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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基民法总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不产生法律关系;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
编辑于2021-12-17 11:01:35正在备考教师招聘的小伙伴们看过来!这份超实用的教育学原理思维导图模板,绝对是你备考路上的得力助手,能帮助你高效梳理知识体系,轻松应对考试!对于参加教师招聘的考生来说,教育学原理是必须掌握的核心知识。这份思维导图将教育学原理进行了系统分类,分为宏观的教育原理、中观的教育系统和微观的教育实践三大板块,结构清晰,一目了然。在宏观的教育原理部分,涵盖了教育与教育学、教育的基本规律等重要内容,为你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让你从宏观层面理解教育的本质和规律。中观的教育系统板块,详细列出了教育目的、教育制度、教师与学生、课程等关键知识点,帮助你把握教育系统的各个要素及其相互关系。微观的教育实践部分,包括教学、德育、班主任与班级管理、课外校外教育与三结合教育、教育研究等内容,聚焦教育实践的具体环节,让你了解如何将理论应用于实际教学场景。使用这份思维导图模板,你可以快速回顾和记忆知识点,发现知识之间的联系和逻辑,形成完整的知识网络。无论是前期的基础学习,还是后期的复习冲刺,它都能发挥重要作用,节省你的学习时间,提高学习效率。而且,模板采用了简洁明了的风格,颜色区分明显,便于你进行标注和笔记。
公基民法总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不产生法律关系;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
指出中国社会性质仍然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现阶段中国的革命性质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党的总任务不是进攻,而是争取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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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中国社会性质仍然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现阶段中国的革命性质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党的总任务不是进攻,而是争取群众。
民法
民法概述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平等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财产关系
好意施惠 不属于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
人身关系
不产生法律关系
恋爱 朋友 同学 师生
民法基本原则
平等
歧视 特权
形式意义上的平等
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法律适用一律平等
实质意义上的平等
公平
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利益分配合理,责任承担均衡
自愿
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 变更 终止
迫使 硬要
诚实信用
恶意 骗 隐瞒
帝王条款
公序良俗
道德
绿色原则
2017年出现在民法中,建议倡导性原则
绿平二,字承德
补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欺诈行为的,退一赔三,不足500补足500
《食品安全法》: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退一赔十,不足1000的补足1000
民法的调整范围
人身权 以人身利益为内容 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不能用货币衡量
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
人身自由 人格尊严 人格独立 人格平等
具体人格权
生命权
维护自然人的生命安全
健康权
维护自然人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转和人体功能的完善(好用)
eg-胃
侵犯身体权,不一定侵犯健康权
侵犯健康权,不一定侵犯身体权
身体权
自然人保持身体组织完整性(都在)
eg-抽血 剃成郭德纲
姓名权/名称权
决定 使用 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选取姓氏应当随父姓或母姓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保护笔名 艺名 网名 姓名
唯一可以转让权力
肖像权
在一定载体上所反应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不再强调以获利为目的)
可以识别的外部形象 包括声音
恶搞表情包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
未经肖像权同意,不得制作 使用 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判断是否为恶意 恶意的一般是侵权
合理
机关维权益,媒体要学习,街景可随意
补充
整容成明星,不侵犯肖像权
以自己的名义 演出,不侵犯肖像权
以明星名义演出,侵犯姓名权
名誉权
名誉权具有人身专属性
【假的】
对民主主体的品德 声望 才能 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隐私权
自然人私人生活安宁 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秘密空间 秘密活动 秘密信息
【真的】
以书面 口头 形式宣扬他人隐私,造成严重影响,承担刑事责任
个人信息保护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
收集 存储 使用 加工 传输 提供 公开
买卖个人信息
姓名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号码 电子邮箱 行踪信息
荣誉权
荣誉称号
婚姻自主权
补充
1||| 法人和自然人都有的是 名誉权 荣誉权
2||| 法人和自然人都享有人格权
3||| 法人享有的人格权
名称权 名誉权 荣誉权
4||| 人体捐献
【生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偿 采用书面形式或订立遗嘱
【死后】生前不同意,近亲属书面形式可以决定, 具有一票否决权 采用书面形式
5||| 禁止性骚扰
为被他人意愿,以言语 文字 图像 肢体实施性骚扰
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 受理 投诉措施
不限于女性 同性 异性
6||| 《民法典》首次独立成编,重大创新和亮点之一为----人格权编
身份权
亲权 配偶权 亲属权 监护权
财产权
物权
支配型财产关系
债权
流转型财产关系
补充
民事责任具有补偿和恢复原状的性质
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做人的资格
1||| 出生时起 死亡时止
出生证明 死亡证明< 户籍登记< 足以推翻的其他证据
2||| 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普遍性 平等性 不可剥夺性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完全相同
3||| 涉及到遗产继承,接受赠与, 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赠与合同:附条件有效-以出生为条件,合同有效
活:遗产归婴儿
死:重新分配
活-死:母亲为第一继承人
侵权:以婴儿的名义起诉
