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国际税收协定:在缔约国设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任何连续12个月中在缔约国停留达183天;任何连续12个月中在缔约国停留不超过183天。
编辑于2021-12-17 11:50:38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国际税收协定
两个范本
《经合组织范本》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对所得税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
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
偏向资本输出国,即投资方
《联合国范本》UN:《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
注重扩大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
偏向资本输入国,即被投资方
总体结构基本一致
税收居民
应在一国负有全面纳税义务的人(法人、自然人)
纳税义务≠事实上征税
双重居民身份:最终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个人(依次)
永久性住所
重要利益中心
习惯性居处
国籍
公司和其他团体
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
劳务所得
独立个人劳务
一般
居民国征税
特殊
在缔约国设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
任何连续12个月中在缔约国停留达183天
来源国征税
非独立个人劳务
同时满足
任何连续12个月中在缔约国停留不超过183天
报酬由缔约国另一居民雇主支付或代表雇主支付
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缔约国的常设机构所负担
居民国征税
其他情形
来源国征税
在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上受雇人员取得的报酬
在从事运输的企业为其居民的国家征税
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进行受益所有人认定
代理人、导管公司不属于受益所有人
直接判定为受益所有人
缔约对方政府
缔约对方居民且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
缔约对方居民个人
申请人被上述3项中的一个或多人直接或间接持股100%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设机构的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25%
季度终了15日内申报
未设机构的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10%
全额
股息、红利
利息
租金
特许权使用费
担保费
差额
转让财产所得
股权转让
扣缴义务人
支付人
扣缴义务期限
7日内
扣缴税款纳税地点
不动产转让所得
不动产所在地
权益性投资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股息、红利
分配所得企业所在地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
负担、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所在地
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同时满足
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不包括投资上市公司股份)
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实现的留存收益
投资方式
以现金形式支付
不得通过其他账户周转
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
资产所有权不得代持或临时代持
已享受但经查不符合条件的
补税款、滞纳金
符合政策但未享受的
3年内可追补享受,退还已纳税款
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付汇
需备案的情形
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以下4类
服务贸易收入
工作报酬、投资收益、偶然所得、经常性转移收入
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
境内合法投资所得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
无须备案的情形(15项)
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费用
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费
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保险项下的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费用
旅游服务费要备案
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
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其他债务)项下的利息
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
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境外所得税收管理
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抵免
范围
居民企业
境外所得(含税)
=分回所得+境外已纳税额(包括直接和间接负担)
分回所得(不含税)
非居民企业
有实际联系的在境外缴纳所得税性质的税额
方法
直接抵免
营业利润
总分公司
权益性投资、利息、租金、特许、财产转让
母子公司
间接抵免
持股条件
境内母公司&境外子公司
直接缴纳的外国预提所得税+间接负担的外国所得税
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抵免计算
境外所得(含所得税额)
适用直接抵免
直接还原为含税所得
适用间接抵免
境外所得+直接缴纳税额+间接负担税额
税前&纯收益
境外分支机构所得
=境外收入总额-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
扣除项目与收入确认
境外分支机构亏损
双不得
不得抵减境内应税所得
不得跨国家弥补
弥补期限
实际亏损:境内+境外<0
境外亏损5年内弥补
非实际亏损:境内+境外≥0
境外亏损无限期弥补
间接抵免
持股20%+且最多五层
间接负担税额从最低一层外国企业逐层计算
抵免限额
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按15%税率计算
税收饶让
在来源国享受了减免税待遇,在居住国视同已缴税额抵免
简易办法
适用条件
来源国实际有效税率≥12.5%
抵免限额
=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2.5%
特别纳税调整
转让定价
预约定价安排
成本分摊协议
受控外国企业
设立在低税率(低于12.5%)国家或地区,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而不分配或减少分配利润的
视同分配
资本弱化
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月平均=(月初账面+月末账面)÷2
一般反避税
国际反避税
BEPS计划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使征税行为与经济活动和价值创造保持一致
为纳税人增加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消除双重不征税
分类与成果
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挑战
数字经济
《关于数字经济面临的税收挑战的报告》
协调各国企业所得税税制
混合错配
受控外国公司规则
利息扣除
有害税收实践
消除混合错配的影响 制定有效受控外国公司规则 对利用利息扣除和其他款项支付实现的税基侵蚀予以限制 考虑透明度和实质性因素有效打击有害税收实践
重塑现行税收协定和转让定价国际规则
税收协定滥用
常设机构
防止协收协定优惠的不当授予 防止人为规避构成常设机构
无形资产
风险和资本
其他高风险交易
确保转让定价结果与价值创造相匹配
提高税收透明度和确定性
数据统计分析
强制披露原则
转让定价同期资料
争端解决
衡量和监控BEPS 强制披露规则 转让定价文档与国别报告 使争议解决机制更有效
开发多边工具促进行动计划实施
多边工具
开发用于修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多边工具
一般反避税
对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的税收利益的避税安排实施的特别纳税调整
兜底措施
适用范围
跨境交易或支付
不适用
与跨境交易或支付无关的安排
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以及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
调整方法
对安排的全部或部分交易重新定性
在税收上否定交易方的存在,或者将该交易方与其他交易方视为同一实体
对相关所得、扣除、税收优惠、境外税收抵免等重新定性或者在交易各方之间重新分配
其他合理方法
间接转让财产
重新定性
确认为直接转让的,遵从企业所得税法
转让定价税务管理
关联方关系判定
直接或间接持股达25%
资金借贷占实收资本50%以上,或一方10%以上的借贷资金由另一方担保
一方50%以上的高管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成员由另一方委派
国别报告
居民企业
应当报送
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合并财报收入超55亿元
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报送企业
税务机关可以要求报送
未向任何国家报送
已向其他国家报送,但我国与该国未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
已向其他国家报送,也建立了信息交换机制,但报告未成功交换至我国
同期资料管理
主体文档
提供条件
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年度终了12个月内准备完毕
本地文档
符合条件之一的企业提供
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超过2亿元
金融资产转让超过1亿元
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超过1亿元
其他关联交易合计超过4000万元
年度终了6个月内准备完毕
特殊事项文档
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债资比超标的应当说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年度终了6个月内准备完毕
*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
转让定价调整方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适用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再销售价格法
适用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形、性能、结构或商标等实质性增值业务
成本加成法
一般适用于有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转让、资金融通、劳务交易
交易净利润法
一般适用于不拥有重大价值无形资产的企业
利润分割法
适用于业务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
预约定价安排
定价原则+计算方法
适用范围
税务机关接收谈签意向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至5个年度的关联交易
税务机关接收谈签意向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关联交易4000万元以上
国际税收征管合作
我国从缔约国主管当局获取的税收情报可以在诉讼程序中出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