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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类法理学基础知识总结,包括法的效力、法律关系、法的概述、立法与法律解释、法的实施、责任、制裁等内容。
编辑于2021-12-21 10:53:36法理学
立法与法律解释
立法权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人常
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人常
设区的市(地级市)苏州市 县级市 昆山市
部门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 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省级 设区市 自治州人民政府
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 :自治区州县人大
看制定机关部门
立法的效力等级
上级>下级
本级人大及其人常>政府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省级地方性法规 省级政府规章 设区市地方性法规 设区市地方政府规章
立法裁决
部门规章vs地方政府规章(同属国务院管辖)
国务院裁决
部门规章vs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提出意见
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直接适用
认为适用部门规章~全国人常裁决
审查
下位法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向 全人常 提出
国务院 中央军委 最高法 最高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常
提出审查要求
其他国家机关 团体组织 个人
提出审查建议
法的渊源
正式渊源 成文法
制定法 法律文件
非正式渊源 不成文法
习惯 判例 政策 村民公约 权威性大学著作
中国不适用判例
法律解释
正式解释
具有法律效力
立法解释 全人常
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有资格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的
(两央)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两高)最高法 最高检 (两委)全人常各专门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常
有资格和全人常直接对话
司法解释 全检察院 全法院
行政解释 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
非正式解释
无法律效力
学理解释 学术性解释
任意解释 当事人律师代理人的解释
法的实施、责任、制裁
法的实施 法的权威和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法的执行
法的适用(司法)
执法是主动的 司法是被动的 司法程序更严
法的遵守
一切公民 组织 国家机关 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法的责任与法的制裁
法律责任
产生原因
违法行为
违约行为
法律规定应承受的(最终依据)
分类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违宪责任
法律制裁
民事制裁
行政制裁
刑事制裁
违宪制裁
法律责任是法律制裁的前提 但有法律责任不一定有法律制裁
依法治国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核心内容:依法治国
本质要求:执法为民
价值追求:公平正义
重要使命:服务大局
根本保证:党的领导
依执公服党(一只功夫党) 核本价使证(和本驾驶证)
全面依法治国的意义
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主要内容
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两个法治
法制体系的内容
法律规范体系
法治实施体系
法治监督体系
法治保障体系
党内法规体系
规范 实施 监督 保障 我们党
新16字方针
科学立法 严格执法 公正司法 全民守法
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
完善以 宪法 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加强宪法实施(良法善治)
立法三原则:科学立法 民主立法 依法立法(宪)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政府依法行政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司法是防线,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生命线
增强全民法制观念 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全民守法)
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抓关键少数(领导干部)
加强和改进党对依法治国的全面领导
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
依法治国的五个基本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法制与法治与人治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层次
根本法>普通法 上位法>下位法 特别法>一般法 新法>旧法
法的效力范围
法对人的效力
属人主义
属地主义
保护主义
属地主义为主 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相结合
空间效力
全部领域
也可适用本国驻外使领馆、在外船舶及飞行器
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
法不公布则不生效 公布 不一定生效
失效时间
明示 默示
法的法的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 原则上不溯及既往 但新法有利于当事人除外
法律关系
概念
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规范是 法律关系的 法律依据(有法可依)
构成要素
主体
自然人 机构组织(法人+非法人组织) 国家
内容
权利和义务
权利可以自主决定 可以享有可以放弃 义务必须履行
客体
物 人身利益 智力成果 行为
法律事实
引起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和消灭
法律行为
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
法律事件
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
分类
义务人范围不同
绝对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
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
平权型法律关系
隶属型法律关系
体现的社会内容的性质
基本法律关系
普通法律关系
诉讼法律关系
法律制定程序不同
成文法律关系
习惯法律关系
法的概述
法的概念
由国家产生
靠国家强制力保障(最终力量)
决定因素:特定物质生活条件(经济基础)
物质制约性
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人民)
阶级性
法的本质
基础:权利和义务(内容)
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作用
规范作用(发对人的作用)
种类
教育
一般人
预测
当事人之间
指引
本人
强制
违法犯罪者
评价
他人
教育尹志平
社会作用
维护阶级统治
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与道德
联系
由经济基础决定,体现阶级性
是社会规范,调整社会关系
相互促进
区别
产生方式:道德产生早,法律晚
表现形式:法律法条法典 道德言行内心舆论
调整范围:道德大 法律小
内容结构:法律强调权利义务统一,道德只规定义务
实施方式:法律国家强制力 道德内心约束社会舆论(道德有内在强制力)
法的分类
效力 内容 制定程序
宪法
普通法
效力范围
一般法
特别法
创制和表现形式
成文法
不成文法
规定的内容不同
实体法
程序法
主体
国内法
国际法
法的要素
法律规则
明确具体
分类
内容不同
授权性规范
权利
义务性规则
命令性
应当
禁止性
不得
义务
义务性规则都是强行性规则
确定性程度不同
确定性规则
委任性规则
内容不明确
由国家机关确定
准用性规则
内容不明确
由其他法条确定
限定程度不同
强行性规则
任意性规则
法律原则
抽象 模糊
法和执政党的政策
联系
党的政策指导法(党的政策是社会主义法的核心内容)
党的政策需要法来实现
区别
法律体现国家意志 政策体现党的意志
体现形式:法律法条 政策决议
实施方式: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 政策依靠党章党纪制裁
稳定性:法稳定 政策灵活
人民与全民
全民
全体公民
人民
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