4|||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近亲属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赔偿金归属原告(不是死者的遗产)
人格利益 非 人格权
民事行为能力 做事的资格
有民事行为能力,就有民事权利能力
有民事权利能力 ,有民事行为 能力
分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8周岁
完全精神病
任何法律行为都无效 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否则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
间接性精神病
效力待定 -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
遗嘱 赠与 抛弃
无效
可独立实施纯获利益或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精神正常
已满16周岁 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算奖学金 继承的财产
监护
补充
年龄<18,精神状态有问题;未成年人且精神有问题,按照未成年人来处理
当然监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离婚,对孩子的监护不影响
遗嘱监护
被监护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协议监护
依法享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顺序监护
未成年
父母
无限成年人
配偶
意定监护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 个人组织协商, 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临时监护
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财产 人身权利处于无人保护状态,有所在地的居委会 村委会 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指定监护
对指定监护有争议①指定,对指定不服,找人民法院②直接找人民法院
要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委托监护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由监护人承担,被委托人有过错的,负有连带责任
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需要处于被监护人的利益
未成年子女
1||| 父母
第一顺序
2||| 祖父母 外祖父母
3||| 兄姐
4||| 其他个人或组织
单位/邻居
经过村委会 居委会 或民政部门同意
监护责任是无过错责任, 完全承担责任 尽到义务,减轻侵权责任。
无限成年人
1||| 配偶
第一顺序
2||| 父母 子女
案例-成年子女 法条-子女
3||| 其他近亲属
近亲属--配偶 父母 子女 外祖父母 祖父母 兄弟姐妹 孙子女 外孙子女
4||| 其他个人或组织
经过村委会 居委会 或民政部门同意
最低保障共同生活成员
配偶
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监狱劳动教养所服刑人员,不属于家庭成员
宣告失踪
人民法院宣告 设立财产代管人
满足4个法律要件
1||| 受宣告人失踪
2||| 失踪满2年
失去音讯之日起算
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3||| 利害人关系申请
债务人
4||| 人民法院宣告
寻找公告 3个月 再宣告
失踪2 3
效力
产生财产代管
构成离婚的法定事由
撤销
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宣告死亡
人民法院推定死亡
法律要件
1||| 受宣告人失踪
2||| 失踪达到法定期间
普通失踪为4年+1年
发公告 公告期为1年
意外事件为2年+1年(地震 沉船 洪水 海啸)
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 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限制 0+3个月
3||| 利害人关系申请
4||| 人民法院宣告
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作出之日为视为死亡之日
下落不明死亡的人,意外事件发生之日
一般 41 意外 21 证明 03
效力
妻离
婚姻自动消灭
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不可恢复
配偶再婚或向书面声明不愿意
子散
子女关系依法收养的,不得 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 无效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家破
遗产开始继承
人亡
财产关系
适当补偿
补充
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对同一自然人,有申请死亡 有申请失踪,应当宣告死亡 只申请失踪,即使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法院也职能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不是宣告失踪的必要条件。
法人
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成立的条件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有自己的名称 组织机构 住所 财产或者经费
分类
营利法人
以营利为目的,并且将利润分配给股东
分红
公司 +部分企业
企业-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
非营利法人
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基金会 社会服务机构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政府 法院 检察院
农村
人民公社 村集体
基层组织
补充
总公司 母公司 子公司都是法人,分公司不是法人
非法人组织
不具有法人资格,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分类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律师事务所
会计事务所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法律行为关系
生效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真实有能力 守法守道德
无效
无行为能力人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虚假意思表示实施
违背公序良俗
违反法律规定
小孩买假串 缺德又违法
可撤销
内容
1||| 重大误解
自身误解 对当事人的品种 数量价格等错误认识
2||| 欺诈
恶意隐瞒
3||| 胁迫
强迫
4||| 显失公平
对方处于围困状态 缺乏判断能力
eg: 孕妇--打车医院
大瓶炸破
方式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限制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
1年内
重大误解知道的90天
胁迫行为终止之日
1年内
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效力待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民事行为能力范围
需追认同意
无权代理
未授权
超越
未追认
待被代理人同意
债务承担
无权处分合同效力有效
限人欠债
诉讼时效
概述
法定时效期间不行使权力,人民法院对权利人不再保护 债券请求权
消灭的为胜诉权,起诉权 实体权存在
权力人起诉,法院会受理
