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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编辑于2021-12-24 14:17:02自首
概念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法条 67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一般自首
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在未受到讯问、未被实施强制措施之前处于本人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行为
自动投案
●投案时间: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被动归案之前
注意此时主要核心在于被动归案,在被动归案抓捕之前都是自首,被发觉、被通缉、抓捕都属于
被抓捕后经查是在去自首的路上的,为自首
●投案对象:单位、个人
单位无特别限制
个人应该是除被害人以外的其他人,只有在亲告罪中向被害人自首才属于自首
明知其不会告诉司法机关报告揭发的或者向其请求不要揭发的不算
●投案方式: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
亲首、陪首、送首、信首、代首
此时不一定时犯罪人主动自首,可以是经过亲戚朋友规劝或者被动自首
具体方式
陪首:并非处于犯罪人主动而是经过亲朋好友规劝,陪同自首
送首: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被亲友捆绑去的、亲友带领公安机关抓捕的,不能算自首,如果无拘捕行为且如实交代犯罪行为的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信首、代首:因某些条件的限制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以电报、信息投案的,在报案后原地等待抓捕无逃跑行为的,为自首
●投案动机
主动投案,基于个人意志
投案方式为陪首、送首的随不是主动,但能体现犯罪人主动配合的意志,能有逃跑机会却不逃,时自愿的主动的
不同动机不影响投案的自动性
●配合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
此为实质条件,不需要特别体现,只需要在自首过程中体现即可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供述
供述内容
供述的必须是犯罪事实
主要犯罪事实:足以证明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基本事实
核心内容
供述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身份等情况
此时不一定要全部供述,只需要供述与犯罪量刑有关的内容即可
最主要的还是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基本犯就行),如果拘捕供述量刑情节也算自首
供述时间
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自己的罪行
只能是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是他人
是自己实施或支配他人实施并应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
注意: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
特殊自首
主体必须是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 服刑的罪犯:犯A罪被羁押
如实
供述内容和犯罪人主观记忆相符,和客观犯罪事实基本相符
三类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
★强制措施:包括刑事诉讼法所列(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行政拘留、双规等,实质是一切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强调在人身受限制的状态下
强制措施应该针对主体所犯之罪,如果是因其他罪行被拘留此时自首为自动归案
必须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交代B罪
★司法机关还未掌握:本人已经实施但司法机关还不知道、不了 解或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
是否在被通缉的范围内
是否录入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名单数据库
司法机关是否已掌握该犯罪行为
★本人其他罪行:异种他罪,犯罪性质或者罪名上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不同
如果虽然罪名不同,但是两罪名有密切联系不认为自首
包括牵连犯和吸收犯
想象竞合、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
以行为数量判断
想象竞合1个行为
牵连犯和吸收犯2个行为
两行为的关联强度
牵连犯
行为之间的高度的伴随概率
概率较高,是引起被引起关系
吸收犯
一个行为时另一个行为的必然过程,另一个行为时该行为的必然结果
概率是必然
★司法机关或其他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 不构成犯罪,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可以认定为自首
自首的认定问题
共同犯罪自首的认定
共同犯罪人自首时不仅要供述自己参与实行的部分,还要描述与自己一同行为的犯罪人
既包括自己实施的犯罪、自己了解的、与自己罪行密切相关的和其他犯罪人的罪行
数罪自首的认定
●所犯数罪为异种数罪的,其所供述的犯罪成立自首
●所犯数罪为同种数罪,犯罪人所供述的犯罪与未供述的犯罪在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大致相当的,只应认定所供述之罪成立自首,未供述之罪不成立自首
当供述出主要情节且与事实相符合,即认定全案成立自首
●特别自首,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非同种罪行
单位自首的认定
单位一般实行双罚制
概念:单位共同决定自首或者单位直接负责人自首的,应当认定单位自首
当单位自首后,相关责任人拒不承认则认定单位自首、主要负责人不自首,分开判罚
自首与犯罪中止不是对立排斥关系,是可以并存的
自首的刑事责任
一般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特殊规定
优先适用刑法分则特殊自首的规定,而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的规定
第164条第4款【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 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390条第2款【行贿罪】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392条第2款 【介绍贿赂罪】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坦白
概念
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被动归案之后、被依法提起公诉之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成立条件
1. 坦白的主体只能是犯罪嫌疑人
2. 坦白的时间是犯罪嫌疑人被动归案以后、被依法提起公诉之前。
3. 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与自首区别
坦白者的刑事责任
对于坦白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