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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经济法》第10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内容,自带知识点导航链接,方便工作和学习。
编辑于2023-04-02 11:34:28 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知识框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
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
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
企业改制©
企业国有资产的登记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
产权登记的管理机关©©
产权登记的年度检查©©
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
核准制与备案制©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制度
企业产权转让©©
企业增资©
企业国有产权的无偿划转©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管理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非公开协议转让©©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
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
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
企业国有资产
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而不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的各项具体财产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务院的授权,代表国务院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如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财政部门
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对金融行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授权财政部对中央文化企业、中国铁路、中国烟草及中国邮政集团等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家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
管理者的任免范围
国有独资企业:任免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管
国有独资公司: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任免或建议任免
对管理者兼职的限制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管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管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包括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企业改制
企业改制的类型
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企业改制的审批机构
一般情况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股东(大)会决定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之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家出资企业改制,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职工的安置
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企业实施改制时,必须向职工公布企业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
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等,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
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对继续留用的职工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一种法律行为,这种行为不是简单地将国有资产记录在册,而是要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向企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该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也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境外设立的占有国有金融资本的金融机构,应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国有控股金融机构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上述企业投资参股的企业,应当纳入产权登记范围,所属企业包括非金融企业
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应当纳入产权登记范围。国家出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视为其子企业进行产权登记
企业为交易目的持有的下列股权不进行产权登记:
为了赚取差价从二级市场购入的上市公司股权
为了近期内(1年以内)出售而持有的其他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联营企业,应由国有股权持有单位或者委托企业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当权属清晰。存在产权纠纷的企业,应当在及时处理产权纠纷后申请办理产权登记。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
占有产权登记
变动产权登记
注销产权登记
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
1||| 因投资、分立、合并而新设企业的
2||| 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
3||| 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占有产权登记的内容
1||| 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
2||| 企业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
3||| 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4||| 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
5||| 企业投资情况
6|||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
1||| 企业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2||| 企业组织形式发生变动的
3||| 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4||| 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5||| 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
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
1||| 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 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或者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
3||| 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产权登记的管理机关
产权登记机关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财政部主管全国产权登记工作,统一制定产权登记的各项政策法规。上级产权登记机关指导下级产权登记机关的产权登记工作
财政部负责下列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
由国务院管辖的企业(含国家授权投资机构)
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的机关后勤、事业单位,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全国性社会团体管辖的企业
中央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务院授权的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投资设立的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下列企业的产权登记:
由省级政府管辖的企业(含省属国家授权投资机构)
省级各部门、直属机构的机关后勤、事业单位,各直属事业单位及省级社会团体管辖的企业
省级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者省级政府授权的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投资设立的企业
财政部委托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
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和管理机关为同级财政部门。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按照统一规制、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财政部负责中央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工作。上级财政部门指导和监督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工作
产权登记机关收到企业提交的符合规定的全部文件、资料后,发给《产权登记受理通知书》,并于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报的产权登记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产权登记的年度检查
企业应当于每个公历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工商年检登记之前,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产权登记年度检查。下级产权登记机关应当于每个公历年度终了后150日内,编制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产权登记机关报送产权登记与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
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是反映企业在检查年度内国有资产经营状况和产权变动状况的书面文件。主要报告以下内容:
1|||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2||| 企业国有资本金实际到位和增减变动情况
3||| 企业及其子公司、孙公司等发生产权变动情况及是否及时办理相应产权登记手续情况
4||| 企业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情况
5||| 企业及其子公司的担保、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情况
6|||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
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下列情形之一)
1||| 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 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3||| 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4||| 非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更
5||| 产权转让
6||| 资产转让、置换
7||| 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8||| 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9||| 资产涉诉
10||| 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11||| 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12||| 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1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 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2||| 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者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核准制与备案制
核准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核准
金融企业下列经济行为涉及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
经批准进行改组改制、拟在境内或者境外上市、以非货币性资产与外商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的经济行为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
