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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
编辑于2021-12-10 00:30:11物权法
物权法总论
物权与物权法
概述
概念
特征
物权与债权
关系
区别
联系
区分的相对性
物权与债权二元划分的意义
物权法
概念
性质
特征
发展趋势
物权的客体
民法上的物
概念
特征
物的分类
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
不动产
区分的意义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主物与从物
占主导地位,并且可以独立发挥作用的物
不构成主物的成分,但起到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
是独立之物
于主物归一人所有
一般情况下,从物的效力从于主物
与主物分离后,仍然可成为独立一体
主要成分与非主要成分
非经毁损不能分离
可由物中分离出来而单独存在的部分
原物与孳息
原物
孳息
天然孳息
由物的自然属性或者使用方法而产生的收获物或出产物
法定孳息
原物依一定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物
利息
彩票中奖
租金
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特种物
货币
有价证券
物的种类
法定分类
理论分类
原物权与他无权
完全物权与限定物权
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权力物权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主物权与从物权
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
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普通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本权与占有
物的一般效力
支配效力
排他效力
含义
表现
所有权之间
用益物权之间
担保物权之间
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之间
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之间
优先效力
妨害排除效力
概念
物权请求权
概念
性质
内容
返还原物请求权
妨害排除请求权
妨害预防请求权
特点
与债上请求权
与物上请求权
物权的保护
公法的保护
私法的保护
确认物权请求权
物权保护方法
债权保护方法
物权的变动
概述
概念
形态
物权的发生
物权的移转
物权的变更
物权的消灭
原因
民事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与事件
模式
物权变动模式
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之规范模式
债权意思主义
物权形成主义
债权形成主义
非法律行为物的物权变动之规范模式
概念
我国的规定
物权行为理论
物权行为含义
基本观点
组成部分
评价
价值功能
批评观点
公式方法
不动产登记
概念
意义
分类
首次登记、变迁登记、移转登记、注销登记
不动产所有权登记与其他权力登记
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
预告登记
概念
成立要件
效力
失效
更正登记
概念
构成要件
效力
异议登记
概念
构成要件
效力
与更正登记的区别
动产交付
概念
形态
一般形态
特殊形态
物权的基本原则
物权绝对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内涵
理由
内容
效果
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
公示公信原则
内涵
理由
内容
公示原则
含义
公示方法
效力
立法模式
我国规定
公信原则
区分原则
含义
表现
说明
所有权
概述
概念
特征
内容
积极权能
消极权能
分类
根据所有权主体不同
根据客体的性质不同
根据所有权主体数量
权能范围及存续期间的无限制
作用
取得、行使、消灭
取得
概述
概念
取得方式
原始取得
概念
特点
主要形式
说明
继受取得
概念
特点
主要形式
取得依据
善意取得制度
概念
构成要件
积极要件
消极要件
效力
物权效果
债权效果
其他
扩张与限制
扩张
对占有脱离物的适用
我国民法典未承认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
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特殊情况下有偿追回
不适用善意取得的物
其他方式
先占
概念
构成要件
效力
拾得遗失物
概念
构成要件
效力
拾得人的权力
拾得人的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得,无权请求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得费用,也无权要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起1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添附
附合
概念
分类
动产与不动产附合
动产与动产附合
不动产与不动产附合
混合
加工
发现埋藏物和遗失物
取得时效
概念
构成要件
效力
功能
国家征收
行使
方式
限制
消灭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概念
特征
权力内容
专有部分所有权
概念
专有部分存在条件
行使的法律限制
共有部分所有权
概念
范围
行使
共同事务管理权
义务内容
共有
概述
概念
特点
主体的复数性,主体为两个以上
客体具有同一性,客体为同一项特定的客体
共有内容具有双重性,包括对内对外双重权利义务关系
每个共有人得的支配权及于共有物全部
发生依据
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
基于直接法律规定而发生
意义
分类
按份共有
概念
特点
按份共有人之间的联系不以存在共同关系为必要
共有人分别享有确定的份额
按份共有人对其份额享有相当于所有的权力
份额的确定
按份共有拟制
共同共有
概念
特点
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为基础,以共同关系存在为前提
共同共有是不按份的共有
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力和承担义务
分类
夫妻财产共同共有
家庭财产共有
遗产分割前共有
与按份共有的区别
产生原因
存续期间
权力的享有和行使方式不同
对共有物的处分不同
分割共有物的限制不同
对共有份额的处分不同
在内部关系上,因共有物产生的债务债券的享有和承担不同
准共有
共有关系