法院审理案子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若对方提出诉讼时效,则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义务,则不得再请求返还
诉讼时效为消灭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
一般诉讼时效
3年,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损害或义务人之日计算
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预先放弃无效
特殊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4年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请求付保险金--5年
发生之日起,最长诉讼时效最长20年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三般国四长二十
诉讼时效中止
事由
1||| 不可抗力原因
2|||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3|||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
4||| 没有法定代理人。
诉讼时效期间 最后6个月内 才能中止
效力
+6个月
地震被绑 父母双亡 无儿无女
①地震:不可抗力。
②被绑:被控制。
③父母双亡:没有法定代理人。
④无儿无女:没有继承人,也没有遗产管理人。
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整个期间,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重新计算3年
事由
1||| 主观原因不能行使
2|||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请求
3|||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同意
4|||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仲裁
起诉
子主题
你要钱, 我同意, 走程序
1||| 你要钱: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 我同意: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 走程序: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不适用诉讼时效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扶养费,赡养费或扶养费
其他:请求支付本金及利息;请求支付国债本金及利息;请求缴付出资
考察错题
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执行人或财产不在境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执行;或境内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执行。
1、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没有经常居住地,由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中,如果本诉不存在,被告对原告的主张能否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能,则可能成立反诉,如果不能,则属于反驳。
代理
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婚姻 收养 遗嘱 禁止代理
代书遗嘱 非代理
有权代理
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
直接代理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代理权的行使
不得无权代理
不得转托
勤勉谨慎
间接代理
以代理人自己的名义
无权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
效力待定-追认
分类
自始无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
代理权终止
第三人享有1个月追认权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表见代理
无代理权 但代理有效
法定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可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法律要件
行为人无代理权
本人名义
有代理权的表征
相对人善意 不知情
空白合同文书
考点
代理人知道事项违法未做反对,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盗用单位公章,无效
物权
所有权
对动产或不动产享有的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的权利。 核心为 处分,前提为占有 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一般情况下高于债权
一个物只有一个 所有权
只有所有权具有 绝对性 排他性 永续性
物权以物为客体的权利
区别
使用
按照物的性能使用
处分
消耗掉
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专有部分
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
共同决定
专有部分面积2|3且通过人数2/3
重大决定
面积人数双3/4
筹资金 建设施 改用途 搞经营
相邻关系
法定权利 受地理条件的限制,一方必须利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 必要的便利 无偿
区分地役权
约定权利 有偿
共有
按份共有
转让需占有份额的2/3同意
转让自己的份额
按份共有人转让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购买权的
先协商
协商不成的,按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共同共有
转让需全部同意
共有物的对外债务
共同共有
对外连带,对内不能追偿
按份共有
对外连带,对内可以追偿
所有权取得方式
1||| 原始取得
基于法律的规定直接取得
先占(拾得遗弃物)建造 劳动生产 孳息 善意取得
2||| 继受取得
物权取得是否源于前手(原主人)的意思表示
转让 继承
善意取得
条件
1||| 无权处分
2||| 受让人善意
3|||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赠与不属于善意取得
4||| 不动产已经登记,动产已经交付
结果
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遭受的损失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甲的XXX,乙保管 卖给了丙--有效
盗赃物 遗失物 埋藏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遗失物被占有,可以向占有人要求返还原物,不付钱 通过拍卖或经营公司购买--付钱给到受让人 请求返还的期限为---2年
用益物权
非所有权人对他人之物占有 使用 收益 排他性权利
他物权
不完全物权
种类
1||| 土地承包经营权
耕草林 357 到期之后可延期
2|||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在国家所有的土地建造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的权利
①居住:70年(期满,自动续期);②商业旅游娱乐:40年 ③其他:50年
3||| 宅基地使用权
在集体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
4||| 居住权
原则上是无偿的
区分租赁 属于债权
