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1年最新税法总结
包含17项税法知识,精简内容,保留重要考点。包含纳税人:超过年应税额标准(2018.5.1起500万(含)包括申报销售额;税率和征收率;应纳税额等。
编辑于2021-12-02 16:35:04增值税
1. 纳税人
1. 一般纳税人
1. 超过年应税额标准(2018.5.1起500万(含)包括申报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评估调整)的
2. 年应税销售额特殊情况:1.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时,有扣除项目的,其应税行为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2.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2. 小规模纳税人
1. 1、超过标准但选择小规模的其他个人;2、未超标准且会计核实不健全;3、非企业,不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4、会计核算健全能提供准确资料可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3.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1. 2018.5.1-2020.12.31 进项税额作转出
2. 税率和征收率
1. 税率
2. 征收率
1. 小规模
2. 一般
3. 减免
3. 兼营
1. 同时存在销售等适用不同税率的,应分别核算,无法分的从高
4. 混合销售
1.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有涉及服务:1、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单位个体户的按销售货物缴纳;2、其他按销售服务。
2. 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
5. 不征税
1. 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兼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全部上缴财政;由国务院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国务院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单位。
2. 单位或个体户的员工为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 单位或个体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4. 各党派集体收取会费
5. 存款利息
6.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7. 其他
1. 纳税人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航空运输服务,属于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
2. 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起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3.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资产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个人不属于征收范围;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税
4. 2020.1.1起,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等行为的收入和数量直接挂钩的,缴纳;其他情形的不征收。20.1.1以后收到的19.12.31前的销售新能源汽车的财政补贴,不缴纳。
3. 应纳税额
1. 一般计税方法 (=销项税-进项税+进项税额转出)
1. 销项
1. =销售额*税率
2. 销售额
1. 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销项税
2. 【提示】价外费用(含税)包含: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优质费、储备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赔偿金、延期付款利息、手续费、集资款、包装物押金(分情况)等
3. 【提示】销售额不含:(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为价外税)。(5)返利,平销返利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并且由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3. 进项
1. 准予抵扣 (国务院决定)
1.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
2. 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的增值税
3. 海关取得的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
4.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5. 自境外单位或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境内不动产从代扣代缴完税凭证注明的税额
6. 收费公路通行费发票
1. 道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 桥、闸通行费:抵扣额=暂凭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7. 2019.4.1以后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1.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客票的:航空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8. 购进农产品的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的农产品买价(含烟叶税)和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1. 2018.5.1起,税率16%的按照12%扣除率
2. 2019.4.1起,原扣除率10%的9%,税率13%的10%扣除率
9. 购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2. 不得抵扣
1.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耗用的购进货物等
3.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
1. 【解析1】大部分接受对象是个人,属于最终消费。但住宿服务、旅游服务未列入(可抵扣)。 【解析2】支付的贷款利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解析3】2019-4-1起,旅客运输服务准予抵扣进项税额,以前考题注意辨析。
3. 进项转出
1.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耗用的购进货物等
2.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含在建)及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建筑服务
2. 一般简易计税方法
1. 36个月内不得变更
3. 小规模计税方法
1. =销售额*征收率
2. 简易计税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4. 特殊销售方式的销售额
1. .以折扣方式
1. ①折扣销售(会计为商业折扣):同一张发票上“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 ②销售折扣(会计为现金折扣):销售折扣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
3. 【解析】融资目的,按应收销售额全额计税。
2. 以旧换新
1. 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金银首饰除外),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2. 【特殊】金银首饰以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销售额计税。
3. 还本销售
1. 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4. .以物易物
1. 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2. 【注意】如果是双方均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业务只有销项税额。
5. 直销企业
1. 直销企业——直销员——消费者:销售额为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 直销企业(直销员)——消费者:销售额为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6. 包装物押金计税
1. 【提示】押金不同于租金。
2. ①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1年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3. ②对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逾期(超过12个月)并入销售额征税:应纳增值税=逾期押金÷(1+税率)×税率
4. ①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5. ②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按是否逾期处理。
7. 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8.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1. 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结算费等为销售额。
2. 【提示】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为销售额。
5. 视同销售行为
1. 代销、销售代销
2.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之间移送货物(同一县(市)的除外)
3.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可抵扣进项);自产(委托加工、购进)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可抵扣进项)
4. 无偿销售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5. 价格明显偏低或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无销售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定:1、最近时期发生同类行为的平均价格;2、其他纳税人;3、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由总局确定))+消费税税额
4. 税收优惠
1. 起征点
1. 适用于小规模的个人、非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1. 按期纳税的: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按次的,每次(日)300-500元(含)
2. 小规模纳税人
1. 2021.4.1—2022.12.31:起征点销售额由原来的月度10万元(季度30万元),调整为月度15万元(季度45万元)
1. 起征点可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
2.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上述免税。
3. 其他个人(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自然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4. 按照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须预缴税款。
5. 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2. 减免税优惠
1. 《增值税暂行条例》免征(7)
1.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 避孕药品和用具
3. 古旧图书(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动产):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 其他免征(49)
1. 蔬菜流通(批发、零售)环节。自2012年1月1日起。
2. 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2012年10月1日起。
3. 粕类产品。2010年1月1日起,除豆粕外。
4. 图书。2018.1.1—2020.12.31
5. 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2008年6月1日。
6. 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2018.1.1—2020.12.31
7. 个人转让著作权。
8.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9.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
10. 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1.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12. 随军家属就业。
13. 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4. 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5.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16.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17. 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
18. 婚姻介绍服务。
19. 殡葬服务。
20.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21.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22.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23.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职务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24.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
25. 寺观、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26.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27. 个人销售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5%征收;>=2年,免征;>=2年的非普通住房,差额5%。除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28. 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
29. 国债地方债利息收入。
30.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收入。
31. 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
32.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债券利率,向企业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
33. 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34. 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35. 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 合格境外投资者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买卖证券收入。
2. 香港市场投资者(含单位个人)通过(基金互认)沪港通买卖(内地基金份额)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转让收入
3.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转让收入。
4.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收入。
36.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37. 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38. 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39. 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40.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41.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42. 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43.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归还)。
44. 县级以上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45. 营改增期间,中国邮政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2016.1.1起
46. 信达、华融、长城、东方资管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在收购承接和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和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过程中开展的特定业务。
47. 2020.1.1起
1. 以前防疫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由省级定)可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2. 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国家定)取得的收入;
3.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
4. 单位和个体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直接向承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的免增、消、城、教、地教,企业所得税全额税前扣除。
3. 减征
1.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自办理工商登记当月起,在3年(36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一次扣减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可上浮20%。
2. 企业招用,签订1年以上合同,自当月起,在3年(36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6000元依次扣减,可上浮50%。
4. 放弃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兼营的应分别核算减免,未分别的不得减免;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的,优先零税率。
3. 小微企业优惠
1. 2019.1.1-2021.12.31,对月销售额10万及以下的,免征
2. 2021.4.1-2022.12.31,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免征,扣除本期销售不动产后未超15万,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免征。
3. 2020.3.1-2021.12.31,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减按1%,预征3%减按1%。
4. 即征即退
1. 残疾人就业
1. 安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人每月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2. 资源综合利用
1. 2015.7.1销售自产的产品和提供劳务30%、70%、100%
2. 应同时具备5个条件,如: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3. 风力发电产品
1. 2015.7.1起,销售自产的即征即退50%
4. 新型墙体材料
1. 2015.7.1起,销售自产的,50%
5. 自行开发软件
1.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6. 自主生产动漫软件
1. 2018.5.1-2020.12.31,销售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对其增值税实际负税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2.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7. 飞机维修劳务
1. 增值税实际税负超6%的部分即征即退
8. 管道运输服务
1. 对其增值税实际负税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9. 融资租赁试点纳税人
1. 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超过3%的
10. 黄金、铂金
1. 黄金期货交易上海:发生实物交割但未出库的,免征;已出库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交割价格代开专用发票,并即征即退
2. 铂金及铂金制品:对进口铂金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增值税即征即退。
11. 增值税的退还
1. 本期已缴小于应退,可在本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缴税额扣除已退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退还。
