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1年税务师——涉税实务 【税务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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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
范围
申请人认为 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对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征税行为
遵循“复议前置”“纳税前置”行为
行政许可、审批行为 || 发票管理行为 || 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 || 行政处罚行为 ||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等等
无需必经行政复议,可直接上法院诉讼
参加人
申请人
企业/以企业名义/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近亲属、法定代理人
被申请人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第三人、代理人
有利害关系的个人/组织 || 申请人、第三人可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复议
复议机关
向谁申请复议(找爸爸;找上一级)
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总
国家税总
国税总→国税总 同级复议。if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or【申请国务院裁决(最终裁决)】
对逾期不缴罚款的加罚不服的(不缴100,加罚50,对50不服)
作出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同级复议)
对已处罚款和加罚都不服(罚款100,加罚50,对150不服)
作出处决的上级税务机关
被撤销的税务机关撤销前作出的行政行为
继续行使职权的上一级
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共同上一级税务/行政机关
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
所属税务局
申请
期限
申请人在知道税机作出具体行为之日~60日内
提出申请
因不可抗力/被申请人设置障碍→耽误法定期限
申请期应扣除被耽误的时间
纳税前置
申请复议前,先【解缴税款+滞纳金/【提供担保】
可在缴清/担保确认之日~60日内 申请
申请人对 逾期不缴罚款+加罚 不服
应先缴罚款+加罚,再申请
if单独罚款(无加罚)→无需纳税前置
复议前置
先复议→if不服→诉讼
复议和诉讼不同时进行原则
受理
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复议前置”的行政复议,if不予受理/受理后超复议期限不答复
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复议期满15日内
行政复议期:受理申请之日~60日+可延长30日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不停止执行
除非官家说停则停
中止、终止
中止(暂停)
申请人死亡,近亲尚未确定是否参加复议
申请人丧失参加复议能力,尚未确定代理人参加的
申请人下落不明/失踪
满60日中止原因未消除→终止
尚未确定、不可抗力、暂不能履职、所需依据尚未审结……
终止(结束)
和解、调解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
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 行政赔偿 || 行政奖励
钱多钱少的问题
效力
书面和解协议→复议终止
复议调解书双方签字,即具法律效力
复议决定
送达即生效
类型
维持决定 || 要求履行决定 || 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决定 || 变更决定 || 驳回决定
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
不得差不多,不能更不利
不得以同一事实理由作出相同的行政行为
除非,复议机关以原行为违反程序撤销
不得对申请人更不利的决定
除非,复议机关以原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
行政诉讼
税务机关只有应诉权,不能反诉
区别
受案原则
依法审查 || 有限变更 || 被告举证 || 诉讼不停止执行 原则
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一般情况/经复议,复议机关未改变原行为
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机所在地人民法院
经复议,复议机关未改变原行为(1/2)
最初……法院
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起诉和受理
直接向法院起诉
知道作出具体行为之日~6m
不服复议决定
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15日
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
复议期满~15日
法院审查受理
法院应7日立案/不予受理裁定
证据和审理
审判制度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原则应公开审理,涉密除外
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参照部门规定、地方政府规章
举证责任
被告对做出的行政行为→举证
被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在诉讼过程中,向原告、第三人、证人收集证据
回避制度
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察人
不适用:证人、原告、被告
判决与执行
判决
维持/撤销/履行/变更 判决
执行
拒绝履行主体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行政机关/第三人→向第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or 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
第一审法院可采取 划拨款项、罚款、提出司法建议、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