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出版法律基础
著作权的主体可以是作者,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客体是作品必须是自己创作的,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创作。
编辑于2021-12-28 13:59:1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导读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情况介绍
修改著作权法的背景和修改历程
1990颁布
1991施行
2001第一次修改
2010第二次修改
2020第三次修改
修改著作权法的主要思路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强化对著作权的保护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坚持问题导向
著作权法的内容也具有极强的技术性
合理平衡各方利益,激发社会创新动能
准确把握国际条约。兼顾国际义务履行与国家利益保护
修改的主要内容
完善相关概念和制度
明确了作品的定义
四个条件
具有独创性
必须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创作
能以一定形式表现
智力成果
把兜底条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明确视听作品的归属权
电影电视剧作品的归属权
其他视听作品的权利归属
完善著作权中广播权权利内容的规定
仅包含无线传播的方式
不包含有线传播
完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完善合理使用的“三步检验原则”
完善“免费表演”的合理使用情形
增加合理使用具体情形的兜底性规定
完善广播组织者的权利制度
强化对著作权的保护
增加有关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规定
故意删改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的除外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向公众提供。
加大赔偿力度
调整权利损害赔偿制度
把权利许可使用费增设为确定侵权赔偿的一种参考方式
增加了权利惩罚赔偿制度
进一步完善了法定赔偿额制度
完善行政保护制度
增加执法手段
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调整行政执法机构
着力解决权利人维护难题
增加作品登记制度
新增文书提供令制度
明确了著作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完善诉前保全制度
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加强与其他法律的衔接,落实我国近年来加入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义务
延长摄影作品的保护期
完善残疾人合理使用作品的情形
增加表演者许可他人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增加录音制作者广播和机械表演获酬权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著作权的主体
作者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客体是作品
必须是自己创作的,不是抄袭别人的
必须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创作
必须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
主要内容
精神和财产权利
发表权
署名权
广播权
放映权
义务 权利限制
著作权的特点、
作者因创作作品自动产生著作权,不必履行登记、注册手续
专有性,即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
地域性,即除加入国际公约或缔结双边协定外,一个国家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
时间性,即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除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性不受保护期的限制外,其他权力都有一定的有限期。
第一条
历史
1910《大清著作权律》
1984《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
1986《录音出版物版权保护暂行条例》
1990第一步著作权法
立法目的
进一步保护作者因创作作品而产生的正当权益
保护传播者因传播作品而产生的正当权益
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立法根据
宪法
根本制度
根本任务
第二条
国籍原则
凡是属于《伯尔尼公约》或《世界版权公约》成员国的国民,不论其作品是否已经出版,都应享有各成员国法律规定的对其本国国民提供著作权保护的同样权利。
作者
中国公民
法人
非法人
互惠原则
经常居住地或所属国
外国人
无国籍人
同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
我国:不论是否发表
出版
戏剧、音乐戏剧或电影作品的表演
音乐作品的演奏
文学作品的公开朗诵
文学或艺术作品的有线传播或广播
美术作品的展出和建筑作品的建造
《伯尔尼公约》:不论是否出版
复制
发行
地域性原则
未同我国签订有关著作权的双边协议也未同我国共同加入有关著作权的某个国际公约
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
首次在成员国与非成员国同时出版
第三条
作品的定义
必须具有独创性
必须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创作
必须是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
文字作品
小说
诗词
散文
科学论文科普读物
技术说明书
以数字表现的某个时期的工农业发展和国民收入比较等
以盲文出现的盲文读物
口述作品
老师的讲学
某人的报告
即席致辞
诉讼中的辩护词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音乐作品
旋律
节奏
交响乐
歌曲
戏剧作品
话剧
京剧
广播剧
曲艺作品
相声
大鼓
琴书
弹调
评话
舞蹈作品
提炼、组织和艺术加工的人体动作、姿态、节奏、表情来表达思想感情的作品
秧歌舞
芭蕾舞
杂技艺术作品
杂技
魔术
马戏
视听作品
电影
电视
录像作品
美术、建筑作品
美术作品
绘画
雕塑
书法
建筑作品
建筑物本身
建筑设计图与模型
摄影作品
照片
电影电视片中单独取出的镜头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工程设计图
初步设计
技术设计
施工图设计
产品设计图
设计任务书
技术设计
工作图设计
地图
普通地图
地理图
地形图
专门地图
地质图
气候图
水文图
土壤图
交通图
人口图
比例尺大小
线划图
立体图
示意图
人体针灸穴位图
植物构成图
动物解剖图
指示图、图表
模型作品
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程序
文档
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第四条
关于守法和公共利益原则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法不适应于
关于法律、法规和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即其官方译文
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也是作品
各国著作权法对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多不予以保护
法律的官方正式译文,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将法律翻译成其他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的正式译本,该译文是国家对法律的翻译
单纯事实消息
