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中国法制史第三章西周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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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西周法治
第一节立法活动
1. 《九刑》与《吕刑》
《九刑》的制定及其对殷商法治的完善性是周初社会秩序稳定的保障 《吕刑》1、五五五2、明德慎罚3、疑罪从赎
2. 周礼与礼刑的关系
1. 周礼5:吉凶宾军嘉
2. 一致性:弥补刑法不完善,互为表里
3. 区别:1、对象: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2、功能:礼预防犯罪,刑惩罚
第二节刑事法律制度
1. 主要内容
1. 主要罪名
1.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违反王命罪、诽谤周王罪、擅自变革礼仪制度罪、左道乱政罪
2. 妨碍社会秩序的犯罪:疑众罪(严禁妖言惑众)、群饮罪、聚众罪
3. 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杀人罪、伤人罪
4. 破坏家庭伦理的犯罪:不孝罪、杀亲罪
2. 刑罚
1. 五刑:墨、劓、宫、膑、大辟
2. 五罚:即五种不同数量的赎金(铜),即赎刑。
针对贵族
2. 主要特点
“明德慎罚”思想的提出,这是西周最大的法律思想,一种重大的思想转变
1. 德一曰敬天、二曰保民
2. 以德配天为核心,是以德配天的政治理论在法律思想上的细化与体现
3. 保留神权法的痕迹,但其内涵与重心已转移到世俗政权的重民、保民实践上了
4. 明德慎罚包含了道德教化和谨慎用刑两个方面
刑罚适用原则的变革
这是慎罚的具体体现
1. 区分故意与过失、管饭与偶犯
2. 不罚无罪、不杀无辜
3. 罪疑从轻,众疑赦之
4. 父子兄弟,罪止其身
5. 用刑适中,罚当其罪
6. 老幼减免刑罚
1. 三赦之法:幼弱、老耄、蠢愚
2. 三宥之法:不识、过失、遗忘
第三节民事法律制度
1. 土地所有权
周王有最高土地所有权
三个表现:分封赏赐权、夺爵削地权、贡赋争课权
西周中期以后随着王室衰微土地王有削弱,出现私田
2. 债法
1. 也称责,周时已通过文字记载书面契约,并由中央官处理
2. 书面债权契约两种形式
1. 买卖契约,统称质剂。贵重物品如奴隶、牛马等活物称质;兵器珍宝等不太贵重的称剂。
2. 书面债权契约,称傅别,是借贷契约。傅是书写,别是中分借贷双方各执一半。凡是契约纠纷诸侯国由士师处理,在中央由小宰处理
3. 继承制度
任何继承制度都包括特定的继承标的与继承顺位
1. 西周的继承标的也就是继承的实质包括宗祧继承、爵封继承、财产继承
继承标的通俗的说就是继承啥、谁有权、顺序是什么
宗祧继承的标的是宗族内血食祭祀的主祭权,一个宗族只有一个主祭人,称为大宗也叫宗子,其实就是先继承身份然后财产随之而来(嫡长子继承制)
封爵继承指爵位和封地的继承,针对的是分封制之下的诸侯。
宗族财产也由大宗继承,宗族内家庭虽分居,但主要财产共有,由大宗支配。这就是大宗的“收族”的功能,也是后世大家庭制度的原型。
2. 继承顺位也就是继承的方式是嫡长继承(相较于夏商的最大变化)
3. 西周的宗法制采用嫡长继承顺位的宗祧继承,分封制则是采用嫡长继承顺位的爵封继承,财产继承也采用嫡长继承的顺位·
4. 婚姻制度
婚姻的目的与原则
1. 目的:①联合两个不同姓氏的宗族,多了一个政治上的同盟军 ②繁衍后代,延续血统,祭祀祖先
2. 原则:最大变化之一是确立了一夫一妻制原则(名义上)实际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一夫一妻制是嫡长继承的必然产物,目的是确立嫡长子的身份,保证嫡长子继承权,防止继承顺位的紊乱。
婚姻成立的条件与禁止
1. 条件:①父母之命②媒妁之言(为了养成羞耻之心)③庄重的仪式
庄重的仪式即六礼:纳采(男方提亲)问名、纳吉(占卜)、纳征(送聘礼)、请期、亲迎
娶妻必须有六礼,“娶则为妻,奔则为妾”“纳”和“奔”就是没有经过六礼程序
2. 禁止:①同姓不婚(防止近亲结婚,符合优生法则;人伦次序)②父母居丧不婚(暂时性禁止)
离婚的条件与限制
1. 条件:七出(礼制与法制授予丈夫单意离婚的权力)、三不去(防止丈夫滥用休妻权,维持婚姻家庭的稳定及适当保护妻子的权益)
2. 民事法律的特点
1. 严格的等级制度,私人财产移转关系很难发生,民事法律极不发达
2. 民事法律的主体是宗族,也即宗子,宗子是宗族财产的唯一合法支配者及宗族对外关系的唯一合法代表
3. 土地公有
4. 奴隶可以被买卖,在法律上无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课体
5. 民事纠纷一般采取调解的处理手段,官吏叫“调人”
第四节 司法制度
1. 司法机构
1. 大司寇:掌管刑事政策 小司寇掌管具体案件诉讼
2. 司法职能的泛化、中央与地方两套重叠机构的设置,是西周不同于秦汉以后中央集权制下司法机构的两个主要特点
2. 诉讼制度
1. 盟誓
注重使用证据,神权色彩,诉讼双方害怕的是司法官的惩罚
2. 五听
辞色气耳目,建立在审判心理学的经验积累之上,从神到人的进化,但是依赖于司法官的主观判断,会导致冤案错案
3. 三刺
弥补五听的局限性:向官吏民三类人充分征求意见最终决定判决结果,尊重民意但不科学,唐代才被正式废止,以法意取代民意是法治文明的进步。
4. Jun
作出判决后当众宣读判决,叫读Jun,读完判决当事人觉得冤枉可以要求重新审理,叫读Jun
5. 五过之疵
禁止司法人员,官(偏有权重的人)、反(滥用职权)、内(家属干预)货(勒索财物)、来(贪污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