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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各论又成刑法分论,研究对象主要是刑法分则同时包括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中的分则性规范,刑法总论对具体犯罪问题的研究具有指导意义。
编辑于2021-12-28 15:36:23刑法各论概述
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刑法各论,又称刑法分论,研究对象主要是刑法分则,同时包括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中的分则性规范。
刑法总论对刑法各论的意义
刑法总论对于具体犯罪问题的研究具有指导意义
刑法各论在研究具体犯罪时,一般根据刑法总论的理论体系展开研讨,首先研究具体犯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然后依次论述该具体犯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区别以及罪数问题。
总论认为任何犯罪都是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统一,因此各论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各论研究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时,不能仅根据分则所描述的罪状,还需通过总则的一般理论补充罪状中没有反映的某些犯罪构成要件。
刑法各论对刑法总论的意义
可以使总论阐述的罪刑法定原则落到实处
深化对总论的理解,发展刑法立法理论和刑法解释论
刑法分则体系
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
概念
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依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并按照一定的次序进行排列而形成的有机体
近代西方国家
以犯罪侵犯的法益为标准
二分法
侵犯公法益的犯罪
侵犯私法益的犯罪
三分法
侵犯国家法益的犯罪
侵犯社会法益的犯罪
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
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
分类上,我国刑法分则原则上以犯罪的同类客体为标准
分则的十类犯罪基本上是根据各类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大小,由重到轻依次排序
类最的先后排列顺序是总体而言的,不意味着排在前面类罪中的所有具体罪的社会危害性都大于排在后面类罪的所有具体罪的社会危害性
在排列上,分则大体上依据犯罪的危害程度的大小以及犯罪之间的内在联系对类罪中的具体犯罪由重到轻依次排列,将最严重的各罪放在首位。
在归类上,分则基本上以犯罪侵犯的主要客体为依据。
当一种犯罪侵犯了两种以上的社会关系,即侵犯了复杂客体时,应根据犯罪的主要客体予以归类。(此点有例外)
刑法分则条文的构成
分则条文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构成
罪状
犯罪的概念和分类
概念
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的构成特征的描述
分类
根据分则条文对罪状的表述方式的不同
简单罪状
在分则条文中只简单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犯罪的构成特征的罪状
叙明罪状
在分则条文中比较具体、详细地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加以描述的罪状
引证罪状
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的罪状
空白罪状
又称参见罪状,在刑法分则条文中指明要参见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的罪状
根据分则条文对罪状描述方式的多寡
单一罪状
某一分则条文仅采用简单、叙明、引证、空白四种罪状方式中的一种对犯罪的构成特征进行描述
混合罪状
某一分则条文同时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罪状方式对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进行描述
注意规定和法律拟制
注意规定
概念
是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
特征
不改变基本规定的内容,只是对基本规定内容的重申;即使不设置注意规定,也存在相应的法律适用根据
只具有提示性,表述内容与相关基本规定的内容完全相同
法律拟制
概念
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
原因
基于法律经济性的考虑,避免重复
两种行为对法益侵害的相同性或类似性
罪名
罪名的概念和分类
概念
具体犯罪的称谓,是对某种具体犯罪本质特征的简明概括
功能
罪名具有概括功能、个别化功能、评价功能和威慑功能
分类
依据罪名的主体及罪名的法律效力
立法罪名(普遍使用的法律效力)
国家立法机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的罪名
司法罪名(对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具有法律约束力)
国家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所确定的罪名
学历罪名(没有法律效力)
刑法理论根据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内容,对犯罪所概括出的罪名
罪状所含罪名个数
单一罪名
罪状所包含的具体犯罪构成的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的罪名
行为触犯单一罪名的,仅可构成一罪
选择罪名
罪状所包含的具体犯罪构成的内容比较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以概括适用,也可以分解使用的罪名
概括罪名
其包含的具体犯罪构成的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使用的罪名
仅构成一罪而不是数罪
确定罪名的原则
我国刑法分则中的立法罪名不多。分则条文一般只是规定具体犯罪的罪状,而不能明确列出罪名
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是指确定罪名时必须严格按照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犯罪的条文所描述的罪状进行
概括性原则
概括性,是指罪名必须是对具体犯罪罪状的高度概括,罪名的表述应力求简明、精炼
科学性原则
科学性,是指罪名必须明确地反映具体犯罪的本质与特征,反映此罪与彼罪的区别
法定刑
法定性的概念与基本形式
概念
刑法分则条文所确定的适用于具体犯罪的刑种和刑度(对犯罪人判处刑罚时,除其具备法定的减轻情节外,必须在法定性的范围内进行)
分类(根据法定刑的刑种、刑度是否确定为标准)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在条文中对某类犯罪或某种犯罪的具体情形只规定单一、固定、无量刑幅度的刑种和刑度的法定刑(我国刑法中存在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不规定具体的刑种和刑度,只笼统规定应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制裁等,具体如何处罚完全由法官掌握(我国刑法中没有)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分则条文中对某种犯罪规定了相对具体的刑种和刑度,并明确规定了最高刑和最低刑。
表现方式
明确规定法定刑的最高限度,其最低限度由刑法总则规定
明确规定法定刑的最低限度,其最高限度由刑法总则规定
同时规定法定刑的最高限度与最低限度
规定两种以上的主刑或者规定两种以上的主刑并规定附加刑
规定对某罪援引其他条文或同一条其他款的法定刑
浮动法定刑,是指法定刑的具体期限或者具体数量并不确定,而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升降(只适用于罚金刑)
法定刑与宣告刑、执行刑
宣告刑
是指审判机关对具体犯罪依法判处并宣告的应当执行的刑法
如果法定刑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宣告刑与法定刑相同如果法定刑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二者具有差异:法定刑可以同时包括不同的主刑和量刑幅度,而宣告刑只能是一罪一刑,其选择结果是排他的;一般情况下,宣告刑必须以法定刑幅度为限,但在加重、减轻或者免除刑罚情节下,则可以超出法定刑幅度
执行刑
是对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罚
执行刑不完全等同于宣告刑,在宣告刑的实际执行过程中,可依法减刑、假释 、赦免,致使执行刑低于宣告刑