不同等于时事新闻作品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
民间艺术作品
由某个社会群体几代人创造不属于个人
表现形式丰富
作者因是创作该作品的群体
属于创作该作品的社会群体
权利保护不受时效限制
传统和习惯范围内都属于合理使用
权利由创作该作品的社会群体行使
财产权不能转让,但允许授权使用
以盈利为目的,应取得民间艺术主管部门或有关社会群体的许可
第七条
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著作权主管部门
第八条
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意义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和情况
第一家:1992年底创办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与国际建立了广泛的联系
著作权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关系
可以授权有关权利给集体管理部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
依法设立
非营利性法人
民间团体
官方或半官方机构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
对公开表演的许可
对机械表演的许可
对广播权的许可
对网络传播权的许可
因使用费收取标准发生争议的解决程序
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申请裁决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等情况的定期公布义务
作品许可使用情况
使用费收取和转付情况
管理费提取和使用情况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方式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设立程序
机构设置
活动内容组织监督
法律责任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九条
著作权人的种类
作者
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著作权人的不同含义
人身权
财产权
第十条
人身权
发表权
是否公之于众
何种形式发表
何时何地发表
署名权
属真名
属假名
署名
不署名
禁止他人在作品上署名
修改权
修改与否
怎么修改
是否授权他人修改
保护作品完整权
内容、观点、形式等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保护作品不被他人丑化,不被他人作违背思想的删除、增添或者其他损害性的变动
保护作者的名誉、声望以及维护作品的完整性
财产权
复制权
印刷
复制
数字化
拓印
录音
录像
翻录
翻拍
发行权
出售
赠与
出租权
视听作品
计算机软件
展览权
美术作品
摄影作品
表演权
机械表演
现场表演
放映权
放映机
幻灯机
广播权
有线传播
广播
信息网络权
互联网
有线信息网络
无线信息网络
摄制权
电影
电视
录像
改编权
不改变内容
由一种类型改为成另一种类型
扩写
缩写
改写
翻译权
文字作品
口述作品
电影类作品
汇编权
选择
编排
汇集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注释权
整理权
制作录音制品
按照设计图建造作品
第二节 著作归属权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
法人或非法人
第十二条
作者的确定
作品的登记
第十三条
演绎作品著作权由演绎作者享有
改编、翻译、注释者整理、属于演绎
第十四条
合作作品是俩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
其各人的贡献不能个别分离使用
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权力分配和行使,可以由合作作者协议确定
第十五条
汇编作品著作权属于汇编人
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
第十六条
使用演绎作品时应取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并支付报酬
第十七条
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
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
第十八条
职务作品
法人或非法仍依其单位性质所提出的工作任务
工作任务符合该单位工作人物的性质
作者是本单位员工或借调员工
俩年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者拥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
一
利用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
工程设计图
计算机软件
示意图
地图
产品设计图
二
报社
期刊社
通讯社
广播电视台
电视台工作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
第十九条
受委托作品的归属权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未明确约定或没有定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委托人
二十条
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美术、摄影做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
第二十一条
自然人死亡后著作权的归属
法定继承
根据遗嘱处理
遗赠抚养协定
由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二条
著作权人身权的保护期
署名权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
这三项权利不受限制
原则上只能归本人所有
著作权的保护期
法律规定的对著作权予以保护的期限
著作权保护期届满,著作权人便丧失其著作权,作品进入公有领域
它是对著作权人所享有的著作权进行一定限制的方式之一
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31
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31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是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31;
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31
创作后五十年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第四节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合理使用的情形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使用目的
为个人学习
不用于商业
使用的作品
已发表的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引用目的是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
引用比例必须适当
引用作品必须是已发表的
引用他人的作品,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或名称
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引用目的是为报道新闻
作品必须是已发表的
引用他人作品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或者名称
是为报道不可避免的引用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实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五条
法定许可
教科书
小段引用
不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二十六条
