重新给予国家
主权者绝没有权利要求某一位臣民承担比其他臣民更多的负担
主权
由公共意志所领导
主权行为
以社会契约为基础(合法)
没有公共利益之外的任何目的(有用)
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平等)
有公共强力和最高权利作为保障(可靠)
主权行为不是上级与下级之间的约定,而是共同体与其组成成员之间的约定
第5章 论生死权
社会契约的目的
社会条约以保全缔约者为目的
违反法律者
与社会约定决裂
被处死
(第6-7章 法律)
第6章 论法律
因为社会公约,赋予了政治体以生存和生命;所以现在需要立法来赋予它行动和意志了
法律是公意的行为,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意志的普遍性➕对象的普遍性)
绝不能考虑个别利益——一切有关个别对象的职能都丝毫不属于立法权力
一切合法政府都是共和制的
共和制——被公意,也就是被法律所指导的政府
法律的对象
普遍公共的
法律是行使公共意志的结果
所有人都需要指引
需要立法者
人民总是想要对他们有益的东西,但并不一定总能明白什么才是利益
公共观念
舆论
另一种法律形式
要使理智与意志在社会体中结合,必须要有一个立法者
理智——(个人)人民永远希望自己是幸福的,但是人民自己却并不能永远都能看得出什么是幸福
意志——(公众)公意永远是正确的,但是指导公意的判断却并不永远都是明智的
所以,两者都同等地需要指导——即,需要立法者
第7章 论立法者
立法者
能够洞察人类的全部感情而有不受任何感情所支配的最高智慧
能洞察人类所需的一切,却不为自己的利益所羁束
立法中的困难
大众无法理解太概括的观念和太遥远的目标。使立的法无法为大众所接受
因此,只好"倒果为因",使原本是制度的产物的社会精神凌驾于制度本身之上
原本:制度➡️社会精神
为使大众接受,现在只好:社会精神(宗教)➡️制度
国家中超乎寻常的一员
治人者不立法,立法者不治人
否则就会利用立法权为自己谋私利
编篆法律者不应该享有任何立法权
公共意志才能约束具体个人
神明权威
在国家成立之初,宗教总是政治的工具
如果说立法者是创造机器的工程师,那君主只不过是组装机器使之运转起来的劳工而已
立法权属于且只能属于人民
(第8-10章 论各种情况不同的人人民)
第8章 论人民
法律要适用人民,了解人民
考察勘测
考察法律所面向的人民是否能接受所创制的法律
冥顽不化的人民不能忍受他人对自己恶习的指手画脚
民族成熟之后才会服从于法律
什么样的民族能接受法律
通过协议联系在一起
未真正接受法律约束过的民族
没有根深蒂固风俗和迷信的民族
独立的民族
第9章 论人民(续)
国家的疆域
太辽阔而无法治理
行政管理负担重
耗资大
施行法律效率低
太狭小而难以为继
依赖邻国,受制于局势
最良好的国家幅员应有界限
体制过于庞大,会给人民造成重压
过小,则不能维持自己的发展
第10章 论人民(续)
伟大的国家:领土面积与人口数目,有恰好的比率
如果 土地多——防卫会艰难,开发不足,物产过剩——形成防御性战争的原因
如果 土地不足——会考虑向四邻寻找补充——形成攻击性战争的近因
但这个确切比率,我们无从计算。因为有很多因素在影响
立法者创制条件
不应根据自己看到的,而应根据自己所能预见到的来做判断
人民必须享有富足和和平
(第11-12章 论立法)
第11章 论各种不同的立法体系
一切立法体系最终目的的全体最大幸福——自由&平等
自由——因为一切个人的依附都会削弱国家共同体中同样大的一部分力量
社会的自由是:服从自己为自己制定的法律
平等——没有平等,自由便不能存在
立法的力量应该总是倾向于维持平等
法律的强力维护
使一个国家的体制真正得以巩固而持久的
如果法律与事物本性产生的原则冲突,则体制会改变,国家会动荡,最终不是毁灭便是变质
每个民族都有一种最适合自身的体制系统。这种体制系统未必本身就是最好的,但对这个国家却可能是最好的
法律体系要因地制宜
不同的立法体系
终极利益
自由
平等
第12章 法律的分类
所有法律中最重要的
宪法
铭刻在公民内心的,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
主权者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基本法
成员之间或成员与整体之间的关系
民事法
人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刑法
不服从与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