设立时间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形式
书面合同
遗嘱
对遗嘱没有要求,可以是口头遗嘱
消灭
约定期限届满
居住人死亡
应注销登记
内容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原则上不得出租,不得转让继承
居住权人居住
可以买卖
5||| 地役权
一般有偿 ,基于合同约定
分类
供役地
需役地
担保物权
目的
确保债权的实现
质权
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方将其动产岀质给债权人占有, 不履行则债权人优先处理
转移占有
有效合同+交付
分类
动产质权
房屋所有权
交付有效
权利质权
存款单 股权 应收账款
意定的
签合同
抵押权
设立:不转移占有,应当书面,自登记时设立
债务人抵押
意定的
签合同
不转移财产的占有
动产
有效合同
不动产
有效合同+登记有效
不得抵押
土地所有权
区分耕地
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耕地土地使用权可以 抵押
以公益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设备设施
区分私立学校
所有权 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查封 扣押 监管得财产
保全
抵押人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留置权
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合法占有动产
被动占有
法定的
条件
合法占有
债权已届清长期
同一法律关系
基于合同占有什么就留什么
企业 之间不要求同一法律关系
期限
双方约定
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60日以上
逾期未履行
双方协议-折价 拍卖 变卖优先受偿
典权
占有 使用 收益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物权。
担保物权的顺位
留置权>已登记的抵押或质权(这两个看时间)>未登记的抵押
考点补充
变动方式
不动产
房屋和土地 以及附着物、生长的树
登记
一房数卖问题
甲 乙 丙 丁 合同全部有效,起诉甲违约责任
动产
交付
网络物流购物,以签收时间确定交付时间
物权变动的通路
非交易领域
物权直接发生变动,无需交付登记
政府征收 法律文书(生效时) 继承 先占+建造
交易领域
有权处分
买卖--动产交付 不动产登记
无权处分
善意+有偿+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合同
平等主体之间设立 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 收养 监护 有关身份的协议 不适用于合同
合同仅限财产关系,仅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不能因为名称的变更或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承办人变动不履行义务
合同形式
书面形式
书面 电子邮件
居住权合同 6个月以上租赁合同 劳动合同
口头形式
面对面 打电话
其他形式
订立两个阶段
要约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自动售货机(投币-承诺)
商业广告和宣传内容符合条件构成要约。
生效
指定系统--即发即有效
不指定系统--知道或 应当知道有效
订立合同 内容明确,具体行为受到约束
要约邀请
吸引,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招标 拍卖 招募 寄送价目表
不是合同成立的必经阶段
是否需要再讨论
补充
对未生效的要约可以撤回
对已生效的要约可以撤销
承诺
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到达主义生效
补充
对未生效的承诺可以撤回
对已生效的承诺不可以撤销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为新要约
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 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受到损失。
恶人隐瞒秘密
违约金 定金
1||| 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不超过合同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违约金不超过30%
2||| 违约金 定金 二选一
3||| 【定金罚责】买方不买了,不退定金,卖方不卖了,双倍返还定金
4||| 合同违约或不符合规定,应当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
5||| 违约被执行人为案判决 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 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6||| 定金是要是合同 实践合同 交付定金时生效
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
实践合同
意思表示一致交付标的物
【定金 借款 保管 借用】
7||| 买卖合同效力不等于定金效力
签订100万房屋买卖合同(签完生效) +20万定金合同(交付时生效)
8||| 定金—返还;违约金—支付
二者区分 缔约过失责任--订立过程中 违约---订立后
典型合同
保证合同
一般保证
债务人
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
不安抗辩权
义务人发现对方有问题,终止自己的履行。
当事人约定第三方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不符合规定, 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赠与合同
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需要履行义务
瑕疵担保义务
原则有瑕疵不承担责任
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例外
撤销赠与
任意撤销
赠与财产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不得撤销
公益性 道德义务 公证处
法定撤销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合法权益
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致使赠与人死亡
忘恩负义
穷困抗辩权
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
租赁合同
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
6个月以上,采用书面形式
买卖不破租赁
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近亲属>承租人 近亲属-配偶 父母 子女 兄弟姐妹 孙子女 外孙子女
保管合同
合同成立--交付
赔偿
无偿保管人可证明,不赔偿
贵重物品声明义务,照价赔偿
交付成立
保管合同
定金合同
借用合同
借贷合同
保定借钱
准合同
无因管理
无法定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 而管理他人事务,可以请求必要费用;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与适当补偿。
考点
1||| 法定或约定义务
父母监护
2|||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
3||| 为自己的利益间接为他人的利益是无因管理
4||| 必要费用
5||| 遭受损失
6||| 不能要报酬
好人好事
不当得利
1||| 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
无法律原因而受益
2||| 一方获利 一方受损+因果关系
同时产生