2. 年度已缴小于等于年度应退,退税额为年度已缴;大于的,退税额为应退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5. 先征后退
1. 煤气抽采企业
2. 核电企业
1. 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
3. 【2018】53号
1. 100%
1. 党政期刊、少年儿童期刊课本、老年人期刊、少数民族出版物、盲文、经批准内蒙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
2. 50%
1. 其他
5. 征收管理
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销售货劳
1. 直接收款——收到销售款、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 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当天
3. 赊销、分期收款——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货物发出当天
4. 预收款——货物发出当天,工期超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为收到预收款、合同约定收款日期当天
5. 委托代销——收到代销清单、全部或部分货款当天,未收到的为发出货物满180天当天
6. 应税劳务——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索取销售款凭据当天
7. 其他视同销售——货物移送当天
2. 销售服务无形不动产
1.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凭据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当天
2. 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预收款——收到预收款当天
3. 金融商品转让——所有权转移当天
2. 纳税期限
1. 1个月、季度为纳税期,期满15日内申报;1、3、5、10、15日为纳税期的,5日内预缴,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 纳税地点
1. 机构所在地;总分机构不足一县(市)的,分别;经批准的由总机构汇总。
2. 固定户因业务到外地,向当地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向销售地申报纳税或向当地补征税款;非固定户向销售地申报或居住地补征税款。
3. 进口海关;扣缴当地。
4. 纳税辅导期管理
1. 新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3个月,其他6个月。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一个月内多次领购的,从第二次领购起按上次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不发;辅导期结束后预缴余额可退还。发现存在偷税等情况重新辅导。
2. 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完成或权属变更当天
5. 申报比对
1. 一般纳税人票表
1. 销项比对:当期开票金额应小于等于销售额;申报免税即征即退的应比对备案信息。
2. 进项比对:开票金额应大于等于申报表中抵扣的进项;红字发票的转出应等于申报表转出;申报表中进项税转出不小于零。
3. 减征比对:申报的应纳税减征额应小于等于符合政策的。
4. 预缴比对:申报表中的预缴应小于等于实际已缴。
5. 特殊规则:1.实行汇总缴纳的总分机构不进行票表比对;2.按季申报应对季度数据汇总比对。
2. 小规模纳税人票表
1. 专用(普通)发票金额小于等于申报表;申报表中的预缴额应小于等于实际已缴;免税申报应比对备案。
3. 表税比对
1. 当期申报应纳税款应小于等于实际入库。
4. 其他
1. 特定项目申报比对;金额尾差正负范围;白名单动态管理。
5. 1-2基本规则;3-4可选规则。
6. 1.2020.3.1起,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发票等,取消认证、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2.2016.12.31以前的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6. 出口退税
1. 免抵退税办法
1. 出口环节免征,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增值税额(不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的),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2. 免退税办法
1. 出口环节免征,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一般计税法的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无形资产出口实行此方法。
7. 增值税专用发票
1. 发票联次
1.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2. 抵扣联:购买方报送税局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
3. 记账联: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4. 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以上,附加其他联次用途,由纳税人自行确定
2. 开具范围
1.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
1. 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向税局申请代开;2020.2.1起,可自愿使用增值税开票软件自行开具,税局不再代开
2.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 一般纳税人零售烟酒食品服装(不含劳保)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2. 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
3.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另有规定的除外;部分适用简易征收政策规定的。
4.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 为自然人提供的保险服务。
3. 纳税人开具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1. 购买方为个人的,不开;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开。
3. 不得作为进项抵扣
1. 退还原件,重新开具
1. 1.无法认证:密文或明文不能辨认;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有误);2.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3.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代码不一致。
2. 扣留原件,查明原因
1. 1.重复认证;2.密文有误:无法解译;3.认证不符:识别号有误,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4.列为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4. 丢失已开具发票联和抵扣联
1. 1.同时丢失,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记账联复印件作为抵扣、退税、记账凭证; 2.抵扣联丢失,可凭发票联复印件作为抵扣、退税凭证; 3.发票联,凭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5. 发生退货或开票有误
1.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销售折让需开具红字的
1. 1.已抵扣的,填开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不填写蓝字,从当期进项税转出,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其一起作为记账凭证。2.未抵扣、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填写蓝字。3.尚未交付购买方、购买方未抵扣并退回的,销售方填开上传《》填写蓝字。
2. 税局(也可到税局对《》进行校验)系统校验生成“红字发票信息编号”的《》,同步至纳税人端,销售方凭此以销项负数开具。
2. 小规模代开需开具红字的,按一般纳税人方法处理。
3. 开红字普通发票的,可在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一一对应)。
4. 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抵扣按文件2015.59执行。
6. 异常凭证
1. 范围
1. 1.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经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 5.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2)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2. 处理
1. 1.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 3.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8. 普通发票
1. 格式等
1. 两联票:记账联(销货方记账用),发票联(购货方记账用);五联票:加三联附加联次,供企业选择使用。
2. 编码原则
1. 发票代码为12位:1为0,2-5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6-7年度,8-10批次,11-12票种和联次,其中04二联,05五联。
9. 电子发票
1. 普通发票
1. 发票代码为12位:1为0,2-5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6-7年度,8-10批次,11-12票种(11代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2. 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为OFD格式,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阅读器。需要纸质可自行打印。
2. 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发票
1. 对象:办理ETC卡的客户。
2. 分类
1. 通行费电子发票
1. 分类:1.含“通行费”标识符,有适用税率征收率——征税发票;2.无“通行费”没有税率征收率——不征税发票。
2. 1.征税发票:客户通行经营性收费公路,可抵扣;2.不征税发票:客户充值预存通行费,可由ETC开具,不可抵扣。
2. 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
1. 客户通行政府还贷公路,先试点,后全面施行。
3. 通行费电子票据服务平台可汇总以上两类,统一生成通行费电子票据汇总单,作为证明材料。可作废重开查询。
3. 开具规定
1. 1、ETC后付费:征税发票、财政电子票据;2、预付费:不征税发票、财政电子票据,其中充值后索取的开具不征税发票,实际通行后,不再开具财政电子票据,未索取的,实际通行后索取的,参照后付费执行;3、使用ETC通行并缴费的,可在实际通行7个自然日起,取得通行费电子票据和汇总单,预付费选择不征税发票。
4. 其他规定
1. 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通行费电子发票查验;登陆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对财政电子票据查验。
3. 专用发票
1. 2020.12.21起,在全国新设立登记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
2. 2020.12.21起在天津、河北、上海等11个地区实行电子化,受票范围为全国,其中已试点地区受票范围扩至全国。2021.1.21起,北京、山西、内蒙等25个地区实行。
3. 发票代码为12位:1为0,2-5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6-7年度,8-10批次,11-12为13。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4. 既可以电子也可以纸质。
2019.3.1起,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为全部一般纳税人
出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退(免)税范围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
这里的出口企业包括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外贸企业。
出口方式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
5.生产企业销售的自产海洋工程结构物,但购买或承担方需为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如: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一般纳税人提供零税率的跨境应税服务
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列举服务等。
【解析1】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反向运输),以及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属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
【解析2】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办法,包括免抵退税办法和免退税办法。
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免抵退税
“免”——免征增值税(实际是零税率); “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 “退”——未抵减完的部分按规定予以退还。
范围: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列名的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适用零税率的跨境服务。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①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②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③纳税信用等级A级; ④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⑤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2)下列列举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关注一下: ①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②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③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④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⑤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外贸企业自己开发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免退税
免退税的含义: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适用范围: (1)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外贸企业; (2)外贸企业外购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2.软件产品。 3.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4.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5.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6.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7.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8.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9.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劳务: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了解)
例如: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等。
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进口货物的纳税人:
对报关进口的货物,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的纳税人。
进口货物征税范围:
只要是报关进境的应税货物,不论是自行采购用于贸易,还是自用;不论是购进,还是国外捐赠。
进口货物的适用税率:13%、9%
【特殊】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飞机减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口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率)
完税价格(到岸价格)=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
2.注意问题: (1)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不得抵扣任何税额(包括在国外已纳的任何税额) (2)进口环节已纳增值税:符合抵扣范围的,可以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增值税税率
1. 小规模纳税人
1. 3%
1. 销售货物
2.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 应税服务
4. 无形资产
5. 减按2%: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旧货;销售额=含税收入/(1+3%)
1. 2%普通发票
2. 3%增值税专用发票
6. 减按1%:2020.3.1-2021.12.31
7. 减按0.5%:2020.5.1-2023.12.31,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收购的二手车
2. 5%
1. 销售自建或取得的不动产
2. 取得的不动产经营租赁
3. 其他个人销售(不含自建)、出租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购买的住房)
4.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5. 选择差额纳税的劳务派遣、安保服务
6. 减按1.5%:个人出租住房、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
2. 一般纳税人
1. 13%
1. 销售或进口货物(另有列举的货物除外)
2. 销售劳务
3.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4.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购进当期已抵扣进项税额,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 9%
1. 交通运输服务
1. 程租、期租;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2. 建筑服务
1. 工程服务
1. 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 【提示】包括出租建筑设备并配备操作人员属此项;工程勘察、建筑设计、工程监理等不属于此项
2. 安装服务
1. 包括固话、有线电视、宽带、水 、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 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
3. 修缮服务
1. 对建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
4. 装饰服务
1. 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
5. 其他
1. 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
3. 邮政服务
4. 基础电信服务
5. 销售或进口
1. 粮食(灭菌乳(鲜奶)、挂面饺子皮等粮食复制品)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 饲料(豆粕、宠物饲料、饲用鱼油)、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3.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 自来水、热水、暖气、冷气、煤气、沼气、天然气、石油液化气、二甲醚、居民用煤炭制品
5.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6. 不动产租赁服务
7. 销售不动产
8. 转让土地使用权
3. 6%
1. 增值电信服务
2. 现代服务
1. 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商务辅助、广播影视、鉴证咨询、租赁、其他现代服务
1. 文化创意: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2. 租赁:干租、光租,③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
3. 金融服务
1. 贷款: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 【提示1】融资租赁属于现代服务业。 【提示2】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此项征税。【注意】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2. 保险服务: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3. 直接收费金融:提供信用卡、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等
4. 金融商品转让: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
1、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 2、纳税人转让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属于。
4. 生活服务
1. 文化体育、旅游娱乐、餐饮住宿、教育医疗、居民日常、其他生活服务