共有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
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
共有物的管理与费用承担
处分与重大修缮
对共有物的处分与重大修缮、变更性质与用途的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条件
限于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有偿转让其份额时行使
须在同等条件下行使
须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行使
其他按份共有人不得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份额确定
共有物的维持
因共有物产生的债务债券的分享与承担
对内
对外
共有物的终止与共有物的分割
终止原因
分割发生
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
无法达成协议的
实物分割
变价分割
作价补偿
相邻关系
概念
特点
主体是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
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力体现的利益
具有法定性
内容具有复杂性
种类
相邻土地通行关系
建造修缮建筑物及管线铺设关系
相邻用水和排水关系
相邻的损害防免关系
用益物权
概述
概念
特征
是一种定限物权
成立和实现以占有他人之物为前提
标的物一般限于不动产
设定目的是对物进行使用和收益
我国法律规定的种类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准物权
法理上
典权
居住权
社会作用
提高资源利用效益,践行物尽其用的价值理念
维护资源利用秩序,协调用益人与所有人及其他人人之间的关系
强化资源利用管理,促进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地役权
概述
概念
特征
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不动产便宜之用的权力
从属性
依附于需役地所有权或用益物权而存在
不得于需役地相分离而单独转让
不得于需役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分离而单独成为权力标的
不可分性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分类
依行使内容
积极地役权
消极地役权
依行使方法
继续地役权
非继续地役权
依行使状态
表现地役权
不表现地役权
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产生原因
是否有偿
是否登记
调节程度
是否为独立物权
相同点
效力
地役权人
权利
使用供役地的权力
为附随行为与设置的权力
行使基于地役权而取得的物权请求权
地役权消灭后,工作物取回权
义务
采取损害最小的方式使用需役地的义务
地役权消灭后,回复原状的义务
支付报酬或使用费的义务
维护设置义务
供役地人
权利
费用请求权
不妨害地役权行使的情况下,使用设置的权力
供役地使用场所及方法变更请求权
义务
使用设置的,具有分担设置维护费用的义务
容忍及不作为的义务
取得
方式
设立取得
转让取得
继承、遗嘱
因不动产的分割而取得
其他问题
消灭
法定原因
地役权人滥用地役权的
地役权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到期费用,在合理期限内经2次催告后仍未支付的
其他原因
土地承包经营权
概念
特点
承包经营人仅限于农业生产经营者
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
设立目的是从事种植、养殖或畜牧等农业活动
取得
设立
流转
效力
承包人权利
承包人义务
土地经营权
概念
流转
设立及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
概念
特点
客体仅限于国有土地
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在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或者其他工作物
通过出让或划拨的方式获得
具有流通性
取得
基于法律行为取得
设立
转让
基于法律以外的事实
效力
建设用地所有人的权利
对土地的使用收益权
对建造建筑物及其他工作物的所有权
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互换、出资、赠与与抵押的权力
从事必要附属行为的权力以及被提前收回获得补偿的权力
义务
消灭
原因
法律后果
地和房的关系
地随房走
房随地走(一家一户一宅)
宅基地使用权
概念
特点
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家一户一宅)
宅基地的取得是无偿的
客体是依法批准划拨给个人建造住宅使用的集体所用的土地
设立目的是提供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而居住、使用
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
消灭
宅基地因自然原因灭失,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应当重新分配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消灭,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处分之后不能再次申请)
应被征收而灭失
因宅基地的收回和调整而消灭
其他原因
宅基地使用权人长期闲置
权利人抛弃权力
宅基地使用人去世
权力无人继承
取得
依行政审批而设立
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
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不动产权利,因此可以以占有为其公示方法
内容
宅基地使用人的权利
权利人有权在其之上建造房屋和其他附属物
权利人有权处置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人的义务
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宅基地
不得利用宅基地建设厂房、旅馆、酒店等。家庭式餐馆不属于改变其用途。
居住权
含义
设立
无偿设立,但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住宅的位置
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居住权期限
争议的解决办法
居住权也可以按照遗嘱方式设立
限制
消灭
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