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许可使用的权力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
排他性
非排他性
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子主题
付酬标准和办法
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的主要内容
作品的名称
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转让价金
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违约责任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依法办理出质登记
第二十九条
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第三十条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依据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邻接权
邻接权的概述
作品传播权
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创造的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三十二条
图书出版合同的概念
图书出版者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以图书形式使用
图书出版者承担印刷和发行费用
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图书出版合同的当事人
出版社
著作权人
图书出版合同的性质
属于许可使用合同的一种
图书出版合同的形式要件及内容
著作权人向出版者交付的稿件的种类和名称
著作权人与出版者是否是适格的权利人
作品是否已经出版
著作权人向出版者让与的是否是专有出版权
权利期限
发行地域范围交稿日期、出版日期
商定的版本以及每版的最高及最低印数
样书、册数
著作权人的报酬
何种情况下双方可终止合同
在不同情形下的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是否申请仲裁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三条
法条沿革
专有出版权的由来
专有出版权法先于著作权法产生
专有出版权的概念及权利内容
著作权人在出版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享有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一切再次出版该作品的权利
图书出版者在享有专有出版权期间,只能自己出版不得许可他人出版
其他人不得以印刷方式复制发行该作品
专有出版权的取得和消灭
合同期限届满
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
出现了合同约定的专有出版权消灭的事项
图书出版者终止合同
专有出版权的期限
从出版之日算起
从出版者决定采用作品之日算起
专有出版权的保护
第三十四条
出版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出版者
著作权人
重印再版权利义务
第三十五条
报社期刊与向其投稿的著作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报刊转载、摘编的法定许可
第三十六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第三十七条
版式设计概念
版心、排式、字体、行距、标点
保护出版者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的必要性
版式
装帧设计
版式设计的性质
装帧设设计
封面设计
版式设计
第二节表演
第三十八条
表演者的概念
演员
歌唱家
舞蹈家
表演者及组织演出者的义务
取得许可
支付报酬
表演的概念
直接
演奏乐曲
上演剧本
朗诵诗词
借助设备
声音
表情
动作公开
第三十九条
表演者是权利的客体
表演者权利的性质
属于邻接权
传播作品
表演者权利的内容·
表明表演者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的权利
许可他人录音录像的权利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被许可人与表演者、著作权人之间的关系
表演者只有一项独立的权利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将其表演播放或者录音录像
授权他人对其表演进行广播、录音录像
与著作权人共享的权利授权他人对其表演进行广播、录音录像
现场表演,或者对表演者的表演进行录音录像或者复制、发行、出租录有表演者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需要取得后俩者的同意并支付报酬。
表演者权利同音像制作者权利的差异
第四十条
职务表演的含义
为完成本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进行的表演
职务表演的权利归属
表演者的精神权利为演员所专有
财产权利的归属实行"约定优先"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情形下的财产权利归属
财产权利由演员享有的情形下的演出单位权利保护
第四十一条
对表演者的人身权利永久保护
对表演者权中的财产权保护期为50年
第三节 录音录像
第四十二条
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
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像制品
取得许可支付报酬
使用演绎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
四十三条
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
许可使用的权利的种类
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付酬标准与办法
违约责任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四十四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专有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复制发行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出租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网络传播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保护期
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出版后第50年12.31
使用录音录像制品应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
四十五条
需要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的情形
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
通过传送声音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
第四节 广播台、电视台的播放
第四十六条
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
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但应按相关规定支付报酬
第四十七条
广播组织专有权
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工众传播
广播组织的权利限制
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不得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权利的保护期
静止权的保护期为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