1. 文化体育:文艺表演、提供游览场所等。 【提示】如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
5. 销售无形资产
1. 转让补充耕地指标、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
4. 0
1.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
1. 可以放弃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使用零税率
5. 进项税额扣除率
1. 9%:购进农产品原使用10%扣除率的,调整为9%
2. 10%: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扣除率计算
3. 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
1. 5%
1. 销售不动产
1. 其中2016.4.30前取得的
1. 非自建不动产减去购置原价的余额
2. 自建取得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2. 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3. 转让土地使用权
1. 2016.4.30前取得的减去原价的余额
4. 不动产融资租赁
1. 2016.4.30前签订的合同或
2. 2016.4.30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5. 差额纳税的劳务派遣、安保服务
1. 扣除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余额
2. 提供武装运押服务,按照安全保护服务缴纳差额纳税的
6.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7. 公路收费
1. 收取试点前开工(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4.30前)的一级、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2. 3%
1. 公路收费
1. 收取试点前(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4.30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减按3%计算;试点后的按照不动产租赁缴纳,税率为9%。
2. 建筑服务
1. 以清包方式(或者甲供工程、或者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取得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1. 为老项目提供服务的合同或开工日期在2016.4.30日前
2.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
3. 物业收取自来水费
1. 以扣除对外支付的水费后的余额
4. 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
5.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车运、班车
6. 动漫企业、电影放映服务、仓储、装卸搬运、收派、文化体育服务
7. 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8. 非企业性单位
1. 提供的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销售技术、著作权、技术转让开发咨询服务等无形资产
9. 金融服务
1. “三农金融事业部”贷款利息收入、农村、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
10. 销售生物制品、销售兽用生物制品、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11. 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适用
12. 销售光伏发电产品
1. 光伏发电项目发电用户销售电力用品,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代征,同时开具普通发票;可享受免征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普通发票
13.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含居民个人寄售的商品)
14.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15. 县级及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生产的电力。
16.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17.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18. 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19. 自来水
20. 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销售自产
3. 3%减按2%
1.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
1. 使用过的2009.1.1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2. 2008.12.31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日期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2%
3. 纳入的,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2%(按适用税率);
3. 纳税人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及按简易办法,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2%
4. 销售旧货
4. 5%减按1.5%
1.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
原是13%
加计扣除15% 2019.10.1-2021.12.31
加计扣除10% 2019.4.1-2021.12.31
增值税预缴
流程
2021年4月起,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无需预缴税款
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机构所在税务局)
2.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经营地税务局)
3.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机构所在地税务局)
2021-4-1至12-31,预征率3%的减为1%
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
预征率:2%
经营地:增值税=预缴款=(全部价款价外-分包款)÷(1+9%)×2%
机构地: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9%)×9%-进项税额-预缴税款
简易计税和小规模
预征率:3%
经营地:增值税=预缴款=(全部价款价外-分包款)÷(1+3%)×3%
机构地:增值税=(全部价款价外-分包款)÷(1+3%)×3%-预缴税款
跨县(市)销售房地产
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
预征率:3%
经营地:增值税=预缴款=预收款÷(1+9%)×3%
机构地: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9%)×9%-进项税额-预缴税款
简易计税和小规模
预征率:3%
经营地:增值税=预缴款=预收款÷(1+5%)×3%
机构地: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5%)×5%-预缴税款
跨县(市)不动产经营租赁
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
预征率:3%
经营地:增值税=预缴款=预收款÷(1+9%)×3%
机构地: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9%)×9%-进项税额-预缴税款
简易计税和小规模(非住房)
预征率:5%
经营地、机构地:增值税=预缴款=含税销售额÷(1+5%)×5%
简易计税和小规模(住房)
预征率:1.5%
经营地、机构地:增值税=预缴款=含税销售额÷(1+5%)×1.5%
跨县(市)销售不动产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5%)×5%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价外-购置原价或作价)÷(1+5%)×5%
主题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消费税
1. 概要
1. 纳税人
1. 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个人
2. 征税范围
1. 15类
1. 烟、酒、游艇、电池、涂料、 摩托车、小汽车、成品油(航空煤油暂缓,汽、柴、石脑、溶剂、润滑、燃料油)、 高档手表(1万元)、实木地板(含素板)、鞭炮焰火、 高档化妆品(10元/ml或15元/片)、高尔夫球及球具、木制一次性筷子、贵重首饰珠宝玉石。 白酒、高档化妆品的品牌使用费(增值税率13%)
2. 不征
1.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不征
2.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征
3. 变压器油、导热类油,不征
4. 电动车、车身大于7米(含),座位小于10-23的商务用客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征
5. 50千米/小时以下,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50ml以下的三轮摩托,不征;气缸容量250ml以下的小排量摩托,不征。
3. 税率
1. 比例税率:1-56%
2. 定额税率:啤酒、黄酒、成品油
3. 比例加定额:卷烟、白酒
4. 纳税人用于以物易物(换取生产资料或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消费税。
2. 应纳税额
1. 从价定率
1. 税额=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比例税率
2. 从量定额
1. 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 复合计税
1. 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4. 包装物的规定
4.1. 1.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4.2. 包装物押金:不并入销售额中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4.3. 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又另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4.4. 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不包括啤酒、黄酒)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5.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5.1. 用于其他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1.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2.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 3.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5.2.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消费税
5.3. 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售价(加权平均售价);没有同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价
1.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2.复合计征消费税——自产自用白酒、卷烟 应纳消费税=从价消费税+从量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从量消费税)÷(1-消费税%)
3.补充:从量征收消费税(啤酒、黄酒、成品油)消费税=量*定额税率
6.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6.1. 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
6.2. 如果出现下列情形,无论纳税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按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1.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3.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提示】区分委托加工与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
6.3. 1.受托方有同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按同类价格;2.没有同类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2)复合计征消费税(卷烟、白酒):
6.4. 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后的处理
1.直接出售:即委托方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2.加价出售:即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对委托加工收回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从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
7. 最高
7.1. 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按应税消费品中适用最高税率的消费品税率征税。
7.2.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征税
7.3. 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成套消费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中适用最高税率的消费品税率征税。
7.4. 纳税人用于以物易物(换取生产资料或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消费税
3. 征税环节
1. 生产销售环节
1. 主要环节
1. 征税后,流通环节不再缴纳
2. 批发环节
1. 卷烟(生产进口加工环节、批发环节);2015.5.10起,批发环节11%,0,005元/支;未分别核算的按全部计算
3. 零售环节
1. 金银首饰(不含镀金(银)、包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钻石、钻石饰品、超豪华小汽车(130万生产环节)
4. 移送环节
1. 将生产的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及用于继续生产以外的其他方面的
换投抵用最高售价
5. 委托加工环节
1. 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
6. 进口环节
1. 进口的消费品,报关进口时缴纳,数量为海关核定的数量
4. 税额扣减
1. 外购已纳税款扣除
1. 1.外购用于连续生产的:卷烟、鞭炮焰火、高尔夫球杆、木制筷子、实木地板、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珠宝玉石、成品油(汽、柴、石脑、润滑、燃料油)(1)外购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2)啤酒生产集团内部企业间用啤酒液连续灌装生产的啤酒 2.外购委托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 3.外购用于销售(化妆品、鞭炮焰火、珠宝玉石不能直接投入市场)的。能扣除
2. 已税珠宝玉石连续生产的金银镶嵌首饰、游艇、小汽车、高档手表、摩托车、涂料、电池、酒、航空煤油、溶剂油,不能扣除。
2. 委托加工已纳税额
3. 抵扣税款管理
1. 外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复印件;汇总填开的提供销售方开具的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原件复印件。
2. 委托: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3. 进口: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复印件。
原件退回,复印件留存
5. 优惠
1. 成品油
1. 1、外购或委托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 2、2009.1.1起,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用量占比不低于70%起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 3、2009.1.1起,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 4、2011.10.1起,自产(外购委托收回)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退还)所含消费税; 5、2013.11.1-2023.10.31,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免征。
2. 电池
1. 2015.2.1起,对无汞原、金属氢化物镍蓄、锂原、锂离子蓄、太阳能、燃料、全钒液流电池,免征。
3. 涂料
1. 2015.2.1起,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
4. 2022冬奥会
1. 2019.11.11起,对国际赞助、全球供应、全球特许的商家及其分包商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免征。
5. 新冠肺炎捐赠
1. 20.1.1起,单位、个体户将自产、委托加工、外购的货物通过公益组织、政府等国家机构,或直接向承担的医院,无偿赠送,免征。
6. 征收管理
1. 纳税地点
1. 1、销售及自产自用的在机构所在地、居住地; 2、委托加工的,由受托方(非个人)机构所在地、居住地; 3、到外县(市)销售、委托外代销自产的在机构所在地、居住地; 4、总、分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在同一市(县),经审批同意,总机构汇总所在地申报。
2. 纳税期限
1. 1、3、5、10、15日、1月、1季度,由税局按税额大小核定,不能固定的可按次。以月季度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以日的5日内预缴,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结清上月税额。
7. 风险提示
1. 成品油
1. 凡在产品特性上符合的,无论取何名,都应征收
2. 计税价格
1. 未按规定采集审核汇总核定卷烟计税价格;未按规定采集审核核定白酒最低计税价格。
企业所得税
1. 纳税人
1. 在境内取得收入的企业和组织
2. 居民企业:境内成立、境外成立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
3. 非企业:境外成立但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来源于境内所得。
2. 税率
1. 居民企业、非有机构有联系的25%
2. 非居民企业无机构来源于境内所得、有机构无联系的20%(实际减按10%)。
3. 小微企业20%
4. 高新技术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税收优惠)15%
3. 应纳税所得额 权责发生制
1.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2. 收入总额
1. 销售货物收入
2. 提供劳务收入
1. 采用完工进度(百分比)确认收入
3. 转让财产收入
4.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 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确认
5. 利息收入
1. 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利息日期确认
6. 租金收入
1. 按照合同约定应付租金日期
7.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1. 按照合同约定应付日期
8. 接受捐赠收入
1. 按照实际收到捐赠品日期
9. 其他收入
1. 资产溢余、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坏账处理后又回收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违约金、汇兑收益等
10. 视同销售
1.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交际应酬;3、职工奖励或福利;4、股息分配;5、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3. 不征税收入
1. 财政拨款
2. 依法收入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 其他专项用途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4. 免税收入
1. 国债、地方债券利息
2. 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 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从居民取得的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 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5. 2018.1.1-2020.12.31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部分收入
1. 境内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金
2. 从撤销破产公司清算的受偿收入和追偿所得,处置财产所得
3. 接受捐赠收入
4. 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 购买政府中央债券利息
6. 其他
6. 2018.11.7-2021.11.6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包括实际联系)
7. 2020.1.1-2024.12.31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
5. 税前扣除项目
1. 范围
1. 成本: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其他耗费