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1||| 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2||| 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3||| 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4||| 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
5||| 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备案制
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报告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者公司制
资产评估机构受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业务后,应当指定至少2名相应专业类别的评估师承办,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2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委托人或者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规定使用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和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属于法定评估业务的,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
企业产权转让
审核批准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审计评估
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
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确定受让方
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转让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产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者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降低转让底价或者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工作,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转让方。产权产易机构与转让方意见不一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
产权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
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结算交易价款
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金额较大、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企业增资
审核批准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确定投资方
企业增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
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统一接收意向投资方的投标和报价文件,协助企业开展投资方遴选有关工作
企来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意向投资方的条件和报价等因素审议选定投资方
增资协议签订并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交易凭证,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结果,公告期不少5个工作日
企业国有产权的无偿划转
审批
企业国有产权在同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共同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
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由所出资企业分别报同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施无偿划转:
1||| 被划转企业主业不符合划入方主业及其发展规划的
2||| 中介机构对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财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3||| 无偿划转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未经被划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
4||| 被划转企业或有负债未有妥善解决方案的
5||| 划出方债务未有妥善处置方案的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
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按照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批准:
国有控股股东
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达到总股本5%及以上的
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数量达到5000万股及以上的
国有参股股东
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及以上的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
信息批露
国有股东拟公开征集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应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披露,进行提示性公告。国有控股股东公开征集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的,应当一并通知上市公司申请停牌
上市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后,国有股东应及时将转让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内部决策文件、拟发布的公开征集信息等内容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股东在获得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意见后书面通知上市公司发布公开征集信息
公开征集信息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不得设定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要求的条款,公开征集期限不得少于10个交易日
选择确定受让方
国有股东收到拟受让方提交的受让申请方案后,应当成立由内部职能部门人员以及法律、财务等独立外部专家组成的工作小组,严格按照已公告的规则选择确定受让方
公开征集转让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的,国有股东应当聘请具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担任财务顾问。财务顾问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且与受让方不存在利益关系
审批
国有股东与受让方签订协议后,按照审批权限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批准
确定转让股份价格
不得低于下列两者之中的较高者:
1||| 提示性公告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收取转让股份价款
国有股东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收取不低于转让价款30%的保证金,其余价款应在股份过户前全部结清
在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完毕或交由转让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妥善保管前,不得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上市公司股份过户前,原则上受让方人员不能提前进入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不得干预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非公开协议转让
可以非公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 上市公司连续2年亏损并存在退市风险或者严重财务危机,受让方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及具体时间表的
2||| 企业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
3||| 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者资产重组,在国有股东、潜在国有股东(经本次国有资源整合或者资产重组后成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之间转让的
4|||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涉及国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 国有股东因接受要约收购方式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6||| 国有股东因解散、破产、减资、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7||| 国有股东以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出资的
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国有股东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应当及时与受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的,在转让协议签订前,应按规定聘请财务顾问,对拟受让方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审批
国有股东与受让方签订协议后,按照审批权限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批准
确定股份转让价格
不得低于下列两者之中的较高者:
1||| 提示性公告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收取股份转让款款
以现金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国有股东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收取不低于转让价款30%的保证金,其余价款应在股份过户前全部结清;以非货币资产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是指因国有产权转让或者增资扩股等原因导致国有股东不再符合规定情形的行为
确定上市公司股份价值
不得低于下列两者之中的较高者:
1||| 提示性公告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上市公司股权价值确定的基准日应与国有股东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一致,且与国有股东产权直接持有单位对该产权变动决策的日期相差不得超过1个月
审批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的,国有股东应在产权转让或者增资扩股协议签订后,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交易凭证之前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批准
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国有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特定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的行为
确定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价格和利率
国有股东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交换为上市公司每股股份的价格,应不低于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1个交易日、前20个交易日、前30个交易日该上市公司股票均价中的较高者
国有股东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其利率应当在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银行票据利率、同行业其他企业发行的债券利率,以及标的公司股票每股交换价格、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等因素的前提下,通过市场咨询合理确定
审批
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按照审批权限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批准
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
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是指国有股东向上市公司注入、购买或者置换资产并涉及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权发生变动的情形
信息披露
国有股东就资产重组事项进行内部决策后,应书面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披露,并申请股票停牌。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资产重组方案之前,应当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预审核,并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出具意见
审批
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方案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之前,按照审批权限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