3||| 返还其不当得利
原物与孳息
4||| 利用不当得利获得的收益
买股票赚钱
扣除劳务管理费后,收归国家
拾得遗失物
遗失物归属
知道权利人
妥善保管+及时通知+返还
不知道
妥善保管+送交公安--招领公告- -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 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悬赏广告
劳动合同
订立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
已满1个月至1年内未订立
支付双倍工资, 最多支付11个月
满一年未订立
自动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劳动争议处理
协商
调解
非必经程序
仲裁
诉讼
必须先仲裁后诉讼
劳务派遣
设立条件
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
特殊规定
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无工作期间,应当按照所在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工单位同工同酬,支付加班费等福利
债务分类
法定之债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侵权行为
意定之债
合同之债
风险
由于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原因导致的标的物毁损 灭失的风险负担,有约定从约定
原则:交付主义 标的物毁损 灭失的风险--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货交第一承运人: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 ,标的物毁损 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 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电子商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3号成立风险
债权
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
相对权=对人权(请求权)
发生原因
合同 侵权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悬赏广告
多选
侵权责任
概述
归责原则: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的理由 【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
过错责任原则
有错,赔
过错推定从属于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
直接就被推定有错,有错 赔偿。想不赔,证明自己没有错。
过错推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
只要侵权行为和损害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不管有错没错,都要赔
想不赔,证明没有因果关系
无--无论 勿论是否有过错,都承担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
1||| 双方都没有过错,法律规定由双方分担=【公平补偿原则】
2||| 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
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赔偿
3||| 见义勇为遭受损害
4||| 高空抛物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
确定具体侵权人
侵权人赔偿
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
可能加害建筑使用人给与补偿
总结
承担
监护人责任
委托他人,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用人者责任
责任主体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
追偿
网络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
网络服务提供者
不知道
通知
扩大部分
连带责任
知道
连带责任
产品责任
瑕疵
影响使用
商家
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服务
自接受商品或服务6个月发现瑕疵,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
缺陷
影响安全
厂商
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即承担无过错责任
缺陷既可以向生产者申请赔偿,又可以向销售者申请赔偿。 第三方造成损失,生产者 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补救措施
停止销售 警示 召回
对扩大部分损害承担责任
生产者 销售者承担必要的费用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饲养动物--动物饲养人或管理者应当承担责任
可证明损害的,可以 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禁止饲养烈性犬,无减责 免责事由
高空坠物
经调查难以确定侵权责任
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与补偿
物业管理
自甘风险
拳击比赛
自助行为
情况紧迫不能获得国家机关保护
必要范围内采取合理措施
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机动车侵权
婚姻法
结婚的条件
实质要件
男22 女 20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一夫一妻
必要条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
形式要件
登记
无效婚姻和 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
1||| 重婚
又登记+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
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 未到法定年龄
重亲年
4||| 申请时无效情形依然存在
可撤销婚姻
1||| 受到胁迫
胁迫中止行为或恢复自由1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
2||| 一方隐瞒重大疾病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
胁 病
夫妻关系
约定财产制-婚前协议
先协议后法律
协议以书面形式,优于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
夫妻再赌博 吸毒欠债,法院不予支持
法定财产制
共有财产
1||| 个人财产在婚前产生孳息(房租)或者自然增值归个人 投资 取得收益--共有财产
2||| 工资 奖金 劳务报酬
3||| 生产经营收益
4||| 知识产权收益
发表或获得稿酬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著作权
5||| 继承受赠的财产
受赠予的财产,在合同中未明确提出归一方,则归共有
个人财产
个人的生活用品
受到人身损害的赔偿或补偿
夫妻共同债务
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确认
共同签字--共同债务
另一方事后追认--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确认
用于共同生活--共同债务
未用于共同生活--个人债务
离婚
协议离婚
30天离婚冷静期
期限届满后30天内,书面协议,亲自申请离婚
诉讼离婚
调解是诉讼离婚的必经程序