2. 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已经计入陈本的除外
3. 税金:除企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附加
4. 损失:固定资产存货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5. 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支出
2. 标准
1. 工资薪金: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及其他
2. 职工福利: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
3. 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
4. 职工教育经费:2018.1.1起,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超过部分以后年度结转扣除;2011.1.1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培训费用,单独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5. 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基本保险、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医疗保险在规定范围内扣除;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可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允许扣除;企业参加财产保险;2018年起参加雇主保险、公众责任险等。
6. 借款费用、利息支出及汇兑损失
1. 为购置建造固定、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作为资本性支出。
2. 下列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非向非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3. 企业货币交易,纳税年度终了将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计入资产成本及利润分配的部分外)扣除
7. 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o(千分之五)
8. 广告和业务宣传费
1.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扣除;超过部分以后年度结转。
2. 化妆品制造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超过30%,扣除;超过部分至2025.12.31日止结转。
3. 签订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按不超过比例扣除
4.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扣除
9. 环境保护、生态恢复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0. 租赁费
1.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按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 以融资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按价值部分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1. 劳动保护支出
12. 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扣除;超过部分,3年内结转。
13. 总机构分摊费用:非居民企业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境内有关的费用,能提供总机构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合理分摊的,扣除。
14. 其他: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
15. 手续费、佣金
16. 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障金
3. 不得扣除
1.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 企业所得税款
3. 税收滞纳金
4. 特别纳税调整加收利息
5.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6. 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
7. 赞助支出
8.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9.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10.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财产,不得扣除或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11. 其他保险支出
12.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使用费;非银行企业内营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13.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发生的利息支出
14. 其他
4. 税前扣除凭证管理
1. 范围
1.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2. 种类
1. 内部凭证
1. 会计原始凭证:工资表等
2. 外部凭证
1. 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分割单、其他单位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
3. 税务处理
1. 符合规定的可税前扣除
2. 应取未取、不合规发票凭证
1. 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1. 能够补开换开合规的可税前扣除
2. 对方注销撤销吊销营业执照非正常户无法补换开,资料证实真实性可税前扣除
3. 未能补换,无资料证实,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2.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
1. 期限内未取得或不合规,可待以后取得合规(资料证实)的后追补至发生年度扣除,不超过5年
2. 税务发现应取未取,不合规自被告知之日60日内补换开合规的(资料证实)可税前扣除,否则不得扣除(发生年以后年)
4. 特殊规定
1.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可扣除
2. 境内发生的不属于应税(不征税)项目,但可开具发票的,可扣除
5. 弥补亏损
1.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2. 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盈利
3. 可向以后年度结转,不超过5年;受2020.1.1起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行业(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延长至8年。
4. 2018.1.1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6. 资产的税务处理
1. 一般折旧摊销
1. 固定资产
2. 生产性生物资产
按直线法计算的折旧,扣除,投入使用次月开始至停止使用次月,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3. 无形资产
1. 按直线法计算的摊销(年限不低于10年、合同约定期限)费用,扣除;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扣除
2. 加速折旧摊销
1. 因技术进步、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需加速折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2. 缩短折旧年限的,不得低于折旧年限的60%;加速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或年数总和法
3. 2014.1.1起单价不超过5000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4. 2014.1.1起生物药品、专用设备、铁路船舶航空其他运输设备、计算机、通信及其他电子设备、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行业新购进的,可缩短或加速折旧;小微企业单位不超100万元的,可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扣除,超过的,可缩短或加速折旧。
5. 2015.1.1起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新购进的,可缩短或加速折旧;小微企业单位不超100万元的,可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扣除,超过的,可缩短或加速折旧。
6. 2018.1.1-2020.12.31新购进的设备器具(除房屋建筑物)单价不超500万的,可一次性扣除,超过的,按正常方法。
7. 海南自有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或无形资产,单价不超500万的,可一次性扣除,超过的,可缩短折旧、摊销年限、加速折旧摊销。
4. 应纳税额
1. 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2. 非居民
1.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 转让财产所得:收入全额-财产净值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 收入全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产净值:财产的计税基础-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的余额
5. 优惠
1.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
1. 免税收入
2. 减计收入 90%
1. 综合利用资源,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 截至2023.12.31日,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的保费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 2019.6.1-2025.12.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 加计扣除
1. 安置残疾人支付的工资
1. 100%加计扣除
2. 研发费用
1. 主体:除烟草、住宿餐饮、批发零售制造业,房地产、租赁、商务、娱乐服务业等
2. 比例:
1.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加计50%扣除,否则150%扣除
2. 2018.1.1-2023.12.31间,75%,175%;2021.1.1起除烟草,其他100%,200%。
3. 范围:人工、直接投入、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现场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翻译、专家咨询、高科技保险、研发成果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知识产权申请注册代理差旅会议费合计不超研发费用总额10%)
4. 特别事项处理:委托外部机构个人的费用(不得超过境内费用2/3),按80%计入
5. 其他事项:取得的政府补助已冲减研发费用,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应从研发费用中冲减,不足冲减的,加计扣除按零计算。受托方不得加计扣除且应提供费用明细。
3.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突破性、创意性的产品进行设计活动发生的费用
1. 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风景园林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2.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鼓励的,股权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2年以上的,投资额70%满两年当年抵扣;不足的可结转。
2.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
1. 直接投资种子期、初创期满2年同上。
3.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
1. 以合伙人为纳税人,股权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2年以上的,投资额70%抵扣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可结转。
3. 减免企业所得税
1. 从事农林牧鱼所得,免征、减征
2. 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所得,免征、减征
3.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所得,免征、减征
4.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等,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超过的减半征收
5. 小微企业:2019.1.1-2021.12.3间,所得额不超100万的部分,减按25计入所得,20%征税;超过100不超过300的部分,减按50%,20%。
6. 集成电路企业:2019.1.1起,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项目定期免征、减半征收;2020.1.1起,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15年以上的,1-10年免征、小于65纳米(含)15年以上,1-5年免征,6-10年按25%的一半征收、小于130纳米(含),10年以上,1-2年免征,3-5年25%的一半征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计算,项目自第一笔收入年度起计算。
7. 软件企业:2019.12.31起自获利年度起计算,1-2年免征,3-5年25%一半;2020.1.1起国家鼓励重点企业,自获利年度起1-5年免征,接续年度减按10%率征收。
8. 国家重点扶持高新企业减按15%征收。
9. 2017.1.1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2018.1.1服务贸易类),减按15%征收。
10. 截至2030.12.31,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
11. 2020.1.1-2024.12.31,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运营的鼓励类企业,减按15%征收。
12. 2019.1.1-2021.12.31,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率征收。
减按15%
13. 非居民企业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适用20%,减按10%率征收。
14.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含观赏性作物的种植)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含“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减半征收
15. 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 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额:使用规定的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应纳税额中抵免;不足的,可在以后5个年度结转。
5. 延缓缴纳
1. 2020.5.1—2020.12.31,小微企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暂缓当期的延迟到21年首个申报期一并缴纳
6. 征收管理
1. 征收方式
1. 查账征收、核定征收
2. 纳税申报
1. 年度、月、季,年终汇算清缴;实际经营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经营期计算;依法清算时,以清算期间为纳税年度。
2. 预缴: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报送预缴申报表,预缴税款。
3. 汇算清缴:年度终了5月内,报送年度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4. 汇总纳税
1. 居民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分机构),应当汇总计算缴纳。
2. 非居民企业:设立两个以上机构,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可选择主要机构汇总缴纳
3. 纳税地点:企业登记注册地;注册在在境外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个税
1. 基础
1. 纳税人
1. 居民个人
1. 境内(不含台港澳)有住所,或无住所但累计居住183天
2. 非居民个人
1. 无住所不居住,不满183天,包括实际工作日、境内工作期间享受的公休假培训,同时内外,按天数计算工资占比。
3. 所得来源地确定
1. 不论支付地点在哪里,均来源于中国境内:因任职受雇履约在境内提供劳务;出租财产在境内使用;许可特许权在境内使用;转让境内不动产或境内转让其他财产;从境内单位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稿酬。
4. 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注意】居住天数,判定无住所个人的居民身份,确定纳税义务时候使用。
5. 境内工作期间按照个人在境内工作天数计算,包括其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的个人,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
6. 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2. 扣缴义务人
1. 支付所得的单位个人,应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2. 征税对象
1. 工资薪金所得
1. 不含独生子女补贴、未纳入公务员基本工资的津补贴、托儿补助、差旅费餐补(不含以此名义发的);为出租车经营单位开车的按工资计。
2. 劳务报酬所得
1. 含设计 装潢 安装 制图 化验 测试 医疗 法律 会计 咨询 讲学 翻译 审稿 书画 雕刻 影视 录音 录像 演出 表演 广告 展览 技术服务 介绍服务 经纪服务 代办服务 其他;2004.1.20起,对商品营销业绩奖励;董事费;区别看是否属于独立个人劳动。
3. 稿酬所得
1. 受雇记者编辑属于工资
4.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 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的所得中不包括稿酬所得
居民按年,非按月次
5. 经营所得
1. 个人所属出租车或运营;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用企业资金为别人花销(与经营活动无关)的。
6.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 存款、贷款、债券利息(不含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股权利息红利;股息、红利;除个人投资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为别人花销(与经营活动无关)、借款;个体户和企业联营分得的利润。
7. 财产租赁所得
1. 以产权凭证为依据确定纳税人,死亡的以领取租金个人为纳税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先购后租的,少出的价款,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收入额按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
8. 财产转让所得
1. 所有权转让(除股票转让外),职工个人股份形拥有所有权式分红暂缓征收(无所有权的不征),待转让时以差额计征,获得的股息红利征收;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征(自用5年以上,且唯一生活用房,免征)
9. 偶然所得
1. 有奖竞赛、销售储蓄彩票由发奖单位扣缴;社会福利有奖募捐、体彩超过1万的,全额征收(不超1万,免征);累计消费超过一定额度的顾客额外抽奖,适用20%。
3. 税率
1. 综合所得税率
1.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税率 扣除6万、专项及附加扣除其他 适用1-4
2. 非居民个人税率 适用1-4
2. 经营所得税率
1. 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适用5
3. 其他分类所得税率
1. 适用6-9,20%;2008.3.1起,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税率征收。
4. 专项附加扣除 (汇算清缴时扣) 2019.1.1起
1. 子女教育
1. 政策
1. 学前教育、全日制学历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高等教育):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父母(监护人)中一方全扣或各半,确定后一年不得变更。
2. 时间
1. 3周岁-入小学前一月;学历:入学当月-结束当月(包含因病休学但学籍保留及寒暑假)。
3. 信息报送留备
1. 境外接受教育的,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留学签证
2. 继续教育
1. 政策
1. 学历继续教育,每月400,不超过48个月;技能、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取得证书当年3600元;本科及以下的可选择父母扣除。
2. 时间
1. 学历:入学当月-结束当月(含休学寒暑假);技能:证书当年。
3. 信息报送留备
1. 技能:留存证书
3. 大病医疗
1. 政策
1. 发生的与医保费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超过15000的部分,年度时80000内据实扣除;本人或配偶,未成年父母一方。
2. 时间
1. 实际支出当年
3. 信息报送留备
1. 医药收费、报销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4. 住房贷款利息
1. 政策
