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工伤管理条例
四川省工伤管理条例思维导图,包括工伤的含义、工伤保险的含义、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流程、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及支付渠道等内容。
编辑于2021-12-12 23:44:15四川省工伤管理条例
工伤的含义
工伤也称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造成的伤残或死亡;简而言之就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或者患职业病。
重点分析
工伤具体包括事故伤害和职业病
工伤界定范围在劳动关系下劳动者的身体损害,区别于人身损害
工伤强调的是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区别于患病及非因工负伤
明确事故伤害和职业病的含义: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工伤保险的含义
劳动者在工作中或者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妻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资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重点分析:工伤保险具有强制性、非营利性、保障性、互助互利性,区别于商业保险
工伤认定
申请主体
用人单位
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
所在单位工会或上级工会组织
申请期限
用人单位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
职工或直系亲属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认定主体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申请认定资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含职工受伤害时的初诊诊断证明)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申请人能够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工伤认定常规情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类视为工伤的情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类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故意犯罪的
醉酒或者吸毒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
其他特殊情形
未购买工伤保险的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
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承担所有费用
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
聘用退休人员不是劳动关系,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双方属于劳务关系,在聘用活动中受伤,按照人身损害办理。
下岗或停薪留职人员在其他单位发生工伤事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借调员工或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工伤认定流程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认定的一方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
对认定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主体: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
鉴定时间
收到劳动能力鉴定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天
认定机构:工伤认定地的市(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鉴定内容
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共分十个等级
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辅助器具配置确认
旧伤复发确认
工伤康复必要性及期限确认
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
哪里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定或者确认事项
鉴定结论处理
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再次鉴定,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及支付渠道
医药费与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转外地治疗的交通费、食宿费、劳动鉴定费
伤残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
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护理费(用人单位支付)
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用人单位承担
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费用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4级伤残等级(保留劳动人事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由用人单位和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伤残津贴低于当期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按照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执行。)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基数)
一级为16个月本人工资
二级为14个月本人工资
三级为12个月本人工资
四级为10个月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
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为本人工资的75%
5-6级伤残等级(分保留合同关系和解除合同关系两种)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为18个月本人工资
六级为16个月本人工资
保留劳动关系,适当安排工作,不能安排的,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伤残津贴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
六级为本人工资的60%
7-10级伤残等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
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含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年龄每增加一周岁递减支付,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工亡处理费用
工亡补助金
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抚恤金
其他亲属30%
配偶每月4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抚恤金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
职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0%。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按照工亡处理
其他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拒绝治疗的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商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借调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国内工伤保险终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国内的不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