海域使用权
探矿权
采矿权
取水权
养殖权
捕捞权
担保物权
概述
概念
特点
价值权性
担保物权就是为担保债权而设定的物权
从属性
设立上的从属性
移转上的从属性
效力上的从属性
消灭上的从属性
内容和范围上的从属性
优先受偿性
物权>债权
不可分性
追及性与物上代位性
特定性与公示性
特定性
公示性
作用
确保债权实现,保护交易安全
促进资金融通
克服信用危机,促进经济繁荣
种类和分类
种类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分类
依发生原因
法定担保物权
意定担保物权|约定担保物权
依占有状态
转移型担保物权
非转移型担保物权
依标的物
动产担保物权
不动产担保物权
权利担保物权
主要效力不同
留置性担保物权
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
以牵连性
保全型担保物权
投资型担保物权
依是否需要登记
登记担保物权
非登记担保物权
消灭
主债权消灭
担保物权实现
担保物权人放弃担保物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禁止流押(质)契约
流押与折价的区别
时间不同
流质是债务到期之前约定
折价则是债务到期之后约定
内容不同
流质是担保物权人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
折价是取得所有权,根据评估价格,多退少补
和用益物权的区别
权力内容不同
占有的地位不同
标的物不同
实现时间不同
从属性不同
抵押权
概述
概念
特征
具有担保物的一般特征
标的主要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和权利
是约定担保物权、非占有型担保物权
具有特殊的事项方式
取得
设定
通过法律行为设定抵押权,是抵押权取得的基本方式
抵押权关系当事人
抵押权的标的
抵押人对抵押财产有处分权
法律允许抵押的财产
动产
不动产
权利
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以公益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社会公益设施
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所有权、使用权有争议的财产
抵押合同
形式
一般条款
禁流抵押
公示
不动产
动产
转让和继承
转让
继承
效力
抵押权基于标的物的范围
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抵押权的次序
抵押权之间
同一不动产上
同一动产上
抵押权与质权
抵押权与出租
先租后抵
先抵后租
超级优先权
抵押权人的权利
保全权
停止侵害请求权
恢复原状或增加担保请求权
加速到期制度
处分权
仅限于法律处分
事实处分
客观上使物归于消失。如吃粮食
客观上改变物的形状。如加工原料生产产品
法律处分
物的易主行为。如赠与,买卖处分使用权
所有物的抛弃,使所有物变为无主物
以一定方式暂时在使用权能行使上设定负担,己物出租出售
次序权
顺位变更
顺位抛弃
相对抛弃
绝对抛弃
顺位让与
优先受偿权
抵押财产的处分权
用益物权及租赁物设定权
担保物权的再设定权
物上担保人的反担保请求权、追偿权和代位权
抵押人的权利
行使
概念
方式
协议行使
司法程序
消灭
主债权消灭
抵押权实现
抵押财产灭失
抵押权行使期间届满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债权人擅自许可债务人转移债务
实现方法
折价
拍卖
变卖
特殊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
概念
特点
为担保将来不特定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抵押
适用于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的担保
其所担保的债权的具体数额具有不确定性
对所担保的债权预定有最高限额,并附有决算期抵押权消灭上从属性之例外
设定
债权确定
效力
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仅限于最高额范围内决定其实际数额
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由当事人约定,未约定的的,一般认为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等
最高额抵押担保确定之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决算期届至,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方得确定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之前,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商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的内容不得对其他债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浮动抵押
概念
特点
抵押人仅限于生产经营者
抵押物限于经营者现有和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限于动产)
在抵押确定前,抵押人对抵押物有处分权
浮动抵押权自设定之时至实行前,供作担保的抵押集合物浮动不变,抵押物在担保债权实行时确定
设定
抵押物确定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效力
动产浮动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即使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财产抵押权的买受人
共同抵押
是指为担保同一债务,在数个不同财产上设定抵押权
特征
抵押物为数个
抵押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数个抵押权共同担保同一债务
数个抵押人之间是否有约定不影响共同抵押的成立
效力
当事人约定各个抵押权财产所负担的金额时,抵押权人就各抵押物负担金额优先受偿
当事人未约定各个抵押财产所负担的金额时抵押权人就各抵押财产同时行使权利,也有权选择其中一项财产实现抵押权
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共同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承担应承担的份额
质权
概述
概念
特征
具有担保物权的一般特征
标的物是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之外的其他财产权利
是留置性担保物权、意定担保物权
分类
依质权标的物
动产质权
权利质权
依适用法规
民事质权
商事质权
营业质权