1. 本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购买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发生年度每月1000元,不超240个月,只能享受一次;选择一方扣除,一年不变;婚前分别买的,选一套,购买方100%,或分别扣除50%本人买的;一年内不变。
2. 时间
1. 合同约定开始还款当月-贷款还完或合同终止当月
3. 信息报送留备
1. 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
5. 住房租金: 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的租房费用
1. 政策
1. 1、直辖市、省会、计划单列市每月1500;2、除1以外的市辖区人口超100万,1100;不超的,800;工作城市配偶有房的,不扣;双方在同一城市只能扣一人。
2. 时间
1. 合同租赁开始当月-结束当月,提前的,以实际
3. 信息报送留备
1. 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
6. 赡养老人
1. 政策
1. 1、独生子女,每月2000;2、非独,与兄妹分摊各1000或被赡养人制定分摊(优于约定分摊),一年不变;父母年满60,子女均去世的60的(外)祖父母。
2. 时间
1. 年满60当月-赡养义务终止年末
3. 信息报送留备
1. 书面分摊协议等
7. 可以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的所得项目
1. 居民个人、经营所得个人(无综合所得的)扣6万元/年及以上专项扣除
5.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及应纳税额计算
1.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 表1、适用1-4 次年3.1-6.30汇算
1. 综合所得预扣预缴
1.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
1. 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本期预扣为负数暂不退税(同表1); 本期预扣=(累计预扣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累计减免-累计已预扣; 其中累计预扣所得额=累计收入(截止当月前月)-免税-减除(6万)-专项扣除-附加-其他扣除; 收入累计不足6万的,待超过时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缴。
2. 一次按一次,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以一个月为一次;以收入减除费用计,稿酬减按70%计;减除费用 收入不超4000的,减800,以上的,减20%。
1. 劳务报酬
1. =年·预扣应纳税所得额(次·每次收入额)*预扣率-速算 =(每次收入-费用)*预扣率-速算; 若上一年度在同一单位,累计不超过6万,暂不扣缴,待超过时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缴。
2. 2019.1.1起,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佣金收入,收入额=收入-增值税,收入额的25%即为展业成本,当年综合所得=收入额-附加税费-展业成本
2. 稿酬和 特许权
1. 税额=预扣缴所得额*预扣率=每次收入额*预扣率=(每次收入-费用)*70%*预扣率(20%)
2.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1. 应纳税额=(每年收入额-6万-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税率-速算
2. 收入额:2-3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收入额减按70%计算;专项扣除: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2. 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 表2、适用1-4
1. 1每月扣5000元;2-3每次收入减除20%费用后为收入额;稿酬减按70%计算;达到居民条件,告知,年度终了按居民办理。
3. 经营所得 表3
1. 应纳税所得额
1. =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无综合所得的扣6万元/年及专项、附加扣除(汇算时减除);包含给投资者分配和留存所得。
2.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1. 费用扣除标准为6万元/年(5000每月);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税金+允许弥补以前亏损-费用减除额。
2. 收入总额:销售、劳务、转让财产、利息、租金、受赠、资产溢余、未退包装物押金、无法偿付账款、做坏账处理后又回收的应收账款、债务重组、补贴、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
3. 1、成本:销售、货成本、业务指出及其他耗费。 2、费用:销售管理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除外,对与家庭混淆费用,40%为生产经营费用。 3、税金:除个税和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附加。 4、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坏账损失,不可抗力灾害(需减除赔偿保险赔款计算),已做损失处理的以后收回应计入收入,汇兑损失(不含已计入资产成本)可扣除。 5、工资社保经费:工资支付员工可扣,自己不可,社保不超过员工工资总额5%内的可扣,自己在不超过3倍社平内扣除,除特殊外的商业保险不扣,工会2%,福利14%,教育2.5%(可结转)扣除。 6、开发费用:新产品工艺技术购置10万以下仪器扣除,超过(含)按固定资产管理。 7、不得扣除:个税、滞纳金、罚金财物、不合规捐赠支出、赞助、个人家庭、其他无关,代其他人负担税款不得扣。 8、开办费:自申请营业执照-开始经营之日,除为取得固定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可当年一次扣除或不短与3年内摊销扣除,已选不变。 9、固定资产租赁费:经营,按租赁期限均匀扣除;融资,按构成部分提取折旧费,分期扣除。 10、利息支出:无需资本化的借款费用,扣,为购置建造固定无形资产和经12个月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借款,作为资本性支出成本,按规扣;向金融企业借款的、非金融个人不超同类利率的部分可扣除。 11、业务招待广告宣传:招待扣60%,不高于营业收入5‰,开办期间计入60%开办费;广告宣传不超过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扣,超过的可结转。 12、亏损:可结转不超5年。
3. 应纳税额计算
4.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应纳税额的计算
1. 查账
1. 2018.10.1起,费用扣除标准为6万/年(5千/月),投资者工资不得税前扣除;个人家庭费用难以划分的不许扣除;企业家庭公用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由税务核定数额比例;给从业人员的工资可税前扣;工会2%、福利14%、教育2.5%;广告宣传不得超营业收入15%的可扣,超过的以后结转;招待按其60%扣除,不得超过收入5‰;计提的准备金不可扣;投资者两个及以上且独资,汇总所有所得额确定税率,按各企业所占所得比例分别计算税额。
2. 核定
1. 定额征收
2. 核定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按主营业务确定率;不享受优惠政策;改为核定后不得弥补亏损;不足1年的,按实际月份*5000扣除。
4.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 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 财产租赁所得
1. 每次(一个月内取得的为一次)收入(不含增值税)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超过的减除20%,减除修缮费(个人出租住房时不超过800元/月),减除税费附加(转租的减除租金);个人出租住房税率为10%,其他20%。
6. 财产转让所得
1. 应税所得额=收入-原产值-合理税费,税率为20%
7. 偶然所得
1. 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社会福利有奖募捐、体彩超过1万的,全额征收(不超1万,免征);累计消费超过一定额度的顾客额外抽奖,适用20%;有奖发票单张不超800(含)的暂免;超过的全额缴纳。
8. 应纳税额的特殊规定
1. 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1. 居民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1.12.31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除以12个月的数额,按月换算确定税率,=奖金*税率。也可以选择计入当年所得。
2. 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新金延期兑现收入和***奖励,21.12.31前参照居民个人一次性奖金,之后另行规定。
2. 个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计税
1. 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在21.12.31前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表1)。
2. 一年取得两次及以上的,应合并按上述规定计算,2022年另行规定
3. 个人领取企业职业年金的计税
1. 个人达到退休年龄领取年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计算,按月的用月度表,按季的均分各月,年的用综合所得表。出境或死亡继承一次性领取的用综合所得表。
4. 个人取得解除劳务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计税
1. 解除劳务关系:当地上年平均工资3倍内,免征;超过3倍部分,单独用综合
2. 提前退休:至法定年龄间年度平均分摊,单独适用综合:税额={[(一次性/间年度)-6万]*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间年度
3. 内部退养
5. 个人低价取得单位销售住房
1. 低于成本的差价部分不并入综合,除以12个月,按月度税率表计算。
6. 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信补贴的扣除标准
1. 扣除公务费用后按工资计算
7. 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收入
1. 兼职按劳务报酬,退休再任按工资
8. 公益性捐赠
1. 通过境内的组织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部分,可扣除;除全额税前扣除的
9. 捐赠的全额扣除项目
1. 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对红十字;对福利性费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对农村义务教育;对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对教育事业;宋庆龄等6;中国医药卫生事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北京东奥残奥;新冠防疫。
6. 减免税优惠
1. 免税
1. 省政府国务院军以上单位及外国奖金
2. 国债、金融债券利息,地方2012以后债券
3. 国家统一规定发的补贴津贴:特殊、院士津贴等
4.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 保险赔款
6. 军人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 国家统一发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退费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
8. 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人员
9. 参加的国际公约规定的免税所得
10. 乡镇以上政府的见义勇为基金等
11. 企业个人按比例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保险等
12. 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及其他专项储蓄存款基金存款
13. 储蓄机构内办税人员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
14. 生育妇女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
15. 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16.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等
17. 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获得的奖金
18. 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
19.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住房取得的所得
20. 达到退休,但延长的高级专家,期间工资免征
21.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22. 外籍专家工资薪金:世界银行专家,联合国专家,援助国专家,交流2年内的文教专家,由该国负责工资的,民间协定专家由该国负责工资的
23. 被拆迁人取得的拆迁补偿费
24. 曾宪梓、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特聘教授奖金、长江学者成就奖、长江小小科学家、母亲河奖
25. 随军家属、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
26. 企业宣告破产,职工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
27.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均工资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超出部分不并入单独适用综合所得
28. 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
29. 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
30. 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承担赡养义务人;法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
31. 2011.11.1起对退役士兵取得的退役金及一次性经济补助
32. 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紧缺人才给与的补贴
33. 2019.12.5-2022.12.31,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
34. 受奥组委邀请的外籍顾问裁判等技术官员取得的报酬、、取得奖金的个人
35. 异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等
36. 2018.11.1起,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的所得
37. 新冠:奖金免征、单位购买用品不计入工资
38. 2020.1.1-2024.12.31,在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税税负超过15%的部分免征
39. 个人购买福利体育彩票,奖金1万一下含,暂免;超过的全额征收
40. 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从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
41. 个人买卖基金获得的差价收入(申购和赎回),暂不征收
42. 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暂不征收
43. 1997.1.1起,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暂免
44. 1999.7.1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给予个人奖励,暂不
45. 2008.10.9起,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暂免
46. 2008.10.9起,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
47. 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税收优惠:2019.12.5-2020.12.31内地个人投资者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香港投资者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的,暂免
48. 个人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暂免
49. 自原油期货对外开放之日起,境外个人投资境内原油期货所得,3年内暂免
50. 试点地区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支出,允许一定标准内扣除;计入商业养老金账户的投资收入,暂不征;领取商业时再征。
2. 减税
1. 之一减征,具体由省定并报人代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2. 个人出租住房所得暂减按10%税率征收
3. 残疾人员兴办或参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减征
4. 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2015.9.8起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1年的,暂减按50%计入所得额;超过1年的,暂免。20%税率
7. 征收管理
1. 纳税人识别号
2. 代扣代缴
1. 扣缴义务人
2.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1. 代扣税款的次月15日内,范围除经营所得外
3. 扣缴申报期限
1. 每月每次预扣代扣税款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4. 扣缴手续费
1. 2%
5.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
1. 信息变化更换工作:《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2. 次年继续扣除:每年12月对次年享受进行确认,未确认的1月暂停
3. 扣除资料保存5年
4. 报送方式:远程办税端、电子或纸质申报表
6. 信息提供及处理
1. 基础信息
2.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资料
3. 涉税信息与实际不符
7. 专项附加扣除办理时间
1. 一般规定
1. 预缴扣除办理:次年3月-6月,办理汇算时扣除,年度终了2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已办理扣除项目金额
2. 汇算扣除办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2. 年度中间更换工作扣除:在原单位已享受的,不得在新单位扣除
3. 没有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次年3-6月
4. 年度内未享受或足额享受的处理:可在当年内剩余月份补充扣除,也可3-6汇算时扣除
5. 当年扣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8. 新入职人员全日制学生预扣预缴
1. 2020.7.1起,年度首次取得工资薪金等或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全日制学生实习报酬,累计预扣法计算
3. 自行申报
1. 范围
1.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汇算、没有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未缴税、取得境外所得、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非居民境内两处以上工资、其他。《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2.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1. 1、两处以上、劳务稿酬特许所得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纳税年度内预缴额低于应纳税额;申请退税。2、居民按年、扣缴按月或次、汇算3.1-6.30。3、汇算受雇单位,两处的选择一处;没有的户籍或居住。
3. 取得经营所得纳税申报
1. 1、按年计算,在月度或季度终了15日内预缴,次年3.31日前汇算。2、经营管理所在地,两处的选一处。
4. 无扣缴义务人或未扣缴申报
1. 1、无的次月15日内预缴;未扣缴的次年6.30日前缴纳。2、非居民的1-4所得次年6.30前在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若6.30前离境,离境前办理。6-8次年6.30前办理。税局通知的在限期内缴纳
5. 取得境外所得
1. 1、居民从境外所得次年3.1-6.30申报缴纳。2、受雇单位、户籍、居住地
6. 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1. 1、注销前。2、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办理汇算清缴当年及上一年;6-9申报当年;未缴少缴分期注销前缴纳;可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7. 非居民个人在境内取得两处以上工资薪金
1. 1、取得所得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2、向其中一处受雇单位所在地办理。
车购税
1. 概要
1. 纳税人
1. 境内购置车辆的单位、个人
2. 征税范围
1. 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
3. 税率
1. 10%
2. 计税依据
1. 购买自用
1. 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不包含增值税税款、保险费,牌照费,若是购买车辆同时购买的,需交税。
2. 进口自用
1.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 自产自用
1. 按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定,不含增值税; 没有同类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4. 受赠获奖其他自用
1. 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不含增值税
5. 价格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
1. 税局核定应纳税额
6. 库存3年的车辆,一律按最低计税价格计税。
3. 应纳税额
1. 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2. 外汇结算的,按申报之日的人民币汇率折算