法定情形
1||| 重婚同居暴虐遗
2||| 赌博吸毒两分居
3||| 失踪致婚离
判决不准离婚,分居满一年,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
重婚同居暴虐遗
无过错一方有权提出赔偿
特殊规定
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需要军人同意
军人有重大过错的不需要经过军人同意
重大过错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情形
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一般不得申请离婚,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限制
离婚子女抚养
不满2岁-母亲
满2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满8岁,尊重真实意愿
收养
被收养人
孤儿
查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生父母有困难
收养人
年满30周岁
无配偶,年龄相差40周岁
无子女或只有一个
有抚养能力
未患有疾病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送养人
孤儿监护人
儿童福利机构
有特殊困难的生父母
继承
概念
自然人依据法律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
取得和丧失
取得
法律直接规定
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
丧失
有悔过表示宽恕 有继承权
法定继承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配偶 子女 父母
丧偶儿媳有赡养义务,无论是否再婚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补充
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适当分遗产。
养子女对生父母不享有继承权,对生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只能属于适当分得财产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未成年)继承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遗嘱继承和遗赠
遗嘱
给法定继承人,没说放弃视为接受
形式
自书遗嘱
亲笔书写, 注明年月日
公证遗嘱
不需要见证人
代书遗嘱
打印遗嘱
遗嘱人和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人每一页签名
录音录像遗嘱
遗嘱人和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
口头遗嘱
情况危急下订立,危急情况消除后,口头遗嘱无效
见证人
见证人非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非继承人,受遗嘱人
非利害关系人
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无限行为能力人遗嘱无效
受胁迫 欺诈遗嘱无效
民法大瓶炸破
可撤销
遗嘱
无效
劳动
无效
遗赠
60天有效
遗产的处理
共有财产-一半给配偶,一半分配
分割时,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债务问题-以实际遗产价值为上限
无人继承或无人受遗赠,归国家所有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的人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 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补充
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法定继承
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最高的规定,以 最后的遗嘱为准
代位继承
作为第一继承人
分类
直系晚辈血亲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是法定继承的补充,不适用遗嘱继承
转继承
转继承可以 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以适用于遗嘱继承
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又死亡的,由死亡之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应当继承的份额的法律制度
错题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或城市快速路违法占用应急车道,一次扣6分。
恶意骗保为一种行为 ,构成的为保险诈骗罪。
未成年工人
禁止从事 矿山井下 有毒有害和四级工作
自然人住所
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城市常住人口是指经常居住在城市一定时间半年以上
排除就医地方
公务员交流制度
调任
外-内
转任
内-内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 灭失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对于侵犯名誉权,著作者侵犯名誉权,转发者不存在损害名誉权的主观恶意。
土地管理法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私宅基地,宅基地不能超过规定标准
支配权,权利主体直接支配权利客体, 享有特定利益,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范围
物权
人格权
身份权
知识产权
传染病防治法
甲类
鼠疫 霍乱
乙类
传染性疾病
新冠肺炎
丙类
知识产权
著作权
公民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内容
著作人身权
永久有效
署名、修改、保护作品完整
著作人身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继承
著作财产权
终身+死后50年
发表权和财产权
保护原则
自愿登记
署名权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作品
委托作品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归受托人
影楼
职务作品
一般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单位优先使用
例外
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 由单位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属于单位
作者享有署名权
影视作品
制片享有
编剧 导演 摄影 作词享有署名权
美术摄影作品
原件展览权
所有权转移不视为著作权转移
专利权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 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 创造性和实用性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之日6个月内,不丧失新颖性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性
实用新型专利 10年 外观设计专利 15年 发明专利期限 20年 均自申请之日计算。
新冠发明5+5
商标权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 期满12个月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不能办理给予6个月宽展期 续展每次10年
浮动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