权利内容
占有质权
收益质权
归属质权
与抵押权的区别
成立要件不同
担保标的不同
担保机能不同
实现方式不同
动产质权
概念
取得
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
标的物为动产,且为自由流通物
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基于法律以外的事实
符合善意取得要件的,发生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
质权人死亡的,由其继承人在继承债权的同时取得质权
效力
担保的债权范围
当事人约定
未约定的,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质权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标的物范围
对质权人
权利
留置质物的权利
原物孳息的收取权,有约定的除外
经许可使用质权的权利
保全权
转质权
承诺转质
责任转质
实现权与优先受偿权
义务
妥善保管财务的权利
及时行使质权
返还质物或多余款项
对出质人
合同约定的质押财产孳息的收取权
质押财产的处分权
物上保证人的反担保请求权、追偿权与代位权
消灭
主债权消灭
质权实现
质物返还
丧失质物占有且不能回复
抛弃
质物灭失
实现方法
折价
拍卖
变卖
权利质权
概念
特点
以可让于的财产权利为标的
权利质权以实际交付权利凭证或登记为其公示方法
是一种特殊的质权形式
设定
一般债权质权
证券债权
基金份股权质权
知识产权质权
应收账款质权
效力
其他
留置权
概述
概念
特征
具有担保物权的一般特征
是动产担保物权、留置性担保物权、法定担保物权
具有二次效力
第一次效力
第二次效力
与相关概念区别
与动产质权
产生依据
取得占有依据
目的和功效
标的物范围
事实条件
消灭原因
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性质不同
目的不同
适用范围
标的不同
与抵消权
性质不同
适用条件
标的物范围
效力不同
成立要件
积极条件
须有被担保的债权
债权人以合法原因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其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留置的除外
须清偿期已满而债务人为清偿
消极条件
行使留置权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公序良俗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行使留置权不得于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或合同的特殊约定相反
效力
担保债权的效力
所及标的物的范围
对留置权人
权利
留置占有财产收取留置财产产生的孳息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的占有权
留置权人对标的物的保管使用权
留置权人有收取必要保管费用的权利
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性
义务
留置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义务
妥善保管财产
不得擅自使用出租或处分留置财产
对留置财产所有人
损害赔偿请求与留置财产返还请求权
留置财产的处分权
请求留置权人及行使留置权
另行提供担保而使留置权消灭
行使
宽限期
方式
消灭
主债权消灭
留置权实现
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
留置财产占有的丧失
债权清偿期的延缓
实现
留置财产折价
拍卖留置财产
变卖留置财产o
占有
概述
概念
以物为客体,物的一部分或构成部分也可以成为占有的客体
占有人须对标的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
是受法律保护的事实
构成要件
主体
客体
主观方面
客观方面
社会作用
有利于稳定现实占有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关系发展
有利于协调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
分类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
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
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
继续占有与不继续占有
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
取得
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占有的创设取得
占有的移转取得
效力
占有状态推定的效力
权利推定效力
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权利,推定其合法有此权利
占有人免负举证责任
一切占有人均享有,不论善意恶意
占有人与回复请求人的权利义务
有权占有人
无权占有人
善意占有人
权利
依占有推定规则,对占有物有使用使用收益权
对维护占有物使用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求偿权
对占有物支出的有益费用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义务
对真正的权利人有返还占有物和孳息的义务
因使用占有物所致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
因可归责于占有人的事由导致占有物毁损、灭失,在因占有物的毁损灭失所得的利益范围内负赔偿责任
恶意占有人
权利
对占有物无使用权、收益权
对维护占有物使用支出必要的费用依无因管理规定请求补偿
对使用占有物支出的有益费用是否享有求偿权尚有争议
义务
对真正的权利人有返还占有物和孳息的义务
因使用占有物所致的损害负赔偿义务
因可归责于恶意占有人的事由导致占有物毁损灭失,依侵权行为负全部赔偿责任
保护
物权法上的保护
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
自力防御权
自力取回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概念
构成要件
占有被侵夺
请求人须为占有被侵夺的占有人
被请求人为侵夺人及侵夺人的占有继受人
须自侵夺之日起1年内行使
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区别
请求权人
构成要件
被请求对象
权利行使权限
功能
效力
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债权法上的保护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