3. 退回车辆的,可退还车购税,自缴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每满一年扣减10%
4. 优惠
1. 免税
1.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人员自用车辆
2. 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3. 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4. 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5. 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6. 新能源汽车免征,至2022.12.31(纯电动、插电式、燃料电池)
7. 回国服务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
8. 防汛、森林消防部门用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有固定装置的型号的车辆
9. 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的流动医疗车
10. 2022冬奥会组委会新购置车辆
11. 原公安现役、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
2. 减半征收
1. 2018.7.1-2021.6.30,挂车
5. 征收管理
1. 纳税申报
1. 征税车辆
1. 一车一申报;填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提供合格证明价格凭证;2019.6.1起,无纸化;2019.7.1起,不再出具纸质完税证。
2. 免税车辆
1. 除上述资料外, 1、1提供机构证明、外交部出具身份证明; 2、5提供地县级以上交通部门出具的公共汽电车认定表; 3、3提供应急管理部批准的文件; 4、7提供海关核发《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 5、7提供外国专家局或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或A、B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6、因转让改变用途不再适用的前缴纳车钩税,以申报价格为准,每满一年扣减10%。
2. 纳税环节
1. 向公安机关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缴纳;公安根据完税或免税信息核对登记
3. 纳税地点
1. 办理登记,车辆登记地;不办理,机构、户籍居住地所在地。
4.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购置当日起60日内申报缴纳
1. 自用:价格凭证开具日期
2. 进口自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其他凭证开具日期
3. 自产受赠获奖其他自用:取得之日或凭证生效开具日期
车船税
1. 纳税人
1. 境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2. 征税范围
1. 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船舶
2. 依法不需要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作业的机动车辆船舶
3. 税目税额
1. 定额幅度税率;税额保留两位小数;以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排气量确定;无证的以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无的参考同类。
4. 税额计算
1. 购置新的,自纳税义务发生当月起: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月份数=1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月份)+1
2. 一个纳税年度,已完税的灭失的,可申请退还自灭失月份起至年度终了的税款;失而复得的缴纳。
3. 一个纳税年度,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不再向登记地缴纳
4. 已缴纳的在同一纳税年度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5. 优惠
1. 法定减免
1. 捕捞、养殖渔船免征
2.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免征
3. 警用车船免征
4. 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
5. 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新能源的,免征
6. 政府根据情况,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主要在农村使用的摩托车、三轮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
7. 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船舶免征
8. 受严重自然灾害及其他特殊原因需减税、免税的
2. 特定减免
1. 临时入境的外国、香港、澳门、台湾车船,免
2. 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不需要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内部行驶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5年内,免
3.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由部队号牌改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一次性免征当年
3. 节能、新能源减免
1. 对节能汽车,减半(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
1. 乘用车
1. 排量1.6升及以下的燃用汽油、柴油的
2. 商用车
1. 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
2. 对新能源,免
1. 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征
2. 符合标准:符合技术标准;通过专项检测;符合相关要求;获得许可
3. 新能源船舶:纯天然气发动机,微量柴油引燃占全部热值比例小于5%
6. 征收管理
1. 纳税期限
1. 取得车船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以发票证明文件日期当月为准,《机动车销售同一发票》《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
2. 纳税地点
1. 登记地或扣缴义务人所在地,无需登记的以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
3. 税源管理
4. 纳税申报
1. 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2. 税务机关可在车船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
3. 登记检验部门对未提交上次完税的,不予登记
4. 不需购买交强险的,应申报缴纳
5. 从事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扣缴义务人,代收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7. 风险管理
1. 将申报数据与税源信息比对,防范少征、错征
2. 将保险机构代征单位申报解缴税款与实际入库进行比对
3. 将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车辆完税信息与本地区车辆完税信息比对
城建税
1. 基础
1. 纳税人
1. 负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单位、个人
2. 代收代缴比照增值税、消费税
2. 范围
1. 城市、县城、建制镇,征收二税的其他地区
2. 应纳税额计算
1. 税率
1. 市区7%
2. 县城、镇5%
1. 撤县设市后7%
3. 其他1%
4. 受托方代收的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流动的按经营地
5. 跨地区建筑服务销售出租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按预缴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2. 计税依据
1. 二税(不含滞纳金罚款);补缴二税时也要补缴城建税;海关对进口代征的不征收;2021.9.1起对进口货物、境外向境内的,不征;对出口产品退还的,不退城建;应扣除期末留抵退还的增值税。
3. 计算
1. 应纳税额=(实纳增值税+实纳消费税)*适用税率
3. 优惠
1. 原则上不单独减免
2. 1)减免二税发生的退税,同退;出口不退;2010.5.25起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 2)2019.1.1-2021.12.3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工商登记起,3年内每户每年12000元限额扣减增、城、教、地教、个税; 3)2019.1.1-2021.12.31,小规模纳税人可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建; 4)2020.1.1起,新冠免征; 5)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用财产清债时,免征应缴纳的城建; 6)二税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一律不予退返。
4. 征收管理
1. 纳税环节:二税的纳税环节
2. 纳税地点:二税的纳税地点,跨省开采的油田,生产单位和核算单位不一省的,在油井所在地缴纳,由核算单位计算随同增值税一并汇拨油井所在地。
5. 其他
1. 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城建税法》
土地增值税
1. 基础
1. 纳税人
1.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及其附着物(房地产)取得收入的单位、个人(个体经营者)
2. 范围
1. 一般规定
1.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不征收; 2、只对有偿转让征收,继承赠与(赠与直系亲属、通过公益组织赠送)等不征收。
2. 若干规定
1. 1、房地产出租:不征收; 2、房地产抵押:抵押期间,不征收,期满后若转移,征收; 3、房地产交换:征收,但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房地产的经税局核实,免征; 4、合作建房:按比例自用的,免征,转让的,征收; 5、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不征收; 6、房地产的重新评估:不征收。
3. 税率
1. 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2. 开发土地和 新建房增值额
1. 应税收入额
1. 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利益,不含增值税;代收费用计入的,可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未计入的不扣。
2. 扣除项目金额
1. 取得土地支付金额
1. 登记过户手续费、契税、土地出让金、补缴出让金、地价款
2. 房地产开发成本
1. 土地拆迁补偿费(含耕地占用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发票注明发生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扣增值税额);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3. 房地产开发费用
1. 销售、管理、财务费用【利息支出:能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证明的:扣除额=利息(最高不超过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土地支付金额+房产开发成本金额)*5%内计算扣除;不能分摊或不能提供金融证明的:扣除额=(支付金额+成本)*10%内计算扣除】
4.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
1. 1)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除已经列入管理费用)、教育附加可扣除; 2)营改增后的增值税进项允许抵扣的销项的不能扣除,不允许抵扣的可扣除。
5. 其他扣除
1. 1)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加计扣除费用=(支付金额+成本)*20%; 2)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开发即转让的,只可扣除地价款、缴纳费用、转让环节税金,不得加计扣除。
3. 转让旧房建筑物的扣除金额
1. 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扣除项目及金额的规定
1. 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地价款凭证的,不许扣除;
2. 评估费用可扣除,无需评估的评估费用不可扣除;
3. 购房时缴纳的契税,有完税证的可扣除,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2. 旧房转让时的扣除计算问题
1. 营改增后转让,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 1)营改增前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从购买年度起-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 2)营改增后按所载价税合计金额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 3)营改增后的专用发票,按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不许抵扣增值税进项,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 4)未满12月超过6月视为一年; 5)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实行核定征收。
3. 应纳税额计算
1. 一般方法
1. 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2. 特殊售房方式计算
1. 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对允许扣除项目可按面积占比计算分摊。扣除金额=扣除项目的总金额*(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受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
4. 优惠
1.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容积率1以上,120平米以下,低于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之和的20%(可上浮),免征。超过的,按全部增值额增收。
2. 被政府征收的、因国家搬迁的,免征
3. 个人销售住房暂免
4. 2018.1.1-2020.12.31,企业改制资产整合(除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免征
5. 征收管理
1. 申报程序
1. 纳税人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签订合同发生纳税义务7日内或税局规定期限内,申报,提供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有关资料、评估报告。
2. 其他纳税人:合同7日内,申报,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评估报告、完税凭证、其他资料
2. 纳税地点
1. 纳税人是法人:坐落地与经营地一直,在办理税务登记的所辖税局;否则房地产坐落地
2. 纳税人是自然人:坐落地与居住地一致,在住所地;否则在办理过户手续所在地
3.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
1. 清算受理
1.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 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
2. 税务要求: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的占85%或未超过剩余已出租自用的;取得销售许可证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清算的
2. 问题处理
1. 清算收入的确认: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发票金额;未开具或未全额开具的,以合同及其他收益确认;营改增后的,应税收入=前取得的+后取得的(不含增值税),税金=前实际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后允许扣除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2. 扣除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的工程款:按发票,未开具发票的不得扣除。
3. 房地产开发费用: 1)财务费用【利息支出:能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证明的:扣除额=利息(最高不超过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金额+成本金额)*5%内计算扣除;不能分摊或不能提供金融证明的:扣除额=(支付金额+成本)*10%内计算扣除】没有利息支出的,同10%。 2)既向金融借又有其他借款的,不能同时上述办法。 3)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4)支付的契税扣除。 5)拆迁安置费属于开发成本。 6)限期内清算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3. 审核方法
1. 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开发产品用于福利奖励投资抵债换取非货币性资产等,视同销售,按同一地区年度同类的平均价格确定,由税局参照当年同类市场或评估价格。自用或出租等商业用途的不征收。
2. 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公共设施,按属于全体业主的、无偿移交用于非盈利性、有偿转让的、可扣费用成本,销售已装修的装修费可计入成本扣。
4. 核定征收
1. 应设未设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账目混乱或凭证残缺的;逾期不清算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5. 清算后再转让
1.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6. 其他
1. 2019年8月15日起,讨论将出让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纳入征税范围,目前不在征收范围内。
2. 个人所得税不扣除
耕地占用税
1. 基础
1. 纳税人
1. 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个人
2. 范围
1. 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田间道路、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养殖水面、渔业滩涂
2. 计算
1. 税率
1. 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陕西:平均20
1. 人均耕地<1亩,每平方米10~50元
2. 人均耕地>1亩,<2亩,8~40元
3. 人均耕地>2亩,<3亩,6~30元
4. 人均耕地>3亩,每平方米5~25元
5. 占用基本农田的,加按150%征收,低于0.5亩的可适当提高,不得提高税额50%
6. 占用园林草农田水利养殖渔业的,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可适当低于税额,不得低于50%。
2. 计税依据
1. 实际占用耕地面积
3. 应纳税额
1. 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定额税率
3. 优惠
1. 免征
1. 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 学校、医疗机构(教职工经营场所的不免)、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
3.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低保户在规定标准新建自用住宅
4. 农村居民搬迁,新建自用住宅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
2. 减征
1. 公共交通占用,减按每平米2元
2. 农村居民在标准内,减半
3. 2019.1.1-2021.12.31,小规模可在50%内减征,可叠加优惠
4. 优惠后变更用途补缴
4. 征管
1. 纳税义务时间
1. 收到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占用手续的书面通知当日,30日内申报缴纳,自然资源部门以完税证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2. 临时占用缴纳;期满1年内复垦,全额退还
3. 税务发出复核申请30日内,相关部门出具复核意见
5. 其他
1. 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耕地占用税法》
2. 为一次性税收,首次占用的单位个人为纳税人
契税
1. 基础
1. 纳税人
1. 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个人
2. 范围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1. 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不得因减免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2. 土地使用权转让
1. 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等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个人(不含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3. 房屋买卖
1. 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
1.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已纳契税购者变更前退房退,变更后退房不退; 2.以房产作投资入股;但自有房产入本人独资企业,免;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
4. 房屋赠与
5. 房屋交换
3. 税率
1. 3%~5%
2.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1. 计税依据
1. 不动产的价格(不含增值税)
1. 国有土地:成交价格
2. 赠与:市场价格
3. 交换:交换差额
