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4章,第三节,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法学,行政行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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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针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例如行政处分及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所达的行政命令等。 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例如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等。
划分内外部行政行为的意义,第一,内部行政行为适用内部行政规范,婴儿也只能用法定的内部手段和方式去进行。第二。对于内部行政主体行为的主体资格,法律没有严格要求和外部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法律责有严格的要求,第三,内部行政行为一般不适用行政复议程序和提起行政诉讼。而外部行政行为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以适用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
以其适用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为标准划分
二、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划分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如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制定不具有法源性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利益。 最突出的特点。是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和具体化。具体行政行为一般包括行政许可与确认行为,行政奖励与行政几副行为,行政征收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行政监督行为,行政裁决行为等。 我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就是以具体行政行为标准来规定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对象。
三、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没有自行斟酌选择裁量的余地,例如收入机关征税,只能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征税范围征税对象以及税种税率征税。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为也存在一定的羁束因素。
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划分。
四、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以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标准划分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无须相对人的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如行政监督检查征收税款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等。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有相对人的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例如颁发营业执照,颁发排污许可证等。实践中涉及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行为。
五、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以其内容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影响为标准划分。
受益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益或免除义务的行政行为。例如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
不利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或限制剥夺其权益的行政行为,又称负担性行政行为,如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六、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以决定行政行为成立时,是否需征得相对人同意为标准划分
单方行政行为,指依行政机关单方面意思表示,无需征得相对人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为,行政监督检查行为等。 有些行政行为如颁发许可证。仍然有行政机关单方决定。它仍属单方行政行为。
双方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务目的与相对人协商达成一致而成立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合同行为。
七、要是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划分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法定的形式和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生效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并加盖单位公章才有效。
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一定方式和程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行为,如公安机关对醉酒的人采取强制约束的行为,消防机关为救火灾而对毗连火场的建筑进行部分拆除的行为。
八、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来表现标准划分。
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为。
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消极不作为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如《集会游行示威法》,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就是不作为的方式。
九、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
以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划分。
行政立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主体为一方,以不确定的行政相对人为另一方。
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具体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合同,行政监督检查等。
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为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按照准司法程序。特别的行政程序,审理特定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案件,并做出裁决决定的行为。 具体包括行政仲裁,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
十、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
以行政职权的来源为标准来划分
自为的行为,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自己做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法》第15条,第20条。
授权的行为,指由法律等规范性文件授权。给非行政机关性质的组织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委托的行为,是指由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非行政机关组织和公民个人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还可划分为: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需受领的行政行为与不需受领的行政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