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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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总则
立法目的(第1条)
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适用范围(第2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
管理制度(第3条、4条、5条、6条)
学位根据学术水平的掌握程度分三级(学士、硕士、博士)
组织架构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
学士学位可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
学位授予单位
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设立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须有本单位以外的专家在组
除外单位专家,小组成员由本单位遴选决定
成员名单需报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
答辩结果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半数通过
管理办法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由原单位推荐,可以就近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试,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学位授予单位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可对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术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异议时,进行研究和处理
对于已经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在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