4. 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转让者补缴契税,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出让费或土地收益
5. 房屋附属设施:不涉及不动产转移的,不交;分期购买的以总价计;单独计价的、与房屋统一计价的
6. 个人无偿赠与(除法定继承人),全额征收
2. 应纳税额
1.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3. 优惠
1. 一般规定
1. 国家机关事业、社会团体、军事承受土地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免
2.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
3. 不可抗力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
4.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用后,重新承受的,由省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 承受荒山、沟、丘、滩使用权,用于农林牧鱼业的,免
6. 经外交部认证,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使馆人员等,免
2. 财政部的减征、免征
1. 售后回租
1. 金融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的交税;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的,免
2. 政府征收居民房屋,购房不超补偿费(产权调换)的,免;超过的,按差价收
3. 以房屋以外的自产增资,被投资公司房屋土地不转移的,不征
4. 个体户将其名下房屋土地转移至个体户(个人)的,免;合伙企业和合伙人互相转移的,免
2. 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二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免征
3. 2010.10.1起,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容积率1.0以上,120平米以下、成交价低于同级别1.2倍以下),减半,各省可对面积价格标准向上浮动不超20%。
4.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变更到另一方,或共同的变更到一方的等,免
5. 已缴契税的,未变更登记退房的退税;变更的,不退
6. 公租房经营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的,免
7. 棚户区改造
1. 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
2. 个人首次购买90平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1%征;超过的,减半
8. 2019.1.1-2020.12.31,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造饮水工程而承受,免
9.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以下的,减按1%;以上的,减按1.5%
10. 除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市外,个人购买第二套,面积90以下,1%;以上2%。
11. 法定继承人继承,不征;非法定继承,征收。
12. 至2025.12.31,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机构,承受用于此目的的,免
3. 特殊规定
1. 2015.1.1-2020.12.31,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
1. 企业改制: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持股比例超75%,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免
2. 事业单位:投资主体出资比例超50%,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免
3. 公司合并:合并后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免
4. 公司分立:分立后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承受原土地房屋,免
5. 企业破产:债权人承受土地房屋,免;非债权人承受且安排职工服务不少于3年,免;安排职工超30%不少于3年的,减半;
6. 资产划转:承受县级以上政府或国资部门进行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的单位,免;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免。
7. 债权转股权:国务院批准的债权砖股权的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免
8. 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以此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事业划拨用地的,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征收。
9. 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公司土地房屋不发生转移,不征。
10.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全部安置的,免征。
4. 征收管理
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转移合同当天、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2. 纳税期限
1. 10日内申报,核定期限内缴税
3. 纳税地点
1. 土地房屋所在地
4. 纳税申报
1. 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裁定书原件、相关资料办理申报。
2. 购买新建商品房申报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被列为非正常户,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3. 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在受理家庭唯一普通住房优惠时,如纳税人为成年人,可结合户口簿、结婚(离婚)证等信息判断其婚姻状况;无法判断的,可要求其提供承诺书;如为未成年人,可结合户口簿等材料认定家庭成员状况。
5. 其他
1. 2021.9.1起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房产税
1. 纳税人
1. 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
2. 产权属国家的,由经营单位纳税;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个人纳税
3.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4.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或有纠纷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5.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个人,代为缴纳
2. 征税范围
1. 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3. 税率
1. 比例税率,分为从价计征、从租计征两种
2. 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
3. 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4. 2008.3.1起,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
5.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
4. 计税依据
1. 对经营自用的,以计税余值计征
2. 投资联营及融资租赁
3. 居民住宅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
4. 房产出租的以租金计征
5. 应纳税额计算
1. 地上建筑:税额=房产计税余值(租金收入)*适用税率;房产计税余值=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比例)
2. 独立地下建筑(比例由省确定)
1. 工业用途房产,50%~60%:税额=原值*(1-减除比例)*1.2%
2. 商业和其他,70%~80%:税额=原值*(1-减除比例)*1.2%
6. 优惠
1.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自用的房产
3.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附属出租的营业单位不免
4.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国务院批准的征税试点城市除外
5. 财政部、国税总局批准的其他
1. 2001.1.1,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和廉租住房,暂免
2. 高校学生公寓,免
3. 经营公租房租金收入,免;未单独核算的,不免
4.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
5.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损毁不堪的房屋停止使用后,免
6. 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暂免
7. 2004.8.1起,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已征不退,须悬挂《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8. 在基建工地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免;结束后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征收
9. 2004.7.1起,因房屋大修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修期间,免
10. 房地产开发的商品房,出售前,不征;若出售前已使用出租出借,征
11.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由财政拨款的转制为企业,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2018.12.31前完成转制的,自2019.1.1起连续5年,免
12. 2019.1.1-2021.12.3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在50%幅度内,减征
13. 2019.1.1-2020.12.31,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免
14. 2019.1.1-2021.12.31,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暂免
15. 2019.1.1-2021.12.31,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免
16. 2019.1.1-2021.12.31,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的土地,免
17. 2018.1.1-2023.12.31,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免
18. 2019.6.1-2025.12.31,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的用于此的房产,免
7. 征收管理
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计征
2. 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计征
3. 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次月起计征;在办前已使用出租或出借的,从当月起计征
4.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交付次月起计征
5. 购置存量房,自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签发权属证书次月起,计征
6.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次月起,计征
7.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使用交付次月起,计征
8. 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纳税义务的,截至状态发生变化当月月末
2. 纳税期限
1.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3. 纳税地点
1. 房产所在地
4. 纳税申报
1.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浮动主题
城镇土地使用税
1. 纳税人
1.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2.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
3.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实际代管人使用人为纳税人
4.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5.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分别纳税
6. 在城镇土地使用权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纳税。
2. 征税范围
1.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不含农村)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3. 税额
1. 定额税率,落后地区不得降低最低标准的30%,发达地区可适当提高,但需报财政部批准
2. 同一地区内不同地段,可使用幅度税额,拉开档次,每个幅度差距规定为20倍
3. 大城市:1.5~30元,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50万以上
4. 中等城市:1.2~24元,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20万~50万
5. 小城市:0.9~18元,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20万以下
6.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4.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计算
1. 计税依据
1. 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 尚未组织测量,以土地使用证书的面积为准
3. 未核发土地使用证的,纳税人申报面积纳税,核发证书后调整
4. 单独建造地下建筑,取得地下土地使用证的,按证书面积;未取得的,按垂直投影面积;暂按税款50%征收
2. 应纳税额
1.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5. 优惠
1. 法定免征
1.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办公公务土地
2. 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差额预算管理,不含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单位自用土地
3.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不含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等使用的土地)
4.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含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6.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缴5-10年。
7.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
8. 企业办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
9.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
10. 特殊用地
1. 对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中用于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气田抵免工程等临时用地暂免
2.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公用地未加隔离的,暂免
3. 对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暂免
4. 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
5. 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及矿运公路管道回水系统,免征
6. 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会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电线用地,免征
7. 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
8. 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办公生活区以外的用地
9. 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的办公生活区以外的用地
10. 对交通部门港口的码头用地
11. 对民航机场用地,机场飞行区及其四周排水防洪设施,场内外通信导航设施、场外道路用地
11. 对国家石油储备第一期、二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
12.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土地
13. 对核电站的生活办公以外用地免征;应税土地基建期内减半
14. 2011.1.1-2020.12.31,对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土地
15. 至2022.12.31对物流企业自有的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税额标准的50%计征
16. 2019.1.1-2020.12.31,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地
17. 至2021.12.31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土地免征
18. 2019.1.1-2021.12.31,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土地
19. 2019.1.1-2021.12.31,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的土地
20. 2019.6.1-2025.12.31,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的
21. 2018.1.1-2023.12.31,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的科研生产办公土地
同房产税
22. 2019.1.1-2020.12.31,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土地
23. 2018.10.1-2020.12.31,对按照去产能调结构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次月起,免征不超过2年
2.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1. 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 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 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 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5. 2019.1.1-2021.12.3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在50%幅度内减征
6. 征收管理
1. 纳税期限
1.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购置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次月起
2. 购置存量房:办理权属转移、变更登记,签发权属证书次月起
3.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房产次月起
4. 以出让转让方式有偿取得的,从合同约定交付时间次月起;未约定的,合同签订的次月起
5. 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
6. 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
7. 2009.1.1起,因土地权利发生变化的,税款计算截至变化的当月末
3. 纳税地点
1. 土地所在地,分为两省的分别缴纳;同一省不同地的,税务机关确定。
4. 纳税申报
1.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申报》
烟叶税
纳税人
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
征税范围
烤烟叶、晾晒烟叶
税率
比例税率:20%
计税依据
含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价外补贴=收购价款*10%
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收购价款*(1+10%)
烟叶收购单位应将价外补贴与收购价款在同一张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分别注明,否则价外不得计算增值税进项进行抵扣
应纳税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税率20%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收购烟叶当日,付讫款项或开具凭据
纳税地点
烟叶收购地
纳税期限
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交税
印花税
1. 纳税人
1. 境内书立、领受所列凭证的单位个人
2. 立合同人、立据人、立账簿人、领受人、使用人
2. 税目
1. 共13个
