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考法理学大纲
法考法理学考试大纲。较为详细的总结了法的本体,法理学的主题,法的运行知识点总结。帮助法考的小伙伴理解记忆,快速掌握知识点。
编辑于2021-12-24 17:23:28法理学
法的本体
法的概念
实证主义
分析主义法学
代表人物:奥斯丁、哈特、凯尔森
核心主张:法与道德没联系,恶法亦法
定义要素: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只要是权威性制定的就是法
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
定义要素:以社会实效为首要
核心主张:恶法亦法
非实证主义
自然法学派
代表人物:卢梭,孟德斯鸠
定义要素: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唯一的要素
核心主张;法绝对不能缺德,恶法非法
第三条路:内容性,权威性制定与社会时效性同时作为定义要素,恶法非法
法的本质
第一层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第二层本质:法律通过确认权利和义务来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
第三层本质:法最终是由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特征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权威性
法是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法的作用
规范作用(针对个人)
指引作用;
个别性指引:非规范性义务:如:判决书
规范性指引:
确定的指引:设置法律义务,必须的
不确定的指引:法律权利,有选择的
评价作用:他人的行为
预测作用:针对没有发生的行为
教育作用
强制作用:针对违法行为人具有惩罚性
社会作用(整个社会)
阶级统治
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的价值
基本价值
自由:最本质的,最高的
正义
人权
非基本价值
效率
利益
价值冲突解决的原则
秩序:基础价值,有序
价值位阶:适用不同种类的价值冲突,比大小
个案中的比例原则:同一类
主题
法的要素
法律概念
概念:只要是有任何法律意义的概念都叫法律概念
分类
根据概念的功能
描述性概念:有真假之分
评价性概念:没有真假之分
论断性概念:针对某个事实的确认来推定
定义要素的不同
分类概念:最小的,不可再分
类型概念:还可再分
定义要素是否清晰
确定性概念:如公民
不确定性概念
法律规范
法律规则
逻辑结构
假定条件
行为模式
权力行为模式:可为,授权性原则
义务模式
应为:积极义务,命令性规则
勿为:消极义务,禁止性规则
法律后果
肯定性后果
否定性后果
分类
行为模式不同
授权性规则
义务性规则
命令性规则
禁止性规则
内容是否明确
确定性规则:不需要再帮忙
委任性规则:需要相应的国家机关帮助
准用性规则:需要参照其他规定
内容的强制程度
强制性规则
任意性规则,有一定自由
法律原则
公理性原则:在国际范围内具有较大的普适性
政策性原则:针对某一个民族或国家,具有时代性和民族性
规则与原则的区别
规则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用于个案,明却具体,只是由某一类型的行为,具有共性
原则是以衡量的方式,具有宏观指导性,不仅关注共性还关注个性
权利与义务
法的渊源(法的表现形式)
分类
正式渊源:可直接应用
非正式渊源:不能直接应用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宪法,核心地位,根本大法
法律
监察法规
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我国缔约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
非正式渊源
习惯
判例
政策:党或政府制定的
法的效力
对人效力
属人主义
属地主义
保护主义
沾边就管
空间效力:领地,领空,我国的航空器、船舶
时间效力
法的生效时间
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有该法律规定具体时间生效
法终止生效时间
明示废止
暗示废止
法的溯及力
无溯及力
刑法上采用从旧兼从轻
法的效力层次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法律关系
概念: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力与义务的关系
核心
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
主要体现国家意志,有时也体现当事人意志
是特定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关系,具有合法性
种类
调整性:合法行为不需适用法律制裁;保护性法律关系:因违法行为产生的
纵向:主体地位不平等,权利义务具有强制性;横向:主体平等,有任意性
主法律关系:独立存在,处于支配;从法律关系:不独立存在,居于从属
单向:只享权利或只履行义务;双向: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子主题
法律责任
概念:是国家强制责任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为,救济受到侵害和损害的合法权益和法定权利的手段,是保障权利义务实现的手段
归责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
公正原则
效益原则
责任自负原则:谁干的谁承担
免责
时效免责
不诉免责
自愿协议免责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可抗力
自首,,立功
人道主义免责
无责任能力
法律制裁(就是惩罚)
肯定性法律后果
否定性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
主动承担法律责任
被动承担法律责任:法律制裁
法的运行
法的制定和法的实施
立法
主体
全国人大代表主席团,代表团
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
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
内容:创,改,废,认
原则
科学立法
民主立法
依法立法
实施
遵守:一切自然人和组织;适用: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
法的执行
主体:国家行政人员及公职人员
性质: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内容广泛
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意志性
程序:没有严格程序要求
司法
主体: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
性质:对有关各案进行处理,是判断权
是被动实施,具有交涉性
程序: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和合法性
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
国家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权利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
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法适用的一般原理
法适用的目标:最直接的目标是获得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但对于特定的国家法律人来说,可预测性具有优先性,追求稳定性
法律证成
外部证成:保证推理前提是合理的正当的
内部证成:从前提推出结论,保证结论和推理规则是可靠的
外部证成必然涉及内部证成
法律解释
种类
正式解释:法定,有权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非正式解释:学理解释,无权解释,任意解释(瞎说)
方法
文义解释:
主观目的解释:探究立法者的立法意图
历史解释:依据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
比较解释:
体系解释:联系其他法条
客观目的解释:社会共同的伦理认识
法律推理
演绎推理:从一般到个别:经典方法三段论
归纳推理:从个别到一般
类比推理:从个别到个别,同类事物相比较
反向推理:明示其一即否定其余;例外证实了非例外情形中的规则
当然推理: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
设证推理:倒推
法律漏洞
概念:必须是在法律内的,不是简单的缺失状态,必需是不合目的的的缺失状态
分类
对某个事项是否完全没有规定
全部漏洞
部分漏洞
根据漏洞的表现形态
明显漏洞
隐藏漏洞
根据漏洞产生的时间
自始漏洞:法律制定时已经存在
嗣后漏洞:因社会客观形势的变化发展而产生的新问题
填补方法
目的论扩张:直接更改法的适用范围,将其包含进来
目的论限缩:将它排出去
法与政治,经济等
法与政治
政治主导法律
法律规制政治
法与经济
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性质
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确认经济基础
规范经济行为
维护经济秩序
服务经济活动
法与政策
意志属性不同:统治阶级|党
表现形式不同:经典法条|决议宣言等
实施的途径和保障方式不同:国家强制力|党纪
稳定程度和程序化程度:稳定|灵活
法与道德:
生成方式不同:国家|自发
表现形式不同:经典法条|言论行为
评价标准不同:统一|不统一
调整范围不同:小|大
实施手段不同:国家强制力|舆论自觉
法律继承
纵向的学习
根据和理由
法律的相对独立性
历史的延续性
法的演进与历史的证明
法律移植
横向的借鉴
必要性
社会发展和法律的不平衡性
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和根本性特征
法治现代化和社会主义的现代化的需要
对外开放的需要
法系
中华法系:死法系,观念存在,制度消亡
印度法系:死法系,观念存在,制度消亡
伊斯兰法系
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主要是判例,用归纳,以英国为例
大陆法系:职权主义,制定法典,,用演绎分公法和私法,以法国和德国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