2. 购销(电网和用户不算)、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承包、财产租赁(不含企业与主管部门)、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含融资租赁)、财产保险、技术(不含专利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法律会计审计咨询)、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不含非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5个,房屋产权、工商营业、商标注册、专利、土地使用证)
3. 税率
1. 比例税率、定额税率
4. 计税依据
1. 一般
1. 购销合同:合同记载的购销金额
2. 加工承揽合同
1. 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合同,分别记载加工费和原料费的,分加工合同和购销合同分别计算,未分别记载的,按加工合同。
2. 委托方提供原材料的,按加工计
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勘察、设计收取得费用
4.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承包金额
5. 财产租赁:租赁金额,不足一元按一元计
6. 货物运输:运输费金额,不含所运货物金额、装卸费、保险费
7. 仓储保管:保管费用
8. 借款:借款金额
1. 即签订借款合同,又填开借据的按合同;只借据的按借据
2. 借贷双方签订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以最高限额计征,随借随还不签新合同的,不另贴花
3. 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合同,按合同所载金额
4. 贷款业务中,如贷方由银行组成的银团,各方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按各自借款计税贴花
5. 基本建设贷款中,分年签订在最后一年按总借款合同,按分合同贴花,总合同减去分合同的余额计税贴花
9. 财产保险:支付(收取)的保险费
10. 技术:合同所载价款、报酬、使用费
11. 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
12. 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依据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其他账簿为凭证件数;实物捐赠,按同类市场价后凭据。
13. 权利、许可证照:应税凭证件数
2. 特殊
1. 以金额、收入、费用计征的全额计税
2. 两个税目的,分别算,无法分则就高
3. 按金额比例的,无金额的按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无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
4. 金额为外币的,当日外汇折合人民币
5. 税额不足1角的,免;1角以上的,尾数不满5的,免;满5分得按1角计征
6. 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先按5元,结算后再计税补贴花
7. 签订合同时就应缴纳,后期只要不改合同金额就不再办理完税手续
8. 有营业收入的事业单位,差额预算的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贴花;自收自支的,营业账簿分别计算资金和其他账簿;跨地区分支机构自己贴花;上级核发的资金和其他,否则其他。
9. 以货换货,按合同购销合计金额计税,无金额按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
10. 承包建设项目单位,分包转包按合同金额贴花
11. 2008.9.19起,对证券交易,改为单边征收,只对卖出方,税率1‰
12. 货运,起运地结算运费的,双方以全程计征;分程的,分别计算;国际货运,我(外)国企业运输,按我(外)国企业所持的凭证本程运费计(免);托运方所持的凭证按全程计算。
13. 印花税票为有价证券,1角、2角、5角、1元、2元、5元、10元、50元、100元9种
5. 应纳税额计算
1.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应税凭证件数)*适用税率
6. 优惠
1. 一般
1. 已缴凭证的副本或抄本免税
2.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
3. 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
4.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业产品收购合同免税
5. 外国政府或金融国际组织向我国提供优惠贷款所立合同免税
2. 其他
1. 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
2. 军事货物运输、抢险救灾物资运输,新建铁路临管线运输
3. 国务院省级政府批准的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
4. 县级以上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
5. 县级以上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制前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6. 对投资者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
7. 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二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
8.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的新设立的资金账簿、与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合同、与证券公司行政清算机构的借款合同、接收被处置证券公司财产的产权转移书据、以保护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合同
9. 2019.1.1-2020.12.31,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10.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其承担业务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
11. 对改制安置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购买的个人免
12. 2019.1.1-2023.12.31,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划转涉及的优惠
13. 至2020.12.31,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产权转移书据、建设工程合同免
14. 对开展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合同,租金按借款合同计;售后回租的出租租赁和回租合同免
15. 对农牧业保险合同免
16. 2019.1.1-2021.12.31,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税
17. 2018.5.1起,对按5‰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税,对按件5元的其他账簿免征
18. 2019.1.1-2021.12.31,由省确定,对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除证券交易印花税)
19. 2022冬奥会残奥会及其测试赛的各类合同免
20. 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
7. 征收管理
1. 纳税方法
1. 纳税人自行计算购买贴花画销
2. 一般法:政策性银行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数额较大经税局核准,可3年内分次
3. 简化法:以缴款书或完税证代替贴花;按期汇总缴纳,最长1个月;代扣代收税款汇总缴纳;2014.11.17起香港(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上市A股(联交所),按内地(香港)缴纳
4. 其他:书立领受时即贴花,不得延至凭证生效日期贴;严禁揭下重用;修改的应补贴;限期内不得私自销毁;多贴者不退抵扣;一般保存1年,除特殊外。
2. 纳税环节
1. 合同签订时、账簿启用时、证照领用、合同入境时
3. 纳税地点
1. 就地,全国性交易场所时可回所在地办理
4. 纳税申报
1. 《印花税纳税申报表》
8. 风险管理
1. 已缴税与账簿合同证照对比
2. 主营业务收入对比
3. 三方信息
资源税
1. 纳税人
1. 中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个人
2. 对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单位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
3. 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企业;2011.11.1前已依法的,在合同有效期内继续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期满后缴纳资源税。
2. 税目
1. 中央层面30多种,5个一级17个二级共164个税目
3. 税率
1. 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4. 计税依据
1. 同时符合
1. 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不含增值税)相关运杂费取得有效凭证的可扣除
2. 包含在应税产品销售收入中
3. 属于销售环节发生的
4. 将运杂费与计税销售额分别核算
2. 纳税人自用应缴的情况:非货币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3. 销售额明显偏低的或无销售额
1. 按纳税人最近同类平均销售价;
2.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类平均销售价;
3. 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计;
4.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4. 销售数量为开采生产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的数量
5. 纳税人外购混合销售加工为应税产品的,扣减外购金额数量;不足的,结转;未准确核算的一并计税
6. 开采或生产同一税目下不同税率的,分别算,无法分得就高
7. 以自采原矿直接销售或用于其他应当交税的,按原矿计征;加工为选矿的,按选矿计征,原矿移送环节不纳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砂石计征。
8. 开采或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即有享受减免又有不享受的,按产量占比分别核算
9. 洗选煤销售额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5. 税额计算
1. 从价定率
1. 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2. 从量定额
1.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6. 优惠
1.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自用的缴纳;但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
2. 免
1. 开采原油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
2. 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
3.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运营期间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
4. 对地面抽采岩层气暂不征收
3. 减
1. 从低丰度油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
2. 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30%;
3. 稠油、高凝油减征40%;
4. 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
5. 2018.4.1-2021.3.31,对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2014.12.1-2023.8.31,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50%。
6. 开采生产同一应税产品适用两项以上减征的,只能选一项执行。
4. 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的免或减
1. 开采或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
2. 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5. 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单独核算销售额数量,未单独算的,不予减免
7. 征收管理
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销售:收讫税款、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的:移送应税产品当日
2. 纳税期限
1. 按月、季申报;不能固定的按次
2. 应于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按次的,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
3. 纳税地点
1. 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
4. 征收管理
1. 海上开采的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征收
水资源税
1. 纳税人
1. 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地下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个人
2. 征税对象
1. 不征
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的水塘、水库中取水的
2.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3.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4. 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水的
5. 为清除对公共安全利益的危害时临时应急取水的
6. 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3. 税额
1. 试点省份的中央直属和跨省(区、市)水力发电取用水税额为0.005元/千瓦时,与非试点不一样的按就高
2. 除以上外的试点省份按照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分类确定税额:陕西地表0.3~地下0.7元/立方米
3. 水资源紧缺地区地下水应大幅度高于地表水
4. 超采地区的地下水应高于非超采地区,约2~5倍
5.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应高于未覆盖地区,高于同类城市
6. 特种行业从高,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
7. 超计划定额从高,除城镇公共供水,应加征1~3倍
8. 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100立方米/天或1万人以上),从低
9. 企业回收利用的疏干排水和地温空调回用水,从低
4. 计征方法
1. 水力、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用水按实际发电量计征;其他从量计征
5. 计税依据
1. 从量计征,实际取用水量:税额=实际取水量*适用税额;疏干排水:税额=排水量*适用税额
2. 水、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3. 适用税额为取水口所在地的适用税额
6. 优惠
1. 免征
1. 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
2. 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
3. 军队武警部(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的取用水,免
4. 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
5. 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
7. 征收管理
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取用水当日
2. 纳税地点
1. 试点省份由财政税务决定;跨省区市调度的,由调入区征;除以上外,生产经营地征收
2. 跨省区市水力发电的,比照增企两税分配办法
3. 水行政部门应将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许可、实际取水量、超计划定额取水量、违法取水处罚等信息,定期送交税务局
3. 纳税期限
除农业生产用水外,按季度、月征收;超限额的农业生产可按年;不能固定的按次。
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8. 风险管理
1. 信息比对核查:申报信息与水行政部门信息,发现问题联合核查
2. 计量设施规定:纳税人应安装取水计量设施
3. 未按期缴税的,税局催缴后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处未缴少缴50%以上5倍以下罚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滞纳金
环保税
1. 纳税人
1. 领域和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2.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地方固定的排放标准的
3. 贮存或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4. 达到省级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对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的,不缴纳
2. 征税对象
1. 环境保护法所附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
3. 不征收项目
1. 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 在符合国家地方环境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处置固体废物的
3. 畜禽养殖场依法对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的
4. 税目
1. 大气污染:44种,燃烧产生的废气中的颗粒物按烟尘,其他粉尘
2. 水污染:10种一类,51种二类(其他)
3. 固体废物
4. 噪声:目前只对工业企业厂界噪声超标的情况下征收
5. 税率
1. 固体废物:全国统一定额税;大气、水污染:浮动定额税(上限为下限的10倍)。
6. 计税依据
1. 数值
1. 计税依据的确定,大气水污染按照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固体按排放量;噪声分贝
2. 大气:污染当量数=排放量/污染当量值(kg),每一排放口或无口的,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前三项征收
3. 水:污染当量数=排放量/污染当量(kg)
1. 色度当量数=排放量*超标倍数/污染当量值
2. 畜禽当量数=月均存栏量(月初和月末平均)/污染当量值
3. 每一排放口,对一类征收前5项,二类前3项
4. 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产排污系数值;产生量当做排污量的有
1. 未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未联网
2. 损毁、擅自移动、改变自动监测设备
3. 篡改、伪造监测设备
4. 用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稀释等违法排放
5. 虚假纳税申报
5. 固体废物:排放量=当期产生量-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接收的应税固体废物转移量,不计入产生量;产生量当做排污量的有
1. 非法倾倒
2. 虚假纳税申报
6. 噪声:超过标准的分贝数的适用税额;同一监测点当月有多个的以最高计;一个月内累计昼间超标不足15或夜间不足15的,分别减半计算
2. 顺序方法
1. 安装符合规定的监测设备的,按设备
2. 未安装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计
3. 种类多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排污系数、物料衡算计
4. 否则,按政府环保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核定
7. 应纳税额计算
1. 大气、水: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排放量/当量值*适用税额
2. 固体:应纳税额=应税污染物排放量*适用税额
3. 噪声:分贝数四舍五入取整,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按两个单位计算
8. 优惠
1. 免
1. 农业生产(不含规模化养殖)
2. 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
3. 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4.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环保标准的
5. 以上由国务院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 减
1. 排放大气(小时)、水浓度(日)(平均值)低于国家地方标准(50)30%,减按(50)75%征收
2. 一个月内累计昼间超标不足15或夜间不足15的,分别减半计算
9. 征收管理
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排放污染物当日
2. 纳税地点
1. 排放地:大气水排放口,固体废物噪声产生地,跨区域排放的,由争议各方按有利于征缴原则协商,不能协商的,由上级税务局定
3. 纳税期限
1. 按月计算,按季申报,不能固定的按次申报缴纳,季度终了15日内,按次的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
4. 税务机关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分工
1. 生态-税务:排污许可,排放数据,违法,受行政处罚情况定期;税务-生态: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风险疑点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